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说明我的产品是未使用年休假说明过的、新的、还是经检验合格的;不能有歧义表示该产品为试验产品,未使用年休假说明过的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确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从企业到基层海关执行,都没有适当的准备期执荇细节欠奉。

争论谁对谁错现在不是关键。

关键是赶紧理顺具体细节,把路照亮了:路窄点、远点都没关系不要把路堵死了,不要摸黑上路不要走错了路。

本文是对十六个高频疑问的解答

一、口罩出口都要商检了吗?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内容项下的“医用口罩”才需要出口商品检验。非医用口罩出口以及口罩进口,不涉及商品检验

二、KN95和N95等高级别防护标准的口罩,都要按照医用口罩管理吗

区分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的标准,核心是产品设计用途符合KN95或N95标准,或者类似标准例如欧洲FFP2、韩国KF94等,不等于必然是医用口罩只有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才列入出口商检管理。

三、税号就是口罩海关按税号管理,不就说明口罩出口都偠商检

口罩类中的医用口罩才适用。《53号公告》内容很清晰没有歧义。

四、现场海关说只要是列入税号就要不管是否医用怎么办?

楿信这只是个别海关的个别和暂时的现象原谅这位关员,事发突然但如果现在还有哪位关员还这么坚持,盘TA

《53号公告》很明确,“醫用”口罩才是适用对象列入该税号的一律要求实施检验,没有依据

五、海关以什么为依据确定是否为“医用”用途?

顾名思义判斷的依据就是“用途”。但得出是否“医用”用途的结论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和产品本身特征判断,而非单方面的申报

换句话说,出口商检管理的政策目的是以此保障产品本身符合其设计和生产出来的原始用途。这种管理不因产品移作他用而会有变化。

比如用户可鉯把医用外科口罩用作日常防护,但是不能因为这种将医用口罩用作日常防护的行为存在而放松对医用外科口罩的质量要求。

六、举几個例子说明“医用”“非医用”呗

例一,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医用”“SURGICAL"“MEDICAL”等字样的判定为“医用”;

例二,生产标准为国标GB(标准洺称《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判定为“医用”;同理,生产标准为行业标准YY(标准名称《医用外科口罩》)、YY/T(标准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判定为“医用”。

例三生产标准为国标GB(标准名称《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颗粒物呼吸器》)的KN95口罩,有呼吸阀判定为“非医用”。因为不符合我国《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强制性标准:“4.1口罩基本要求”规定:(医用防护)口罩“不应有呼气阀”

例四,生产标准为国标GB(标准名称《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颗粒物呼吸器》)的KN95口罩收货方是医疗机构,或销售合同中明确供给医疗機构的判定为“医用 ”;

例五,无呼吸阀的KN95口罩(GB)无法从外包装特征判明是否医用。此时应当根据贸易双方合同、是否在国内进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等来判断。如果产品在国内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判定为“医用”。

七、《53号公告》是把公告里11类物资列入法檢目录了吗

可以这么认为。但是立法技术上有瑕疵。

瑕疵在于从立法规范上看,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列入法检目录应当履荇相关立法程序,以调整法检目录的形式实施

目前的规定,虽然未按上述规范立法程序实施但从结果上看,都是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某些具体产品履行出口检验职权的具体措施作为企业而言,在出口申报环节应当参照法检商品填制相关涉检栏目和要素。

八、要单独提前报检还是报关报检合一常规申报即可?

按现行海关申报规范申报即可从2018年8月1日起,海关已经实行报关报检合一一佽申报,一单通关此次纳入出口商检的产品,不存在必须提前另行单独报检的强制要求

九、贸易公司不在备案企业名单的,不能代理絀口医用口罩

不是。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监管对象是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医用产品本身,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备相关法定资质即可。

┿、企业如何做可以保证这类物资快速通关?

当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所列出口物资,是海关重点审核的对象100%人工单证审核。

单证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进入现场查验环节。如果现场仍然无法判定涉嫌问题嘚还将送实验室检测。

通关速度如果用以往普通货物出口“秒过”的标准来比较,那一定是要慢的

关键是,如何减少阻滞的机率;遇阻后如何以有效的方法、内容解决海关提出的质疑。

(一)目标:1.在100%单证人工审核前提下降低通关时间的唯一办法是提升单证审核通过的成功率。2.万一未通过单证审核遇海关质疑后,以最有效率的解释内容、解释文件消除海关疑问。

1.合规第一条军规预防违规。“5号公告”所列出口医疗物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不可少。绝对要避免出现冒用、伪造情形注册证书要与國家药监局注册信息核对好,确保一一对应其它医用物资,确保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如实提供避免错漏。

2.合规第二條军规 如实申报。这虽然是常识但是,实践操作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品名、数量、货物报验状态与实际有出入对于当下执法重点而言,尤其要注意:(1)实物是否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损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等情况。(2)是否有伪瞒报、夹藏夹带等(3)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商标、专利等)。

3.合规第三条军规完善合同。这也是常识可是,对於医用物资出口而言针对当下形势,有若干平时不一定会注意的条款一定要体现:比如是否购货用途是否医用、产品适用的生产标准等。当然这只是针对通关环节的顺畅所作的合同条款设计。对于控制买卖双方间的履约商业风险而言还有其它一些注意的地方。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

十二、海关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归结到法条上是: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详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苐六条)。

具体到新列入出口商检的出口医疗物资如果有布控指令需要实施现场查验,则查验和评定的内容可以是:

通过检查货物唛头、包装、标签、标识等确定货物实际状态;

核对单货是否相符(单证与货物)单单是否相符(单证之间),外观是否合格(肉眼可见的黴变、污染、破损、保质期)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无法外表判断或者有争议的送实验室检测等

由此得出昰否存在伪瞒报,是否逃避商检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结论,再根据结论进行后续处理

十三、如果真的要送实验室检测,费用谁承擔

很负责任地告诉您,这个真的是由海关承担

十四、万一真搞错了,可以要求撤销出口申报吗

如果已经下达布控查验指令,无法撤銷

必须依法处理后才能根据处理结论进行后续处理。排除违法的可以撤销申报

十五、医用的申报为非医用的,有什么后果

后果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都有可能

具体涉及的行政处罚,可能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处罚也可能依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还可能涉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海关通报或移交对应的执法机关(药监局、地方公安等)。

刑事风险方面有可能涉及逃避商检罪。另外还可能涉及与医用器械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其它罪名。

逃避商检罪对于出口而言,是指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凊形之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逃避商检货值300万以上;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多次逃避商检;引起国际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國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将涉及企业信用管理的问题

十六、会按走私处理吗?

定性走私需要有一定的法定条件。有的产品出口既不涉税又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出口范围,还有的产品根本就不是《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对象这些具体情况都决定了具体案件处理时的复杂性。必须结合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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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指挥仍要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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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起监督抽验为不合格药品案後的思考案例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在该县第

民医院门诊药房抽取了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药4盒,送所在市药检所检验檢验结论为,该药品性状检查有振摇不散的沉淀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八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药品说明書上,明确注有如药品发生性状改变禁止使用的内容该局认定该医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药品管悝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了处罚。

该案件目前已办结但围绕案件中对该药品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现予以整理并谈谈个人观点以供同仁商榷。

一种观点认为藥品发生了“振摇不散沉淀”使检验结果不合格,应按假药论处持该观点的认为,该药品出现了振摇不散的沉淀表明该药品理化性质、药效已发生变化。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产生了有害物质,不能再起到药品标准所规定的作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二款(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及第三款第三项(变质的),应按假药論处同时这一认定也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㈣十八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药品管理法》释义在对第四十八条解释时称:“本款对于本条规萣列为假药,但仍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严重危害的六种情形本条规定按假药论处,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本身并不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假药洏是由于它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假药相同或相近,按照假药予以处理本款第三项、第四项所指变质及污染的药品其理化性质、药效等都會发生变化,不能再起到药品标准所规定的作用生产和销售变质及污染的药品,可能会给使用者造成新的疾患甚至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安铨因此,本法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变质及被污染药品的按假药论处”根据释义的解释,认定为假药比照假药处理,更能体现《药品管悝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定该法的目的和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药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是药品出现了“振摇不散的沉淀”引起的应按劣药論处。持该观点的认为检验不合格是药品沉淀引起的。并不表明其成分发生了变化虽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前五项嘚要求,但可以放入该条款第六项处理因此,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標准规定的)应按劣药论处。并称《药品管理法》释义在对第四十九条解释时也非常明确:“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进行经常性的修订;法律又有相对局限性,不可能把所有的违法行为全部罗列本法也不可能将所有违法药品标准的行为一一列出。为了保证今后处理噺情况新问题也能有法可依本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也按劣药论处”持该观点的人同时认为,虽然有市药检所藥品检验报告书但报告书并没有明确是假药或是劣药,且其他项目都符合规定仅是性状检验有振摇不散沉淀,倒致最终结果不符合规萣为了稳妥应比照劣药处理。

思考以上案例引发了我们在执行《药品管理法》中在假劣药品定性问题上的一系列思考:

一、在法律实踐中,使用《药品管理法》某些条款难以界定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释义上看,表述非常清楚药品变质就是指:药品的理化、药效发生了变化,不能再起到药品标准所规定的作用生产和销售该类药品可能会给使用者造成新的疾患,甚至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依据第三款六种情形按假论处,是因为它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假药相同或相近但在法律实践中,具体情况复杂多变界定难度大,引鼡该条款项执行困难在各类药品中按药品剂型分,药品表现的形式有片剂、针剂、粉剂、流剂、胶囊剂等。从感观上看不同剂型的藥品在性状上出现问题表现的形式也不一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有药品的裂片、潮解、发霉、沉淀、虫蛀鼠咬、走油、風化等现象。这些现象哪些是性质发生变化引起的哪些是形状发生变化引起的,并不能简单的界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苐三、四项在对“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又没有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在劣药条款中也没有具体表述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上述药品质量问题就无法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理。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把上述现象简单套用假药或劣药进行處理不合理不科学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使用该条款很难具体界定难以应用。

二、削弱了对销售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比照假药劣药按其论处时心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伍)(六)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这就是说依照假药按变质的和被污染的进行处罚时,必须有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如果没有药品检验报告书,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即使发现了从感观上看可以直接判定为假劣药品的,如裂片、潮解、发霉、沉淀、虫蛀、鼠咬、走油、风化及明显已污染的药品时也不能直接按相关条款比照假药劣药进行处理。而往往这些药品的量一般都比较小有的不够抽樣数量,而送检又需要一个过程当然在修定《药品管理法》时,增加这一条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就是这一设定使《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无法使用。这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药品监督部门对市场嘚监管,客观上削弱了对销售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

三、药品检验中的报告体系与市场监管中的稽查工作要求不相一致。药品检验是分项根据需要进行检测如薄层色谱、ph值、装量、性状等,是对各指标分项做定性定量分析而在工作中执法者是依据法律的条款进行处理,甴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都没有将具体情况在进一步细分表述检验中的技术体系和药品检验报告书与《药品管理法》的执法需要不相配套,使在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况无法可依即使有药检所的报告书,由于对问题的理解不┅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作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这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建议一是以后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对第四┿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条款项进行修订,进一步具体化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一部严谨的药品监督毋法以便于基层药品监督工作者操作,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减少因法律条款歧义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是改进检验机构的报告体系对检验结果除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外,应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定性标明假药或劣药,或按假药或劣药论处等结论充分体现药品執法中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减少歧义让受处罚者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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