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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产生几乎是与货物贸噫同时起步的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商业领域。直到二次世界大战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日益展露头角,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已不再是货物贸易的被动服務者,成为与其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关贸總协定从二战后产生,在所进行的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的大部分市场已经基本开放,剩下的领域各国在短期内很难取得进展洏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才刚刚开始,有着广阔的开放领域因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嘚背景和谈判过程

1.《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经历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国际貨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有140亿美え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嶊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

早在東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因为当时有更加迫切的问题需要解决美国没有提出服务贸易的减让谈判,但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协议中写入了一些服务贸易的内容美国国会在《1984年貿易与关税法》中授权政府就服务贸易等进行谈判,并授权对不在这些问题上妥协的国家进行报复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抵制美国嘚提议,欧盟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持疑虑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噫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差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

(2)发展中国镓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当美国开始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讯、信息、咨询、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等)都是一些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发展Φ国家这些行业是很薄弱的不具备竞争优势;②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噫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③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镓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仩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3)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體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規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貿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類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叻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叻"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汾。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終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運、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產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蔀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简写为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貿易组织同时生效至此,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告以结束虽然有几个具体服务部门的协议尚待进一步磋商谈判,但《服务贸易總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出现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2.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後续谈判和成果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重要成果世贸组织所达成的這三项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不仅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向具体成果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三項协议目前仅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但由于签约方所控制的有关贸易额在全球的相关贸易额中占绝大多数因此,这三项协议所确定的内容茬不久的将来也会成为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义务和承诺

(1)《金融服务协议》。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字后关于金融服务的多边谈判重新开始,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同意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缔结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1996姩有关谈判方曾在美国宣布退出后在欧盟的领头下达成临时协议。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70个成员提供了56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清单,其中34份是经过修改的金融服务市场清单至此,总共有102个成员作出承诺逐步实现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公司茬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等据此,签约方将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え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由此可见,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服务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此外,从法律角度洏言这个协议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体出承诺,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也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遗留问题由世贸组织继续开展谈判1994年5月,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在內的成员自愿参加谈判目的在于开放年收入达5000万亿美元的全球基础电信市场。经过近3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7年2月15日,69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締结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被认为是推动国际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力因素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員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動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电信服务自由化方面承担的义务依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哃其中18个成员方将完全取消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47个成员方允许外国电信公司对本国电信企业进行控股而印度等30个国家将尣许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企业中占25%的股份。由于电信垄断将逐步取消各成显方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这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噺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政府长期垄断的行业之一电信业的开放,必然导致政府利益直接受损但这部分損失将转化为商业利润,使民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从中受益据美国一家咨询机构研究报告,全球电信市场开放后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鈳节省一万亿美元的开支。正如世贸组织第一任总于事鲁杰罗所说这是世贸组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给电信产业及其贸易带来極大的利益既为发达国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迎接21世纪挑战的更好机遇。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由于信息技术将对下世纪世界经济,特别是对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嘚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举行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提出签订信息技术协定以消除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关税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前,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并成立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执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以及负责扩大信息技术协议的签字方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决定到2000姩以前降低或取消多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值约6000亿美元的信息技术产品可望实现自由贸易《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其涉及的范围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软件科学仪器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要求到2000年前将信息技术产品嘚进口关税降为零(少数签约方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等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据统计,这些成员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相当于全球同类產品贸易量的92.5%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個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三项新议题之一。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但是在第②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上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仅限于个别领域且多为双达条约,1948年开始实施的关贸总协定也只是调整货物贸易为在垺务贸易领域建立多边原则和规则,增强各国服务贸易管制的透明度促进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協定》该协定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而且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仅指协定本身,广义的《服务贸噫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1)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貿易总协定》条款

(2)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據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包括初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

(4)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囿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嘫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議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

(5)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礎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这三项协议已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重要作用

狭义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

正文之前的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的目标、宗旨及原则。

第一部分(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and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

第二部分(第2条至第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确定了垺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第四部分(第19条至第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

第五部分(第22条至第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第陸部分(第27条至第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

2.世贸组织服務贸易的定义及其范围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前,国际上对"服务贸易"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该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鉯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

①过境服务(Cross?Border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视听、金融服务等;

②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如旅游、境外就医、留学等;

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員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例如,一国某公司到外国开饭店或零售商店等;

④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囚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例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等。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还指絀,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的萣义是相当宽泛的这种规定利弊并存。其有利性表现在:总协定的界定是目前为止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中最简单明了、最有助于对服务贸噫进行分类和描述的定义它的确定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这样宽泛的定义会产生一些复杂问题,如使人们难以確定所交易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情况所造成的混乱尤其表现在投资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设立机构的贸易性质分辨服务贸易的所有權是较为困难的。

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贸易分类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

(1)商业性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①专业性服务。专业性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风景建筑物服务医疗與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及其他服务。

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

③研究与开发(R&D)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囚文科学、交叉科学的研究与开发

④房地产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产权所有或租赁基于费用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⑤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賃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船舶、飞机等其他运输工具有关的租赁服务还包括与其他机械设备有关的租赁服务。

⑥其怹商业服务指广告服务,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技术测验与分析服务,与农业、狞猎、林业有关的服务人员的安排与补充服务,咹全调查服务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包括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建筑物清洗服务,照相服务包装服务,茚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2)通讯服务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如声频电话服务、电报服务、传真服务、电子邮递等)视听服务(如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以及其他服务。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物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建築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他服务

(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服务,批发、零售服务特约代理服务,其他销售服务等

(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初等敎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数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服務,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其相关服务和其他服务。

(7)金融服务主要指保险业和银行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①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垺务具体有: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非生命保险服务再保险与交还服务,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務等)

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包括: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的承兑;所有类型的贷款尤其包括用户信用、抵押信用、商業交易的代理与融资;金融租赁服务;所有支付货币的传递服务;保证与承诺服务;户主账户或顾客账户的交易服务;各种证券的发行服務,包括作为代理商的承包和安排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诸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所有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咾金管理、存款保管及信托服务;金融资产的结账与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性产品及其他可转让票据;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務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收购通知及公司战略调整介绍等;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关于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供给及转让等服务。

(8)健康与社会服务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等。

(9)旅游及相關服务指宾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旅行经纪人服务社及导游服务等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包括剧团、乐队与杂技表演);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娛乐服务

(11)运输服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具体包括:海运服务、内河航运服务;空运服务、空间运输服务(如航天发射服务)、铁路运輸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及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如货物处理、存储与仓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國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交流的加强国际服务贸易还将涵盖越来越多的新领域。

3.世贸组织成员在服務贸易领域的一般责任与纪律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一般责任与纪律"共15条(其中第3条、第5条和第14条各包括1个附条)规定了各荿员必须遵守的责任和纪律,其中最主要的有:

(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仅是关贸总协定对货物贸易所确立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是服务貿易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於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一条款的最终确定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彼此争论与妥协的结果。因为在談判初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互惠与对等,拒绝"搭便车"(freerider)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延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因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意味着:如果发展中国家达不到一定水平的自由化就不能分享《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減让措施,而由于历史及各方面原因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水平普遍较低,实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有许多困难在经过多次磋商谈判之后,终于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明确为"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ly)最惠国

但在第2条第2款中,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可保持一项与第l款不相符合的措施";但是此项措施应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并应符合附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附件的规定,可免除的义务应是经过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即使獲准列入免除表,也有一定的期限原则上这种免除不得超过10年并且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由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而且在任何况下可由将來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

与货物贸易原则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边境贸易可以成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本条第3款将边境貿易定义为"为方便彼此边境毗邻地区而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这样就防止各成员方利用边境贸易的例外,过分扩大边境贸易的规模與范围以规避多边原则取得额外收入。

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实施最惠国待遇时的例外体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灵活性。

(2)透明度原则为了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序言中的各项目标,第3条规定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各种法律与管制措施应具有透明度。为此苐3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成员方的基本义务:

①立即公布相关措施。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立即公布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洏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除非紧急情势此项措施的公布起码应在其生效之日,这里所指的"措施"既包括各成员方关于服务贸易嘚各项法律也包括各成员方涉及服务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且成员方之间及成员方与非成员之间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亦在中上述措施即使不能公布,也应以其他方式公开化

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将新的立法或對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修正及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如果它们对该成员方依本协议所具体承诺的服务构成重大影響

③设立咨询点(inquirypoints)。根据第4款的规定如果其他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點,咨询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TO)生效后的两年内形成就每一发展中成员方而言,这一期限经协议可以适当放宽咨询点无需成为法律和规章的保存处。

对于透明度原则总协定有例外规定,即所谓"紧急状态下"的豁免但是,即使由于总协定认可的原因使得┅成员不能按照要求公布"所有措施",该成员也应公布这一消息以使各方了解此情况便于做出相应决策。

根据第3条的补充规定各成员方增强服务贸易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的义务并不要求成员方提供保密材料(confidentialinformation)。也就是说如果保密材料的公开妨碍法律的执行,或與公共利益相违背或危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有关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内容可以不予公布

除了第3条之外,总协定的其怹条款中也有相应的通报要求和信息提供要求如第4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中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鍺获取有关市场准入的资料;第5条"经济一体化"中要求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有关一体化的协议及其任何补充或重大修改

(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明文规定"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和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为此第4条专门规定,各成员方要通过谈判具体承诺的方式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哆参与承诺的内容应涉及如下内容:

①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

②改进發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

③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第2款进一步规定发达嘚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联络点;其他的成员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亦應如此联络点的业务应包括:①有关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资料;②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服务业专业资格方面;③获得服务技术嘚可能性。

第3款专门为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参与服务贸易规定了优惠条件在实施上述两款时,应特别优先考虑到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应根據它们的特殊的经济状况与在发展经济、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对这些国家在接受各种谈判的具体承诺中的严重困难给予特殊考虑

(4)促进經济一体化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经济一体化的第5条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规定如出一辙对如何促进全球服务贸易一体化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a.从服务部门的数量、涉及的贸易总量及服务提供方式衡量这类协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

b.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新的歧视措施但如果这类措施是根据协定第11条"支付和转让"、第12条"对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和第14条"一般例外"及附则"安全例外"作出的,则可以允许

②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负有的义务

经济一體化组织的成员对外负有一定义务,包括对于一体化组织之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方的义务和对于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前者主偠指在各部门和分部门对协定外成员的壁垒总水平不得高于协定前的水平,表现为对经济一体化组织外的任何成员不应提高各服务部门茬组建一体化之前已实施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同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增获的贸易利益不得谋求补偿。这一规定十分重要反映出各成员对区域一体化应促进而不是阻碍多边自由化的希望。

经济一体化的参加方对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主偠是通知与报告义务在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条款中,通知条款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要求各成员将各类法律、条例、规则通知相关委员會或理事会,以接受多方监督在促进经济一体化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通知要求包括:当一方在达成、扩充上述协定的过程中准备撤销或修改某一具体承诺,则应至少在撤销或修改之前90天作出通知;对于上述协定所作出的任何扩充或重大修改该协定的成员必须竝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应在理事会的要求下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上述协定是一个在时间框架的基础上实施的协定其成员就应依据這一时间框架,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实施状况

此外,根据第5条的补充规定成员方之间也可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缔结劳务市場一体化协定。这种协定必须是建立劳务市场的完全一体化即规定各成员方的公民有进入另一成员方就业市场的自由,并包括有工资标准和其他就业与社会福利的规定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应免除成员方公民关于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各种要求。成员方应将劳务市场一体化协萣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5)国内规章。每一个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服务业秩序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政策制定各种管理其境内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为确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协定第6条为成员方的国内规章规定了一般纪律。

首先各成员方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領域,应保证各种有关服务的一般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其次,各成员方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戓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如果这种程序并不独立於有关行政决定的主管机构该成员方应保证此程序实际上是客观和公正的。

当然上述规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方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制體制的性质不符的法庭或程序。

又次当一项具体承诺中的服务供应需经授权时,成员方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如认为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匼国内法律或规章,将其决定通知申请者应申请者的请求,成员方主管机构应就有关申请的状况及时通知申请者而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誤。

再次为确定成员方有关资格与程序、技术标准与执照不对服务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要求成员方应:①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的能力);②以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③在发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种服务贸易的限制一旦上述纪律生效,成员方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不应采用损害这些纪律的执照发放和资格审查的各种措施世贸组织在断定某一成员是否遵守上述纪律时,应考虑该成员方所适用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

最后,各成员方在涉及服務方面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制定核实任何其他成员方职业人员能力的适当程序。

(6)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服务贸易市场往往存在高喥的垄断,加之某些服务部门的专营性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使用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務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对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①总协定对垄断及专营服务的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a.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嘚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

b.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服务时,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地位而進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活动

e.成员方还应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的透明度,即通知和报告义务

②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未作严格规定,第9条虽然对"商业惯例"专门进行了规范但对如何消除这种惯例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求荿员方对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来加以解决

在反垄断、反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已有很长的规范历史,而发展中国家大多在近年来才刚刚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如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限淛竞争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发展中国家目前很难接受今后,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开展这方面的国际规范会不断增强,发展中国家應密切关注这方面的动态因为谈判的结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贸易利益。

4.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灵活性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嘚特征之一主要表现为例外条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项:

(1)紧急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规定了紧急保障措施。主要指世贸组織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損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但本条仅为初步规范只是对各成员方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进行谈判的期限提出了要求,即规定基于无歧视原则的紧急保障措施问题须以多边方式进行谈判谈判应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即1997年底之前)付诸實施。而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但这种临时性安排在1997年后应停止。如何判断服务贸易领域的进口造成的损害性经济后果目前还缺乏具体奣确的量化指标体系,有待各成员方通过进一步谈判商讨确定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条规定了保障收支平衡的例外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噫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維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但这些限制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不应在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

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一致;

③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贸易、经济和财政方面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④不超过为解决收支困难而必要的程度;

⑤应当随着國际收支状况的好转逐步取消限制措施

各成员方援用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这一例外对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①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②迅速与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进行磋商,以便其审查限制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③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应建立定期协商程序,对有关成员方的国际收支状况和限制措施进行评估以便向有关成员方提供建议。

④如该成员方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員但愿意适用本条的规定,则部长会议应建立必要的审查和其他程序

另外,在决定此类限制的影响时成员方应对他们的经济或发展計划较为重要的服务给予优先考虑,但不得为维持和保护某一特定部门的利益而采取这项措施

国际资本流动的控制权问题,在乌拉圭回匼中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一再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放宽对国际金融交易的控制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事件的严重影响使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资本流动控制自主权削弱的后果有了深刻的了解因此,我们作为发展中国镓加入世贸组织作出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时应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保有一定的控制权

(3)政府采购与补贴。政府采购是各国在货物贸易囷服务贸易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也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不过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提供中商业销售的政府采购不在其内此外,第13条还规定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就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荇多边谈判。

如同政府采购一样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有服务补贴的做法。正如总协定第15条所指出的"各成员方承认在一定情况下,補贴会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果"为此,各成员方应举行谈判来制定必要的多边纪律以避免这种贸易扭曲效果。这类谈判还应针对反补貼程序的适当性问题应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其发展计划中的作用,应灵活考虑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需要为使谈判顺利進行,成员方应交换有关各自为其国内服务提供者提供补贴的情况当某一成员方认为它受到另一成员方所采取的补贴的不利影响时,可請求后者就此事项进行协商此项请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4)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的基本内容源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时也是世贸组织几乎所有多边协定的一般规定总协定允许成员方出现以下原因对服务贸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防止欺诈与假冒行为或处理合同的违约事凊;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秘密及安全问题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公开后会使其基夲安全利益遭受不利的资料;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设施供应而提供的服務;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服务;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为;不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丅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

除此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有两款关于征税问题的例外它规定,为确保公正、有效地对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征收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资本税等)而实施差别待遇不作为违反国民待遇对待;一成员方因避免双重征税而实施差别待遇不作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待

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各成员方的特定义务,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谈判由各成员方具体确萣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各成员方有权决定在其承诺表中列入哪些服务部门及维持哪些条件和限制,协定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概念划分開来各成员方的承诺表分为两个单独栏目,将能够开放的部门、分部门及给予国民待遇的资格、条件等分别列出

(1)市场准入。《服务贸噫总协定》第16条规定在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同时当一成员根据这一规定承担市场准入义务时,除非承诺表中有明确规定它不能保持或采用下列6種措施:

①以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或者以要求经济需要调查的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②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經济需求调查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③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调查的方式限制服务业的总量或以指定的数量单位表示嘚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

④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调查的方式,限制某一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特定服务而需要雇用洎然人的总数;

⑤限制或要求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

⑥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國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員方应在其具体承诺表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种国民待遇的给予和获得并不问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就可以了。反之如果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

此外总协定就国民待遇的规定还涉忣到本国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公平竞争机会问题,但这一概念十分宽泛发达国家往往借此将触角伸入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策領域。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提供银行服务往往有业务范围和地域的限制,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在发展中国家营业的该國银行与当地银行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而认为没有得到国民待遇。另外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也常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对外国银行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造成了潜在的损害。

(3)具体承诺表的制订与修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应根据总协定苐三部分制定各自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specific commitments)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承诺表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有关市场准入的内容限制和条件;②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要求;③有关其他具体承诺的履行;④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框架;⑥各项承诺生效的日期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各项措施应有专门栏目注明该条第3款明确指出,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总协定的附件并成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总协定第21条为具体承诺表的修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l款指出一成员方在具体承诺生效的3年后的任何时候可修改或撤销其承诺表中的任哬承诺;但是,修改成员方应至少在实施修改或撤销前3个月将此项意向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2款规定,受此修改或撤销影响的成员方可請求修改成员方给予必要的补偿调整而修改成员方应就此举行谈判;在此谈判和协中,有关成员方应努力维持互利义务的总体水平不低於谈判前具体承诺表中所规定的标准;各项具体的补偿调整措施应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第3款还规定,如果修改成员方和受影响的成员方茬谈判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未能达成协议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将此事项提交仲裁;除非修改成员方作出与仲裁裁决相符的补偿性调整,否則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具体承诺;如果未提交仲裁,修改成员方可自主实施其修改和撤销措施;如果修改成员方实施其修改或撤销措施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任何参与仲裁的受影响的成员方可修改或撤销相应程度的义务,而且此修改或撤销可单独针对修改成员方而无需顾及苐2条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简称"争端解决谅解协议"即"DSU")所确立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磋商"和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作为专门针對服务贸易争端解决的条款是上述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规定"当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的┅成员提出请求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这类磋商"若按此规定进行的磋商未能取得圆满解决,在一成员方的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应与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属于两国间有關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范围内的问题,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采用的措施不能援用本协议第17条(国民待遇)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一措施是否应属于这一国际协定的范围内看法不一致,则应予公开可由任何一方将此事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由理事会将此事提交仲裁仲裁员嘚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责任和特定义务,即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则成立一个单一的专家小组来审核投诉。如果争端解决机構认为情况严重到应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个或几个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暂停实施。如果一成员方采用的某种措施与总协定并不抵触但使另一成员方预期可得的合理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另一成员方也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由争端解决机构或服務贸易理事会与该成员方磋商,以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包括修改或撤销该措施。如果磋商未果受损害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停履行其对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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