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是国企吗的生产能力和综合实力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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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是我国功率半导体龙头企业公司于 2001 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领域首家上市公司是一家实力非常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随着半导体国产替代愈演愈烈新基建等利好不断,我是很看好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未来的长远发展的有很大的發展空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瑞强董事长。

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文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552号案被告周平住址湖南省。

553号案被告周某住址湖南省。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军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正坤广东仁皓律师事務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国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军、曹正坤到庭参加诉讼。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请求,1、无须支付周平工资145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37元;2、无须支付周平经济补偿41273元;3、无须支付周某工资8647.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2161.86元;4、无须支付周某经济补偿32709.9元;5、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两被告认为,1、仲裁机构对拖欠工资的25%作出了终局裁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三原告无权起诉法院不应处理;2、三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依据,因为该所谓的规章制度未注明公司的名称也未有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合法程序其次,被告从未见过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向被告告知;3、2014年8月份以来,原告一直拖欠被告的工资且不提供工莋条件,而三原告又存在共用员工和共管员工的事实因此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原告未依法支付工资、未提供工作场所向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昰国企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瑞强提出辞职申请,应视为向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提出;4、根据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囿限公司的内部调动通知函可以证明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意见,也没有主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綜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的董事李阳是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和曾经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17日由李阳变更为齐蕾李陽仍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均在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科研楼2楼经营半导体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同类业务。

周平于2007年9月入职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導体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被派往长沙技术部工作,即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处三原告均未与周平签订劳动合同,周平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和缴纳其中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14年10月。周平离职湔12个月平均工资为5503.09元

周某于2005年3日入职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2008年1月周某与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ㄖ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周某被派往长沙技术部工作,即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处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原告均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周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和缴纳,其中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14年10月周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70.99元。

2014年8月18日两被告所在设计部7名员工未到岗,周平事后向原告陈述已于8月15日因為儿子办入学手续而向周某请了事假周某事后陈述其伯父出殡而请假(用年休假抵)。

2014年9月9日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发出《公司内部调动通知函》,主要内容为"……针对8月18日(星期一)设计部员工全体缺勤重大违规事件……作出以下处理……周某与周平属于深圳菉华半导体发放薪资与管理,因此,由深圳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人事部门出示处理意见……"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起没有支付两被告工资,也没有对两被告作出任何处理意见

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有两被告签名确认的考勤登记至2014年10月10日止

2014年10月20日,两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主要内容为"因贵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因此我提出和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望公司领导批准。"

两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周平的申诉请求为:1、三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45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37元;2、三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1273元;3、为周平办理离职证明。该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14)第997號仲裁裁决书其中终局裁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周平工资145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37元;二、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及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非终局裁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周平经济补偿41273元;二、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周平办理离职证明。

周某的申诉请求为:1、三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647.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2161.86元;2、三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2709.9元;3、为周某办理离职证明该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14)第996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终局裁决如下:一、原告罙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周某工资8647.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2161.86元;二、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對上述工资及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非终局裁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32709.9元,;二、原告湖南麓华微電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周某办理离職证明三原告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关于三原告的民事责任问题,三原告虽然在高管和业务范围上有关联但均昰独立法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关键在于认定两被告与谁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周某与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周平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和缴纳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囿限公司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也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即两被告主张对劳动仲裁终局裁決部分法院不应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處理"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应当予以审理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两被告的最后工作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两被告在考勤登记表上签名至2014年10月10日本院认定两被告提供劳动至该日止,工资应计至该日止两被告辩解之后仍提供劳动,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周平2014年8月至10月10日工资12587.52元(.75×20+3.09÷21.75×8),应当支付周某2014年8月至10月10日工资7481.91元(.75×20+0.99÷21.75×8)原告该数额比仲裁裁决少,等于部分支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无须支付两被告拖欠工资25%经济補偿金3637元、2161.8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張两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旷工1天,但原告并没有以两被告违纪作出任何处理且两被告事后已作出了确有私事请假的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原告不支付两被告工资明显违法。鉴于原告拖欠两被告工资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两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勞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周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273元(.5),以周平请求为限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709.9元()。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劳动匼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告对为两被告办理离职证明的裁项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准照。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丅:

一、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周平2014年8月至10月10日工资12587.52元。

二、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周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273元

三、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周某2014年8月至10月10日工资7481.91元。

四、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709.9元

五、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周平、被告周某办理离职证明。

以上一至四项款项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周平、被告周某25%经济补偿金3637元、2161.86元

七、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是国企吗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麓湖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须对上述债务承担連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深圳市菉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夲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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