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優秀员工,完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员工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单位是可以以此辞退员工的。而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濟补偿
因为隐瞒存在重大疾病,那么导致单位无法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且是属于欺骗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纪单位是可以根据《重病解除劳动合同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重病解除劳动合同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重病解除劳动合同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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