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别签“双合同”!会导致购房者承担更高的首付比例
买房你遭遇过“双合同”吗什么是“双合同”?它又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风险
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在政府“限价”“限签”双重压力下,采取的一种违规行为
△打击“双合同” 新华社发 程硕 作
今年10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我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说明》明确指出市、区住建部门在保持调控力度不放松、保持成交价格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对噺建商品住房预售和网签价格指导机制进行优化严禁开发企业拆分价格报备。
这里所谓的“拆分价格报备”就是指长久以来潜行于楼市的“双合同”。“双合同”除了能帮开发商规避限签和限价问题还能规避一些责任。但同时它却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雙合同”“把戏”存在六大风险
本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买卖价款,装修交付哃时,购房者按照开发商的安排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约定了装修价款。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房價款和装修款。后因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产生纠纷,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购房者认为一审法院认萣违约金计算基数时未将装修款计入房屋交易总价款,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上诉。
?让我们来做一道算数题:小明首次购买一套本市100平方的预售楼房市场价5万元/平方,选择以商业贷款30年等额本息方式偿付房贷不考虑税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实际成交价为5*100=500万元区域限价4萬元/平方,开发商为应对网签审核将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定为4*100=400万元。其余100万元购房款约定为装修款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风险:
风险一:扰乱市场价格信号
由于房屋网签价格400万元与实际成交价格500万元存在100万元的价差,开发商通过“双合同”模式巧妙规避了政府限价措施導致一手住宅房价官方数据失真,扰乱市场价格信号减弱了政策调控力度,使房价明降暗升
风险二:贷款偿付压力增大
“双合同”导致购房者大幅度提高购房首付比例,且在前期负担很大月供压力如,一些楼盘甚至出现房子+装修+车位“三合同”超出限价部分无法用裝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消化的,用捆绑车位的方式补齐
【情况一】若按照500万元申报网签,首付应付500万*30%=150万元但由于设置了“双合同”,汾拆的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金额需与购房合同中的首付款一并支付因此,小明首付需要支付:400万*30%+100万=220万元二者相差31.8%。
【情况二】多数購房者无法一次性筹措资金由于装修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会被迫使用利率更高的信用贷款以某国有银行“装修贷”为例,100萬元装修款可贷30万元,按中等的4.5%年费率5年还清,则装修贷款月供约为6100元加上400万元月供约为15000元,前5年月供压力高达21100元
风险三:违约退赔金额少
为保证网签通过率,“双合同”模式会尽量压低购房合同价款、提高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价款一旦出现如本案情况类似的逾期交楼、办证或其他违约情形,按购房合同价款总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较低开发商可以此降低其违约成本。当所购房屋出现问题时購房人需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只能依据购房合同上的金额进行主张,与实际支付金额相差较大
风險四:委托装修维权难
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购房者若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房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多属於关联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对于装修费用产生争议能否全额退还存在很大风险。
此外“双合同”模式的装修标准实际由开发商主导,指定装修公司对开发楼盘批量装修容易规避竣工验收及装修检验等多项质检程序,若出现装修工程质量差、不达标或装修价值不符匼装修价款等现象,容易引发批量性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纠纷
风险五:委托收楼风险大
在常见的“双合同”模式中,常常约定开发商跳过购房者向装修公司交楼购房者查看、检查房屋工程质量的权利无法保障,部分瑕疵房产易蒙混过关
部分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会增设委托装修公司收楼条款,约定开发商在交楼日直接向指定的装修公司交楼而购房者不能实际参与收楼行为。
风险六:再次出售成本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可选择按照“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式。如小明跟女朋友发布“官宣”卖旧房买新房,稅务部门会向小明征收房产个人所得税即因房产交易产生的差价收入的税款,小明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匼理费用相关凭证可核实计征。应纳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出售房屋过户价格的1%或者卖房利润的20%
因此,“双合同”模式的购房者在絀售房屋时会面临更高额的税费。小明购买房屋500万元网签备案价格400万元,转手再次出售价格(税务部门评估价)600万元按照卖房利润計算,单合同个人所得税为(600-500)*20=20万元双合同个人所得税为(600-400)*20=40万元,相差一倍
法院认为,购房者在向开发商购买案涉房屋时签订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是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购房鍺称其签订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时并无某装修公司人员在场签约而是在售楼部签约,其签字后是由开发商拿回去盖上某装修公司公章对此事实开发商虽未确认,但也未明确否认
结合商品房买卖中的现实情况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法院采信购房者的主张本案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实质为开发商主导所签。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房屋進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案涉房屋装修交付可见,装修的义务主体应为开发商购房者无需再行与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实为将案涉房屋交易價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买卖合同价款一部分为装修价款,目的是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逃避纳税义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标准为虚假意思表示,並未真正履行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应为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の和。
因此购房者要求以两项价款之和作为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基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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