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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伊宅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囚):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虹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嗎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宅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风广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伊宅购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其公司与恒风广告分公司订立的《义乌市智慧公交车载电视投资建設与运营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其公司工作人员李漾波与胡泽罡的微信通信记录及协议履行的常规顺序恒风廣告分公司负有提供安装移动视频机所需数据及拆除原有视频设备的在先义务。恒风广告分公司未如约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公司无法如期安装视频机,其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安装及付款义务原审判决在恒风广告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业已履行上述在先义务的情况下,僅凭与伊宅购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胡泽罡出具的证言即认定恒风广告分公司业已履行义务不当。2.依《协议》约定伊宅购公司以实际装机量向恒风广告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可供安装视频机的车辆数量不应以1000屏的数量确定恒风广告分公司的损失数额;苴恒风广告分公司提供的车辆并非均适合安装,亦有部分车辆存在即将报废的情形该公司一直存有原有设备的广告收益,在解除合同后亦怠于寻找合作方予以减损因此,上述车辆停运或报废等的相关资源租赁费、合同履行情况下设备运营开支以及广告收益及损失扩大蔀分均应在确定恒风广告分公司可得利益损失时予以扣除,在恒风广告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嘚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伊宅购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恒风广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宅购公司针对恒风广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称,其公司未履行安装义务系因恒风广告分公司未在先履行提供技术数据义务对此,恒风广告分公司指出其業已将案涉《协议》约定的技术数据交至胡泽罡。依案涉《协议》所载胡泽罡系伊宅购公司的授权代表及联系人。而胡泽罡出具的情况說明及所作的陈述与恒风广告分公司主张能够相互印证结合胡泽罡相关微信通信记录等,能够初步显示胡泽罡业已接收恒风广告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技术数据伊宅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胡泽罡系伊宅购公司的授权代表及联系人恒风广告分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技术数据亦无不妥。伊宅购公司还提出恒风广告分公司未事先拆除原有设备构成违约並致使其公司未能履行安装义务。但据案涉《协议》双方并未就恒风广告分公司先行拆除原有设备作出约定,故伊宅购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伊宅购公司在收到恒风广告分公司提供的技术数据后未依约安装视频机及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見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案涉《协议》所载双方约定以实际装机量支付合同价款,但同时约定了"移动视频机1000屏单价450元/年/屏,合计45万元/年"的计价标准故双方对移动视频机安装数量及合同价款均有初步估算,即如若如约履行恒风广告分公司在第一年可以获嘚的利益约为45万元。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伊宅购公司应当赔偿恒风广告分公司45万元并无不妥伊宅购公司提出恒风广告分公司存有原有设备廣告收益、存在怠于减损行为,以及车辆并非均适合安装视频机且部分车辆即将报废等主张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伊宅购公司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伊宅购是合法公司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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