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村并居未经协商一致,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告村委会案例房屋涉嫌违法!
最近合村并居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原本合村并居要尊重村民告村委会案例意愿,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强制情况。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如果强行拆除村民告村委会案例房屋,其行为该如何认定本文就最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2019)最高法行申3801号】
马某系河北石家庄某村村民告村委会案例,2017年8月当地進行环路建设,需要征收房屋马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村民告村委会案例代表大会通过了《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表明村委会为拆迁人。当年10月村委会对马某下达了拆迁通知,告知“因马某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制拆除”后,马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拆除当天,镇政府、高新管委会人员在现场马某不服,将镇政府、高新管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镇政府、高新管委会辩解马某房屋不是其拆除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只是履行监督职责,马某房屋系村委会拆除一审法院认定強拆行为并非镇政府、高新管委会实施,系村委会实施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结果。马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对于房屋拆迁,我国当前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遷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村民告村委会案例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即便是村民告村委会案唎会议或者村民告村委会案例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告村委会案例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告村委會案例利益相关事项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告村委会案例会议或者村民告村委会案例代表会议决定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告村委会案例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案中马某房屋因环路建设而被征收,征收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镇政府、高新管委会辩称房屋征收工作系村委会自主实施,实际并非如此在房屋拆迁之前,当地高新管委会召开拆迁动员大会专门向镇政府下达《督办函》,且高新管委会、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出现在强制拆除现场对马某房屋的强制拆除,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告村委会案例委員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因此,该案中高新管委会、镇政府是强拆主体,系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院认定夲案中高新管委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因未能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解决马某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本案应以高新管委会、鎮政府和村委会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高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本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进荇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事宜属公权力职权范畴,不能假村民告村委会案例自治形式进行作为村委会,即便是有一定的自治权但是在自治的过程中,其行为也不能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否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再回到合村并居问题上在合村并居的过程中,要尊重村民告村委会案例意愿需要对村民告村委会案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如果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荇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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