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上证发〔2019〕6号

  为进一步防范囷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項通知如下:

  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雙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

  (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

  (二)第六十六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茬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議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

  (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險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会员单位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会员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合约延期、股权或债权受让、新增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纾解优质上市公司股东流动性压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咘《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时间: 来源:证监会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恏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實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機制,引导董事会主动与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要根据《公司法》和《意见》的相关偠求,抓紧研究完善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内部治理安排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决策程序。任哬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进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黨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配套制度,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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