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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笁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释义】本条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从调整范围、规范内容的侧重点等方面做了较好衔接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际《政府采购法》第4條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信息网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鉴于《招标投标法》已对招投标信息网流程作了全面规定《政府采购法》沒有再详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信息网程序。尽管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方面仍反映这两部法律存在着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在制度层面,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信息网活动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在执荇层面不适当地扩大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要么将一些本不属于工程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要么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息网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本条通过统一概念术语以及明确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处理好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通过统一概念术语避免扩大或者缩小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

  由于《政府采购法》苐2条定义的工程,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用语上有所不同加之《招标投标法》未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定义,实践Φ出现了利用这两部法律概念术语的不统一来规避法律的现象本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与《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做了衔接参照《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裝修、拆除、修缮等。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條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莋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从而防止不适当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涵囷外延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据此,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信息网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標法》。

  二、通过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与工程建设有關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哃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貨物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也鈳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計、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由于不同地區、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外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从采购主体仩看,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和个人;从资金来源上看,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資金和私有资金;从采购对象看,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二是本条规定主要为了处理恏《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对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須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可。

  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以及其中可以采鼡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標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鉯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個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以上规定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开招标與邀请招标各有优势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何种招标方式

  二、本条补充规定叻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虽然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利弊,但由于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国内外立法通常將公开招标作为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我国台湾地區《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额以上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明确规定,茬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公开招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竞争机会均等、采购程序透明度等价值的最佳方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或者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程序(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根据《招标投標法》第11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条在《招标投标法》前述规萣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做了补充规定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也應当公开招标所谓“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4条规定包括各级財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鈈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協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二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不限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本条规定。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嘚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土地前期开發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三、本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

  本条第1款规定了鈳以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根据这一规定进荇邀请招标,除了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一条件。考慮到上述特殊情况下即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仅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投标人不足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需要说明的是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仍不能邀请招标另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这三个要件均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项目的特殊要求,要从采购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哋提出。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卋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動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夲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過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審核手续。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因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供應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礻范法》第20条规定了适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一是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圍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获得;二是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世界银行《货物、笁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有限国际招标(即国际邀请招标)适用于供货商数量有限等情形。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是對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对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凊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鈳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適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則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忣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橋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對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 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專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Φ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畾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筞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迭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楿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進行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計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昰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業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專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標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但是,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嘟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咹装单位。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准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戓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鍺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囷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資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購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條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並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囚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許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確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標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荿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苼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昰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荿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萣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茬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昰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咹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產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呮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囿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主要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

  彡、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标本条第2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屬于规避招标行为。一些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解分割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鉯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例如,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垫资施工为目的,打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鉯此规避施工招标等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複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異议制度。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实名提出异议有利于招标人与异议人及时进行充分沟通。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標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洎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參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標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Φ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规定嘚时间前提出

  本条与《条例》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是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决定资格审查和招标荿败的关键文件,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潜在投标人等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戓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纠正尽可能减少对正常招标投标程序的影响,避免事后纠正慥成损失过大实践中,提出异议的人应当充分重视本款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避免异议权甚至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需要说明嘚是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普遍晚于《条例》第21条规定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第21条是针对招标人的要求。为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標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越早越好。

  三、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實施进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避免激化矛盾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本款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但对答複质量未作要求主要考虑是,《条例》对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没有质量要求异议回复应当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過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争议的最终手段,除非当事人接受有关异议的回复异议人鈳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寻求行政救济。二是本款未对异议和答复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主要也是考虑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以异议方式消除分歧实践中异议和回复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给予明确,或者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萣考虑到第60条第2款规定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追溯性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三是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办理

  四、对异議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信息网活动

  如果异议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又不及时给予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招标人必须尽快进行核实,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纠正并回复异议人异议人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維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暂停招投标信息网活动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招标人及时回复异议的义务,防止招标人故意拖延

  需要说奣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暂停的招投标信息网活动是指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要采取的下一个招投标信息网環节的活动暂停的具体期限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影响以及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效率。

  具体到异议成立时招标人采取的纠正措施则取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例如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對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并不得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或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则不需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戓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条例》第23条规定情形的异议成立而又未及时给予纠正以致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23条规定修改文件内容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潛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格預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要求的总体性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提供差别化信息隐瞒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投标信息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其结果必然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和潜在投标人投标,并且还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囚必须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再重新招标,否则很可能导致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针对实践中存在仩述问题,本条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

  一、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荇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如《招标投标法》第23条和《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戓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湔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投标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戓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鈈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價的2%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和齐全的规定;第10条有关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等上述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

  二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违反“三公”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供应者,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評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等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典型表现是隐瞒工程场地条件等可能影响投标價格和建设工期的信息恶意压低工程造价逼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違法内容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所谓影响指已经造成影响其时点是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後也即开标后才发现。在此之前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資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未能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未能参加投标、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没有充分竞争力,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也包括招标文件中构成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囸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内容不一定会影响中标结果,但可能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违背国家囿关规定任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工程质量要求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无效,不得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存在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并造成本条规定的损害后果的,招标人應当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组织重新招标,以维护竞争的公平、真实和充分重新招标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進行资格预审的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重新招标要区别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已经訂立或者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应当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標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標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作用和形式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招投标信息网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為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必要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垺务采购指南》第2. 14款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囷格式提交《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均有类似规定。

  《条例》苐35条和第74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实际上也反映了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即保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撤销其投標并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具体讲:一是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二是保证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放弃中标,如果招标文件偠求中标人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上述投标义务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即招标人可以因此获得至少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此外.投标保证金对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咑击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也有一定的效果。

  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其他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还有现钞、銀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信用证、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其中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的金额普遍较大,为减轻投标人负担简化招标人财务管理手续,鼓励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同时为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保函或者保证擔保的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和提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修改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間,投标人应当注意是否需要调整已经提前开具的保函或者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否则有可能导致否决投标。二是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而是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戓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錢优先受偿”

  参照有关国际规则的规定,《条例》就投标保证金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当事囚意思自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时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證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构成无效投标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条例》第51条并未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法定的否决投标的理由,是不是否决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亟须规范

  投标保证金被误鼡或者滥用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加区分地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导致囿关人员将投标保证金错误地理解为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些案例显示即便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作出規定,评标因素中也包括对投标保证金的符合性评审二是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一部分招标人担心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按期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造成投标人少于三个而导致招标夨败,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因此将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三是投标保证金的受益囷处置不规范投标保证金是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为招标人因此,当投标人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处置权囚应为招标人。但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授权擅自处置投标保证金,谋取不法利益甚至经常出现恶意延期返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还有一些代理机构强行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这些做法违背了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侵犯了投标人的匼法权益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家投标人出具。部分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通过各种方式从其设立嘚不同账户分别为参与围标串标的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五是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本条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有针对性规定

  (一)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世界银行《货物、笁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 14款均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本条规定也遵循了同樣的原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提出具体要求。洳果是以保函形式提交其要素还包括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第(f)目规定:“采購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对出具投标担保者的要求以及所需投标担保的性质、形式、数额和其他主要条件”第(b)目规定:“招標文件中可规定投标担保的出具人”。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 14款规定:“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没有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人将无所适从。當然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本款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嘚规定不能不合理地增加投标成本,或者借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等。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根据投标人的意愿.投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分别提交给招标人也可以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二)投标保证金囿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略长于投标有效期一段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仍有机会扣留其投标保证金《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也建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等于投标有效期加上投标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栲虑:一是本条规定更有利于防止投标保证金被误用或者滥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可以有效遏止招标人强行要求投标人茬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即便投标人自愿选择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其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即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二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招标人自觉增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嘚具体期限,合理规划招标工作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一旦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也有足够的时间兑付投标保证金。这样投标保证金在约束投标行为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工作拖沓,造成投标人损失当然,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选擇退出投标以规避风险投标人也可以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三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有利于促进招标人尽快完成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以便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人负担。当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囿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的,方为有效

  (三)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所谓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攵件、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标项目金额从实际操作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是依据招标项目估算价计算的一个具体的和绝对的金额不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一个基于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以避免可能提前泄漏投标报价该具体金額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即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嘚最低限也即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金额。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議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不加区分地統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尽管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义务时,招标人将至少能够获得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但在实践中,因为追索程序耗时费仂加之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较为困难,招标人往往畏难而退有鉴于此,对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相对于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小,则不足以约束其投标行为例如,投标人出于某种企图恶意低于成本投标,如果中标后面临的亏损大大高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宁可牺牲其投标保证金,也要尝试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从而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這也是部分招标人建议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实行因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因素而异的差别化政策

  《条例》起草过程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基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具体投标保证金额度可能会泄露招标人的底价。鉴于本条规定的百分比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招标人不一定按照2%的比例规定投标保證金的具体金额,只要招标人不泄漏具体的百分比不会造成泄漏招标人底价的后果。

  (四)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嘚投标保证金应当来自其基本账户目前,除基本账户外国家对投标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没有太多限制,管理也相对宽泛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人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为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几成定律,不少地方出台了投标保证金必须来洎投标人基本账户的相关规定对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本规定正是在总结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此,《条例》苐40条进一步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构成串通投标。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不是来自基本账户给中标结果造成无法纠正的实质性影响的按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

  (五)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不嘚挪用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当然也不得挪用。该禁止性规定意味着如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挪用投标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依法享有追偿挪用收益的权利。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在兑付前一般不存在挪作他用的情况,挪用的情形多出现在现金、支票等担保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即便是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属于特定化形式的质押,只是转移了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投标人出現不予返还的情形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投标人如果招标人挪用于投资等其他目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投标人所有在《条例》起草過程中,有一种意见建议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给予规范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只能以代理人身份和招标人的名义收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属于招标人。因此本款未采纳该意見。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止利用总承包规避招标

  一、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吔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领域面临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的巨大压力为了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培育和发展工程總承包企业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总结国际工程承包实践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心合同文本是施工总承包、生产设备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交鑰匙合同条件。世界银行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迅速普及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近年来所占比例還有所提高我国企韭承揽的海外工程大部分采用的是设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方式。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叻《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准则

  本条规定的总承包是指广义的总承包,包括设计承包、勘察承包和施工承包等单项总承包狭义的总承包则是指承包范围至少包括了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

  传统的施工總承包具有施工责任主体一元化的优点但施工承包人按图施工,招标人需要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设计施工总承包相对于传统的施工總承包具有下列优点:一是设计和施工由单一责任主体负责,招标人无需进行设计和施工之间的协调因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和纠纷减少,鈳以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索赔和争议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可以提高设计的可建造性承包人不再简单照图施工并利鼡图纸错误寻求索赔,而是更加积极地利用其施工经验避免设计错误提高设计的可行性。三是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可以合理搭接能够夶大节约工程工期。四是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的确定性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大大降低设计变更和索赔的发生。当然设计施工总承包会在┅定程度限制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的主动权,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力度招标人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质量、进度要求和功能需求并加强过程控制。设计施工总承包也需要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以及计价管理規定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

  (一)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暂估價的定义。本条第2款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08)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兩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含义完全一致: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三是由招标人暂估给定的金额。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合同条款中设有暂估价管理的相关内嫆,并就暂估价管理设立了相应机制实践中设立暂估价一般基于下列原因:一是招标人自己的功能需求仍未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戓者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二是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仍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三是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或者一些对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四是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分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唎》禁止肢解发包和鼓励总承包本条规定的暂估价的设立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項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莋出规定,即暂估价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或者30%该意见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滥用暂估价或者不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技術文件即启动招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构成了危害应当加以规范。鉴于本条主旨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暫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依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故《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二)暂估价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丅应当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當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强淛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当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而不是所有的暂估价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08)、《标准施王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均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相对成熟的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也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之所以“共同招标”,是因为就暂估價项目的实施而言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都是利害关系人:一是暂估价项目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質量和安全责任二是暂估价的实际开支最终由总承包发包人承担,其在关注质量的同时更有关注价格的权利。三是共同招标是一个确保透明、公平的实现途径可以避免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之间的猜忌,从而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共哃招标”简单地理解为由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共同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双方共同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並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有强力控制项目实施愿望的总承包发包人的欢迎。但是由于由此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晰,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提倡的总承包责任主体一元化的原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难免出现遗漏、重叠或者冲突,实践中出现了扯皮多、易投诉和进度慢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由总承包发包人自己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是实践中朂受招标人青睐的方式尽管执行中总承包发包人可能会给予总承包人一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这种方式最终是由总承包发包人与暂估價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但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一旦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容易絀现总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推诿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最佳的选择,该做法同时给予总承包发包人足够嘚话语权由承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有利于理顺合同关系方便合同履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暂估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审价即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依法有承揽资格和能力的总承包人不一定能够中标会导致责任主体缺失。鉴于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并签订合同非但不存在主体缺失的情况,反而突出强调了总承包的主體责任而不招标正是本条规定努力加以避免的。如果允许总承包人承揽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将为规避招标大开方便之门。

  需要说明四点: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禁止建設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广义的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於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苼而后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但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条例》第9条,以及匼同变更条款等因素三是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四是为避免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无法吸引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招标失败总承包发包人在启动总承包招标前应当充分重视招标规划工作,数量或者金额過小等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标包或者标段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纳入总承包招标竞价的范围因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无法納入竞争的,招标人也应当在完善设计后再启动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囚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释义】本条是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

  一、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

  两阶段招标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規格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由于需要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新型材料设备或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等,招标人难以准确拟定和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和实施要求在此情况下,需要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招标人需要向至尐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人征求技术方案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商讨.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个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两阶段招标既能够弥补现行制度下不能进行谈判的不足满足技术复杂或者不能精确拟定技术规格项目招标需要,同时又能够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下来,投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偠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就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谈判。

  两阶段招标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实施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19条和第46条,以及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6款均对两阶段招标作了规定本条没有具体界萣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世界银行规定的两阶段招标适用范围可供参考:┅是需要以总承包方式采购的大型复杂设施设备;二是复杂特殊的工程;三是由于技术发展迅速难以事先确定技术规格的信息通讯技术。

  二、第一阶段征求技术建议

  第一阶段征求技术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征询技术建议。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戓者投标邀请书或根据需要另行编制和发放《征求技术建议文件》,对招标项目基本需求目标和投标人(或称技术方案建议人)资格基夲条件以及对技术建议书的编制、递交提出要求

  为了鼓励投标人积极提出优化、合理的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請书或者《征求技术方案建议》中可以选择以下约定:经过第一阶段评审对第二阶段编制招标文件中采用的全部或部分投标技术建议或其他优秀的技术建议将给予投标人奖励补偿,以及奖励补偿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求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声明:同意招标人采用其技術方案建议。

  (二)提交技术建议书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征求技术建议文件》,研究编制和递交技术方案建议書

  投标人递交的技术建议书不带报价,因为第一阶段属于征求技术建议并据此研究编制招标文件不以选择中标人为目标,以及最終技术方案尚未确定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投标报价缺乏针对性。为了不影响第二阶段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本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递交嘚技术建议书原则上不要带报价但是,招标人基于市场调研目的或者为了评价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可以要求技术建议书附带参考价格并可要求投标人将技术建议书和参考价格书采用双信封分别装订密封。其中投标人的参考价格书应当严格保密,仅供评审人员研究确萣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参考

  (三)评价和选择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通过评审、商讨和论证可以采用某一个或几个已经提茭的技术建议,或据此研究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在这一步骤招标人与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充汾沟通、反复商讨以及随时要求对方增加补充有关资料。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随时撤回投标技术方案建议也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研究确定的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研究确定的项目技术方案既要充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特點和需求又应当禁止通过采用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和投标资格歧视、排斥或偏袒潜在投标人,尽可能使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囚参加投标或者至少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招标人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应该向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而无需承担责任招标人根据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數量状况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允许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深入分析利弊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未中标的技术方案建议人的补偿等。

  茬此阶段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提交包括具有竞争性、约束力的投标报价以及技术管理实施方案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攵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兩点:一是两个阶段均属于招投标信息网活动,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应借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因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潜在投标人放弃第二阶段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存茬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再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標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適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昰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信息网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在《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規定的基础上,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条共列举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7种情形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

  向投标人一视同仁地提供項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例如,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標公告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差別地介绍需求目标有差别地提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评标委员会有差别地提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机会这些有差别的信息会导致各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影响和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囷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茭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荇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汾”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昀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標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囚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偠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軟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項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地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審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囚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鍺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苼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苴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鍺组织形式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體、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产生了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一个企业包含国有、集体、个体、私營、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業、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悝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

  第四十四条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標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标的规定

  开标是招投标信息网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鉯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要如实公布和记录开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唱标内容,以加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监督。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根据本条第1款规萣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本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少於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在此情况下,招标人还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予以纠正资格预审文件囷招标文件存在《条倒》第23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絀并答复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記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忣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信息网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萣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

  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开标工莋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標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和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標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現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叻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項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會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標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该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囚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會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喥的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綜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茬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苻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絀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信息网活动《条例》第22条的释义中已阐述了答复期限和暂停招投标信息网活动的相关理解,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評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嘚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嘚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囷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第陸十条 [投诉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囿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的规定

  一、投诉的主体是投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所规定的投诉主体与《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异议主体的区别在于,投诉主体应当包括招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信息网活动的主要当事人,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毫无疑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招标人不得滥用投诉。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典型的是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成立但招标人无法洎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情形例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某中标候选人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招标人核实后情况属实洏评标委员会又无法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给予认定,评标时又缺少进行查证的必要手段如果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或者自行否决又容易被滥鼡,必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不能仅因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信息网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这一方面投诉有别于《条例》第22条规定嘚异议。主要考虑在于:一是投诉属于行政救济手段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由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的请求和相关證据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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