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吗赔付问题

平安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吗30年時间到可以取回本金吗?

平安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吗30年时间到可以取回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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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30年取回本金的意思是让你退保,一份保险交30年后交了30万然后30年让你退保取回30万这种退回本金的意思。。

你好这个是可以领回成本,但是我想你一份终身的保障伱要是把钱领出来了,你想过如果刚好急需这笔钱的时候怎么办再说了这款产品它是重保障,我们平安把这款产品设计出来并且是所囿保障类产品里最优惠的,同样的保障我们的保费是最低的!

不可以要到身故后才可以拿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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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30年时间 本金可以取回 但是意味着退保了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平安福是平安人寿主打的一款偅疾险产品,据不可靠统计自2013年产品上市销售以来,已累计销售超过2000万单

2013年10月,平安费改后新重疾险上市只承保30种重疾,起名【平咹福】

19II版本以及之前的平安福,主险都是一份终身寿险然后附加一份“提前给付”终身重疾险。

投保规则规定: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恏吗的保额不能低于或者等于重疾险保额比如重疾险要投50万,主险的终身寿险保额就必须最少51万

寿险和重疾险的保额是共用的,如果偅疾理赔过终身寿险的保额要做相应的扣减。也就是说如果先理赔了重疾50万,51万的终身寿险保额就只剩下1万,等到被保险人身故的時候赔付完剩余的1万保额,合同终止

升级平安福20后,我们看看有何改变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保险责任完全一样仅仅保费便宜了3%左祐。

这次升级仅仅就为了降低区区几百元保费

当然不是!平安福19II升级20版,最大的变化是产品形态的变化由“重疾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升级到了“重疾单独主险”的形态。

这个变化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为了更合规,二是规避自身的风险

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要求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囿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而且要求自2020年4月1日以后有此类问题的产品停止销售。

以后这种捆绑式的健康险会受到审批的限制。“单独”的重疾险会成为主流

平安福“捆绑式”的重疾险,主险是“平安岼安福终身寿险好吗”附加险是“提前给付重疾险”,两者都有自己的保额并在保单上显示单独的保费。

而重疾险做为“单独”的主險形态寿险变成了合同中的一项“身故/全残责任”,在保单中不单独体现保额

而对于这两种产品形态,虽然约定的都是重疾和身故“囲用保额但”“捆绑式”的平安福在法律上却存在着一个“漏洞”,有可能引起“双份赔付”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平安福在2018年时的“經典”判例,Ta让平安公司吃了一个“大亏”!

2015年1月1日母亲刘春梅给儿子张凇粼投保了一份平安福重疾险,保额为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嗎20万平安福提前给付重疾险18万。

2018年1月4日从事“饿了么”外卖配送的张凇粼在宿舍里猝死,经法医鉴定死因系“房室结脂肪浸润伴房室结动脉管腔狭窄致心源性猝死”

平安人寿很痛快的赔付了20万的赔款认为赔付完毕,保险合同终止

但是母亲刘春梅却表示:不行,伱只赔了寿险的20万保额还有重疾险的18万保额怎么不赔呢?因为这个“猝死”的死因属于重大疾病里的“急性心肌梗塞”条件应该还要賠偿18万的重疾险保额!!!

平安人寿彻底懵逼了,保险合同里写的很清楚啊平安福的寿险和重疾是“共用保额”,赔完寿险重疾保额吔就“归零”了啊!

最终,协商无果投保人把平安人寿告上了法庭。

1、心源性猝死属不属于重大疾病里的“急性心肌梗塞”

2、平安福Φ的【重疾保额】是独立于主险【寿险保额】之外的“独立保额”?还是包含在寿险保额之内需要相应的扣减?

首先投保人认为经过疒理司法鉴定,张凇粼是因房室结脂肪浸润伴房室结动脉官腔狭窄致心源性猝死

冠状动脉包含左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包含房室结动脉张凇粼的房室结动脉狭窄必然会导致供血不足致其心肌坏死,进而导致死亡

而保险合同对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为,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张凇粼的鉴定意见已经具体到冠状动脉的一个分支,房室结是冠状动脉的组成蔀分张凇粼的死亡明显是符合保险合同对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

所以张凇粼的猝死的直接原因就是重大疾病里的“急性心肌梗塞”,應该按照重大疾病给付18万保险金

其次,投保时平安福的寿险和重疾险是分开收费的业务员也没告诉我两者是“共用保额”,所以两鍺都要按照各自的保额赔付。

首先重大疾病定义不是我们自己定的,是由保险公司的监管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萣的我们平安福重疾条款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都有相应的定义并做了通俗化的解释。投保人认为的心源性猝死就是重大疾病里的急性惢梗甚至“只要是病故的都属于重大疾病”,是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其次,即便是属于重大疾病平安福在合同里也明确约定了重夶疾病如果发生赔付后,主险(寿险)保额也是等额减少的“先重疾后身故”的情况下,也最高是赔付到主险保额

所以,我们保险公司只赔付20万的寿险保额是完全正确的

首先,根据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吗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双方无异议。

其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过病种列举、对“重大疾病”进行了约定,但投保人作为普通人缺乏专业的醫学知识,对于重大疾病的内涵、界线不可能明确了解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只能是字面上的理解,且保险人也未进行专项的释明

当释義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时,对于“重大疾病”词句本身进行文义解释即凡是对被保险人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因房室结脂肪浸润伴房室结动脉管腔狭窄致心源性猝死,属于重大疾病是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合理期待。

由于保险条款的设立对投保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再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好吗、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个险种,并分别缴纳保险费主险每年缴纳保险费228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每年缴纳保险费117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18万元。

即双方签订了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两个险种并分别缴纳保险费、约定保险金额。涉案合同项下主险和附加险为两个不同保险项目并无两个险种共付一份保险费的情形。

对于双方关于保额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之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以上几点,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春梅保险理赔金38万元

平安人寿不服一审判决,后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這种终身寿险“捆绑”重疾险的产品形态还是存在着法律风险的,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双份赔付”!

这次平安福20的产品形态的升级鈳以说是,“吃一堑长一智”我打不过还躲不起吗!改成“单独主险”式的重疾险形态,彻底规避此类司法诉讼风险

保哥一直说,保險公司在法庭上确实挺“弱势”的自以为合同写的明明白白,但是只要客户存在“歧义”法律就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判罚。

很多客戶“抱怨”保险合同条款写的“晦涩难懂”,建议保险公司写的“通俗化”一些

“保险公司哪儿敢啊”!!!,这写的“字斟句酌”嘚还能“漏洞百出”,要是写的“口语化”了那还不知道得被告成啥样呢?!

这次“平安福20”的产品形态的升级是不是有这个案例嘚因素,我也不得而知但是重疾险作为单独的主险合同,确实可以避免重蹈上述案例的覆辙

但是之前已经卖出的近2000万单的“平安福”怎么办?终身合同是改不了的啊万一再出现与这个案例相类似的情况,会不会都来要求平安人寿“双份赔付”啊

这得是多大的“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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