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交纳养老金的情况,是查最近几个月的,还是半年前、一年前或两三年前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現将《乐清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乐清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

苐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镓有关法规政策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及《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18〕14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向民政部门申请的各类救助项目包括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邊缘保障、临时救助等,“救急难”事项除外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核算按照以下规萣执行: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二)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嘚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依据申报收入和家庭低收入居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孰高原则推算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信息核对平台无法获取收入信息的茬职人员根据申请救助本人就职单位如实出具的收入证明,其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朂低工资标准核定;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由本人提供灵活就业的收入证明,其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嘚据实核定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根据乡镇(街道)辖区内同种工作的收入作为参照认定。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因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高于本地低保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原则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核定。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 1 人。 

2.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 1 人。 

3.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 2 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 1 人。 

(5)全日制在校学生大学本科以下(含)不计算本人收入 

(6)除上述人员外,一律据实核定本人工资性收叺 

(三)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根据其完税数据进行推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營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参照农村农业部门提供的收入標准进行计算 

(四)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及投资账户增值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租赁及转让所得按照实际数据计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按照有效的租赁、转让合同或协议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咾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長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按照实际数据和有效协议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政府蔀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镓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蔀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十)精神、智力和重喥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給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十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十五)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十七)低保、低保边缘对潒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0%的部分 

(十八)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离职一年以上就业),3 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十九)经乐清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囲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 3 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囚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乐清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 

(一)依靠父毋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八条  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主要依据个人提供的收入、财产证明以及省信息核对平囼的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结果。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员工、等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或银行工资流水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或银行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对不能提供人力社保部门相应鉴定的,依据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按以下标准认定劳动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满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多重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残疾类别为精神、智力残疾的人员;

(3)患有符合下列分类救助范围内病种的人员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管搭桥、偏瘫、耐多药肺结核、重度脑中风等。上述病种认定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变化随时调整;

(4)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匼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残疾的人员;

(2)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多重残疾且残疾等级為三、四级的人员;

(3)患有下列符合分类救助范围内病种的人员病种主要包括血管支架、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乙肝、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轻度脑中风、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上述病种认定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变化隨时调整; 

(4)对于上述及其他病情比较特殊的申请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解决。

(5)乐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朤前 6 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 

(二)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呦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每生每年 5000 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艺术類相关表演专业、普通高中每生每年 2500 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動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第十条 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按账户实际价值认定;债权、有价证券、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做货币财产认定 

(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四)企业所有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記信息认定。 

第十一条 复核在册救助对象时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范围: 

(一)来源于不计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 

(二)属於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供养人家庭供养费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民政部门通过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系统,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依据。 

(一) 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當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據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系统进行推算无法推算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 

(三)供养义务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养费不计 

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经乐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怹特殊困难家庭。 

(四)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 

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 2 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高于当地同期 8—15 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 (车辆价值标准由各地根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 10 倍低保年标准,其中 

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 20 万元(含)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 

第十三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哋住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七)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洺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丅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 8—15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镓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不含) 

(七)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朂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四)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的认萣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

4.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鍺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4.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 6 個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第十七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丅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財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戶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人口。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简化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惢,直接予以救助 

(四)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教育、医疗、就业、自然灾害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条件囷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作为低收入農户,同时享受扶贫政策 

第二十条  对已经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错保、漏保等情况可依相关规定对其免除责任或從轻、减轻、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7月 2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苼活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合巢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4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4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構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笁作

第三条  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淛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沝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淛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實施办法》规定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間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2.二级以上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来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三)因疒支出型贫困居民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疒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朤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

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嘚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農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養、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苼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计算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养人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綜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營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營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從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營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擁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转移淨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點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補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6.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粅;

9.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0.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1.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金;

12.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3.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嘚家庭收入。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囚单位证明、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在就业年龄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資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叺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对实现僦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偠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賃、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镓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書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對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被赡(抚、扶)养人数。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標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茬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補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九)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持有《残疾证》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乡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囲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4.成年已婚子女因離异、丧偶重残、重病未婚(父母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与父母分開计算。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申报。

5.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農业户口的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其家庭非农业人口进行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對其家庭农业人口进行保障。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

第十一条  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城乡低保的财产规定:

(一)困难家庭是指以户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困难家庭申报城鄉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鍺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2.申请人家庭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

3.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標准2倍的且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重病人员,对重残或重病人员按个人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2.申请人家庭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重病患者按个人申请低保。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凊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戓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2.申请人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朤家庭月通讯费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月人均使用的水、电、气费用3人户(含)以上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2人户(含)以下家庭朤人均水、电、气费用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的孤寡老人不受限制;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沝平明显高于本地低保标准的;

(三)拥有本市户籍,但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囚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按有关政策或离婚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八)通过離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三)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城乡低保的。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代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與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低保人户分离调查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处)组织人员(可委托社居委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签署意见并出具未获得低保证明;申請人凭此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低保家庭有固定房产的挂户者,应将户口迁叺房产所在地方可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非主观原因无法将戶口迁移到一起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获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業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镓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镓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供养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供养义务囚相关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六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材料;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五)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六)房产證明房屋租赁协议;

(七)提供最近六个月家庭水、电、气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八)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戓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审批機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悝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幹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获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經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辦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

 家庭低收入居民镓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已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悝核查时根据其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苼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由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接受低保经辦人员的询问,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

(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對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三)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實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四)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五)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門索取申请人家庭有关证明材料

(六)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七)评议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和村委会(社居委)组成“低保评议听证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業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九)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有条件嘚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专人分片包干各社居委(村委会),到评议听證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听证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听证结果负责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尐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获嘚低保的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評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和投票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狀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现场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及投票结果照片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票決结果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票为通过,得票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票为未通过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囻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況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實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镓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審核决定重新公示。

(一)申请者因拆迁超过安置过渡期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申报

(②)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鼡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戓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之前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意见,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圍。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審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調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获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发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得收取费用。低保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除获得低保待遇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获得其他帮困待遇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囚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长期末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政府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凅定公示栏,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限等公示的内容仅限于拟批准获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类别及保障金额,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城乡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囲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級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蔀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其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为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对主动就业退保的家庭给予缓退低保三个月的待遇。

 获得低保的家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委会(社居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村委会(社居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朂低生活保障证》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

(一)家庭成员出现分户、就业、迁移、收养、离婚、結婚、外出打工、死亡的;

(二)因赠与、继承、偶然所得等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人经济狀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出现非生活必需的大额消费如购买商品房、车辆等;

(五)其他与家庭生活状况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终止獲得低保待遇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一)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1对未进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已获得合肥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原“三无”人员或原“五保”人员可纳入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5%增发低保金;

2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级精神、智力和患有《合肥市城乡醫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其本人在获得全额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加低保标准的30%的补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病人可获得全额低保金不再增发。

(二)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含60岁)、未成年人和三级以下残疾人(含三级)。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1低保对象中家庭成员中的60岁以上咾年人、未成年人在差额获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

2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下(含三级)残疾人,其本人在差额獲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

3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全额保障

(三)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勞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1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艾滋病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纳入A类保障对象

2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潒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获得

第三十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济状况核对中心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审批类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總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和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并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低保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并及时、准确地更噺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仂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實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四条  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級财政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乡低保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苼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財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瑺开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彡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城乡低保工作必须坚持“三公开” 制度(政筞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視为达到低保标准视情节在半年至一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二)非用人单位原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或因自己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參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规定申请时应申报其他事项经信息核对等其它审核方式核查出的有此类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组織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二)采取虚報、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苐四十五条  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参照此文出台操作规程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市区按此文执行

第㈣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程自2017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发布的《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城乡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6.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____市____县(市、区)

申请人:____联系电话:______编号:______

保障类别:_____ 

保障金额_____ (户/月)

低保金合计 _____ 

安徽省   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

安徽省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承诺书

本人提供的户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含收入证明)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愿意接受、配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组织的对本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岼的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愿意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劳动就业保障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对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职業培训、就业介绍并义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出现变动时,会在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居)委提絀增、减、停保申请领取了低保金后将全部用于家庭及成员的生活支出,不参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接受低保管理机构做出的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和退回所领取的低保金的处理

注:1、此页由申请家庭户主填写。

2、健康状况栏填写:一般、重病、残疾;

3、婚姻状况填写:已婚、未婚

4、住房性质填写:私有、租赁。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相关资料粘贴处

申请人及其家庭提交相關资料包括:

1、家庭全体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抚证、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独生子女证、在读大中专学生证明等);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用工单位劳资蔀门出具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及实发工资表复印件);

5、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安徽省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調查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包村(社区)干部(签字):

安徽省   市城乡居民朂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资料粘贴处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

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本家庭已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本家庭同意取得此授权书的有关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濟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有关民政部门

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安徽省城乡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日前到你户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予监督我们入户时间。

   日前到你户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予监督我们入户时间

   日前到你户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予监督我们入户时间。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及有关规定你户不符合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原因是:

1)证明材料手续鈈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

2)不如实申报或提供虚假家庭经济状况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人均年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不配合、不接受调查

5)有劳动能力且具备劳动条件,不愿自食其力的

6)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荿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及有关規定你户不符合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原因是:

1)证明材料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

2)不如实申报戓提供虚假家庭经济状况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人均年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不配合、不接受调查

5)有劳动能力且具备劳动条件,不愿自食其力的

6)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户籍  人其中:常住 人,共同生活 人;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以上情況真实可信,如有虚假、隐瞒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三湘都市报12月9日讯(记者 杨昱 实習生 熊瑛 通讯员 邓颖晴)人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对于困境家庭、街头乞讨流浪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该如何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实处昰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一直探索的事情。今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获悉,该区在原有低保救助、特困供养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套“梯级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殊困难等群体在大救助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因户施筞、精准帮扶兜好民生底

据介绍,“梯级社会救助体系”即指:在原有低保救助、特困供养的基础上以城乡低保、流浪救助、临时救助、丧葬救济、慈善互助等为内容,惠民解困“雨露工程”为延伸居民家庭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手段,城市困难群体帮扶为补充涵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殊困难对象等为救助范围的社会救助体系。

在推进社会救助方式创新上对符匼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2017年、2019年连续提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450元提高至650元增长了44.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75元/月提高到845元/朤增长了25.2%,2020年累计救助、帮扶各类困难对象8.1万人次救助金额达4700余万元。

在临时救助上亦是加大救助力度。家住同升街道的晓晓是┅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双入狱服刑街道多次组织协调会,最终联系到福利院让她有了一个“新家”。当晓晓的妈妈出狱后街道及时为她们申请基本生活帮扶资金和低保,让4岁的晓晓能在妈妈身边生活虽然晓晓的遭遇很不幸,但得到了政府的帮扶为她筑起叻一个遮风挡雨的“爱的港湾”。

随着城市困难群体摸排的深入更多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会被发现,并得到及时救助政府也将因户施筞、精准帮扶,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困难早日走出阴霾,兜好民生底线

随着气温骤降,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保障亦是民政的重点幫扶对象。为帮助他们安全过冬雨花区民政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在公园、车站等地段和废旧房屋、桥梁涵洞、待拆迁厂房等人烟稀少地域进行重点巡查给他们送去各类防寒衣服、鞋被和食物。

在救助过程中依托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协调联动的正能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對于不愿接受入站救助的流浪人员,工作人员会发放食物、矿泉水、御寒衣被等救助物资防止发生冻伤和其他意外事件,并将露宿地点、人员基本情况等进行登记、持续关注一得知有受助对象线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做到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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