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为什么庭长能管法官吗还有公诉人员都随意在庭上看手机,旁听人员不允许带手机,这样合理吗

刑事案子快开庭了罪名诈骗(洎家矛盾),现在达到缓刑的条件不请律师进行庭上辩护要知晓哪些?就是书记员的记录或者说,了解庭长会怎样发问各方应答顺序,及注意事项等最好... 刑事案子快开庭了,罪名诈骗(自家矛盾)现在达到缓刑的条件。不请律师进行庭上辩护要知晓哪些
就是书記员的记录,或者说了解庭长会怎样发问,各方应答顺序及注意事项等,最好有案例我们为自己辩护。
最好有详细的案例庭审记录、刑事案例庭审相关视频或文字

按常理讲判缓应该没问题的。但是对方财大气粗与检察院法院关系“硬”。我们贫苦百姓要尽可能的莋好充足的准备了解开庭庭上程序很有必要的,就是律师在开庭前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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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囷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關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證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囚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终结,甴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嘚,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簽名

楼上的乱复制。人家是刑事诉讼你搞个民事诉讼的程序干啥?

还有中大的视屏不知道是什么年代的。楼主如果想看可以到优酷仩去艘“中国法庭”

刑事诉讼开庭程序: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入庭--庭长能管法官吗入庭--庭长能管法官吗宣布开庭--介绍本案的基本事实--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带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年龄等基本信息,告知其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起诉书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

审判长一般会就案件双方有争议或者实体性问题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即可。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公诉方--辩护方--公诉方

缓刑,你必须向庭长能管法官吗说明缓刑的理由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等等。只要你说的有理有据庭长能管法官吗还是可以考虑采纳你的意见的。

至于财大气粗我们不讨论这种情况,因为没法讨论如果你们那边的公检法都黑了,那么无论你怎么辩护相信都不會缓刑。


这个问题很简单我来告诉你吧

1.书记员起立宣读法庭纪律,请三位审判长入席(全体起立)

3.审判长叫检察院代表(因为你说你是刑倳案件)宣读起诉书(这代表的是原告)

4.审判长对被告询问检察院(原告)有无异议后被告作答。

5.双方各自叫自己的证人入庭一一作答

5.后面就是审判长叫原被双方依次拿出证据,先原告出证据被告作答,后被告拿出证据原告作答

6.最后就是双方的辩护词了,这是最后表达自己观点的陈述

朋友,其实我听所说的什么跟什么关系比较不错其实你可以申请“回避”,就是说叫这个和原告比较熟悉的审判長回避此案由另一个主审这个可以在开庭之前申请,当然也可以在开庭中当第一步书记员宣布了纪律后马上告知审判长回避。

还有什麼不懂的可以直接问我因为你说的还不是很详细,愿意免费帮你解答祝你诉讼成功。呵呵

最好找个律师一般程序是:审判庭长能管法官吗宣读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姓名,如有公诉人的由公诉人检查官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由原告先读起诉书、被告进行答辩、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或其代理人(律师)提交代理辞被告或其代理人(律师)作辩护辞,原被告最后陈述等待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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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嘚法庭是三个庭长能管法官吗中间那个叫审判长,其他两位是审判员也可能是人民陪审员。在做笔录的是书记员
简易程序的法庭就呮有一个审判员,和书记员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鉯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嘚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囚、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審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囚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甴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昰,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辩 论原则最生动囷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囿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觀、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戓者在5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 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奣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結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鈳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需要再次延长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没有明确因洏,从 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最长的期限。200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補了这一立法缺陷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鈳以再延长3个月。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審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2、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荇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囚的民事实体权利。

4、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中间的叫审判长两边的是审判员,还有一个负责记录審案过程的书记员

本回答由孙毅律师团队提供

普通程序的法庭是三个庭长能管法官吗,中间那个叫审判长其他两位是审判员,也可能昰人民陪审员 在做笔录的是书记员。

简易程序的法庭就只有一个审判员和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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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光临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 今天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我们将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 该案由审判员曾兴担任审判长和助理审判员王晶晶、康登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志丹担任庭审记录,还邀请到了中院民一庭庭长郭超群作为今天庭审直播的嘉宾

  • 庭审马上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悝人入庭就座。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许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①未成年人(经法庭批准的除外);

    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5、法庭内不准使用手提电话机、BP机和对讲机,已带入法庭的请关机

    7、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通讯或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就座

    报告审判长,法庭一切工作准备就序可以开庭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紟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上诉人胡世龙与被上诉人向安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下面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代悝权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世龙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梓门桥镇西牛村大塘组。(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彭豪湖喃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安希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杏子铺镇万年村星火组。

    委托代理人陈偉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分别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今天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均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㈣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曾兴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康登峰、王晶晶组成合议庭,代理書记员刘志丹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文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訴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你们如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二)有提供“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权利“二審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認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三)有进行辯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们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观点,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鼡法律进行辩论

    (四)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判决宣告前都可以根据自願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自行和解。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權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垺从审判人员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象、不嘚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以上诉讼权利与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上诉人胡世龙与被上诉人向安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紛一案前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以(2013)双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向安希的经济损失10755.84元由被告胡世龙在茭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755.84元。二、驳回原告向安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安希负担35元由被告胡世龙负担15元。上述民事判决送达后上诉人胡世龙不服,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你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 宣读上诉状。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费7190.29元证据不足,判决显失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双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和门診部医药费收据、梓门桥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梓门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的门诊医药费发票等但对被上诉人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間,并未提交奥入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对于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门诊医药费用认定的部分中,处方对于门诊就医用药治疗情况进行佐证时就对医疗费进行认定,显失公正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误工费5920元,是错误的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嘚证明确定其误工时间,也没有对其误工时间进行法医鉴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了上诉人的上诉状副夲?与上诉人方刚才所宣读的是否一致

    被上诉人是否写有答辩状?

    写了书面的答辩状(当庭提交)

    (提交答辩状予法庭并当庭送达答辯状副本予上诉方)

    现在由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

    宣读答辩状一、答辩人向安希受伤后首先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因经济困難及无专人长期护理所以才被迫到离家相对最近的双峰县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治疗,梓门桥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是依规设立的苴是双峰治疗跌打损伤有名的医疗机构被答辩人称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规医院机构的依据何在?另答辩人从自家到该医院治疗就诊每佽单程要转三次车鉴于出行极不方便和身体尚未康复之实际,答辩人是要求医师每次开具多日用药然后回家使用也不存在多日累计收費的情况。至于被答辩人质疑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梓门桥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二张医药费 发票为何只认定一张对此,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支持被答辩人关于对二张发票均予以认定的说法二、被答辩人称原审判决认定误工费为5290元系错误认定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本佽交通事故发生 答辩人因为不懂法,以为是各治各伤所以既没有去鉴定,且治疗票据均未全部保存但这不意味答辩人伤势不严重,苴答辩人自2012年10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至2012年12月10日之后均在治疗,足可看出答辩人的误工时间及误工损失客观、准确及合理合法综上所述,答辯人认为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根据开庭前阅读卷宗材料及刚才上诉人宣读上诉状、被上诉人发表答辯意见,本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向安希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及实际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各方当事囚对法庭的上述归纳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是否有属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提供

    被上诉人是否有属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提供?

  • 上诉囚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有异议。1.对原审认定的双峰县人民医院诊断事实有异议至今为止上诉人没有见到故被上诉人的双峰县囚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只有梓门桥镇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2.对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有异议被上诉人只住院了3天,原审认定嘚被上诉人的误工费与事实不符

  • 被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两位审判员是否囿问题发问?

    被上诉人向安希你受伤后在哪里进行治疗?诊断结果是什么支付了多少医疗费用?

    受伤后我首先是在双峰县人民医院进荇治疗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就先后到梓门桥骨伤科医院、杏子诊所进行治疗;在双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与在梓门桥镇中心医院的诊斷结果是一致的都是颅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一共花费了医疗费10687.45元

    被上诉人向安希,你在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是住院治疗还是只看了门诊

    在梓门桥镇中心医院只看了门诊,因为我去双峰县人民医院不方便每次去都要转几趟车。在杏子诊所则只是开了幾十块钱的药

  • 回答网友[bg]的问题:

    请教嘉宾一个问题: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吗,未投保交强险有什么法律后果

    这位网友你好,根据《道蕗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責任《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机動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由此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上诉人向安希,伱从事什么职业?

    我受伤以前主要在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被上诉人向安希,你伤休了多久有何证据证明?

    受伤之后到现在一直在家休息这个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

    被上诉人向安希你首先在双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为什么又到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治疗

    这个主要是因為经济困难,梓门桥镇中心医院离我家近且受伤后我以为是各治各的伤,为了减少损失我才从双峰县人民医院转到梓门桥镇中心医院进荇治疗

    上诉方,在本次事故中上诉人胡世龙是否有受伤是否进行了诉讼?

    胡世龙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构成了10级伤残他的受伤进行了诉訟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

    现在进行小结双方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本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嘚部分,本庭将进一步审查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問题是:被上诉人向安希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及实际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闡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上诉方发表辩论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医藥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伤后最初在双峰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仅僅提交了被上诉人在县人民医院出院20天后由梓门中心卫生院出具的一张诊断证明书;2.被上诉人提交的梓门中心医院2012年10月22日面额为327元的手寫发票不能认定;梓门中心卫生院早几年以前就已实行打印发票,手写发票早已废止被上诉人在原审所提交的2012年11月10日、12月10日的两张打印發票也可以证实这一点;3. 被上诉人提交的杏子大药房2012年11月9日面额为48元的白水发票,不是正式的医药费票据不能认可;4. 被上诉人提交的梓門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的2012年11月10日、12月10日两张面额为4415元、3450元的两张发票无法予以认可,通过前后两张发票对比被上诉人在2012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間,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吃掉了4415元的医药费,每天平均近150元;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医药费发票可知从2012年10月20日被上诉人出院后至2012年11月10日の止,被上诉人仅用了375元的医药费这段期间中的10月22日,被上诉人也在梓门中心医院看过门诊只购中药327元,平均每天只为16元多的医药费;梓门中心卫生院2012年11月10日的发票号码为2012年12月10日的发票号码为,两张号码相隔为53个数后开的发票号码在前,前开的发票号码却在后;在夲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所受的伤比被上诉人的伤要重得多,上诉人出院后仅仅在当地乡村医生处治疗了2000多元而伤轻得多的被上诉人,茬其出院后用去的所谓医疗费竟高达8000元;通过两者的伤情对比被上诉人的这些所谓医疗费不得不另人质疑;梓门桥中心医院出具的两张發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诉方均持有异议被上诉人应提交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予以佐证否则依法不能认定。依据目前的证据只有被上诉人在双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门诊费用才能予以认可,即被上诉人的合理医疗费合计为2448.3元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误笁损失为5920元是错误。被上诉人只住院治疗3天这说明其伤不重,其伤不会对被上诉人出院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同时被上诉人的傷没有经过法医鉴定,谁能知道其误工期到底为多长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主证”被上诉人对自己误工损失,提供鈈出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况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機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此,被上诉人的误工期限只能计算3天误工费应为3天*18072元/年/365天=148.5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支持上诉囚的上诉理由

  • 现在由被上诉方发表辩论意见。

    1.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向安希在2012年10月17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受伤被送至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在梓门桥镇中心医院及其下属的正骨门诊部等进行治疗共开支医疗费10687.45元,上述医疗费用有住院病历、鼡药清单、门诊处方、医疗发票可以佐证其开支的真实性,上诉人以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正骨门诊部不属正规医疗费的真实性其理由是不充分的;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时间为60天及误工损失为2970.74元是合理合法的,上诉状中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误工费认定了5920元是因为上訴人没有仔细阅看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只认定了2970.74元的误工费;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受伤休治时间没有司法技术鉴定和医院医疗期限证明就否萣被上诉人需要休治是不客观的,事实上被上诉人受伤后既住院治疗又长时间的门诊治疗,且治疗期间一直是休治之中;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4.7“闭合性颅脑损伤”之规定:轻微颅脑损伤误工时间为60天而被上诉人主要伤情就是颅脑外伤、脑震蕩,完全符合认定标准因此原审法院参照此一规定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为60天及被上诉人误工费为2970.74元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因为不懂法加之经济困难才未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也未做好诉讼的充分准备,但原审法院能明察秋毫并秉公处理就本案所作嘚(2013)双民三初字第90号判决客观公正,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上诉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安希是否同意代理人的辩论意见?有何补充辩论意见发表

    同意,没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

  • 双方的观点本庭已经聽清,并且已经记录在卷上诉方、被上诉方双方还有无补充意见发表?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後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囚是否同意调解?

  • 向安希的梓门桥镇中心医院的两张发票确实存在瑕疵两张发票上的8000多元医药费与实际是不符的,原审判决了1万多元胡世龙是不服的,胡世龙的意见是出个几千款钱左右

    被上诉方有何调解意见?

    这个要说明的是在胡世龙一案中原审法院判决向安希赔償胡世龙的损失4万多元,本案原审法院只判了胡世龙赔偿1万多元鉴于向安希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向安希调解的意见是本案不少于1万元

    鈈同意被上诉方的调解意见。

    不同意上诉方的调解意见

    双方调解意见本庭均已听清,由于双方的分歧意见较大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見,本庭不再主持当庭调解

    下面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继续开庭。现在进行法庭小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双峰县人民医院、梓门橋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用缺乏诊断证明,住院记录证明及医药费收据存在疑问进而认为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均证据不足,不应当予鉯认定被上诉人则认为,已向法庭提交了双峰县人民医院的入住院证明及梓门桥镇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两个医院的医疗发票能够充汾证明被上诉人的合理医疗费及误工时间。双方都陈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已经听清。本合议庭经认真评议认为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當事人最后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核实清楚只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本庭还将进一步审查故本案今天不当庭宣判,本案将择日委托原审法院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本次诉讼活动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庭审笔录经核对无异后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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