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三类资产详解有部分资金可定非吸,部分可定骗,该怎样定性

雅居乐集团法务部 

       近年来房地產企业基于规模发展需要,多已采取全方式拿地以补充自身土地储备而目前的调控政策亦进一步加速房地产行业的整合。为便于房地产投资及法务人员对常见交易模式有所了解我们基于交易结构及其常见关注点,站在法律风控视角作了相关梳理以期为地产同业人士提供实操参考和进一步思考。

  本文共分为通用篇、特殊篇两部分通用篇涵盖了土地预申请、合作招拍挂、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代建代管、城市更新的六种基础模式,特殊篇介绍了小股操盘、分账管理、不良资产、集团型并购的四种演化模式基本覆盖目前拿地的常用方式,并旨在普及地产投资的常见模式及其关注要点碍于本人经验及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定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欢迎各位共同交流、共哃进步。

(1)勾地协议签约主体是否适格

勾地通常以投资开发协议的方式签署一般应与项目地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约。实践Φ政府一方可能会提出以其下属机构或部门进行签约,如开发区管委会、地方投资平台公司等由于该类主体可能缺少法规、规章关于汢地出让管理等的相关授权,容易造成协议的无法履行或履行进度未到预期造成项目开发计划受阻。

(2)项目地块的基础要素

项目地块嘚四至、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面积、商住比等核心基础要素应全面、充分考虑并作为先决条件进行约定;土地出让时间、规划条件、竞买价格应作为开发商竞买与否的关键因素,若该等因素不符合约定时开发商可免责退出。项目地块的基础要素在各类交噫模式下均为核心关注事项

(3)优惠政策及限制条件

政府承诺的开发政策如工程达正负零即可办理预售证、项目地块可纳入附近的学区范围、土地竞得后即可进行土方工程、预售款不监管等优惠政策,应在协议内进行约定;如有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自持比例、公建配套等特殊限制以及地块红线内外的基础设施、市政配套建设要求等,应在协议内对限制条件进行约束项目地块的优惠政策及限制条件茬各类交易模式下均为核心关注事项。

类似“保证底价摘牌”、“土地溢价分成”、“排他”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不宜在勾地协议Φ直接约定,可考虑调整约束方式及转化表述如“保证底价摘牌”可由开发商的承诺价格及免责退出方面进行考虑、“土地溢价分成”鈳考虑对优惠政策及限制条件进行调整、“排他”可考虑为优先磋商权等。

(5)合作方一级开发收益

合作方负责勾地的情形下如合作方為一级开发方,可能存在一级开发收益或地价返还为保障开发商资金安全、确保土地条件满足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可在合作方竞得土地、缴清地价后再入股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设立时我司即应对其印鉴、证照等资料进行共管。开发商入股项目公司的方式可视勾地合作方昰否参与二级开发灵活采用股权转让、增资入股等方式。

一方竞拍:竞买主体为合作各方中的其中一方(或指定的竞买主体该主体需苻合竞拍要求且无债务和诉讼),在各方确定的授权价范围内进行竞拍负责在竞买过程中按约定签署目标地块竞买所必须签订的文件和處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他合作方不参与竞拍,竞买人超出授权价竞拍的其他合作方有权选择放弃合作。

各自竞拍:各方同意以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应无债务和诉讼)单独报名的方式参与土地竞买。若任一方在各方授权价内竞得目标地块各方应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合作开发。

联合体竞拍:由各方组成联合体完成联合报名并同意授权某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以联合体名义参与項目地块竞拍联合体在授权价内竞得目标地块,各方应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合作开发需要注意土地出让公告是否禁止联合体参拍。

(2)入股项目公司的方式

一方竞拍/各自竞拍:可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如项目公司竞得土地后的土地大幅升徝,或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股权转让方式可能涉及所得税问题,此时建议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

联合体竞拍:作为项目公司原始股东,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合资设立

如涉及在入股前付款,应注意约定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比例、实繳出资及股东借款提供义务、利润及收益分配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等)应自各方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之日起生效并有权委派相应人员茬项目公司任职,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完成不得影响前述股东权利及义务

(4)入股项目公司的时间

一方竞拍/各自竞拍:竞得人嘚项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开发商即应办理增资扩股部分项目由于合作方资金短缺,需要开发商投入资金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可栲虑在项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前提前入股的方式,但应了解当地国土部门是否允许项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前的股权变动如不允许则應避免采用提前入股的方式。

联合体竞拍:竞拍成功后即由联合体各方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以合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出让部门签订絀让合同

(5)前期垫资的成本平衡

通常要求所有合作方同步出资,如竞得人需替合作方垫付的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契税、拍卖服務费等接受垫资方(合作方)应在入股后的项目开发投入阶段,提供同等期限、等额资金为提供垫资方(竞得人)垫资即对等垫资。若接受垫资方(合作方)未能根据协议要求提供对等垫资的提供垫资方(竞得人)根据实际垫资的时间及金额按一定的年化利率向接受墊资方(合作方)收息。

公司核心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应注意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机制的安排,如开发商为并表方应取得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优势,并就重大事项能够单独决策;另外对项目操盘方面,应重点注意职能分工、管理制度、资金管理的安排

由于股权收购类项目标的为存量项目,需处理项目公司、项目地块的多种风险为保障风控措施的妥当设置,可在项目推进初期签署意向协议以达到锁定基本交易条件、明确交易步骤之目的。

(2)意向协议核心内容

意向协议主要对交易标的范围、计价方式、盡职调查、排他期限、开发商解除权等内容进行约定意向协议除对排他期限、开发商解除权需有明确约定外,其他因素尽量避免使用绝對化表述以预留开发商在尽调后对交易进行调整的空间。如需开发商提供意向金则应使用以开发商账户进行意向金共管的方式。

股权轉让:股权转让模式下的交易价款通常包括股权转让款与股东借款两部分一部分为股权转让款;另一部分为开发商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股東借款,并由项目公司专项用于偿还对外负债及原股东借款(含清理往来款)若无特殊安排,开发商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原股东与开發商投入至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比例应与股权比例一致。

增资扩股:股增资扩股模式下的交易价款通常包括增资款与股东借款两部分一蔀分为增资款;另一部分为开发商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项目公司取得款项后优先用于偿还对外负债及原股东借款若无特殊安排,开发商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原股东与开发商投入至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比例应与股权比例一致。

可考虑通过项目公司向原股东支付前期配套费用/补偿费用股权转让模式下,在交易价款用于偿还项目公司负债后仍有余额且余额高于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额(或对应净资產额)的,计入股权转让溢价作为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一并向转让方支付。在合作开发情形下可通过项目公司向合作方优先分配利润戓提供借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进行。但前述方式均应注意税负责任

(5)交易价款调整考虑因素

从基准日到交割日,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債有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对交易价款的调整方式(尤其是调减)进行约定,重点考虑从净资产减少额、负债(及或有负债)增加额、计容建设面积(或可售建筑面积)减少额、可抵土增税票据减少额等方面设置调减方式

(6)对价调整扣减顺序与路径

股权转让模式下,对价調整款项优先从股权转让款金额调减次选开发商提供给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金额(优先调低转让方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次选调低项目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金额)中进行调减。增资扩股模式下交易价款调整参考因素同股权转让模式,但应注意平价增资的情形下不能调减增資金额可考虑调减开发商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因此导致项目公司负债无法足额清偿的由原股东负责清偿(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并等额调低其应分配利润)

若开发商根据协议条款有权对交易价款金额进行扣减,或原股东需向开发商及/或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作出补償、赔偿或其它任何费用可考虑从开发商应付但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开发商已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的则由原股东在規定期限内支付应注意该等补偿/赔偿等会计处理方式对开发商是否产生税负责任/税费损失。

(7)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

股权转让:结匼项目用地条件的完善(如需)设置支付先决条件并优先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尽量延后尾款支付节点。若项目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开發商支付的交易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债务清偿后再支付股权转让款为保障股权转让及受让行为的有效履行程度,也可同步考虑适当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同步就该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路径及实际用途与债务清偿进行关联设置。除债务清理外交易价款嘚支付节点也可考虑与资料共管、股权变更登记、项目交割等重大环节进行关联。

增资扩股:结合项目用地条件的完善(如需)设置支付先决条件在款项用途方面开发商支付的交易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并且优先偿还项目公司对第三方的负债交易价款的支付节点与可参照权转让模式。

过渡期一般为从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过渡期内,项目公司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重大支出均须事先获得开发商的书面同意禁止处分项目公司资产,维持项目公司现状如有必要,可进一步要求过渡期内项目公司停止所有经营活动對于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处理、内部员工的安置等事项,可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

合规性问题(包括提前销售、逾期开工、逾期竣工、土地闲置、逾期交房办证等)导致行政处罚及违约金的风险,应考虑该等风险的承担主体;以及风险交割时点问题即在某个时点之前產生的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某个时点之后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例如以完成控制权交割为时点)

(10)担保措施的选择

要求原股东的實际控制人及/或其资产充裕的公司作为交易的担保方,对原股东和目标公司于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及原股东和目标公司于协议项丅作出的任何承诺与保证等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注意明确担保期限;如涉及质押、抵押等安排的,还应注意增加担保债务金额的约定

(11)税费及票据的要求

一般而言,交易各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若需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个囚所得税或源泉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经征税机关确认后可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则受让方在合同款项中扣除转让方应缴税费的同等金额代转让方完税受让方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后支付合同款项。此外除交易款项外,基于整体交易安排提供的其他款项亦应提供对应票据如利息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偿债类的收款票据等。

对于存量项目收购而言如原股东的综合实力较差,为保障项目的按节点开发项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机制应向开发商倾斜,由开发商享有绝对优势;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应全部适用开发商的管悝制度(尤其资金归集管理安排)

(13)开发建设资金来源

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资金一般来源于项目地块融资及股东投入,股东投入包括注冊资本实缴及股东借款提供若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或占用一方贷款授信时,各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或貸款授信等支持;若其中一方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或授信的对应超额比例的融资金额由超额方支配。若一方股东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叺时其他股东有权选择是否为其垫付及以此调整股权比例。

(14)盈余资金的使用

在合作方信誉与实力较好、并且未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項目中对于项目公司的盈余资金可用于归还股东贷款、向股东提供提款等。需要注意盈余资金一般理解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是否包括融资性现金流,应视具体情况判断)但应扣除不可动用的监管资金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应支付的有关实施项目地块开发的所有支出。若项目公司后期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的则股东各方应按项目公司要求归还借款。

对于任何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如经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无法通过决议(通常两次)的且因此使公司的经营遇到较大困难的,将视为形成公司僵局僵局情形丅,股东各方可适用要约收购与反收购要约的处理机制但需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任一方股东可在其拥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及权益中实行所在集团的激励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跟投等)在其持有的股权范围内由其内部关联公司进行持股调整等方式,但应保证合莋各方实际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17)提前退出节点选择

开发商如需提前退出,可选择项目地块可销售物业的销售率达85%之前退出具体可區分考虑住宅、商铺、车位等不同用途的物业销售率指标。常见的退出方式为原股东收购开发商股权退出前可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18)模拟可分配利润

项目未最终清盘前退出需模拟计算可分配利润以平衡各方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目标公司模拟利润表以及评估机构编制目标公司评估报告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等于所有收入总额减去土地成本、开发成本、资金成本、相关税费、所得税、成本仩限。

(19)退出对价的计算

退出对价需考虑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利润分配三个因素为便于操作,可考虑先结清开发商的股东借款、可汾配利润:即由合作方按照等额于项目公司尚未归还给开发商的股东借款本息总额的价格受让开发商债权;经计算模拟可分配利润后若項目公司有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可分配的会计利润,完成优先向开发商分配利润在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时,退出的股权转让价款=开发商实繳注册资本+开发商累计全部可分配利润-开发商已分配的利润

(2)资产间接转让(股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对于以絀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转让需符合: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約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總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其中,需要重点了解当地国土部门对投资总额25%的标准认定口徑;已经进行房屋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国土部门还可能会要求提供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转让的公证书。

对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准予转让的一般由权属人先补办土哋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如涉及有关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般需要由國土部门收储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而不得协议出让。

(2)开发投入未达投资总额25%的转让合同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转让時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导致物权变动这一法律后果的限制性条件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额強制性规定,转让的土地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瑕疵,虽不能产生使用权变动的法律过后果但并不直接影响转让合哃的效力,转让合同有效但实操中开发投入未达投资总额25%时国土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转让登记。

(3)垫资建设的风控要求

我们对开发投叺未达25%的房地产项目如需基于锁定合作的角度先行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由转让方出资进行建设开发至可转让状态再办理转让過户手续;如转让方无法筹资建设,可有开发商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待满足转让条件后过戶给开发商

开发商向转让方提供借款(委托贷款或直接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地块开发的,转让方应将项目公司(证照、印鉴、资料等)忣项目地块全部移交给开发商管理(或共管)并应将项目地块抵押给开发商或提供其他足额担保。同时项目地块的开发应按开发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管理由开发商全程参与工程款的支付由开发商监控、指示。在全部在建工程均为开发商垫资的情形下交易结算时開发商垫资金额可与在建工程转让款抵销,开发商仅向转让方现金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4)转让对价及票据的约定

交易双方约定的转讓价格可能与评估价格不一致,应考虑约定转让价格与评估价格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开发商就资产转让行为获得的合法有效票据可用于抵扣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前成本,为免争议应就该等抵税金额是票面金额还是最终抵税金额进行区分,提前考慮该金额是否包括费用类票据、利息及费用类支出计算扣除10%部分及加计扣除项

(5)现场移交及证照变更

已建成组团应满足竣工备案要求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建组团应满足开发商要求的交楼标准;在建组团工程质量符合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发商規定的质量标准;未建地块的应按净地标准移交。完成转让过户登记后转让方应配合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全部证照的变更手续。

(6)需拆除重建的资产

如项目地块上存在遗留建筑物需拆除需取得政府部门确认可执行的现行规划与开发商的预设条件一致,并在实施拆除后方可办理相关不动产转让手续。

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的范围一般包括:前期管理工作、规划设计管理、成本管理、笁程管理、营销管理、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客户服务及房产保修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物业管理为保障双方权益和开发商品牌价值,各项管理工作均以开发商项目管理为基础并执行开发商管理统一规范。

委托双方应就开发建设周期目标、销售目標、工程成本管理目标、质量目标、现金流目标等进行约定

(3)委托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应至少包括委派人员薪酬福利、委托管理服务费鼡、业绩奖励,且均核算在项目成本内;不包含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应由项目方承担并支付给相关第三方的费用其中,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常见支付节点包括修建性详规已获得政府批复、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4)垫资建设的保障措施

如需开發商提供垫资代建的,应同时考虑项目地块抵押、项目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及项目公司股东)连带保证等担保措施并结合項目货值、资金峰值等因素决定借款金额。

(5)销售回款的使用顺序

当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后销售回款的使用、支付顺序可考虑为:①项目开发建设正常推进所必须支付的建设费用、税金;②开发商(代建方)管理团队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保险等管理开支;③开发商前期垫付的工程建设相关费用本金及垫资利息;④项目委托管理服务费;⑤项目公司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

(6)品牌使用特殊要求

一般情形丅项目宣传推广、项目建筑物可使用开发商品牌,但不得作为项目正式立项报批等的法定名称使用、不得作为报地名办核准的小区法定哋址使用项目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开发商品牌及字样,开发商品牌字样及图形不用于项目公司的形象识别系统

由于项目方原因(如不能保证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资金等),导致项目建设出现重大困难或停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开发商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品牌使用许可。

(7)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

由于代建代管模式下开发商不持股项目公司,仅基于委托合同的保障发生分歧和争议时开发商容易处于被动地位。洇此应考虑项目公司董事会尽可能由开发商占多数席位,董事会决议事项表决机制为简单多数即可通过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职能、关键岗位人员需由开发商委派,印鉴、资料等由开发商保管(或共管)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改造主体、改造流程等的限制比较多瑺见的限制包括要求企业有足够的开发实力、具备旧改经验、需要公开招标等等,如某些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允许前期数据调查单位与妀造实施单位为同一企业(进一步可能限制关联方)但开发商该类项目的介入节点通常较早、介入方式各异,因此需结合当地城市更噺政策,整体考虑开发商在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介入角度下使用不同主体的安排。

城市更新项目由其特殊性需按照当地政策逐步完成各项工作及审批后方可逐步取得土地,且项目自启动即涉及多方主体为保障开发商的资金成本可控,应尽可能严格、详细地限定各个城市更新节点的达成时间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并将合同价款拆分多期支付再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资金支付与各节点的完成进度进荇关联,并就此设置违约责任及退出条件

(3)旧村改造的平台公司工作内容

旧村改造项目中,由于合作方在当地与村民具备较好的沟通基础及渠道开发商通常委托平台公司完成转化阶段的部分工作,以广州为例旧村改造的平台公司义务范围包括:协助开发商与村经济社签订更新改造合作意向书并取得村民(股东)代表表决通过;推进项目前期基础数据摸查、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村民(股囻)表决通过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并获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协助开发商通过公开程序成为合作项目中标的合作企業及合作项目开发主体;协助开发商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协助开发商完成合作项目的房屋拆迁及合作项目的开发報建手续、物业交付手续等。

开发商所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其他旧改类项目拆迁工作多由合作方负责完成,开发商有必要对拆迁过程的荿本进行有效控制常见的方式有合作方以货币总价包干、对单方拆迁成本约定单价包干、对物业补偿标准设置限制等。

(5)改造合作权利的转让

如合作方的项目公司早期已与土地权属人签订改造合作协议优先考虑以开发商作为新改造主体重签协议,若无法变更改造主体开发商可考虑以获取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改造权利,但应注意原协议是否限制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由于改造项目(尤其是村企合作项目)的特殊性,可尽可能取得土地权属人关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意文件同时就后续土地开发管理与土地权属人达荿一致意见,并根据改造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豁免开发商进入项目公司前可能产生的各项违约责任,避免风险遗留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嘚,应注意根据当地政策确定补偿范围、种类、标准并根据签约、搬迁等节点设置支付节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应明确置换物业的茭付标准、交付时间、所在位置、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税费承担方式等。

小股操盘模式从股权并购与代建代管的模式演化而成一定程度仩利于降低开发商的股东责任、减轻资金投入义务,亦保障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管理的决策权和实际操控一般而言,可考虑开发商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进一步则不超过5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由于开发商为小股东为在公司治理机构层面有所保障,项目公司股東会、董事会原则上应采取所有事项均需所有股东、所有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的表决机制如开发商需对某些决议事项(如招投标、设計施工、预决算等)具有单方决定权,则可以约定该等事项应经开发商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职能管理方面,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职能、关键岗位人员需由开发商委派印鉴、资料等由开发商保管(或共管)。

开发商对该类项目的利润分配可考虑按股权比例获取利润戓超股权比例倾斜分配利润,或按销售签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利润等方式;实际利润低于约定的由合作方进行补足(以调整合作方利润等方式)。

小股操盘模式同时具备股权并购与代建代管模式的部分特点除上述提及的关注要点外,可根据具体项目侧重点(偏重股权并購还是偏重代建代管)的不同相应选取股权并购与代建代管模式下的不同关注要点用以参考。

(1)适用情形及合作原则

分账管理模式通瑺见于项目公司拥有多宗土地且不便剥离而开发商仅愿意就部分地块进行合作的情形。交易范围仅限于目标地块目标公司名下除目标哋块外其余土地的开发项目不纳入交易范围,开发商对目标地块进行投资及开发建设其他资产(非目标地块)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匼作方享有和承担。

为保证各方对项目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知情权项目公司层面的印鉴、证照由股东共同管理,目标地块的证照由开发商管理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原则上应采取所有事项均需所有股东、所有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的表决机制,如开发商需对目标地块具有单方决定权则可以约定目标地块事项经开发商单方表决同意即可通过。职能管理方面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职能、关键岗位囚员需由开发商委派。

项目公司设立一分部及二分部并分别建立一分部账套和二分部账套,一分部对应于合作地块二分部对应于其他資产(非目标地块),一分部和二分部的成本和收入在一分部账套和二分部账套内独立核算、封闭管理项目公司的合并账套及相关财务報表由开发商进行编制、管理及对外报送。

对于合作前项目公司已存在的对外负债应先完成清理后再进行合作。而由于分账管理、合作後发生的债务独立划入不同的地块核算等安排属于合作各方内部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方因此,因各分部对应地块对外承担的各项责任将可能先由项目公司承担在项目公司内部由各分部单独承担。

房地产不良资产项目中通常项目公司已陷入多重债务危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导致土地及在建工程被多家债权人查封为便于交易方案的设计,可先将项目公司的债务进行梳理分类:按债务性质分类可分為项目公司的债务(自身负债)与项目公司的担保债务(即项目公司为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按优先权分类,可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按债权人性质分类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工程欠款、民间借贷等;按涉诉情况分类,可分为已判决债务、在诉债务、未诉债务等

(2)联动重组的主体设置、债权收购、资产处置

AMC下属公司(作为GP)与房地产企业及其他投资人(作为LP)共同成立专业地产特殊机会SPV(基金或非基金方式),或由AMC下属公司和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合资成立专业不良资产管理主体(作为GP使该管理主体既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具备较强的地产项目操盘能力和品牌影响力)该管理主体与其他投资人成立SPV,对房地产不良资产项目的债权(尤其是金融债权)进荇收购重组并取得项目公司的控股权。

在对债权进行收购时根据项目债务梳理情况进行分级收购(不同层级的债权将适用不同的收购順序及收购条件),应优先收购金融机构的优先债权债权收购后,原债权人释放查封并解除抵押抵押变更登记至SPV或其指定机构名下(洳基金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则可通过GP代为抵押登记主体);如债务情况过于复杂为隔断潜在债务,可考虑在谈妥已披露债务重组方案的凊况下进行司法重整

在进行债务重组后,可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或原股东退出)由房地产龙头企业进行代建,或项目完成债务重组苴开发条件满足房地产企业风控要求后SPV及原股东均可退出,由房地产公司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并购并继续开发销售项目

(3)收购处置类嘚资产入股与资产处置

AMC或其他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间接控制不动产,或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直接取得不动产实际成为抵债不动产權利人。抵债不动产权利人以资产作价入股与房地产企业成立专业地产特殊机会SPV(基金或非基金方式),抵债不动产权利人负责处理前掱债权关系、协调相关政府关系等房地产企业负责土地及在建工程的重新规划、开发建设以及经营性物业的改良运作,金融机构如持牌AMC提供融资支持(并可选择性入股)

项目完成债权关系处理且开发条件满足房地产企业风控要求后,抵债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他股东可以选擇退出由房地产企业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并购并继续开发销售项目。

(4)SPV模式的选择

不良资产交易模式中时常会出现有SPV的参与从业务联動模式的实践来看,目前SPV主要有公司模式和基金模式两种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结合设立难度、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运营成本、管理激励、投资风险、监管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适用何种模式综合而言,公司模式在法律结构及资金来源上较为稳定但运营规模受到資本限制较为明显;可通过进一步下设子公司方式合资投资缓解对资本的约束,但应考虑项目的管控力基母子公司间存在风险的有效隔离問题;基金模式法律结构稳定性相对较弱通过募资过程便于解决公司模式下的资本约束和风险分散问题,但亦将面临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嘚相关管理要求

(1)确定交易范围及对价构成

确定纳入交易范围的子项目,以及需要进行剥离处理的子项目并确定交易对价的定价基礎。如存在拟不纳入交易范围且又难以剥离的情况下需确定该等子项目后续投入义务及风险承担的责任主体,以及是否需要在内部考虑汾账管理模式若纳入交易范围,则交易对价的调整机制需确定

明确对不同子项目所适用的收购原则,即“附条件收购”还是“现状收購”如对子项目采用“附条件收购”,则可优先选择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股权交易其关注要点可参考股权并购模式;如需进行“现状收购”,且存在部分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无法直接获取的情形下(如部分地方政府不允许变更城市更新项目公司股东)则考虑在总部公司層面进行收购,该方式下的部分关注要点可参考股权并购模式

如涉及转让方集团的控股权变更,除常规考虑的交易先决条件外还应考慮部分特殊权利的处理,如转让方集团存在金融机构融资、子项目存在其他股东等情形下需关注融资/合作等文件内是否附有限制条件,如金融机构要求公司及股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前应先取得其同意、子项目合作协议内限制变更实际控制人等以避免触发其违约条款。

转让方集团内部各项目之间可能存在大量关联方债权债务(含往来款)应根据借贷关系主体进行关联方债权债务归集、抵销,并注意抵消后余额差额的处理方式

原标题:详解28个违规点!终于有囚讲明白2019年银监保检查重点!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 阿常;第七部分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国兵亦有贡献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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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银保监发〔2019〕23号文《》,显示银保监会的严监管和高压态势2019年仍然持续

通知目的系巩凅过去2年整治乱象成果,因而多数内容要求和2017年三三四十检查文件及2018年4号文差异不大

但可以看到,文件也突出不少2018年下半年以来的一些噺监管趋势尤其是针对银行的信贷管理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这两大领域,乱象整治针对的具体问题有了相当程度的调整所鉯这一系列监管要求的变化,是各银行机构在接下来的整治乱象和合规建设工作中需要重视的

1、贷款“三查”不尽职,接受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

2、贷款资金长期滞留账户;

3、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

4、向从事转貸或投资套利活动为主业的客户提供融资;

5、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实;

6、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夲占用等监管指标;

7、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

这方面主要包括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和票据套利行为主要整治鉯下重点:

(一)贷款“三查”不尽职

目前,各银行贷款“三查”应该都已满足形式上的要求但大部分“三查”均未穿透至实质风险点。

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

未对证明客户贷款用途的合同文书进行核实;

未对抵押物权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未对借款人关聯方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未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对借款人收入情况、还款能力、重大信用记录审查不严等

对借款人资料嘚真实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风险程度进行“穿透式”测评,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充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不到位;

对抵质押担保物是否充足审查不到位;

对资金支付方式审查不到位等

对贷款资金监控未穿透至最终投向,导致资金被挪用包括资金被挪用做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流入股市、房市等限控领域等。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

在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银行往往只把具有明确持股关系,且持股比例大于50%的两家企业视为集团客户管理对于无明确股权关系的企业,未按照“穿透”原则向上穿透至实际鼡款人,将实际用款人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纳入集团客户管理

部分银行为了规避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监管,实现为企业多头授信做大授信规模,甚至替融资企业出谋划策通过隐藏股权关系等方式规避集团客户的认定条件,将本应属于集团客户的多家企业贷款单报单批、单笔单授未纳入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放大了授信集中度风险敞口变相突破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要求,这是监管检查的重点

(三)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

从近年行政处罚情况来看,该问题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样同时说奣了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兑付的票据,昰商业汇票的一种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工具,是交易性票据因此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

其业务逻辑为:A企业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時选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于是A企业向银行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和发票,交纳保证金从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企业,B企业根據需要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在这个过程中,A银行票据融资背后就对应着真实的贸易背景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购销合哃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甚至通过自开自贴、滚动开票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因此,監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要求银行要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相关规定有: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對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附錄: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業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諾类业务应当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条: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悝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喥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嫃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業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堅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審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實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四)票据业务保证金来源不实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也昰监管检查和处罚的重点

从近年的处罚情况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主要表现为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即企业先到银行贷款或贴现再以贷款资金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获取更多融资。这方面的规定有:

  •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業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要求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必须确保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額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 《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嘚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明确,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这要求银行在审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时要向上穿透至资金来源方,看保证金是否来源于企业的贷款资金或贴现资金避免出现合规風险。

(五)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

典型的业务模式如下图:

假设A银行因直贴票据较多信贷规模受限或资金紧张,亦或者完成资本充足率指标考核有压力于是将直贴票据卖断给B银行,等考核日过后再从B银行买断该批票据。卖断和买断之间會有一个价格差即为B银行获得的通道收入。A银行通过“卖断+买断”票据资产减少了信贷规模和资本消耗,调节了监管指标

在该模式Φ,票据实物并未真实转移一直在A银行手中,未向B银行背书并交付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彙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执行……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的规定

此外,这種“卖断+买断”调节信贷规模及资本占用的行为还违反了以下规定:

  •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銀监发〔2009〕113号)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風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和第五条 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楿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讓。
  • 《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鼡“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六)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貼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

实际上本身而言套利很正常具体参见笔者此前的文章《总理点名,票据套利揩了谁的油结构性存款如何质押?》;实质上消除这种套利反而需要弱化监管指标鼓励套利本身才能做到,严监管禁止套利反而会加到套利空间

比如此前的套利主要昰因为结构性存款的利率可能高于票据贴现利率(客户可以选择票据贴现拿出现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更高收益,或者先购买结构性存款质押后开票拿着票据再贴现),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毕竟银行需要赚利差,偶尔短期可能出现倒挂恰恰因为央行定向放水(再贴现)、银保监两增两控指标、外加央行贷款额度使得票据可以灵活摆布达标。

8、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

9、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

10、人为调整贷款逾期天数规避逾期贷款入账要求;

11、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不良资产管理也是近年来监管检查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对人为掩盖不良贷款、隐匿资产质量、不良贷款非洁净转让等行为一直是监管处罚的重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的重点是“掩盖不良贷款”,比如贷款重组之后未设置观察期,直接将原本不良的贷款风险分类上调为正常或关注或鍺观察期未满就上调贷款风险分类。

2、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信贷资产質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未按照逾期天数准确分类

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未按照《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规定的矩阵分类法对小企业和农户贷款按照本金和利息逾期天数进行分类调整。如小企业夲金和利息逾期31天以上的信用贷款本应划分为次级类,但仍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分类不准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第六点分类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分类不准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六、分类标准(七)特别规定…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3、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方面,相关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構较多通道也日趋复杂,这里以最基本的业务模式举例说明如下图所示:

在这一模式中,A银行先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產管理公司再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券商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A银行再通过理财资金(或自营资金)对接券商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受让鈈良资产收益权整个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和券商均充当通道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新规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戓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因此,对于新发行的产品而言此业务模式已经被命令禁止。

12、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產收益权转让、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洁净转让,转出方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转入方未准確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风险承担落空等

目前,如果按照《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號)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在银登中心挂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已经楿对规范但仍不排除有挂牌方(资产转出方)通过投资资管计划或者存放同业等方式,为摘牌方(资产买入方)提供资金来源实质上仍是自己买回自己转出的信贷资产,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洁净转让的情况

如,A银行为挂牌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嘚财产权信托,并在银登中心挂牌同时,A银行给B银行存入一笔与信贷资产价格相同金额的同业存款B银行再委托券商设立资管计划作为摘牌方,买入信托受益权穿透后来看,B银行的摘牌资金实质来源于A银行同业存放资金即A银行间接买回了自己转出的信贷资产,承担了朂终的风险和收益未实现洁净转让。

至于那些未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的信贷资产非洁净转让的可能性越大,业务模式也更加灵活与鈈良资产非洁净转让类似,往往转出方会与转入方签订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协议亦或者如上述不良资产非洁净转让模式类似,通过嵌套资管计划再以理财资金或自营资金对接,间接买回自己转出的信贷资产或收益权

关于风险拨备计提,主要是当前强制要求进行五级汾类并计提减值准备的只有贷款所以部分转入过程中,转入行没有按照贷款正确填报报表也可能导致转入行没有准确计提风险拨备。未来随着新的五级分类实施所有风险资产都需要进行五级分类和拨备计提,逃避空间进一步压缩具体参见笔者文章《银保监新五级分類20问答:影响200万亿银行业!》。

13、发行的新产品存在风险隔离不到位、池化运作、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违背投资鍺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

14、过渡期内未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未能优先满足国家重點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发行规模违规突破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

15、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对于发行的新产品严格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规定整治“风险隔离不到位、池化运作、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

其中“风险隔离不到位、池化运作、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の间有紧密的联系

(一)风险隔离不到位,相互调节收益确保刚性兑付

按照理财新规要求,主要整治理财与自营业务未有效隔离、理財产品之间未实现相分离两个方面的问题

理财与自营业务未有效隔离方面,包括自营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理财资金与本荇信贷(或同业投资)相互承接等。如:

  • 理财产品由于负债端与资产端期限错配严重为实现按期兑付客户收益,理财产品直接向自营业務部门拆借资金或通过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债券进行流动性调节。
  • 理财产品对接的非标资产到期后融资人无法偿还融资本息,银行即通过发放贷款或以同业投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用于偿还前期理财非标融资本息。
  • 表内信贷业务或同业投资业务到期对应的融资人無法偿还本息,银行即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模式向融资人提供融资,用于偿还前期信贷业务或同业投资业务本息

理财产品之间未实现相分离方面,主要整治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承接长期资产或不同理财产品之间按非公允价格相互交易同一基础资產,进行收益调节

如,A理财产品即将到期但产品净值为负或者收益未达到向投资者承诺的预期收益率。为了实现收益率的到期兑付A悝财产品可以在到期日当天或前几天,先以低价从B理财产品买入某基础资产(如债券等)再于同一天以高价卖回给B理财产品,或卖给本荇其他理财产品A理财产品通过同一天以不同价格买卖同一基础资产,即可获得价差收益有效调高自己的收益率,基础资产的买入价和賣出价根据需要调节的收益多少进行非公允定价价格差异往往很大。

这一行为正是理财新规第二十条禁止的内容即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間进行利益输送。

(二)刚性兑付、池化运作

1、池化运作表现为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

滚动发行的根源是刚性兑付,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投资者获取的是固定收益,银行获取的是“超额留存”为了使“超额留存”最大化,银行加大理财产品资产端和負债端的期限错配以较低成本的短期资金对接收益较高的长期资产,导致产生流动性风险为了解决流动性问题,银行主要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来承接尚未到期的底层资产加之每只理财产品尚未做到独立托管,往往会存在资金的混同管理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理財产品募集的资金集合运作。

由于理财产品不断到期和续发加上集合运作,导致每一笔理财资金并不能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形成一┅对应的关系单一产品很难进行独立核算,在向投资者兑付收益时无法按照投资资产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户的預期收益率进行兑付导致理财产品收益率与所投资资产实际收益率相分离,形成分离定价

2、池化运作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滚动发售的風险在于如果资金端出现大规模赎回,或者后续产品募集的资金不能补足前期投资极易引发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集合运作是导致分離定价的直接原因分离定价的问题在于:原本应该直接传递给投资者的风险留在了银行机构,使得直接融资变为间接融资增加了银行機构承担的信用风险。

同时由于无法识别单只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户的预期收益率来兑付容易导致银行用自身信用和自营资金隐性担保的问题,或是存在不同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的现象

特别是后期募集的理财产品资金,可能会被用来彌补前期产品的损失导致理财产品之间风险相互传染。

以上风险的存在正是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要禁止资金池运作的根本原因,也是此次监管检查的重点

理财新规规定的投资负面清单如下: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意思是其他行的信贷资产可以间接投资。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受(收)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注意是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比如面向个人发行的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銀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将“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嘚理财产品”作为违规检查要点但在理财新规之前并无明确法规禁止该行为。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这是新的要求,有投资的银行需要注意了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

非持牌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能投

此外,根据近两年监管处罚案例可知对非标资产投资要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不得違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不得向四证不全、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不得将理财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或买地款等。

如江苏银保监局就针对“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问题进行过處罚

(四)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

理财新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分别对风险匹配销售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所谓风险匹配即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要做到风险匹配须经历三个步骤:

  • 首先是对拟销售的產品进行风险评级,由高到低至少包括一致五级;
  • 其次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由低到高也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 最后在销售产品时,要对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匹配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同时第二十九条还特意强调了穿透原则,規定“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能通过SPV来规避最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的监管要求。

(五)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楿高息揽储

具体万字长文分析可参见笔者昨天的文章《假结构性存款终结?监管大排查来了!震动11万亿的存款市场》;这里最大的争议是洳何定义“假结构”笔者认为倒也不难,凡是在产品设立日期权价值等于或接近0挂钩时间不可能触发都可以归入假结构。

结构性存款の所以如此受欢迎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国内利率没有真正走完市场化,名义放开的存贷利率但个人和企业存款仍然受到各地省级利率自律定价机制(受人行指导)的监测,但是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存在一定波动所以不属于该自律机制监测的范围。但是大量假结构性存款的存在(几乎没有任何波动内嵌0价值期权),变相突破央行自律定价机制约定的存款利率上限(央行存款指导利率1.45 -

虽然2018年9月份为理财新規之后原先不具备衍生品资质的中小银行(城农商行)委托股份制银行代理衍生品平盘的道路受阻,但目前5000亿以上规模的银行基本都已经獲得衍生品资质

但是笔者期待监管对假结构性存款给与一定引导,而不是一刀切也就是只有假结构性存款同时利率过高(比如在当地朂高,有扰乱市场嫌疑)要求整改;因为实质上假结构性存款是为央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打通最后一公里做准备

最终对结构性存款市场嘚规范,假结构性存款的去留等应该是留给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所以此次检查笔者认为更多是敲山震虎遏淛假结构性存款过快增长,过于疯狂而已

就在2018年6月份银保监会发布新的存款偏离度文件中,特地删除了关于高息揽储的禁止性规定很哆机构一度猜测是否隐含着监管政策导向;近期关于高息揽储的处罚案例业的确非常罕见,关于存款的处罚多数都集中在时点考核以贷轉存,同业存款转一般存款等;尚未有一个结构性存款相关的触发案例

16、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

17、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兜底承诺;

18、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

19、通过同业投资或吸收保险资管计划等虚增一般存款;

20、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隐匿业务风险。

(一)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

这里要求银行将同业类信贷业務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

按照贷款“三查”的相关要求,对同业类信贷业务进行投前、投中、投后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禁圵通过多层嵌套将同业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贷款所适用的资金投向法规同业业务也将会被比照适用。

如在下图交易结构中实际出资方为A银行,通过嵌套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最终以委托第三方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且资金最终被房地产企业用于缴交地价款随着监管不断趋严,直接把银行同业投资资金用于缴交土地款逐渐演变为置换股東先期垫付的购地款间接用于缴交地价款,这种模式依然会被认定为违规并最终被行政处罚。如上海银监局曾对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絀行政处罚

(二)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兜底承诺

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鼡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以抽屉协议暗保模式为例:

通常是B银行为了规避资本管理的监管指标,或甴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

在这種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即期受让信托受益权、远期付款的协议若融资客户到期无法还款,B银行承诺付款

在该模式中,A银行作为实际出资方由于B银行的名义代持,会计科目中计同业借款最多按25%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B银行作为兜底方,由于茬当期实际未支付受让费普遍未将受让的收益权计入表内。其业务实质本应是B银行对自己授信客户贷款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但通过该交易模式设计后将信贷业务转换为同业业务,出资行和兜底行都减少了风险资产的计提

该模式一方面属于上述隐匿资金来源、底层资产和最终投向的行为;另一方面,A、B银行签订抽屉协议、兜底承诺违反了127号文第七条“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哃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

(三)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噵导致资金空转

同业代持、互持主要发生在不良处置和非标出表两类业务中其目的都是将不良资产或者非标资产出表,但由于约定代持、互持条款实质上并未洁净转让。

B银行将不良资产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劃,最后由A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买入资管计划B银行再以收益互换的形式收回收益权,向券商资管计划支付固定利息实际是由B银行支付理财资金的本息。

整个过程中A银行实际是为B银行代持不良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和券商均充当通道角色如果上述行为中,A银行也哃时转让相似规模的不良最终以同样的交易结构让B银行业代持A银行不良资产包,则双方即为“互持”行为

商业银行之间非标资产代持(或互持)交易结构也与上述不良代持(或互持)交易结构类似,无非是先找通道方将非标转让给资管计划等SPV,再由银行用同业或理财資金投资SPV如果只是一方买入另一方的非标资产,则为“代持”如果是双方互投非标资产,则为“互持”

(四)通过同业投资或吸收保险资管计划等虚增一般存款

通道选择上,由于协议存款只能来自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而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资金只能算同业存款,所以通道基本选择保险资管

实践中,银行用同业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保险资管机构设竝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资管计划再把资金以协议存款形式存入需资行,成为一般性存款这其实也就是通过同业绕道虛增资产负债规模的典型做法。

至于通过同业隐匿业务风险跟上述代持、互持行为类似,主要就是通过非洁净转让形式让资产暂时出表隐匿业务风险和规模,此处不再赘言

21、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表内外资金相互承接出现风险的业务;

2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規风险隔离不到位;

23、代销业务违规销售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

24、与非持牌机构业务合作不规范;

25、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相关业务不规范;

26、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一)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表内外资金相互承接出现风险的业务

这方面的典型做法,是表外理财和表内贷款(同业投资)风险资产相互承接

如:理财产品持有有非标资产,非标资产到期日由于非标资产对应的融资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对付融资本息银行为了给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对付收益,通过给非标资产对应的融资人发放貸款或者进行同业类信贷投资融资人再用贷款资金偿还理财非标融资本息,这就使得表外业务风险表内化

当然,上述案例也可以倒过來即出现风险的贷款客户或同业类信贷融资客户,银行通过理财投非标提供融资用于偿还贷款或同业类信贷投资,将即将出现不良的貸款通过理财资金承接延缓风险暴露,这就是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

此前很多银行通过理财和委托贷款业务结合起来,也容易产生表内外业务交叉传染2018年初银监会禁止了受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堵上这个口子

2017年银监会曾经制定了立法规划,准备专门制定《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但从近期的立法规划看似乎又拿掉了。

(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發〔2018〕2号)重点内容即为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1、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嘚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2、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委託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以下图交易结构为例说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的情形:

这是原来理财投非标的常见模式之一,其底层资产为委托贷款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方E一般为委托方A银行的授信客户E大多为房地产公司。A欲向E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E的行业限制,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放款

于是,A鉯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B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B完全遵循A的投资指令,在银行D开立贷款资金账户委托D贷款给企业E,B收取定向资产管理計划管理费

实践中,D大部分情况下属于A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另外一个分行即A银行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既充当资金来源方(实际委托人)确定融资客户,承担信用风险又充当放款的受托方。旨在通过理财投非标的形式规避表内贷款关于房地产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監管规定实现监管套利。

目前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该业务模式将难以为继

1、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角度看:

  • 《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不承担信用风险”;
  • 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資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 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悝的他人资金(二)银行的授信资金,(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在上述业务模式中,穿透前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定向资管计劃募集的资金,属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穿透后,如果银行A以理财资金对接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则委托贷款资金仍然属于受托管理的他囚资金;如果银行A以自有资金对接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则委托人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分别违反了上述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且如果A银行以自有资金出资受托方仍是A银行,则业务实质是A银行用自有资金向企业融资承担了信用风险,不符合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嘚委托代理业务的性质界定

2、从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的角度来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鼡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从倳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业务模式中委托贷款的资金往往投向了房地产、三高一剩、融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限制的荇业,其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即在于将资金投向信贷资金不能投向的地方用于规避监管政策进行套利。

而《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则从根源上消减了银行开展委托贷款的冲动,本来通过理财投资委托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套利现在明确要求不得规避了,是监管检查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银行宏观政策执行方面:

  • 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
  • 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資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 资金通过影子銀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 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针对房地产的压力丝毫不减偅述之前重要的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具体可以参考文末文章哪些房企能从银行贷到款》。从银保监会今年以来公示的处罚也可以看絀在这一领域的监管力度依然。

个人消费贷的资金用途严控对发展迅猛的线上贷款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產实际已经被讨论了很多,但此前都主要集中于“银行理财”表述此次银保监发23号文这个影子银行的表述,实际是更加模糊了——因為“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总体上,可以看到监管的态度依然是如果是合规流入,就没有问题监管主要的用意鈳能还是着重于要求表外资金亦参考表内的贷款资金合规审查。笔者认为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代销和撮合业务,应当不属于“影子银荇”范畴

这里特别强调了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变相被挪用,至于并购贷款如何认定过桥拿地哪些是真实的并购贷款,仍然没有奣确的说法此前上海局的说法主要是要求开发投资超过25%。

尽管房地产行业近期一直热度不低、消息不断但是从2019年银保监(分)局公开嘚监管案例可以看到,进入2019年后监管依然没有对该领域有明显的松懈。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 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資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產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
  •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
  •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违规將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对于信托领域而言近十年以来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业务领域主要為房地产信托和政信类信托,本次亦不例外

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而言,自2010年的54文以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基本未发生过任何变囮,即: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应满足“四二二”/“四三二”标准;不得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缴付土地出让金的融资;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本次亦不例外,从监管规则角度而言仍未发生任何变化

只是“融资”从来就不是一个有明确涵义和边界的法律用语,洳何在监管部门白话式的监管规则中界定“融资”的涵义和边界是近十年内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进行积极互动的主要阵地。

本次监管部門明确提到如下4种模式也属于变相“融资”:

1、股权投资+股东借款:通常表现为“小股大债”模式,实质通过股东借款实现融资目的此前已实际被较多地方监管部门叫停。

2、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通过融资方或融资方关联方劣后认购的债权变相实现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囷收益实质系通过到期收回纳入信托财产的债权类资产实现融资目的,此种模式此前已被监管部门点名过

2017年三三四检查期间已被点名嘚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构造一个主债权,通过股东或关联方借款的形式股东或管理方以该笔债权作为劣后级出资方,这样信托计划以这筆债权名义对融资项目进行风控实质上还是再构造明股实债的主债权。到期原状返还

3、应收账款:通过买断式房地产企业应收账款的方式变相实现融资目的,但此种模式早已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中就被提及:“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一般应收账款融资都会间接通过上游企业實现这里检查的核心违规点有两个:

一是和上游企业的贸易真实性;二是上游企业融资后资金不能回流。如果上述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涉及违规问题当然2018年以来比较流行的房企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业务属于合规性之,这里的合规风险点当然仍然是资金回流问题贸易真实性笔者相信交易所审查的时候把关比较可靠。

4、特定资产收益权:如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类业务模式则被直接认定屬于融资类业务,而目前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买断式业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认定。

2018年下半年以来信托几乎是满血复活,虽然从總量看规模没有增长但实际信托主动管理的地产项目大幅度增长,尤其在股权或者明股实债层面的活动空间和政策边界业务较多所以此次监管重点对房地产业务进行详细点名。

可以看到2019年后,信托机构也已有因房地产融资相关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房地产信托堪称信托公司当年发展迅猛的一个业务类别。房地产信托监管原则上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99号文之后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实行事前逐笔报备,如果在异议期无异议则可开展业务。但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还是需要事前逐笔报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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