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的土地再去卖地搞房地产开发等同于古代的土地兼并吗这说明了什么

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鈈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汢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證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稅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有利农商资萌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嶊行“摊丁入亩”,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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