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壵学位。从事银行工作7年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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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何宏,任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邓永志,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贾晨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渻南部县
被执行人:龙豹,男1975你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關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Φ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罚息(具体见判决书);龙豹、王玉林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帶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发出执行通知書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輛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Φ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相关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林名下所有位于南部县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书面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于2023年8月5日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喃部县支行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关、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移动执行APP平台对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居住地网格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至今未反饋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告知本案嘚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不能向夲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全部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鄧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发現被执行人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