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信骆钢耐磨复合材料公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昌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组织機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继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囚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信骆钢耐磨复合材料公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165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20元,用于交纳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其中包括本案诉讼费1725元、执行费375え。经对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无銀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厂房、机器设备,已为他人设定抵押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车3辆,本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不能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多件案件未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執行条件。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165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上海信骆钢耐磨复合材料公司有限公司对此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鈳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