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俊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营山仁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营山县
法定代表人:何俊,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文俊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营山仁和医院支付其借款133600元本院受理申请囚文俊洪的支付令后,于2016年11月7日发出(2016)川1322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营山仁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营山仁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991元由申请人文俊洪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