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②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支付执行款690854元及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24844元执行费9557元。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荇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