川劳社函2008年112号文件(2003)29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的批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養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動和社会保障厅(局):

年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传量和数据质量

不断提高目前数据上传量已接近参保总人数的

%,数据质量大大提高联网数据对

各地养老金调整测算、个人账户做实测算、基金支撑能力评价等起到了较好的支持莋

用。各地在数据上报工作中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有力

促进了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

为支持养老保险事業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更好地为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提

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按照前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要求在廣泛征求意见并进

编号:87146 法律文号:川劳社发〔2006〕18號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勞社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業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從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單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員,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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