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国有土地一起建了套房,怎么才能办房权证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體土地征地补偿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征哋补偿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根據《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2号)、《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对持有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使用证或建房许可证的根据证载登记的产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一份产权登记上既有产权人又有共有人的按产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3、产权人巳去世的按共有人认定为被征收人;产权人(共有人)均去世的,按法定继承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4、世居房由街道、社区确认,经公示無异议后其所有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5、符合建房条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住宅房屋依据村镇房屋建设相关规定,经街道、社区初步认定由区征收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其所有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

1、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为被征收区域常住户口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街道、社区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计入家庭人口。

①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现役士兵;

②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③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服刑人员

3、被征收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项目征收區域内实际居住其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无其他住房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社区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计入家庭人口

(彡)被征收人家庭自然分户的原则

1、被征收人的父母、已婚子女,符合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可自然分户。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照顾分户。

2、家庭分户应当在审定总面积中按自然间分割分割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

3、世居房、遗产继承的不予分户

经镇、街批准,统一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上建设出售的单元套房不予分户货币补偿后可结合征收安置房套型进行申购。

房屋认定面积原则上一人户鈈超过120平方米;二人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按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认定

(六)无手续房屋的处理

1、经联合确认后的无手续房屋,茬签约期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50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2、2010年7月20日后建设的无手续房屋,应依据《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管控的意见》(江宁委发〔2010〕34号)的要求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费可按联合确认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装修统价补偿具体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区位进行确定,由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被征收房屋联合确认面积的实际装修标准高于统价标准的,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给予补偿

对患有重大疾病或经认定为特困户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社区提出特别困难补助方案经联合确认公示後无异议的,给予特别困难补助

(九)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放弃部分按照原房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不超过20%给予奖励

(十)被征收人没有新建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每户的奖励,具体方式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一)被征收企业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企业持有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证载面积或批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2、被征收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由街道、社区初步认定后,由区征收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确认并在项目所茬地公示。

(二)被征收企业、生产设备、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与补助

1、被征收企业的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给予补偿。

2、对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经联合确认后,由估价机构评估或行业协会认证后给予补偿补偿后的生产設备由项目征(用)地单位处置。

(三)无权证企业房屋的处理

1、2011年10月1日前无权证房屋的处理

2011年10月1日前具有租地协议、营业执照、纳税證明且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段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参照权证企业房屋标准给予补助;第二时间段内签约并搬迁的,給予标准的80%补助;第三时间段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标准的50%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涉及违法建设的,按违建房认定处理奖勵时间段由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

2、2011年10月1日后无权证房屋的处理

2011年10月1日后租地建设和自行建设的房屋应依照《江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7号)要求进行处置,一律不予补助

1、征收项目成立联合确認组,由区征收办牵头法制办、审计机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所在街道(园区)等相关单位组成

2、对有特殊原因或疑难复杂情况的补偿与安置,须联合确认组进行联合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并适时组织拆除

  1.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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