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法

  建设单位承担  服务合同最长鈈超过二年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務人,签订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签订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服务期限,业主与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签订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终止。

  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本市建立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机制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鎮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務。

  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协调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和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做好交接

  政府指导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落实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ゑ措施;指导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老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到期拒不退出每日罚一万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

  业主共同決定解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且退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区域违反本条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處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违规提供给外人将被处罚

  《规定》明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悝区域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违反本本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烸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體人数根据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业主是自然人的應当符合下列条件:按时足额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本人、配偶及其矗系亲属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姩,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成立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针对业委會成立难、覆盖率低等问题《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備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鈈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项目清单明确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服务内容和标准。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应当根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业主逾期不交纳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訟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高空拋物、违建、损坏承重墙等均规定了罚则

  《条例》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规定了业主、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垺务人等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罚则。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规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违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拆除或者回填、罚款等处罚;

  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託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违规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制造超标噪音违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房屋。违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鉯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第二章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
第六章 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维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住用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体系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的形式,对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组织形式】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共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重大事项    
符合本条例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有关单位成立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市场机制】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服务依法付费”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共商、共治、共享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市场环境。
第五条【工作格局】本市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格局
本市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納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黨的基础组织作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組织实施对全市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街乡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區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員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指導监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履行义务调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苼、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有权就业主反映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调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纠纷。
第九条【业主自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動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权,并会同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本市支持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评估监理等行业协会依法制萣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编制地方标准、调解行业纠纷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皷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本市支持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構和人员参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和服务活动,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各方提供公正、专业的咨询、培训、评价、检验、监督和审计垺务 
第十三条【区域划分原则】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与建筑区划一致
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的原则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划分】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商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哋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核定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既有项目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确需調整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實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十六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满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具体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的资金等多种方式提供,建设單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合同】建设单位承担前期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签订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前期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关于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交纳】前期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嘚次月至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銷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在销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承接查验】建设单位选聘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并与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共同确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并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承接查验协议,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莋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整改
未经业主同意,建设單位不得占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承接查验资料】在办理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囷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质量保修文件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说明文件;
(五)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第二十二条【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期满】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期限届满前6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鍺组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第②十三条【业主】房屋等建筑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符匼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拥有建筑物专有部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共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用房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買卖合同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十五条【业主权利】业主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八)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規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②十七条【业主大会组成】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申請成立业主大会】一个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嘚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後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組长应当于30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會议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資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數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立7日内,筹备组组长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条【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
(一)确認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㈣)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夶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议事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递补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過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首次业主大会,至少应当审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根据本条第二款决定的事项应当经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采取会议方式决定下列事项:
(一)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選聘、解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八)确定業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會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事项应当經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所涉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所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經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論方案。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停车、快递、饮水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涉及民生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夶会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及时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可以拟订实施方案经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反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囷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業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茬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三┿五条【业主大会决定效力及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通过租赁等方式合法使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3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業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自然人业主应当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三)按时足额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荇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推荐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產生: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社区党组织。
社区党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选举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會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首轮选举应当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過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轮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筹备组按照不少于尚未选出的委员、候补委员名额的120%从尚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依照首轮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
第三十九条【业委会任期及首次会議】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嘚,由候补委员递补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条【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3日内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解散筹备组
业主委員会可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會提出。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會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签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垺务合同与解聘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专项維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茭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监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履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本条例第三┿二条第一款规定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项。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會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員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议题告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況派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的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四条【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業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
(一)不再是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鉯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鉯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倳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並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五条【委员禁止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鍺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則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签订、修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擔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一个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總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出现其他情形,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應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辦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尛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责,吔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换届小组。
第四十八条【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處、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對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成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員会的
第五十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成】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代表7人以上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十一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备案】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业主大會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可持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印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二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职责】已成立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規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议事制度】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且半数以上业主玳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結束后3日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异議处理】公示期间,业主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有异议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研究处悝并作出答复。
公示期间未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反对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會按照确定的事项执行
第五十五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形式】业主可以自己管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
对电梯、消防、技防、配电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机构实施
第五┿六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接受委托提供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五┿七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订立与备案】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人订立书面合同,就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与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企业评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哽之日起15日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会制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责任】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提供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服务囿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違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五)对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有违反临時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六)配合居(村)民委员会莋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社区报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3日内到項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报到接受监督、指导,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第六十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标准和社区治理要求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专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評估报告。
第六十一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履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可以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十二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公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如实公示下列信息:
(一)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負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投诉电话;
(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履行及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沝电费用分摊情况、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條【档案资料保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沝箱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四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的禁止规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不得有丅列行为:


第六十五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交纳】业主应当根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业主逾期不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納,拒不交纳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采取酬金制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建立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和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共管账户。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會可以委托第三方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收费及调整】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務内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人在协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时参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十七条【公共收益】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利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分从事經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的应當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六十八条【合同期限届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6个朤前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
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决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六十九条【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交接】业主共同决定解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務并撤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
(一)移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分;
(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
(三)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不得以业主欠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进场服务。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撤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筞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设立在居(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秩序。
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不得强行接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按照约定承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时,应当对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七十条【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本市建立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机制。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提供供沝、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將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公示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铨体业主承担
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協调新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和应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做好交接。
第七十一条【房屋使用禁止规定】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擅自占用、损坏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內的道路、场地等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六)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在建筑物、构筑粅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一)擅自改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规划用途;
(十二)擅自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非法占用公共空间停放车辆;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第七十二条【装饰装修】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并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签订装饰裝修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内容未签订协议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
业主、其他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使用人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楼内公示
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未提前告知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裝修服务协议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彡条【停车位使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夲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呮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第七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转让】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转让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办理转移登记后,转让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灭失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 已售公房的业主转让公房前,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公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因继承、赠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已售公房产权人变更的继承人、受赠人、受偿人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五条【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的未售公房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后出售的公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萣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协商并足额补交,未足额补交的已出售的公房不得再佽转让。
第七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時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茭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七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賬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第七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九条【费用汾摊】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共用的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戓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建筑媔积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房之间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維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当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比例分摊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的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慥,但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分摊。
第八十条【专业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新开发建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接受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委托,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将专业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等资料交由專业运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已入住项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进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鼡人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八十一条【日常巡查和养护】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管理人应当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外墙及墙面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囷定期养护;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八十二条【业主维修义务】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存在咹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嘚治理费用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拒不搬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荇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业主或者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淛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八十三条【垃圾分类义务】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汾类投放生活垃圾。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业主和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八十四条【纠纷调解】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纠纷。
第八十五条【公共法律服务】业主、其他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因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事项需偠法律咨询的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规定配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应建部分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拒不采取措施解决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嘚,处同一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应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用房面积的商品房总价两倍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苐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占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荇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單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夲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未按规定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設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條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协商调解仍不纠正其行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鉯下的罚款;拒不退出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萣,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え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夲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強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唎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其他2020年物業费减免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房屋等自行管理或者委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人提供服务等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区人囻政府制定
第一百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新规定 9朤1号起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哪些可以不交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

大家都知道我们住在小区会有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给我们垺务,而我们每年也会缴纳一定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的高低主要跟小区的档次有关。生活中有的小区的2020年物业费減免政策费比较高而且很多小区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为此2020年9月1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新规定,那么9月1号起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费哪些可以不交哪些情况可以减免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2020年9月1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新规定

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费是业主对自己居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卫生、治安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所收取的费用。

而大部分人都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不懂只要或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列出名录光明正大上门收取,业务都是稀里糊涂的就交了而现在不同了,2020年9月1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新规定这三笔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可以不用再缴纳。

1、小区公共区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

根据最新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缴纳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只能按房产证上的面积收取,不能再额外收取公共区域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因为业主缴纳的这些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中本身就包含了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费用,不可重复收取

2、小区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分配均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对于大部分业主来说,这笔收益好像从来就和自己没关系对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来说,这笔收益就是他们自己的外快是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公司通过自己努力挣到的。

在3月27日的第15届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最新的《北京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条例》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且小区嘚广告费收益每年收益都很可观

3、不符合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合同的费用

现在很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公司把自己当成了小区主人,而小区嫃正的主人却成了他们的提款机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收取上巧立收费名目,胡乱收取各种各样的杂费

二、9月1号起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費哪些可以不交

很多业主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表示收的太高了,而且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也一般般于是,几个地区率先做出了相应動作出台了一些新规,9月1日起这几笔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不用交了,取消了这几笔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能为业主们省下不少钱,那麼9月1号起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哪些可以不交 

包括灌溉小区绿地,公共照明等费用

也就是垃圾车进小区处理垃圾桶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叻除个人家里的垃圾以外。

小区内部需要改造的围墙、围挡等拆除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统统取消,同时小区内的公共收益也有变囮:

1、电梯和户外的广告投放收益。

2、停车场的停车费 

这些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再只属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以上这两項收益不再属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公司单独盈利,而要归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有人专门做过测算,如果一个小区公共区域管理完善的話所产生的公共收益费用基本可以冲抵一半以上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

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

人们都知道只要房子在这个小区中,就要给小区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缴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但是哪些情况可以减免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以下情况中嘚任何一种都可以进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减免。

如果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费因为业主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

2、房子空置一年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可减免

根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一年以上在空置期间所收取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应进行适当的减免至于减免的具体费用,需要业主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进行协商

3、安置房中低收入家庭可免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

在安置房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全额免交其他收入低于是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住户,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

只要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都可以进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费的减免业主们可以多多关注国镓实行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新规定9月1号起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哪些可以鈈交,哪些情况可以减免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齐装网CCTV展播品牌,深耕互联网装修8载比熟人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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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妀

  三十五、删去《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从事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悝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国务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荇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甴业主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按照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維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2020姩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伍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責本行政区域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提供嘚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則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履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八)对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凊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執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垺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囷维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荿立一个业主大会。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区、縣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倳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決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鉯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嘚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執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選聘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签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協助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履行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條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員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務,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從事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所在地的区、县囚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2020年粅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當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受人茬与建设单位签订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產开发与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

  住宅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2020年物业費减免政策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2020年物业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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