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旭东 凯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董事長。
被申请人吴松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焦文博,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樓区。
被申请人吴清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申请人周湘为,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嶽阳世纪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
法定代表人:吴松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王旭东 凯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松、焦文博、吴清、周湘为、岳阳世纪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請人王旭东 凯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松、焦文博、吴清、周湘为、岳阳世纪名车汽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請人王旭东 凯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旭东 凯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松、焦文博、吴清、周湘为、岳阳世纪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