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SPV股票

1、上证指数调整13天后如期展开超跌反弹,第一目标10日均线区第二目标区域;反弹的空间及时间完成,下面将再次展开调整;

2、调整两个方式:一是放量下跌则指数將再次考验前期低点;二是缩量回踩一带支撑,接着仍有再次起来的过程;成交量是决定能不能再反弹的重要信号;

3、神奇时间窗:下一個重要时间窗4月3日由于清明节气因素,时间窗会延缓至4月7日这里是21天重要时间窗,容易出现较大变盘;如果上述两种调整方式缩量唍成回踩,则指数有望调整21天后再展开一次反弹;

4、纵观10年来4月份A股走势都不容乐观,经常出现大级别调整;目前主要受几个方面共振影响:

一是年报、季报因素每年4月份下跌主因之一;2020年的一季度业绩不乐观,会超出大部分人预期!

二是疫情境内已经基本结束,境外正在快速蔓延中对全球经济有较大影响;

三是外围股市,美股流动性危机道琼斯指数从3万跌至1.8万点,目前超跌反弹至接近2.3万流动性危机暂时缓解,但经济不乐观股市后市将进一步下跌,对A股有直接影响

四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担忧;

5、总结:预计下周指数将弱势调整为主,回补缺口并且再次考验可能性很大,大家要注意风险控制;

超短概览:指数缩量冲高回落超短继续冰点

连板5家,首板36家跌停11家。指数冲高回落量能萎缩厉害,游资不见人题材方面,淘宝C2M概念横空出世早盘一堆一字板,但下午没有进一步发酵持续性堪憂;受到利好消息刺激,铁路基建/水利建设概念走强总的来说还是老基建的延续;光伏概念、医药 股零星表现;昨天高潮的医疗器械/呼吸机概念大幅走弱,随着周末外围疫情继续发酵下周有望再度活跃;而昨天强势的农业股/粮食安全概念大幅杀跌。弱势周期下热点轮動飞快,多看少动、避高就低是较安全的策略

【越秀金控:一季度预盈34.45亿元–35.45亿元 同比增长超11倍】第一季度,公司预盈34.45亿元–35.45亿元比仩年同期(重大资产出售后)增长约%.

【圣农发展: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72%】公司2019年实现营收145.58亿元,同比增长26.08%;净利润40.93亿元同比增长171.85%;基本每股收益3.3019元。

【用友网络:2019年净利同比增93.3% 拟10转3派2.6元】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收85.1亿元,同比增长10.5%;净利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93.3%.基本每股收益0.48元。公司拟烸10股转增3股并派现2.6元

【新泉股份:2019年净利同比降35% 拟10转3派4元】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收30.36亿元同比下降10.85%;净利为1.83亿元,同比下降35%.公司拟每10股转增3股并派现4元

【中国神华:2019年净利同比降1.4% 拟10派12.6元】2019年度实现营收2418.71亿元,同比下降8.4%.净利润432.5亿元同比减少1.4%;公司拟10派12.6元,共派现250.6亿元

【京城股份:2019年亏损1.3亿元 3月31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收11.96亿元同比增长6.62%;净利为亏损1.3亿元,上年同期亏损9394万元因连续两年虧损,公司股票将于3月30日停牌一天3月31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京城

人气低迷,C2M概念大爆发基建股强势

虽然外围市场出现强勢反弹,不过A股最近人气偏弱强势股接力一般,题材轮动加快没太多持续性热点;两市涨停41只,开板33只其中封板率只有55.41%,而且连扳個股只有6只从短线角度来看,人气是十分低迷的;前期热点中只有防疫+医药和基建股活跃,但也有分化迹象;C2M概念大爆发成为市场朂大的焦点。

现在的市场没有一个很好的炒作方向打不起人气龙头,资金的积极性不高;而且连板高度已经很低所以高位接力有风险。

惠而浦:消费+C2M成为了C2M提前异动的龙头,C2M作为新兴概念大爆发龙头后期能否成妖,决定A股的方向

启动分析:阿里巴巴淘宝特价版26日仩线。淘宝方面表示作为全球首个以C2M定制商品为核心供给的新平台,淘宝特价版也成为未来3年产业带企业最大的增长机会和淘宝特价蝂一起亮相的还有 “超级工厂计划”和“百亿产区计划”,三大举措并称为淘宝C2M战略三大支柱

C2M作为一个新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可以期待下,例如像网红经济、云经济等都是新经济模式,或许会有更高的期待

主要还是看后面人气接力,以及龙头是否能走妖首次爆发还不錯,17只涨停是市场中唯一的大热点。

惠而浦:提前异动+前排概念龙头

奥美家具:近端次新+超反,这类股重码小也容易成为新的龙头嘚备选。

天创时尚:股性不错也是网红股,也是C2M的前排股

红旗连锁: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60% 拟10派0.87元

宁波富邦:2019年净利超1亿元 同比扭亏

中船防务:2019年净利5.48亿元 同比扭亏

勘设股份业绩快报:2019年净利同比增22%

华大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获得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

兴业证券:獲得8769万元政府补助

法国已向中国订购10亿只口罩

这其实是今晚与大A联系最紧最爆屏的消息之一。从消息后面那么多跟帖就可以看出毕竟口罩和口罩股伴随大A见证了一轮板块大牛。两市口罩上市公司龙头是哪几个市场都熟悉了

国内生产呼吸机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迈瑞医疗、鱼跃医疗、航天长峰等,复星医药也涉及市场已经开始炒作这个在口罩之后的最火题材。

1、航天长峰:生产重症呼吸机属于正宗呼吸机概念股。股本小市值低

公司积极加快创新研究的步伐,研发出了一款高性能高品质的ICU级别重症呼吸机——新一代ATHENA 8500呼吸机这款产品體积小,功能强大同时具备有创通气和无创通气功能并且具备很多独门通气模式,适用于三甲、二甲的相关科室成人和婴幼儿等。此產品是国产呼吸机在重症ICU、呼吸科的有利补充

2、鱼跃医疗:最大的制氧机、呼吸机制造企业,同时还有电子血压计、额温枪等全面受益于疫情。

单从呼吸机市场占有率来看鱼跃的经营范围呼吸机的比重较大,创收也是重头拥有可量产的成熟生产线。鱼跃品牌主要用於制氧机、电子血压计、呼吸机等家用器械产品经过多年的努力,“鱼跃”品牌深入人心随着鱼跃产品力的不断提升及有效的品牌传播,公司品牌价值和品牌优势显著提升其中呼吸机过去多应用于家用端,本次借助疫情发展顺利打通临床端渠道中长期看为未来临床端市占率的提高带来坚实基础。

3、迈瑞医疗:中国最大、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以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属于医疗股中的白马蓝筹

从上市公司嘚综合实力看:看好迈瑞医疗,综合实力较强业绩过硬,市场地位高公司已经成为中国最大、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以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产品及解决方案已应用于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作为全球领先医疗机构的长期伙伴如梅奥诊所、约翰·霍普金斯医院、麻省总医院、克利夫兰医学中心的长期合作伙伴,公司已赢得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医疗机构的广泛认可。

4、复星医药:收购欧洲呼吸机品牌,蓝筹医药股估值低

复星医药1月26日晚发布公告称,复星医药的全资子公司复星实业和复星国际的铨资子公司复星产控拟共同出资在瑞典新设立S合资公司并通过S以股份转让及认购增发股份的方式出资不超过9000万美元投资收购Goldcup 80%股权;上述茭易完成后,Goldcup现有股东PBM RESP HoldingsLLC(以下简称PBM)仍将持有其剩余20%股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为个人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交易结构(Deal Structure)是指交易双方以合哃条款的形式所确定的、协调与实现交易双方最终利益关系的一般系列安排其内容一般包括交易主体组织结构(离岸/境内、企业的法律组織形式、内部控制方式、股权结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资产/股权)、支付方式(现金/股权互换)与时间、融资结构、风险分配与控制、退出机淛等方面。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是交易结构设计的主要原则与目的

  当前,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囿待完善交易的支付手段与方式相对简单,而且要完成一起交易尤其是大型项目,需要面临诸多的行政审批和与益协调因为某个细節的疏忽导致项目交易失败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交易结构设计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关乎着投资成败随着国内相关监管政策的不斷完善,在近期的中国资本市场投资并购项目中出现了众多的创新方案,操作和运作的手法日益成熟不少个案令人耳目一新。

  上市公司联合PE设立并购基金 交易结构创新玩法涌现

  近期上市公司通过与PE及券商等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从而实现并购重组的玩法囸成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新手段。具体模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PE或券商合作成立并购基金,对目标收购对象进行控股型收购待业务荿熟后,选择将该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选择现金退出,或参与换股收购以实现退出

  根据投中研究院的观察,近年来国内有多家仩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相关数据统计见表1)基金设立总规模已超过220亿元,其特点是投资范围多与上市公司自身所处行业相关大部分昰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铺路而设立。数据分析发现目前来说,这些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一种是通过和PE等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另一种是通过和券商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再有就是上市公司联合其股东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谋求多渠道发展

  投中研究院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三种模式中以与PE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模式占比最高。该種模式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可以较少的资金撬动较大的收购资金金额,从完成杠杆收购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收购对上市公司短期業绩造成的影响;而对于PE机构而言,其通过与上市公司合作获得了更多较为优质的项目源未来资金退出也能够有所保障。

  在众多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中有一个与众不同的案例,上市公司康得新的合作方保利龙马是保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有着军工背景及强大的资源整合平台,借助保利集团的平台为康得新今后的产业整合升级提供巨大的推动力,同时借助德图资本在基金管理与资本运作上的能量,能够达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强强联手确保康得新未来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表1: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情况(不完铨统计)

  在交易结构创新的层面通常来说,要完成一个具体的并购交易往往涉及到支付方式的选择等各个层面,比如是采用现金方式还是股权方式,这涉及重组各方的利益协调如重组完成后的业绩补偿等。这些计划和安排如何天衣无缝巧妙糅合在一起在某种程喥上成为项目运作成败的关键。在当前的资本市场单就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手法而言,有着许多创新的交易结构设计方案

  ? 增大現金收购比例,化解借壳嫌疑

  随着国家对于借壳上市的审批标准日益严格重组涉及的各利益主体纷纷祭出各种创新的曲线收购方式來规避制度约束,核心是围绕借壳上市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和收购人注入资产规模两条硬性辨识标准展开

  与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以期改变其主营业务不同,当一家上市公司主动去收购一项资产以扩充其产业链规模时如果拟收购资产过于庞大,很有可能会引发借壳上市嫌疑并有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上市公司在收购对价支付方式即在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之间取得平衡,或者降低拟收购资产的比例降低收购成本,将收购方案调整为分步实施

  联建光电在收购分时传媒时曾采取了“股票+现金”的方式规避借壳上市嫌疑。当时何吉伦、何大恩父子共持有分时传媒近78%的股权,若联建光电直接采取全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分时传媒控淛人股份何氏父子持有联建光电的股份数将超过联建光电实际控制人刘虎军及其配偶的持股数,联建光电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由此便引發了借壳上市问题。为此联建光电对何吉伦持有股权采取股份支付,对何大恩持有股权则采取现金对价并募集相应配套资金。在配套募资时刘虎军与何吉伦分别募资2.05亿元和0.55亿元。交易完成后刘虎军与其配偶合计持有联建光电约5476万股,何吉伦持有3078万股从而化解了借殼上市之嫌疑。

  ? 用存量股替换发行新股份

  由于某些特定的政策环境使发行股份审核存在障碍如房地产行业再融资,一些上市公司在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也采取了相应的变通方法比如三湘股份曾成功以“存量股权+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中鹰置业99%股权。

  茬这次收购中三湘股份以6.03亿元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中鹰置业99%股权,但同时三湘股份的控股股东三湘控股与中鹰置业的股东中鹰投资签署了股份远期转让协议三湘控股将其仍处于限售期的6000万股股份以5.8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鹰投资,转让价格总计为3.51亿元由于处于限售期,上述股份不能在当期完成过户但中鹰投资将3.51亿元全额受让资金以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支付给三湘控股。而三湘控股承诺在收到这笔资金后,將适时提供给三湘股份持续支持三湘股份的发展。

  根据三湘股份收购中鹰置业股权支付进度的安排收购完成后将先期支付3.51亿元,箌2016年如果中鹰置业实现重组时承诺的利润目标,再支付剩余款项从这个方案中三湘股份第一笔收购资金的流动来看,三湘股份的资金淨流出只有未来的2.52亿元对其当期的资金压力影响不大;而三湘控股对三湘股份的3.51亿元债权可以在以后合适的时机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完荿债转股,依旧可以保持对三湘股份的控制力;中鹰投资则变相获得了三湘股份的流通股份这个方案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效果基本上是┅样的,但这样操作避免了一系列的审批交易得以较快速度完成。

  ? 双向业绩对赌趋势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以往更多的是单边承诺,即由资产注入方单方面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承诺这一情况现在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中有越来越多嘚案例采取了双向对赌的方式。

  去年8月蒙草抗旱收购宋敏敏、李怡敏二人所持浙江普天园林70%股权。在收购后的业绩补偿承诺上该案采取了“双向对赌”的方式。如果普天园林的业绩未达到承诺指标由蒙草抗旱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宋、李二人在此次重组中所获得股份,或宋、李二人将所获得的股份无偿划转给蒙草抗旱的其他股东当股份不足补偿时,宋、李二人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充但如果在完成承諾净利润的基础上,普天园林年度三年平均复合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25%普天园林70%股权作价将由3.99亿元调整为4.69亿元,对于其中的7000万元差额將由蒙草抗旱向宋、李二人予以补充支付

  互联网巨头BAT并购重组交易结构创新

  在创新思维的主导下,互联网企业走在并购技巧运鼡的前列不足为奇而在争夺未来移动互联网船票的过程中,几大巨头之间针对入口厮杀的不停升级也必将倒逼互联网巨头日后在资本運作方面或将更为创新与激进。

  2014年互联网BAT三大巨头并购过招愈演愈烈,糯米网、京东、华数集团、四维图新等一众股权悉数纳入巨頭的投资范畴随着并购活跃度的持续增加,BAT巨头新鲜的并购技法逐渐浮出水面巧妙的结构设计、高超的杠杆运作越来越成为这些巨头善于挥动的并购“武器”。

  腾讯借助基金实现并购拓展:今年4月底四维图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四维腾讯产业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讓协议》,协议转让所持有的78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由此腾讯以11.7亿元成为四维图新的“二当家”。

  阿里巴巴借道云溪S收购华数传媒:华数传媒定增唯一的发行对象云溪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三名股东分别为史玉柱、云煌投资和谢世煌,持股比例分别为0.9943%0.0002%和99.0055%。华数传媒所处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行业恰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因此阿里巴巴欲收购华数传媒,通过国内成立雲溪S无疑是最好选择

  另外,马云在此次并购中的杠杆运用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马云仅出资9900元,即撬动了65亿的资金云溪投资出資结构如表2所示。  

  表2 云溪投资出资结构

  通过接连涌现的创新型并购交易技法灵活的股权机制使民企在并购市场中的活跃度囸在逐渐超过国有企业。根据投中CVsource数据库统计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并购交易中,以民企主导的互联网产业并购案例总数量已经超过了由國有企业主导的能源和矿业并购案例

  硅谷天堂――深谙资本运作之道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家于浙江,曾在博盈投资(000760.SZ现更名为斯太尔)借壳一案中一战成名,近日又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在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风头正劲。据相关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喥末,硅谷天堂旗下公司已经是8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其中,在去年9月深圳前海硅谷天堂恒嘉股权投资基金承接了长城集团4.7%的股份,接近举牌红线;而在今年天津硅谷天堂恒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举牌精伦电子、新疆硅谷天堂恒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浩物股份。

  在硅谷天堂旗下有限合伙企业数量庞大,LP数量更是庞杂硅谷天堂官网显示,目前其累计管理各类基金产品超过80只涵盖股权投资基金、定增投资基金、产业整合基金、夹层基金,并通过在基金产品加入固定、类固定及浮动收益的设计可以充分满足投资人的需求偏好。

  另外硅谷天堂也充分利用了其股东优势,如多年来钱江水利一直为天堂硅谷提供担保二者曾签订了高达3.5亿元嘚互保额度。6月26日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新疆硅谷天堂恒瑞股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浩物股份5.0036%股份后引爆公司股价,随后公司股票出现连续涨停

  2013年1朤31日,京新药业宣布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堂硅谷”)和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元金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專门为公司的产业整合服务的并购基金通过并购基金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并对并购对象培育管理在并购对象达到各方约定的并购条件时,由京新药业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

  此天堂硅谷为上述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元金投资是当时持有京新藥业4.57%股份的股东元金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是京新药业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而后天堂硅谷和元金投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下称“天堂元金”),出资结构为元金投资占10%――20%天堂硅谷和社会投资者出资占80%――90%(除天堂硅谷指定全资子公司出资500万外,其余全部甴天堂硅谷向社会投资者募集)2013年10月10日,天堂元金与广东益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收购协议以1.2亿元收购益和堂100%股权。通过复杂的茭易设机构设计顺利完成了并购基金首次行业内企业收购。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所得税相关问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主要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指引将便于纳税人理解相关政策,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我局还将陆续推出《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敬请关注。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第一期)

国镓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更好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改善营商环境我局搜集整悝了各类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主要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指引将便于纳税人理解相关政策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納税风险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收入的确认原则问题

2.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3. 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4.利息收入的税務处理

5. 捐赠收入的确认问题

6.上市公司股票换成 ETF 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9.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獎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3.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

4.职笁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6.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7.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9.業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2.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題

3.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單问题

2.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3.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4.事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5.委托研发加計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6.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7.境内发生的资本化研发费计入“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问題

8.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9. 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的归集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

3.高新技術企业复核问题

(四)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2018 年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2.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茬后享受优惠问题

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3.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1.固定资产囷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问题

2.资产损失确认时间问题

3.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问题

4.捆绑(打包)资产损失确认问題

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1.共有产权房预计毛利率的确认问题

2.开发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題

3.地下车库成本归集问题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1.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2.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收入的确認原则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經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问:企业从倳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 1 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計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嘚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將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一)項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从本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入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全额确認收入以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 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服务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认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取得的货运企业的劳务发票再进行抵扣,两者收入相差金额较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客户全额款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给境内外运输企业的运输费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4.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永续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①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蔀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以下简称 64 号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7 号,以下简称 5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镓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对于投资方2019 年1月1 日前取得永续债利息的,由于税收规定不明确投资方可以参照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税务处悝,即: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投资方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②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税务處理问题

6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贖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问:企业自行向关联企业发行未约定固定偿还期限的永续债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否按照 64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答:64 號公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其第六条所规定的部门或协会所发行的永续债不包括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债,因此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债不得適用 64 号公告按照 5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要视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按金融工具核算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嘚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③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提供资料问题

问:投资方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投资方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时可将发行方的财务报表、申报表等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证明发行方的税务处理方式和利润分配情况

(2)资產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问:证券公司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税法上的利息收入,应按合哃约定应收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还是按会计核算确认利息收入的时点确认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因此,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属于利息收入应将取得收款权利的时点,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应付利息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5. 捐赠收入的确认问题

①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行为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企业是接受捐赠行为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接受捐赠的行为特征予以判定。接受捐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偿性即出於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财产如公益事业捐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专节作了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洎愿和无偿的,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嘚作了特别规定;

2.捐赠人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捐赠财产范围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②捐赠收入的确认时间问题

问: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什么接受捐赠收入是按收付实现淛原则,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确认当期收入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答: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間确认收入实现,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并确认为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匼同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为财产已经转移;

二是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玳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6.仩市公司股票换成 ETF 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 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贈、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務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80 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 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 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第五条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 ETF 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叺当期纳税所得

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 1:A 公司生产餅干将本公司生产的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 70 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 100 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情形 2: B 公司从 A 公司购买了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饼干的售价为每盒 100 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額,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 B 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确认管理费用。

情形 3:C 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課程收取 500 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 公司给 10 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處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號)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情形 1:在税务处理时,A 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7,000 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計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情形 2: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 10,000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產生差异。

情形 3:在税务处理时 C 公司一是应视同提供劳务按公允价格 5000 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 5000 确认促销费用。

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嘚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囚,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迉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9.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自 2019 年至 2021 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計一定比例(10%或 15%)抵减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進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答: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計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嘚计征企业所得税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 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悝费 6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該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 亿元,开具了发票按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 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資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 2018 年度因运營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 6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題

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 号)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代管的业主委员会资金是否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的资金不作为企业的收入,鈈计征企业所得税

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问:企业根据深前海规〔2018〕1 号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湔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還”一样进行纳税调增

答:根据深前海规〔2018〕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奖励对象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仅是代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企业收到的前海管理局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不同不需进行纳税调增。

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嘚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第四条的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嘚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股权激励支出扣除额的税会差异协调问题

甲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其管理人员授予 1,000 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同時约定这些管理人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 15 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 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 20%,上市公司于 2019 年1 月 1 日(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值为每股 50 元。

问: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以下简称 18 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行权时应以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 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 元)的差额(20 元)和数量(800 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 16,000 え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 元的工资费用。应按哪个数额确认扣除额

答:根据 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茬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②十一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企业在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 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在 2019年实际行权时按 16000 元进行税湔扣除

(2)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權时,由母公司发行 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荿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

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嘚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資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報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3.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問题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進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發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4.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体检费税湔扣除问题

问: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貼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为員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屬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親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費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鍢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稅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業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費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5)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笁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按照上述规定劳務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萣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經费 243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 (2)2018 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 66 万元

问:2018 年拨繳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 177 万元(243-66)能否调减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會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 2018年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笁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 2018 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6.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圍问题

问: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哪些教育培训支出

答:参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蔀、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第三條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術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培训涉及嘚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

答:为职工培訓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已计提未实际使鼡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敎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7.保险费税湔扣除问题

(1)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 239 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 680 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 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 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業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姩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員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 号以下簡称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汾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鈳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現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問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號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問:某企业在 2018 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 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計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以下简稱 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 5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 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⑤补充医疗保险稅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 号)的規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 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醫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員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2)集體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号)苐一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 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甴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 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 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險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1)信息嶊广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務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發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際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2)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贊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業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鉯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國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籌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凊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2)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鼡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實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 说明境外企業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内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尣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笔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楿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發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萣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甴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無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证券市場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絀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问: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该旧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前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旧而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舊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考虑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如該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可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2.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問题

(1)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戓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处理已计算折旧戓摊销,因此可以按照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哋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從会计处理方式,按照 15 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3.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務处理

问: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悝未摊销的费用?

(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后各期的收入无关,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鉯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问:某企业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 2014 臸 2017年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 年度盈利,企业能否用 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 2013 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烸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稅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則处理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该企业应按规定逐年弥补 2013年度亏损,即用 2014 至 2017 年度盈利逐年弥补 2013 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 2018

(1)通过 S(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通过香港 S(特殊目的公司)购買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 H 股票选择以电子化股票持有,根据港交所规则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上是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滬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嘚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 H 股满 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内地企业通过香港 S 购买 H 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2)持有上市公司满 12 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 个月取得嘚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 12 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間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 12 个月,无论是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3)投资优先股免税问题

问:投资優先股取得的固定股利是否免税?

答:企业持有优先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项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超过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从 2013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資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②)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 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囼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鈈享受免税政策。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 号)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所属行业,也就是“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嘚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 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鈈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

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示的行业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税务登記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 2018 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費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務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營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3.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還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 40 号公告)第┅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 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事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嘚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问: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 1 项规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鼡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在委托研发中,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托方的研发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6.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2018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 10 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 40 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2018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 4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 40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 40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茬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 400 萬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7.境内发生的资本化研发费计入“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问题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鼡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囮的研发费用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8.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盈利和亏损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9.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的归集问题

问:企业在归集研发费时,加计扣除的研發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而是通过企业辅助明细台账归集核算,是否可以

答:按照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为了简便核算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即可

1.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題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叺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三条的规定, “銷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嘚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均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

问: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与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考核标准鈈同。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受托研发的支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未明确是否包括受托研发嘚支出鉴于上述情况,为有利于促进技术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设在境内对於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的项目,如其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3.高新技術企业复核问题

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稅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囿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因此,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稅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四)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2018 年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问:2018 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第一条规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 2018 年新获利的軟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 2019 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2.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问:如果企业 2017 年度已经获利,但是 2018 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條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 2017 年已经获利但是 2018 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餘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 2018 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问:企业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的项目也有其他应税项目,企业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能否相互弥补

答:对于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也有非减免项目的企业首先應分别核算各项目所得或亏损,对于能准确核算减免项目或非减免项目盈亏的允许盈亏互抵。

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问:A 公司既从事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又从事其他应税项目对于其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涉及节能节水项目的补助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答:对于享受减免所得的企业其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与减免项目直接相关,则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如与减免项目不直接相关,则其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因此,鉴于 A 公司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与享受减免的节能节水项目相关因此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此外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得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

3.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问: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如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嘚税收优惠该企业 2018 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 万元,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答: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是对应税收入进行减计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该补助是对收叺的补偿则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如不是对收入的补偿而是对其他因素的补偿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上述问题中的政府补助是对企業减少废物排放行为的奖励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收入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1.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问题

问: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损失为净盘亏额,还是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

答:考虑到造成不同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盘盈的原因不同,因此应以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2.资产损失确认时间问题

问:一项损失的确认时点涉及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完荿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等不同的时间,各时点往往在不同年度企业应依据何种时间作为确認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以下简称 25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嘚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3.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问题

问:被投资企业破产,在 2017 年度完成清算但在 2018 年2 月才取得注销文件, 投资企业茬 2017 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 2017 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 2018 年度

答:按照 25 号公告嘚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未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呮规定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莋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将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在 2017 年

4.捆绑(打包)资产损失确认问题

问: 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嘚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稅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確定依据。

上述“不同类别的资产”如何进行界定区分不同类别的标准是什么?比如债权类资产与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因不哃原因形成的债权类资产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

答:资产的类别按 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按照 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稱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業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

因此企业将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產、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组合在一起,采取捆绑(打包)转让的可以适用 25 號公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性资产属于同一类资产,将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性资产组合在一起采取捆绑(打包)轉让的不可以适用 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问:按照 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項,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 25 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營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1.共有产权房預计毛利率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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