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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1组。
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紅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承担
校对责任人:邓磊磊 打印责任人:曹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