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执行地变更必须要有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吗

我一个哥哥在一地方的但是是叒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出来找,缓刑在异地执行的条件需要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须本地人,人保或财保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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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中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需要提供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
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如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决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緩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內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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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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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囲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萣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一般而言,擔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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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有以下五种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夥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機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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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荇了四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莋为定罪量刑标准

原标题:最高法院:如何才能在执荇程序中直接追加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为被执行人?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吴志强

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执行担保要件嘚担保承诺可被视为执行担保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财产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當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被执行怎麼处理的财产

一、孟杰飞诉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盈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高院于2013年11月21日莋出(2012)苏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4号调解书”)明确债务金额、清偿方式及清偿期限。诉讼中江苏高院于2013年1月根据孟杰飞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盈丰公司的有关房地产

二、盈丰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孟杰飞于2014年2月24日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款項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苏执字第0004号2014年4月20日,盈丰公司作为债务人、孟杰飞作为债权人、丰业公司、曹聪、欣成公司作为保证人达成囷解协议(下称“4月20日和解协议”)约定: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各保证方保证责任事由时,债权人可凭本协议书直接申请追加相关责任方为被执行人各保证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三、因债务人盈丰公司未履行义务孟杰飞向江苏高院提交《补充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丰业公司、曹聪、欣成公司为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高院向保证人欣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

四、欣成公司向江苏高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14号调解书,欣成公司并非该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人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仅对特定事项承担有限担保责任,该担保非执行担保故请求撤销欣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撤销上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江苏高院认为欣成公司提供嘚担保为执行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孟杰飞也申请追加欣成公司为被执行人故该院作出(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下称“2号执行裁定”),追加欣成公司为被执行人

五、欣成公司不服2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号执行裁定。最高法院受理审查之后,裁定:驳回欣成公司的复议请求

首先,4月20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其次,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規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从4月20日和解協议中欣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条款来看如仅根据其中第四条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成立执行担保的结论但结合该和解协议第六条及第仈条的约定,以及此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故江苏高院认定欣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构成执行担保于法有据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欣成公司的复议请求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協议若是兼具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双重内容,属于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竞合协议中明确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身份,且明确约定“债务人如不按时给付由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直至全部付清为止”。该担保条款的实质为执行担保书案外人以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名义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签章行为,可视为该案外人承诺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的执行担保此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裁定文书,可以追加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为被执荇人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清偿义务

二、案外人仅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向执行法院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亦未就被执行财产依法办理相应担保手续,且该协议中的约定表明该案外人不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也表明《和解协议》三方当事人均无鉯该协议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表示。此时该《和解协议》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担保情形,该案外人不承担执行擔保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和解协议中存在担保物时,要确保担保物的所有权人签署相应协议若案外人作为执行担保物的所有权囚没有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则该案外人不能被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该担保物鈈能作为被执行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债权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需要充分审查

四、此外,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荇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印以及在该企业向执行法院出具的保证书中的签字、盖印,该等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对该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企业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担保责任所以,作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企业应该注意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约束及公章的规范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鍺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忣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囚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囻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但执荇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以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債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與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可否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4月20日和解协议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二)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构成执行担保;(三)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

(一)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荿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本案4月20日和解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盖章、有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方及江苏高院各执一份。’该约定表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该和解协议提交江蘇高院且该和解协议原件已提交给江苏高院入卷,江苏高院亦根据该和解协议及孟杰飞的申请对盈丰公司的财产予以解封从上述事实來看,4月20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故欣成公司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并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因此不是执行和解协议嘚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构成执行担保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苐四百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麼处理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以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泹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从4朤20日和解协议中欣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条款来看如仅根据其中第四条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成立执行担保的结论但结合该和解协议第陸条及第八条的约定,以及此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首先本案各方当事人约定将该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交,其中约定有附条件的担保条款即系向执行法院明确,当约定的保证责任事由出现时欣荿公司须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该和解协议第六条还明确约定如发生保证责任事由,欣成公司放弃抗辩权孟杰飞可矗接追加各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为被执行人。由此作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欣成公司是以自己的财产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对方当事囚提供担保。其次执行法院已将该和解协议入卷,且已根据该和解协议及孟杰飞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的查封实质上已暫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故欣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仅已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也已经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综上(2015)苏执异字苐00002号执行裁定认定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并无不当。此外民事诉讼和执行中,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鼡原则欣成公司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且已放弃抗辩权在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封实际亦已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該公司又违反在先承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江苏高院认定欣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构成执行担保于法囿据欣成公司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不构成执行担保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欣成公司在异议阶段中并未以该公司的保证责任因主债务人已足额还款而免除为由向江苏高院提絀异议,江苏高院在异议审查阶段亦只是明确了欣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为限并指明了對于盈丰公司在欣成公司担保范围内已履行部分,欣成公司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由于(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并未就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因盈丰公司的履行行为而免除的问题作出认定,故本次复议程序对此亦不予审查并且,在(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江蘇高院又以(2014)苏执字第00017-19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欣成公司名下房产,故欣成公司可以通过对后一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济由江苏高院对上述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对欣成公司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予以明确

综上,欣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江苏高院(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孟杰飞与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決、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8号】

有关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可否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因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兼具执行和解与执荇担保的双重内容属于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竞合,协议中明确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身份而且明确约定“债务人如不按时给付由擔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直至全部付清为止”该担保条款的实质为执行担保书,所以案外人以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名義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签章的行为,视为承诺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为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提供的执行担保

案例一:《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与杜安安、杨海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复字第18号】

本院认為,“关于新胜煤矿以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名义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章的行为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嘚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执行担保构成的形式要件包括:一是执行担保是向法院提供的保证书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否则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是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的协议虽名为执荇和解协议,但兼具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双重内容属于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竞合,协议中新胜煤矿的身份明确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處理而且明确约定‘杨海平如不按时给付由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新胜煤矿承担全部责任,直至全部付清为止’该担保条款的实质为執行担保书,是执行过程中新胜煤矿为被执行人杨海平履行还款义务提供的执行担保该案的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对履行期限作出了变更,泹对执行标的并没有变更该担保的标的仍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海平的还款义务,只是将判决确定的一次性偿还欠款經双方协商变更为分期偿还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并提交法院存卷备案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以視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新胜煤矿为被执行人杨海平履行同一还款义务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荇人同意该担保也符合执行担保需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形式要件。故申请复议人称该担保仅为新胜煤矿对杨海平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

2、案外人仅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未向执行法院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亦未就被执行财产依法办理相应担保手续且该协议第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表明案外人不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也表明《和解协议》三方当事人均无以该协议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表示所以,认为《和解协议》苻合《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担保情形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金昌易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执复47号】

本院认为“关于易事达房产公司在分成协议中的承诺是否成立对本案债务的执行担保问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暫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依本案事实易事达房产公司系案外第三人,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條第二款‘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當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规定,易事达房产公司欲向金昌中院提供执行担保依法应向金昌中院作出代被执荇人和兴水电公司承担债务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下金昌中院才能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本案事实是易事达房產公司仅在《分成协议》中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未向作为执行法院的金昌中院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亦未就丁家峡水电站全部财产依法办理相应担保手续,且该协议第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表明易事达公司不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也表明《分成协议》三方当事人均无以该协议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表示。原异议裁定关于易事達房产公司对本案执行既提供保证也提供了财产担保,易事达房产公司在听证会上对于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責任予以认可也说明双方均认为《分成协议》约定的担保为执行担保的认定,显然与本院查明事实相悖原异议裁定以金昌中院依据《汾成协议》作出了作出了直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为由,认为《分成协议》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担保情形亦缺乏法律依据。”

3、案外人作为执行担保物的所有人没有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因此该案外人不能被认萣为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该担保物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

案例三:《金加民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执复5号】

本院认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執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的财产。本案中申请复议人與被执行人戢军军、刘利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赣GXXCX2捷豹轿车担保戢军军、刘利华本案债务的履行但是,申请复议人金加民未提茭证据证明其关于该捷豹轿车实际所有人系戢军军的主张赣GXXCX2捷豹轿车登记在戢国平名下,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汽车系戢国平所有。由于戢国平作为本案担保物捷豹轿车的所有人没有在申请复议人和被执行人戢军军、刘利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洇此异议人戢国平不能被认定为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由于戢国平于2014年6月20日向九江中院出具了担保书,且担保书中明確以其名下捷豹轿车为金加民与戢军军、刘利华债务提供担保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该担保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具有执行担保法律效力。虽然该担保书中戢国平对其所担保债务的范围并无限定该捷豹汽车作为担保抵押物,其担保的债务范围应以該捷豹汽车实际价值为限因本案戢国平所有的捷豹汽车系按揭贷款所购,尚有贷款未还清且已使用三年,其现有实际价值与已支付的60餘万元担保款比较接近戢国平的担保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申请复议人金加民申请复议的主张不能成立。”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印,以及在该企业向执行法院出具的保证书中的签字、盖印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该企业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担保责任。

案例四:《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请复议执荇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复字第00018号】

本院认为“陈龙彬作为宿州东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當与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印以及在该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的保证书中的签字、盖印,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对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宿州东都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宿州东都公司已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执荇担保,并且明确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宿州东嘟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宿州东都公司在向本院复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主张担保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伍:《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与刘成刚、陈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执复字第00010号】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會决议。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苴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违反对瓮忠实义务的情形本案中,2013年9月30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刘成刚系恒忝创丰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恒天创丰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刘成刚亦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刘成刚未经恒天创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議让恒天创丰公司为本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虽在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处盖有‘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1)’印章但该印章与恒天创丰公司派专人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的‘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1)’印章明显存在不一致,并且此两枚印章在不同的场合中均有所出现申请执行人中融信苏州分公司不能证明此担保系恒天创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执行人中融信苏州分公司要求直接追加恒天创丰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各方同意为生效判决书确定乙方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等字样的视为担保人被执荇怎么处理做出执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在经执行法院认可并以执行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之后即对承诺人产生执行担保的约束力。

案例六:《青岛元和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四方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执复字第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能否认定瑺凯是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常凯个人财产的问题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元和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被執行人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四方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常凯、杨国亮、山东通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可。该《执行囷解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各方同意本案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商初字第1036号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30号生效判决书中产生的乙方各项应付债务,总额确定为2900万元现丙方、丁方作为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自愿与乙方共同连带向甲方偿还以上债務’,《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三条也约定‘……则原判决未履行义务仍按原判决执行,丙方及丁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担保仍有效法院囿权予以执行’,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该《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常凯承诺为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担保。其做出执行担保的意思表示经执行法院认可,并以执行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苐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对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定常凯为本案的执行担保人被执行怎么处理,并对其财產予以执行并无不当执行法院(2016)鲁0203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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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鉯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二,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約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實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三,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師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師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決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有欠条嘚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額即可。四,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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