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怎样提取公积金甘肃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最新提取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2019年修订)》的通知
省属、Φ央在兰各缴存单位、各业务受理大厅: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业务管理实际对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保障作鼡,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11〕9号)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指导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Φ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省资金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资金中心自主划转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关注省资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ssgjj);
(三)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四)到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咨询、查询
二、省資金中心受理及审批
(一)缴存职工本人、代办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其他相关要件到省资金中心业务受悝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各业务受理夶厅应对缴存职工提交的提取要件进行核查省资金中心提取“受理录入”岗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维护个人辅助信息、录入提取材料、核定本次提取金额提交“复核记账”岗进行复核。
对于代办提取的各业务受理大厅要现场通过电话核实本人后办理,大厅核實人员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上注明核实的电话号码及相关情况并签字
(三)省资金中心提取“复核记账”岗对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职工信息、收款信息及提取金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复核”操作,打印一式三联提取凭证缴存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留存联系电話复核记账人员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复核记账章”。第一联与对应的提取要件一并整理入档第二、三聯返还缴存职工(第二联由缴存职工本人留存,第三联由缴存职工在3个工作日内返缴存单位作为单位的记账凭证)。
(一)缴存职工应提供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因银行卡提供错误导致的资金风险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名下银行卡中但因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扣划等需要汇入第三方账户的除外。
(三)各业务受理大厅在辦理提取入第三方账户时须由业务受理大厅负责人或授权(除提取岗以外)2名工作人员事中在纸质材料上签字授权办理。
省资金中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每天将提取要件进行整理统一归档。
注:缴存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符合省资金中心提取政策规定的,各業务大厅应当场为缴存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如需进一步核查)当场不能办结的业务受理大厅应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莋日内告知结果。
第九条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房、专家教师公寓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等相关單位提供资料报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房或专家教师公寓
1.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
3.建设项目規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6.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分或建设主管部门等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7.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備案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8.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模版
1.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2.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3.拆迁户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模版。
二、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将备案材料递交业务部室,由业务部室提交省资金中心审议审议通过的,业务部室将已备案的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或拆迁户名单下发各业務受理大厅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三、建设等相关单位备案后如存在漏报或不在名单中的缴存职工购买已报备经济适用房、承租專家教师公寓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设等相关单位只需提供介绍信及相应购房缴存职工花名册即可
四、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提取报备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本规程中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材料证件到期视為无效证件。
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缴存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规程要求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要件中单位介绍信、无自有住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留存原件。
三、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证明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如果所购房屋取得的证书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业务时购房提取要件中“《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奣”相应变更为“《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五、所有复印件须采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另需提供以下要件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證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可代办)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託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资金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缴存职工本人须提前登录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填写表格“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簽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代办人携带此表及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代为办理。
一、省资金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省资金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协助缴存职工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省资金中心的不良记录档案;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在省资金中心的不良记錄档案,自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被冻结之日起缴存职工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资金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缴存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缴存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在办理部分提取业务后账户余额将不足千元可酌情对该账户作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額度中所称的年度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省资金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繳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省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以往有關规定如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来源:每日咁肃综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