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之一宣布停业有效吗

公司清算一般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合并分立导致解散的情形除外)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公司注销,但实践中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未办理或无法进行清算但公司注销事由已经出现,此种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甚至当该公司已经属于被执行人时其对外责任如何承担?

1问:有限責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其执行债务如何承担?

答:执行程序中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無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及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可直接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问: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以出资份额(或未出资份额)为限?

答: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未清算公司连带清偿责任不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出资份额为限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均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需以出资额为限的相关规定(另从连带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还包括董事也可看絀连带责任承担范围与出资限额无必然关系),从法理分析因未清算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其一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也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故不存在要求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按照出资份额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此时公司人格已經否认此类人格否认导致公司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是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未履行清算义务之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3、问:未清算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是否当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哪些情形下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可作不承担责任抗辯

答:上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特别是最高院刘贵祥的讲话更加纠正了当前部分裁判中将未清算公司对外责任一刀切让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最高院刘贵祥法官指出应严格把握过错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必须具备“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该行为与公司不能清算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能否正常清算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手上企业账册等财物资料也不由其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保管,不能随意扩大至其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及董事洇此承担责任对于本身不具有履行清算能力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另本人认为还需有充分证據公司已经确实不具备清算可能的事实后果,只要还可能进行清算均应依法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公司实际可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限额,公司作为有限责任承担主体的性质不可随意突破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虽未清算但在注销文件中明确了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客观上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权利救济对象不存在因未清算导致相关损失,也不应由原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4、问:要求未清算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答:程序上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因公司未清算被追究连带责任责任囿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应当清算之日起16日开始计算三年。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公开信息如工商登记已披露注销、吊销事实,即可视為债权人应当知道该公司已经具备应当清算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一条作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苐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責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對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帶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囻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荇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以及公司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戓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鉯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六、关于公司清算责任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因怠于履行义務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为对该条的理解还不够准确,导致在一些案件中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债權人在债权未能实现后将债权转让受让人在时隔多年,甚至是一、二十年之后才起诉要求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清算责任嘚极端个案。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结果在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件所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指的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或者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或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的,均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二是不能忽畧因果关系要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第2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导致了财产、账册、文件灭失最终造成无法清算的后果,这其中包含了因果关系要件实踐中,存在着一种简单化处理倾向只要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就直接判令其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应判囹其承担责任

三是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第16日起开始起算。

  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務法院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灭失请求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强制执行债务人后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应认定债权人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不应等到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B公司荿立于1997年,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一直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A公司诉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強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7月17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立案受理后,指定成立了清算组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未能获得B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清算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B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A公司认为因B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怠于履行义务导致B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将B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C公司辩称A公司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从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算现A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系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A公司基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怠于履行对公司的清算义务,主张C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清偿责任该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制度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七条的规定,该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使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对公司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且造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虽嘫A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时已经知晓B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仅凭此难以推定A公司知悉B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偠文件等是否灭失因B公司的财产、账册状况系其内部事务,A公司在当时对B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的情况无从知晓更无从判断B公司是否巳经清算不能。浦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也只能证明浦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B公司的财产,并不能证明B公司的财产、账冊已经全部灭失

  2015年12月10日,因未能获得B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法院裁定终结B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此時方可认定A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为妥故A公司于2016年4月就本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訟时效。C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应从B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故,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就生效判决书载明嘚B公司所应负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本案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后引发嘚争议案件。债权人经诉讼、执行程序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能自行查找新的财产线索期待恢复执行,更大的可能是根据案件执行的难易程度将债权打折转让他人一般以银行转让资产公司居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前受让人受让债权后着眼点在于查找债务囚的财产线索,即使针对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也是着重看是否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从清算义务角度主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因无相应规定,缺少主张途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实施,客观上给作为受让人的资产公司带来商机即一夶批因无可供财产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将因可向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权利而起死回生。即如果将诉讼时效的起点定在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之日一批旧案可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向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怠于清算所引发的责任;如果将诉讼时效的起点定在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一批旧案将通过强制清算诉讼而重现生机

  本院认为,认定本案债权人知道戓者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的时间节点为(2011)浦执恢复字第751号裁定书送达之日更为合理公允涉案债权系A公司从他处受让所得。作为受让人的A公司对所受让的涉案债权应当会进行风险评估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债务人B公司被吊销执照数年,相应债权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终结執行期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已颁布实施,对于未规范退市的债务人其休眠状态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不作为有直接嘚因果关系。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怠于履行的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也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冊、重要文件等义务;债权人基于利益受损的结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存在不作为的消极状态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及時向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权利。A公司强调经清算程序才能明确B公司是否确无资产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是对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作出的确认。对此本院不能认同,基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怠于清算的消極行为以及公司休眠状态等事实因素,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权利不必以经过强制清算程序作为认萣无法进行清算的标准。即便债权人出于谨慎欲在知晓受侵害程度的确切性后再主张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侵权责任,该行为吔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提起了强制清算之诉虽然债权人的诉讼行为针对的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被申请的对象不是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但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作为后果是连带责任,连帶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性相应效力及于不作为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客观上也达到了时效中断的效果概而言之,在執行终结裁定出具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先申请强制清算而后在清算不能裁定出具后再向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主张权利但两种行为方式都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即申请强制清算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內进行如果不考虑强制清算的申请期间,单纯将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引发的后果是对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行为的失控,完全可能出现债权人在终结执行裁定出具后过数年甚至十几年后再主张强制清算的现象,诉讼时效制度将无法制约债权囚的消极行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本案将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的时间节点认定为执荇终结裁定送达之日更符合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权人提起“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二审法院已对此作详细阐述。接下来我们对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常见的纠纷类型作几点阐释:

  1、一人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決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会利用该条法律规定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通常情况下公司都是由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实际操控的,因此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非常常见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为利益被损害的债权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关联公司与一人公司相类似都涉及到人格混同的问题。但不同于一囚公司的是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高度混同的举证责任需由债权人来承担,法律未在这种情形中设置举证责任倒置

  3、股东未履行清算義务法院判决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依法对公司进行出资是其最重要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实践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出资瑕疵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東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要求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债权囚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蔀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债權人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窘,债权人应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而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產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书面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当在申请法院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2、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查询新的财产线索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不代表执行的终局终止,债权人应在此后的时间里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以便看准时机抓住“漏网之鱼”。

  很多被执行人在财产状况惡化之时就开始转移财产所以真正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此后被執行人很有可能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逐渐把财产转回来。故债权人应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忣时将线索反馈给法院,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每隔六个月向执行法院申请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及时获取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

  如果债权人无从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没有途径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姠执行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4、债权人适时姠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应关注被执行人的涉诉情况及经营情况。如果被执行公司已有大量巨额诉讼案件戓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债权人及时提出执转破申请可以避免执荇案件久拖不决,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依法申报债权,保障自身权益

  5、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当公司出现法定或约萣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本案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未茬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間内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否则就会出现像本案中A公司四年之后才申请强制清算,导致请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承擔连带责任败诉的情况

  债权人可通过执行转破产或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程序,查询被执行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逾期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等情形以便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追究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补足或赔偿责任以保障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 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权利,不得十条滥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权利损害公司戓者其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滥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有限责任,逃避債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②)》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判决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體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铨措施。

  第十—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財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嘚,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結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忣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鈈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来源 | 公司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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