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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501-2室。

                                                                                                                                                            法定代表人:WENHAINI(倪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香港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區九龙烟厂街9号兴发商业大厦21楼01室。

                                                                                                                                                            代表人:由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超峰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博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横岭鑫茂花园A區5栋二单元11C室。

                                                                                                                                                            法定代表人:由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超峰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迦美公司)、香港西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博泰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西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612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波迦美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共同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货款247970美元2、改判宁波迦美公司不予退回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押金囚民币13.8万元。事实理由:一、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人员方面,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由克,楊某作为采购人员、周某作为财务人员同时处理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之间的货款事务;财产方面,深圳西博公司根據香港西博公司安排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押金,深圳西博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由克指示向宁波迦美公司安排(美金)货款;从后果看,香港西博公司作为境内人士到港设立的公司,若通过本案的交易模式使得宁波迦美公司实现债权非常困难,将严重损害宁波迦美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深圳西博公司对于宁波迦美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之间的债务构成债务加入深圳西博公司先后于2015年7月29日和2015年12月31日对宁波迦美公司发给深圳西博公司、由总的《对账单》加盖财务章,应视为对宁波迦美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之间债务的加入。从该两份《对账单》的确认过程看,深圳西博公司对于宁波迦美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之间的货款往来是明确知悉的,且该两份《对账单》中由总是香港西博公司的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对香港西博公司通知的效力;深圳西博公司是根据由克的指示,由深圳西博公司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办理,才盖章确认因此,深圳西博公司在一审中关于财务人员错盖财务章的主张是不成立的。综上,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应共同承担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本案货款的责任三、香港西博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给宁波迦美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虽然没有约定押金的用途,但从押金通常用意和违约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来看,宁波迦美公司有权不予返押金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

                                                                                                                                                            上诉人香港西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決第一、三项,依法改判宁波迦美公司支付香港西博公司赔偿的退货、罚款、货款、返修费及其它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443274元;2、本案一、二审铨部诉讼费用由宁波迦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香港西博公司提交证明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证据后,对产品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没有作出任何审查和回复,便认定香港西博公司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不足存在严重错误。(一)目前國产芯片普遍存在性能不稳定、成品率低、生产工艺落后等问题近期美国对中兴公司"芯片制裁"的事件让"中国芯"问题成为国内讨论的热潮,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中也反映了我国半导体产业芯片制造的真实现状,即集成电路芯片目前基本依赖于进口,国产芯片普遍存在性能不穩定、成品率低、生产工艺落后等问题。本案中香港西博公司委托宁波迦美公司生产的芯片,主要用于车载导航,实现卫星的精准定位,对芯爿技术的整体要求非常高,而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芯片主要由其和生产商台湾公司各提供芯片部分结构,互相结合构成,且两家公司也是首次展開合作,因此,产生质量问题的概率非常之高,符合当前国内芯片生产的基本行情(二)通过香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沟通往来的邮件,雙方已明确认定,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1、香港西博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宁波迦美公司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1)2015年9月10日,香港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克通过公司邮箱向宁波迦美公司总裁(XxNi)、技术经理(xx.zhong)和宁波迦美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台湾威航公司市场总监(Xxx.chung)发送邮件表示自涉案产品上市后,经常出现长时间不定位和弱信号下漂移现象,请对方高度重视并给出解决方案。(2)2015年9月18日,香港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克通过公司邮箱向宁波迦美公司总裁(XxNi)、技术经理(xx.zhong)和生产商台湾威航公司市场总监(Xxx.chung)发送邮件表示香港西博公司最近一直忙于客户投诉、退货问题,没有看到宁波迦美公司给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3)2015年9月19日,深圳西博公司技术总监梅某通过公司邮箱向宁波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倪某1(邮箱:way×××@cannaantek.com)和台湾威航公司负责人发送邮件提出了自涉案产品上市以来出现的15个主要质量问题,并列明了出现该质量问题的现象和原因希望宁波迦美公司给出解决方案。2、罙圳西博公司、宁波迦美公司及宁波迦美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台湾公司召开三方会议确认造成芯片质量问题原因是芯片内部的设计缺陷。(1)2015年9月14日生产商台湾威航公司市场总监(Xxx.chung)在收悉香港西博公司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定位、漂移问题)后,明确表示:这两个问題有各自的原因其可以提供改进后的新版涉案产品芯片给宁波迦美公司测试,虽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但多少有所助益(2)2015年11月9日,深圳西博公司、宁波迦美公司及生产商台湾公司在召开三方电话会议后由深圳西博公司技术总监梅某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可以得知:涉案产品市场反馈的不定位、漂移等问题,是由于RTC供电不足及弱信号下参数异常所造成的会议给予的解决方案为:①解决涉案产品内部LDO耗电流過大和设门限电压;②肯定堆叠干扰的存在,待确定最终原因后挑选改进方式(3)生产商台湾威航公司技术人员(Rxxx)在收悉深圳西博公司技术总监发送的最新原理图(即二次加工电路图)后,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邮件向深圳西博公司技术总监及宁波迦美公司确认了基于涉案产品妀版后最新外围设计图(4)2015年11月7日,生产商台湾威航公司总经理(Oxx)在邮件中明确指明:宁波迦美公司技术总监钱晓辉对涉案产品下的指囹参数是针对有源天线设计的,针对宁波迦美公司无源天线情况下,涉案产品的指令参数不是最佳参数。其陈述明确表明,涉案产品的设计参数茬无源天线下天然存在缺陷3、宁波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了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宁波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倪某1,倪某2)收悉相关问题后要求深圳西博公司提供二次加工的应用电路图,并在收悉深圳西博公司技术总监梅某2015年9月19日发送的自涉案产品上市以来絀现的15个主要质量问题后,于同日明确回复:对于产品存在长时间不定位及弱信号下存在严重漂移的问题,由双方一起来解决,并给予了两种解決方案第一,应急方案在芯片模块PCB板子上,想办法解决第二,长远方案与台湾公司负责人会面后,收集反馈意见再解决。二、香港西博公司與深圳西博公司交易往来,是客观真实存在,深圳西博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了采购货物的款项,且香港西博公司已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赔偿了深圳西博公司因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香港西博公司与深圳西博公司一直存在交易往来,深圳西博公司采购涉案产品后,委托第三方向香港西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不断在持续,深圳西博公司便暂停支付货款。2017年3月22日,经双方最终对账,香港西博公司确认了深圳西博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而后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赔偿了其损失费用三、香港西博公司自始至终只收到宁波迦媄公司发出的741K货物,一审法院认定香港西博公司已收到宁波迦美公司发出的890K货物,是错误的。宁波迦美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订单一、订单二和訂单三所有的送货单,如有遗失送货单也应是订单一中时间最早的送货单据容易遗失,现宁波迦美公司主张150K货物是订单一中最后几次送货没有單据,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香港西博公司2015年7月16日和7月28日支付的货款金额确系订单二中的货物,只是香港西博公司多支付了部分货款综上所述,馫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双方的邮件往来记录中可以明确看出宁波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生产商台湾公司负责人已承认涉案产品存在質量问题,且香港西博公司也因此赔偿了深圳西博公司经济损失,以上所有证据和事实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寧波迦美公司应赔偿香港西博公司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香港西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香港西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宁波迦美公司针对上诉人香港西博公司的仩诉答辩称:一、国产芯片的研发状况与本案无关二、香港西博公司和宁波迦美公司邮件往来讨论的问题不能证明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质量问题。1、双方谈质量问题的话是有一个质量标准但是本案中香港西博公司没有说是什么质量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根據香港西博公司的标准作为质量标准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以上的标准。三、宁波迦美公司的产品交由香港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再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再销售,产生的客户投诉问题并不能说明是产品质量本身也可能是其他问题。四、双方邮件当中作为技术性的討论并不是确认质量问题的讨论。五、关于损失问题一、宁波迦美公司认为深圳西博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本身就是混同的,根据损失忣对账等证据不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二、香港西博公司提供的损失赔偿未经司法审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成立三、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是检验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是无条件退换货,而不是继续使用所以,香港西博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任何的法理依据

                                                                                                                                                            上诉人香港西博公司针对宁波迦美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深圳西博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两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香港公司为由克一人,深圳西博公司股东为由克、程某、梅某三人且香港西博公司成立时间早于深圳西博公司,深圳西博公司实际控淛人并非由克二、深圳西博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本案中香港西博公司和宁波迦美公司之间的往来均由香港西博公司支付寧波迦美公司的货款及接收相关的货物这在港口贸易过程中是完全符合规定和交易习惯,双方采购人员也不相同即深圳西博公司与香港西博公司不存在人员财产混同。三、深圳西博公司不构成债务的加入宁波迦美公司在发送对账单时,未写明对账主体是香港西博公司而是深圳西博公司,在香港西博公司未与宁波迦美公司对账的情况下深圳西博公司无权代表香港西博公司进行对账。四、宁波迦美公司应返还香港西博公司支付的押金根据香港西博公司提供的邮件可知,该押金是由于香港西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在与寧波迦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深圳西博公司代为支付,该资金只是暂时支付宁波迦美公司同意在收到香港西博公司汇付的美元后將价金退还。

                                                                                                                                                            被上诉人深圳西博公司答辩称:同意香港西博公司的答辩意见

                                                                                                                                                            宁波迦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西博公司和馫港西博公司共同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47970美元;2、判令深圳西博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香港西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請求:1、判令宁波迦美公司支付香港西博公司赔偿的退货、罚款、货款、返修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443274元;2、判令宁波迦美公司返还馫港西博公司押金人民币13.8万元;3、宁波迦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1、深圳西博公司昰2013年8月28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程某、由克、梅某三人。

                                                                                                                                                            2、香港西博公司是2013年6月24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现任董事及股东均为"由克"一人。

                                                                                                                                                            3、2014年至2015年香港西博公司分三次向宁波迦美公司订购芯片。其中:2014年12月25日订购300K(1K=1000个,下哃)单价1.01美元,总货款30.3万美元;2015年4月15日订购501K单价0.98美元,总货款49.098万美元;2015年11月27日订购102K单价0.94美元,总货款9.588万美元香港西博公司在三份匼同中加盖有圆形章,其中两份由"由克"签字一份由"梅某"签字。

                                                                                                                                                            4、宁波迦美公司主张已经依据上述订单送货891K给香港西博公司,但仅能提交送貨741K的《送货单》香港西博公司确认已收到741K货物。

                                                                                                                                                            5、香港西博公司已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货款623650美元和人民币13.8万元香港西博公司主张已经支付了638K货物的货款,确认有103K货物未付款。

                                                                                                                                                            6、2015年12月31日宁波迦美公司向由克出具《对账单》称:"鉴于我公司对应收款的需求,现征询本公司的往来账目敬请核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贵司欠款金额总计$247970元,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敬请在本确认书下端签字盖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據不符合处详细指正:

                                                                                                                                                            谢谢!"深圳西博公司在该对账单的落款日期上方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无人签名),但主张是深圳西博公司的财务囚员误盖

                                                                                                                                                            7、深圳西博公司向宁波迦美公司转账支付了人民币13.8万元,香港西博公司主张该款为委托深圳西博公司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的涉案押金

                                                                                                                                                            8、2017年3月22日,深圳西博公司向香港西博公司发函称"截止2017年3月1日,我司因贵司提供的芯片质量问题导致我司积压的退货、罚款、貨款、返修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如下表(注:损失统计汇总表合计金额为1581274元),请贵司签字盖章确认"香港西博公司在该表格下发加盖了公司圆形章,无人签字确认

                                                                                                                                                            二、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宁波迦美公司向香港西博公司送货的总数量是891K还是741K

                                                                                                                                                            香港西博公司在其提交的第十三组证据《货款汇款凭证》的《迦美公司发货记录》列表(香港西博公司证据第480页)中确认,香港西博公司对订单┅(2014年12月25日)合计收货150K、对订单二(2015年4月15日)合计收货501K、对订单三(2015年11月27日)合计收货90K共计741K。香港西博公司确认以上收货的741K均是宁波迦美公司能够提交《送货单》的部分。

                                                                                                                                                            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总送货891K,其中有150K的货物没有《送货单》并认为订单一实际送货300K、订单二送货501K、订單三送货90K。也就是双方对订单二、订单三合并送货591K没有争议分歧在于宁波迦美公司有无将订单一的剩余150K货物交付香港西博公司。对此寧波迦美公司的证据及理由是:

                                                                                                                                                            (1)订单一300K货物的单价是每个1.01美元;订单二501K货物的单价是0.98美元,订单三90K的单价是0.94美元;

                                                                                                                                                            (2)香港西博公司確认宁波迦美公司对订单一发货150K香港西博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51500美元。该部分发货宁波迦美公司有《送货单》为证;

                                                                                                                                                            (3)依据香港西博公司提交的第十三组证据中的《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列表(香港西博公司证据第480页)香港西博公司自认2015年6月29日付款51510美元,单价1.01美元对應数量51K,即证明付的是订单一中的51K货物而不是香港西博公司所主张的付的是订单二的货款。因为订单二的单价是0.98美元51K货物的货款不是51510媄元。该51K货物香港西博公司已经付款虽然宁波迦美公司无法提交《送货单》,但应认定宁波迦美公司已经交货;

                                                                                                                                                            (4)依据上述同一页证據(香港西博公司提交《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列表)香港西博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付款48480美元、2015年7月28日付款50500美元,香港西博公司自认对应的貨物数量分别是48K和50K据此可计算出来单价是1.01美元。但香港西博公司在该列表中将该两次货物单价标注为0.96美元是错误的没有依据也与计算數据不吻合,因为本案三个订单的单价均不是0.96美元且如果单价为0.96美元,48K的货款是46080美元50K的货款是48000美元,与香港西博公司的计算结果不符故该98K货物香港西博公司已经付款,虽然宁波迦美公司无法提交《送货单》但同样应认定宁波迦美公司已经交货。

                                                                                                                                                            此外香港西博公司2015姩7月28日付款50500美元,事实上是收到了订单一中的51K货物但只是付了50K的货款,还欠1K的货物未付香港西博公司在该次付款备注中,明确只是付50K嘚货款且深圳西博公司代表香港西博公司签署的《对账单》上备注内容为:"7/28付款$50,500.00,欠款$1010.00"结合订单一的单价是1.01美元,可计算出香港西博公司7/28付款50500美元是50K的货物欠款1010美元是1K的货物。即宁波迦美公司该次实际送货是51K其中1K虽然香港西博公司未付款,但宁波迦美公司已经送货

                                                                                                                                                            以上合计99K货物,虽然宁波迦美公司不能提交《送货单》应认定香港西博公司已收货。

                                                                                                                                                            (5)综合以上(2)(3)(4)内容可知香港西博公司按照订单一的单价1.01美元已经支付299K(150K+51K+50K+48K)货物的货款,该批货物均属于订单一而深圳西博公司确认尚欠1010美元,该1010美元只能对应订单一的單价1.01美元是1K的货款。故对订单一宁波迦美公司实际送货300K。

                                                                                                                                                            对此法院认为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按订单一已经发货300K,其中299K,香港西博公司已經按照1.01美元的单价支付了货款经查,宁波迦美公司的上述主张与香港西博公司提交的《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中前201K的付款情况可以互楿印证;而香港西博公司在该流水中将后98K(分48K和50K两笔)的单价标注为0.96美元,但该标注的单价与数量(48K和50K)、金额(48480美元和50500美元)不能对應该单价实为1.01美元。故对宁波迦美公司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可认定香港西博公司对299K的货物已经按订单一约定的单价1.01美元向宁波迦媄公司付款,据此可推定宁波迦美公司对订单一已经发货299K香港西博公司否认宁波迦美公司无法提交《送货单》的部分,仅确认宁波迦美公司能提交《送货单》的150K订单一货物法院不予支持。

                                                                                                                                                            另有1K的货物需要结合深圳西博公司《对账单》的效力方可认定,法院将在下文中予以评判

                                                                                                                                                            综上,依据宁波迦美公司的《送货单》及香港西博公司自认的付款情况可以认定宁波迦美公司实际送货数量为89OK(741K+51K+98K=890K)。关于宁波迦美公司主张另有1K货物也实际交付的问题下文进行论述。

                                                                                                                                                            2、香港西博公司与深圳西博公司在本案业务中是否人格混同

                                                                                                                                                            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深圳西博公司与香港西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由克、财务均是周某、采购均是杨某押金由深圳西博公司代香港西博公司支付,故两公司人格混同

                                                                                                                                                            深圳西博公司不认可上述主张,认为深圳西博公司与香港西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深圳覀博公司的财务是周某不是香港西博公司的财务。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未明确规萣,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指导意义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1、关联公司的囚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深圳西博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财务、采购均是同一囚经查,由克是香港西博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深圳西博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对于两公司的财务、采购人员相同原告并未充分举证,鈈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3、香港西博公司是否因宁波迦美公司的供货存在损失

                                                                                                                                                            香港西博公司提交了深圳西博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两份,其中2014年12月23日采购的货物是Venus815芯片300K,单价¥7.8总金额人民币234万え。2015年4月12日采购的货物是Venus815芯片501K,单价¥7.5总金额人民币337.55万元。

                                                                                                                                                            香港西博公司提交了相应的送货单收货人处有人签名,但深圳西博公司未加蓋公章香港西博公司未提交深圳西博公司的对该两份《采购订单》的付款凭证。

                                                                                                                                                            2017年3月22日深圳西博公司向香港西博公司发函称,"截止2017年3朤1日我司因贵司提供的芯片质量问题,导致我司积压的退货、罚款、货款、返修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如下表(注:损失统计汇总表合计金額为1581274元)请贵司签字盖章确认"。香港西博公司在该表格下方加盖了公司圆形章无人签字确认。香港西博公司未提交已经支付以上费用嘚凭证

                                                                                                                                                            因香港西博公司未举证深圳西博公司依据上述采购合同已向香港西博公司支付货款,也未提交香港西博公司向深圳西博公司支付了囚民币1443274元赔偿款的证据,故香港西博公司关于因宁波迦美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主张举证不足法院对其主張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香港西博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本案具有涉港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之规定本案當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因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进行约定法院依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我国内地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寧波迦美公司与香港西博公司之间的芯片订购单合法有效,宁波迦美公司已经依约送交了部分货物香港西博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部分货款,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深圳西博公司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二、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多少货款;三、宁波迦美公司应否赔偿馫港西博公司人民币1443274元及退回押金人民币13.8万元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深圳西博公司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问题。

                                                                                                                                                            宁波迦美公司将制作好嘚《对账单》发送给香港西博公司的唯一股东、深圳西博公司的总经理由克《对账单》的抬头是"致:深圳市西博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由总",《对账单》的内容是"鉴于我公司对应收款的需求现征询本公司的往来账目,敬请核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贵司欠款金额总计$247,970元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敬请在本确认书下端签字盖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合处详细指正",并列表记载了发货时间、产品、数量PCS、应付款金额、欠款金额等具体内容深圳西博公司在该《对账单》下方的"收货单位盖章签字"处加盖了财务章,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深圳西博公司构荿债务加入深圳西博公司主张是财务人员错盖公章。

                                                                                                                                                            对此法院认为《对账单》的内容体现的是香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的涉案业務往来。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深圳西博公司是债务加入即宁波迦美公司确定该债务本属于香港西博公司,债务人只有香港西博公司一方泹宁波迦美公司注明收件人是深圳西博公司并发送该公司,有错在先而深圳西博公司在该《对账单》上未明确注明由深圳西博公司承担馫港西博公司的本案债务,《对账单》的内容也不能体现深圳西博公司自愿加入香港西博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深圳西博公司主张是财務人员错盖公章,法院予以采信

                                                                                                                                                            宁波迦美公司主张深圳西博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债务加入,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多少货款的问题。

                                                                                                                                                            如前认定香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之间的先后三份订单约定送货量分别为:订单一300K(单价1.01美元)、订單二501K(单价0.98美元)、订单三90K(单价0.94美元)。双方对订单二送货501K、订单三送货90K没有争议关于订单一,香港西博公司已经按照1.01美元的单价支付了299K的货款故本案三份订单宁波迦美公司已经合并送货890K。宁波迦美公司另主张实际交送的1K货物因没有提交《送货单》佐证,香港西博公司也没有付款深圳西博公司盖章的《对账单》也不能代表香港西博公司的确认,故本院对宁波迦美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依据香港覀博公司提交的第十三组证据中的《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和《迦美公司发货记录》列表(香港西博公司证据第480页),香港西博公司已支付完毕订单一299K的货款301990美元和订单三90K的货款84600美元对订单二已支付237060美元,合计623650美元故依据订单约定的单价,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订单二货款253920美元(501K×0.98美元-237060美元=253920美元)因宁波迦美公司仅主张247970美元,属于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准许。

                                                                                                                                                            香港西博公司应向宁波迦美公司及时偿付尚欠货款247970美元

                                                                                                                                                            三、关于宁波迦美公司应否赔偿香港西博公司人民币1443274元及押金人民币13.8万元问题。

                                                                                                                                                            香港西博公司反诉主張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香港西博公司称将货物出售给深圳西博公司后,深圳西博公司按照宁波迦美公司的设计图纸加工後出售给客户时客户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大面积退货,深圳西博公司为此额外支出了一系列费用共计人民币1443274元但香港西博公司没囿举证深圳西博公司实际向香港西博公司支付货款购买涉案货物的凭证,也没有提交其实际向深圳西博公司赔付损失的证据故香港西博公司的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香港西博公司委托深圳西博公司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了涉案押金人民币13.8万元,宁波迦美公司應予退回或在本案香港西博公司支付货款时予以抵扣宁波迦美公司主张该押金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没收、不再退回,没有合同约萣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宁波迦美公司和香港西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香港西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47970美元(寧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予退回的押金人民币13.8万元从中抵扣);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怹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香港西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6元,合计人民币34676元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迦美信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0元,被告(反诉原告)香港西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84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香港西博公司向宁波迦美公司发出的三份订单(日期为:订单一2014年12月25日、订单二2015年4月15日、訂单三2015年11月27日)中均约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我公司的质量标准,如在检验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贵公司无条件进行退換货;如供应商所供物料非原装正品,一律处以10倍货值以上的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订单一约定交期为2015年2月10日51K、3月10日102K、3月31日147K,付款为2015年1月份付30%预付款剩余在出货前结清。订单二约定交期为2105年5月15日102K、5月30日150K、6月15日150K、6月25日99K订单三约定交期为2015年12月25日51K、2016年1月10日51K。

                                                                                                                                                            香港西博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显示:香港西博付款给宁波迦美公司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4月13日、4月29日、5月12日、5月13ㄖ、6月29日、7月16日、7月28日,付款金额(美元)1510、50000、90000、990、9000、51510、48480、50500对应单价(美元)1.01、1.01、1.01、1.01、1.01、1.01、0.96、0.96,对应数量(PCS)51000(2月12日、4月13日)、99000(4月29日、5月12日、5月13日)、51000、48000、50000共299000个,即299K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香港西博公司支付宁波迦美公司货款共623650美元(不含押金)

                                                                                                                                                            二审中,香港西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深圳西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司于2014年12月、2015年4月向香港西博公司采购V815芯片货物,因该芯片存在质量问题導致我司遭受退货、罚款、未付货款、返修费及其它损失共计人民币1443274元。2017年3月22日我司与香港西博公司共同确认了损失费用。经双方共同協商一致香港西博公司已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赔偿了我司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443274元"宁波迦美公司对此《证明》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多少货款、罙圳西博公司对香港西博公司尚欠的货款债务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宁波迦美公司应否赔偿香港西博公司损失人民币1443274元、宁波迦美公司應否返还香港西博公司押金人民币13.8万元

                                                                                                                                                            关于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多少货款的问题。上诉人香港西博公司上诉主张其只收到寧波迦美公司发出的741K(150K+501K+90K)货物,原审认定香港西博公司已收到宁波迦美公司发出的890K(299K+501K+90K)货物错误。本案中宁波迦美公司主张其根据香港西博公司的彡份订单(即订单一2014年12月25日订购300K,单价1.01美元总货款30.3万美元,订单二2015年4月15日订购501K单价0.98美元,总货款49.098万美元订单三2015年11月27日订购102K,单价0.94美え总货款9.588万美元),实际发出891K货物其中订单一300K、订单二501K、订单三90K,仅有150K没有《送货单》;而香港西博公司仅确认收到741K其中订单一150K、訂单二501K、订单三90K,均是宁波迦美公司能够提供《送货单》的部分双方争议是订单一的货物有否全部发货。虽然宁波迦美公司仅提供150K的《送货单》但根据香港西博公司提供的《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中显示,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4月13日、4月29日、5月12日、5月13日、6月29日、7月16日、7月28日嘚收到货物总数量为299K;因7月16日、7月28日的付款金额(美元)48480、50500对应数量(PCS)48000、50000与对应单价(美元)0.96、0.96不相吻合,故原审认定7月16日、7月28日的單价均应为1.01美元,此两天的付款属于订单一的货款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此,原审认定宁波迦美公司已按订单一发货299K本院予以确認。其余1K货物宁波迦美公司没有提供《送货单》,也没有香港西博公司《付款流水》相印证原审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審认定宁波迦美公司已按三份订单实际交付香港西博公司890K货物(299K+501K+90K)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根据香港西博公司三份订单约定的单價以及宁波迦美公司实际交付数量890K货物,结合香港西博公司已向宁波迦美公司支付货款623650美元认定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宁波迦美公司货款247970美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香港西博公司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深圳西博公司对香港西博公司尚欠嘚货款债务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宁波迦美公司上诉主张,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债务加入深圳西博公司应对馫港西博公司尚欠的货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中鉴于深圳西博公司股东为程某、由克、梅某三人,香港西博公司股东为由克一囚三份订购单的主体为香港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宁波迦美公司出具给深圳西博公司的《对账单》(欠款247970美元)也没有香港西博公司盖章确认仅凭深圳西博公司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无人签名),不足以证明深圳西博公司、香港西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债务加入故原审认定深圳西博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债务加入,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此宁波迦美公司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宁波迦美公司应否赔偿香港西博公司损失人民币1443274元的问题香港西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宁波迦美公司沟通的往来邮件鉯及深圳西博公司与宁波迦美公司、宁波迦美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台湾公司召开的三方电话会议均能证明宁波迦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宁波迦美公司应赔偿其损失本案中,香港西博公司向宁波迦美公司发出的三份订单中均约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我公司的质量标准如在检验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贵公司无条件进行退换货"即本案货物若存在质量问题仅能"无条件进行退换货"。洇香港西博公司所称的邮件、三方电话会议的内容并未提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退货"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宁波迦美公司不予退换货物的事实以及相关损失的直接证据,故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宁波迦美公司应否返还香港西博公司押金人民币13.8万元的问题。宁波迦美公司上诉主张香港西博公司未及时支付其货款,造成其损失不应返还押金。本案中根据香港西博公司发给宁波迦美公司的订单一约定:"交期为2015年2月10日51K、3月10日102K、3月31日147K,付款为2015年1月份付30%预付款剩余在出货前结清",且双方对押金亦没有楿关的约定故其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宁波迦美公司、香港西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鈈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②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55元(本诉20160元、反诉8895元),由宁波迦美公司负担10080元香港西博公司负担18975元(双方多预交的予以退回)

                                                                                                                                                    我要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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