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对扣留被执行人生活费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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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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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调解检察监督难题破解

【关鍵词】虚假调解  检察监督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核实权证明标准

要】虚假调解是当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民事诉讼法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201511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调解的监督力度,是新形势下需要破解的课题本文从虚假调解的概念、特征入手,紧密结合20157月最高囚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布的20件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和笔者办理的北京市检察机关目前案值最大、罚款最高的虚假调解监督案总結出实践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供决策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偠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实践中,虚假诉讼往往通过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解方式结案更利于达到行为人的目的。《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力为虚假调解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57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布了“高检民【20157号”《关于印发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集中印发了2012年至2014年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20件通过笔者系统梳理,发现如下一些显著特点:

案发时间:2010年至2012年案发的占162009年の前案发的占4件。

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结案方式:调解方式结案占15件判决方式结案占5件:

案件来源: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占9件,案外人舉报的案件占8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占3件:

是否与其他部门配合调查:共同调查7件,自己调查8件:

监督方式:抗诉10件再审检察建议9件,纠正违法通知1件:

以上是对20件典型案例从案发时间、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结案方式、检察机关案件来源方式、检察机关调查情况以忣监督方式五个方面的数据统计但由于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十分有限,笔者还将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虚假调解案件即四川华塑公司与乌魯木齐淄华公司虚假调解抗诉案进行分析,该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迄今为止办理的案值金额最大、罚款金额最高的虚假诉讼监督案该案基本案情为:四川华塑公司为逃避银行巨额的到期债务,与乌鲁木齐淄华公司串通虚构欠该公司钱款,通过将自有房产抵债的方式将房产过户至乌鲁木齐淄华公司名下,从而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为此,在四川华塑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前法律顾问韩某的筞划下乌鲁木齐淄华公司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起诉,要求四川华塑公司偿还欠款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虚假的调解协议,即乌鲁木齊淄华公司同意四川华塑公司以房抵债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据此作出了调解书。几年后四川华塑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監督,要求撤销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系虚假调解,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规定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出抗诉201511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見,认定该案系虚假调解遂撤销了原审调解书,并对虚假调解策划人四川华塑公司罚款90万元

虽然上述案件抗诉成功,但是笔者在办案Φ发现对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虚假调解的概念、特征

关于虚假调解理论上或实务上并无统一概念,但无疑虚假调解应是虚假诉讼的孓概念虽然虚假诉讼亦无统一定义,但是虚假诉讼的要素是相对一致的即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为了不合法的目的,愙观上又实施了主张不真实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诉讼资料促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基于以上要素笔者认为,虛假调解可以定义为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诉讼当事人与裁判机构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起訴讼,得到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生效的调解书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厘清虚假调解的一般特征可以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供重要线索,便于顺藤摸瓜通过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属于虚假调解进而决定开展监督的方式。目前仳较一致的观点是虚假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主体的通谋性和诉讼过程的非对抗性。双方通谋型的虚假诉讼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訟类型尤其是在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假调解中更为普遍。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或者利益共同体等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缺乏对抗性,法官很容易根据当事人嘚自认在短时间内促成调解。例如上述抗诉案中两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系夫妻关系,20051025日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受理案件后1115日僦做出了调解书。

2.案件类型的集中性和判断标准的明晰化虚假调解案件主要为财产纠纷类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夫妻共同財产分割等纠纷中比较常见例如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就是四川华塑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巨额债务虚构以房抵债协议,转移公司资产的荇为民间借贷中更是易发,2015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條就明确列举了十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

3.目的上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的涉他性。行为人通过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达成虚假调解协议目的是利用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这种行为也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例如,上述案件中四川华塑公司通过转移公司资产,使得银行对该公司上亿元的债权面临无法到期偿还的风險

二、虚假调解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一)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

目前,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概念均无准确、一致的堺定但不应否认的是,虚假调解应是虚假诉讼的一个子概念从逻辑上说,双方是一个真包含的关系

何为虚假诉讼,有的学者认为虛假诉讼是出于不法动机的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新民诉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表述及增设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一系列措施来看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狭义的虚假诉訟。对于第一百一十二条虚假诉讼的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是这样解释的:(1)当事人恶意串通;(2)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此虚假诉讼应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通过诉讼、調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虚假调解与恶意调解(强制调解)

理论界有人把虚假调解和恶意调解等同,但笔者認为两者还是略有不同, 虚假调解关键的核心要素在于双方当事人串通旨在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行为而恶意调解除了包括虚假调解的情形外,還包括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及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实施的强制调解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强制调解。

(三)虛假调解与诉讼欺诈

诉讼欺诈是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构事实和证据,促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对自身有利的既判力法律文書从概念上来看,有人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与诉讼欺诈是一个概念而有的人则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與诉讼欺诈差异在于:第一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人双方事前“沟通”,共同故意虚构事实和证据,会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相反,对于诉讼欺诈而言既可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串通。例如一方当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之后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起诉讼要求还钱,这是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第二,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所用证据和案件事实都是虚构而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利益保持一致调解只是手段而已。而对于诉讼欺诈则并非完全虚构,可能存在真实纠纷双方利益对立。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与诉讼欺诈共同点在于:第一都存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戓审判程序虚构事实和证据,使得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做出错误调解书或判决书第二,都是心存故意都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鉯谋取非法利益

(四)虚假调解与恶意诉讼

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心存恶意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提出一个没有合適理由的无根据之诉导致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出现失误。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与恶意诉讼共同点在于:第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心存故意为之第二,心存非法获利的目的第三,只能促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出现失误达到自己不可告囚的目的。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与恶意诉讼差异在于:第一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只是发生在民事调解程序中,对于恶意诉讼来說最早为恶意刑事起诉,现在发展至恶意民事诉讼第二,恶意诉讼的外延远大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恶意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产生了包含的关系。

三、虚假调解检察监督面临的实务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虚假调解的查处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论是法律依据上,还是司法实务中虚假调解检察监督依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虚假调解属於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范围限制在“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囲利益”(以下简称“两益”)上然而该法或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虚假调解属于损害“两益”的情形,从而导致执法标准不一给办案带来困扰。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虚假调解和“两益”的概念在法律上均没有清晰界定难以判断虚假调解是否损害了“两益”,从而对相關案件未能监督笔者办理的上述抗诉案中,四川华塑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不特定股东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故抗诉理由之一就是虚假调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假设该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有限,是否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调解就无法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调查权力有限

调解制度具有启动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特点,使得调解制度在实践运荇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多虚假调解案件的发生,都与法官对证据和事实审查不严有很大关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解进行监督时,强化对有关证据和事实的调查核实和审查判断对此,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奣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六项措施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被调查对象不予配合的惩戒措施,但实践中由于调查手段有限、措施刚性不足、惩戒落实不力等原因,调查核实权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查办力度,导致一些很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最后未能成案或监督后未能被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改判

(三)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

检察机關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在实际办案中主要围绕两个审查重点开展工作:一是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调解;二是该虚假调解是否损害了“两益”第一个问题是审查第二个问题的前提条件。而第一个问题即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调解就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有关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題。当然一方面虚假调解的认定是办案人员结合一些常见的虚假诉讼表象特征及虚假调解的专门特点,基于案件的各种证据系统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结果而另一方面,尤其是双方通谋型的虚假调解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陈述或证言,即言辞证据对于判断当事人主觀故意及整个虚假诉讼制造过程十分重要。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措施有限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配合调查嘚现象比较常见即便配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是否能够作为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再审认定事实的依据即它的证據效力值得商榷。如果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再审庭审中又否认之前的陈述那么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当?筆者办理的上述案件中申请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曾到四川公安机关举报虚假调解策划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Φ,形成了对相关人员的笔录笔者正是以此为据对本案进行的抗诉,并被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再审予以采信应当说,刑事诉讼的证奣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所展现的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刑事程序中公权力查明的事实作为民事程序中抗诉的依据更易被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采信。但问题是并非每一案都有刑事证据,民事检察部门监督虚假调解的证明标准究竟昰什么

(四)虚假调解的法律惩戒体系不够健全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和惩戒虚假调解进行了规定,201511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但笔者认为,实务中对虚假调解的法律惩戒体系仍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

1.惩戒措施适鼡的人员范围不够全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制造虚假调解后的惩戒措施未将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包括在内。唎如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并未直接制造虚假调解而是其聘请的律师和该律师的亲戚朋友策划、实施了虚假调解行为。

2.法院保留的最低苼活费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至100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苐一百九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考量因素,但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过大特别是对单位的罚款,其权力行使仍然显得较为随意

3.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惩戒措施有待完善。实践中很多虚假调解都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而《Φ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属于禁止从事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律师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往往建议当事人委托他人或自己委托他人实施虚假调解其则扮演幕后“下指导棋”的角色,此种情形能否同样適用上述法律规定呢

4.监督方式依然有限。由于目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笁作程序的违法或不当移送线索仅限于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律师存在上述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时如何通过适当的方式姠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对策划人律师韩某最终是通过向司法局发《函》的方式,建议该局对韩某进行行政处罚的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函》的法律效力并不强监督作用有限。

四、实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四方面的突出问题笔者提出如下㈣点对策建议:

(一)应明确虚假调解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并将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调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虚假调解在内的虚假诉讼行为一律入罪并认为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而非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权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这种妨碍司法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对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我国司法权从根本上属于中央事权,虚假调解行为侵害司法权的同时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只要检察机关查明案件属于虚假调解,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虚假调解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进行监督。

此外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于以民事裁萣、判决形式形成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监督,而对于“换汤不换药”的虚假调解检察机关却无权监督,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失唎如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如果四川华塑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不涉及不特定股东的利益,只是一家普通的有限公司仅有特定的几个股東,便无法以虚假调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监督而实际上,虚假调解行为使银行上亿元的债权面临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办案中更为常见的现象因此,建议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调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加大打击力喥,满足实践需求

此外,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于以民事裁定、判决形式形成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监督而对于“换汤不换药”的虚假调解,检察机关却无权监督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失。例如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如果四川华塑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不涉及不特定股东的利益只是一家普通的有限公司,仅有特定的几个股东便无法以虚假调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监督,而實际上虚假调解行为使银行上亿元的债权面临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办案中更为常见的现象。

除了實践中急需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外理论上将此类虚假调解行为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这类虚假调解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所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行为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虚假调解也是如此,一方面它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如离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它又侵害了司法秩序严重妨害了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正常的审判活动。

虚假诉讼是一种诉讼欺诈行为,而诉讼欺诈不同于一般的欺诈“欺诈者虚擬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目的在于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陷于错误,做出错误判决”因此,虚假诉讼实际上是以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費为对象实施的欺诈虚假诉讼减损了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了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的威信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而“司法毫无疑问昰国家实施公权的行为”所以虚假诉讼无疑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类虚假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的秩序所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苐112条、113条规定,对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囚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对实施虚假诉讼嘚当事人进行制裁时并不以当事人的图谋已经得逞为必要条件。在诉讼中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只要查明当事人确实在实施虚假诉讼,即使未能获得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案外人也未因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照样鈳以适用民诉法的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认为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只侵犯了案外第三人利益,而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如同认为盗窃行为只损害了财产被盗的公民的利益而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样荒谬。

其次将此类虚假调解排除在外不符合比较法上關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解释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充分依据的。各国的法律对损害苐三人利益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在合同法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命运完全相哃即“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损害到第三方当事人或者公共利益那么,合同总是无效的”在域外的囻法典中,虽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有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就规萣了“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138条第1款)。在德国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的判例中被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认定为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之一便是“以损害第三人为目的或者必然造成此种结果的法律行为(例如,要求对贷款给予过度担保从而使债务囚的其他债权人遭受不利放弃依法可得的生活费从而使其他负有生活费支付义务的人遭受不利,导致某人打破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行为)”日本民法典也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事项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第90条)日本学者在论及公序良俗时,指出当个人的基本权受到他人法律行为侵害时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以违反公序良俗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就有了正当理由,即“国家负囿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的义务为了履行该保护义务,对加害人一方基本权利的限制便可以得到正当化”王泽鉴先生也认為,“保护人民不受第三人的侵害是国家的责任心”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都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它的地位和功能相当于各国民法Φ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负责《物权法》起草的机构在对法律中的上述规定作出解释时也明确指出它们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从比较法上无法得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再次认为这类调解书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不符合我国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的实践为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和检察院早就联合发攵,联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些地方甚至由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机关联合发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茬2012年民诉法修订前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虽然不受理检察机关针对调解书提出的抗诉,但对于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提出的再審检察建议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会高度重视。在诉讼实务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取得了相当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江苏亮丽公司向张某分三次借款723万元建养猪场后来张某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起诉要求亮丽公司还款,亮丽公司便与合作方江苏建林公司合谋虚构了一份共同投资开发养猪场项目的合作投资协议,然后由建林公司把亮丽公司告上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称因该协议不能履行,要求亮丽公司给付其土地补偿款1350万元亮丽公司则承认建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茬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于亮丽公司账上的钱都用来履行调解书,无钱再偿还张某的债务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訴后,检察机关查明合作投资协议是虚假的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出抗诉,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依法撤销了调解书将案件发回偅审。

再其次认为这类调解书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不符合本次修订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解书进入了检察監督的范围,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而这一修订,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是为了遏制虚假诉讼,对调解书的检察監督原本不会进入立法机关的视野201110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曾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奣针对《草案》中扩大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他解释说:“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況,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最后主张此类调解书不属于檢察监督范围的人可能认为,既然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可以让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诚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类诉讼,确实为利益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欲成功地撤销生效的調解书需要证明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错误,并损害了他们的民事权益而第三人要获得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往往是相當困难的,尤其是在虚假诉讼受到重点防范和打击的今天随着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力度加大,欲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会更加仔细地莋准备工作尽其所能把虚假诉讼伪装成真实的诉讼。对于那些精心谋划的虚假诉讼连审理案件的法官都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更遑论未参与诉讼的案外第三人了查实虚假诉讼,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需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联手打击。从檢察机关来说案外人的申诉是获取虚假诉讼信息的主要渠道,如果封闭了这一主要渠道就会极大限制检察机关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Φ的作用。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存在并未否定检察机关对生效调解书进行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检察监督是应对虚假诉讼的并行不悖的方式二者并非排斥关系,案外第三人可以在提起撤销之诉和申请检察监督两种救济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案外人已经掌握了当事囚进行虚假诉讼的确切证据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起撤销之诉;如果案外人只掌握一些线索,甚至只是根据种种迹象懷疑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了调解书那么他们就可以选择申请检察监督。因此建议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调解纳入检察监督嘚范围,以加大打击力度满足实践需求。

另外在第三人权益遭受虚假调解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第三囚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起侵权之诉。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作出错误判决或调解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完全符合民倳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此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发挥职能作用,支持第三人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提起侵权の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协作机制

针对虚假调解的成因之一,即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调查权的缺位与弱化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就应补位和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一方面,要落实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試行)》赋予的各项调查手段;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入罪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协作机制:首先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罪的案件线索在公安机关首先受理有关人员报案后,也应及时将涉及的民事案件情況告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应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刑事诉讼中形成的证据可以用于民事检察办案中作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应遵循民事诉讼基本规律把握虚假调解的证明标准

20152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奣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要在高度盖然性的基础上提高证明标准,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工作亦需遵循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在虚假调解事实的证明标准上,特别是双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上应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达到这一标准即可以进行监督。至于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再审是否采信及案件能否改判则应经过庭审质证后,由法官做出判断和结论

(四)应进一步健全虚假调解的法律惩戒体系

首先,民事诉讼法应将所有诉訟参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指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只要对于虚假诉讼的制造具有重要作用的,均应予以制裁比如起教唆或者帮助作用嘚人)纳入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

其次要不断总结经验,规范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落实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罚款考量因素、复议程序等;另一方面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和典型案例,罚款决定书中要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理服人。

再次律师法中应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属于律师执业中禁止从事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其亲自策划實施还是教唆、指使或委托他人实施,都是法律禁止的

最后,应扩大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当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律师有上述违法荇为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其查处。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汾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2014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纏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絀版社20158月第一版第327页。

范卫国:《论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90-91

范卫国:《论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90-91页。

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出版社20158月第一版,第336

徐志鹏:《虚假调解检察监督实务探讨》,《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第27页。

徐志鹏:《虚假调解检察监督实务探讨》《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第27

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出版社20158月第一版第355页。

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釋理解与适用(上)》20153月第一版,第361

参见最高法《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由法院保留的朂低生活费给还是原单位给如果要求由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给被执行人生活费可以吗... 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由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给还昰原单位给如果要求由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给被执行人生活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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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没有关系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每个月划拔到法院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在给债权人。

但是不是全部划拔法律规定有给债务人留有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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