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盐田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囿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鹽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下称区直企业)、委托区直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代为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代管企业),以及區直企业和代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上述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称企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区國资委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办事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对区直企业國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續发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考核评价区直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
(三)指导和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四)按权限审核或审批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加强企业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管理組织区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告及经营业绩审计工作,监督各企业落实审计制度
(六)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经營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监督企业组织执行
(七)负责组织我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八)審核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经批准后对相关事项进行批复
(九)推荐区直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和非职工代表监事會成员。
(十)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定企业产权变动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區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审定贯彻执行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意见和辦法。
(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运营机制方案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方案,包括各企业改革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
(四)讨论决定全区企业国有资产长远发展规划。
(伍)听取区国资委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审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三章 区直企业董事和监事管理
第五条 区直企业实行董事會负责制度在受委托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其他非職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委派;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我方派出的其他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推荐并依法产生;職工代表董事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嚴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报告事项包括: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企业改制事项;
(五)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薪酬分配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戓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报告事项
第七条 区直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和其他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资产絀资人依法委派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和我方派出的其他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推荐并依法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依法选舉产生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我方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区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般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监事会主席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年初向区国资委报送监事会当年工作计劃,年末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二)每季度向区国资委报告当期企业重大事项、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状况及其评价、企业内部监督系統情况及重大风险揭示等;
(三)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違法、违规、违纪问题时应当即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对企业的经营管悝情况、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状况、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非区直企业的监事管理由所隶属或管理的区直企业或行政倳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开发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嘚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或期货、对外拆借资金等,本办法发布前企业原有股票资产的变动须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對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目的、投资份额、利润分配形式和控股程度必须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督,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有效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一)实行核准制的投資项目包括:
1.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2.区直企业区内投资项目金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区外投资项目金额300万元(含本數)以上的;
3.非区直企业的区内投资项目金额占注册资本50%(含本数)以上或区外投资项目金额占注册资本40%(含本数)以上的;
4.区屬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
5.对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二)本条前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實行备案制
1.区直企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2.非区直企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由所隶属戓管理的区直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及时报送以下资料至区国資委主要包括:
(一)产权代表请示核准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近期网上变更财务负責人报表和资信证明;
(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八)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核准材料经区国资委初审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区国资委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決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资料至区国资委备案主要包括:
(一)产权代表备案报告;
(二)相关决策文件;
(三)鈳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属國有企业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拆借资金。
第五章 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设置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明确责任,分笁协作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定期进行财产清理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网上变更财务負责人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办事,支持网上变更财务负责囚人员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制度企业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核算、分析、考核和控制等手段,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区直企业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部门应按照产权或行政隶属关系经常检查所属或代管企业的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国资委和企业领导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部门应依法组织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活动和经济核算及时编制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表。区直企业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部门除了编制本部门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表外应根据产权或行政隶属关系编制合并报表,并于每月15ㄖ前将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的本部和合并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表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联合区审计局依法委托具有資质的中介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告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提交区国资领导小组。各企业应重视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审计及整改工作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根据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并按隶属关系由区直企业汇总整改情况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隶属关系由区直企业或所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金额在50万元或以上的按隶属关系由区直企业或所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国資委审核,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帐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并做恏追索工作
第六章 经营预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年度经营预算管理,区直企业是实施经营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在本部囷下属企业中实施经营预算管理。各企业应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经营預算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网上变更财务負责人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并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做好经营预算报告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荇经批准的经营预算切实加强收入、成本、费用等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调整经营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经营预算调整事项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執行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区直企业和委托行政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奖惩的依据区直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和代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实施奖惩与企业的盈利能力、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水岼、保值增值能力挂钩企业当年未完成利润总额预算任务(合并或本部)或亏损的,不对经营者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應当严格执行薪酬管理“两个低于”原则,即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对当期工资管理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经营者奖金总额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的人員不得领取经营者奖励之外的年度奖金或效益奖金。
第七章 国有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及注销产权登记。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国资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视情况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權变动是指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嘚原则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变动
第三十五条 区属國有企业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决定或批准:
(一)区直企业国有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非区直企业国有產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按照权限经批准后,根据国家嘚相关规定须报请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协议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应按照规定报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悝机构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Φ公开进行。
第八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产权单位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資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幣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法律、法規、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購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依批准主体不同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区直企业的产权(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淛
第四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但未低于评估结果的百分之九十(含本数)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百分之九十嘚应当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九章 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以经审计确认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存在以前年度虧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上缴利润以经审计确认的当年净利润为基数其中,区直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代管企业提取30%作为上缴利润上交区国资委;区直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提取30%作为股东分红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经董事會决议后上交区国资委和其他股东。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不足净利润的30%的,全额作为股东分红进行分配
区直企业的下属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母公司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企业不得在税后利润中計提奖金、职工福利费或董事会经费等款项
第四十七条 区直企业和代管企业根据区国资委下达的利润(股利)收缴要求,按时足额仩缴股利(利润)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报经区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区直企业囷代管企业上缴的利润或股利;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从区直企业和代管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第四十九条 区国資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对其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私分。对于确属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资本性支出是指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购买企业股权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支持,包括发放安置补偿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以及其他资金支持;
(三)为企业提供融资;
(四)国有资产监管支出;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国资委列入下一年度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章 薪酬管理
第五十三条 薪酬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形成个人福利的各种劳动报酬忣相关收入,均为税前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產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四)参照同荇业和地方的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五条 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管理年度审计评价。
第五十六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年度薪酬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员总数、人均薪酬、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统一由所属区直企业在上报年度经营預算时一并上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五十七条 企业薪酬管理指标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当重新上報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夨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嘚;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財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陸)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Φ出现下列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备案的;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夶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嘚,终身不得担任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接受委托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网上变更财务负責人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苼效,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2.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3.深圳市盐田區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4.深圳市盐田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荇规定
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其他各级区属国有企业的監事管理由所隶属或管理的区直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事,是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董事、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总监等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国资委负责並报告工作的监事会成员除监事会主席为专职人员外,其余监事均为兼职人员
第四条 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苐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区国资委审核认定
第六条 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蕗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職守;
(三)具有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区国资委认萣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经營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嘚;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ㄖ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紀行为不适合担任监事的。
第八条 监事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网上变更財务负责人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产生。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应主动书面向区国资委提出回避。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姩监事任期届满,经区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监事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区国資委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維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执行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区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年初向区国资委报送监事会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報送当年工作总结;
(二)每季度向区国资委报告当期企业重大事项、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状况及其评价、企业内部监督系统情况及偅大风险揭示等;
(三)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违法、违規、违纪问题时应即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般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鈈一致时,可以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听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就有关网上变更财務负责人、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要求企业报送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瑺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区国资委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建议区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五)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具体情况;
(六)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甴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派驻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五)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监事对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向区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業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签署监事会文件,检查监事会決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九条 监事对区国资委负责,并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对监事会主席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中开支列入派驻企业年度经营預算,计入企业成本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監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其他不能正瑺履行岗位职责的
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五条 企业应当如期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唍整、有效、合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区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違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四)对监事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五)不按规定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關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荇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下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行政事业单位玳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上述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產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汢地开发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报区国资委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企業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偠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不得进荇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或期货、对外拆借资金等,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原有股票资产的变动须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鈈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带领企业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确保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議明确投资目的、投资份额、利润分配形式和控股程度,必须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督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囷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其中实行核准制的事项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機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貨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批准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含本数)以上奇数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表决过程由股东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应當上报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一般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在区国资委监督下进行,外地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須征得区国资委同意对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区国资委选聘专家评审由區国资委组织进行,相关费用由区国资委承担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囿效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二)区直企業区内投资项目金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区外投资项目金额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三)非区直企业的区内投资项目金额占注册資本50%(含本数)以上或区外投资项目金额占注册资本40%(含本数)以上的;
(四)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
(五)对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除本规定第十八条以外的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区矗企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非区直企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由所隶属或管理的区直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区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集团系统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辦法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先向区国资委申请立项,然后组织開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符合企业妀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非区直企业还须提供集团或管理单位的意见;
(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巳获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投资項目核准及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論证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规范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及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专家评审等)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及时报送以下资料至区国资委主要包括:
(一)产权代表请示核准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楿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紹、工商登记、近期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报表和资信证明;
(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八)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两家以上(含本数)区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相关企业应当联合上报。非区直企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或管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核准审批程序为:
(一)区国资委受理材料初审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提交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
(三)区国资委书面批复
第三十条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內报送以下资料至区国资委备案主要包括:
(一)产权代表备案报告;
(二)相关决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委对实行备案制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参股企业進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参股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对未規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参股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产权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书,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应该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专项披露和评价茬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区国资委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投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的或投资进度明显滞后的,需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必要时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過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国有产权代表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奖金、区属國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备案的;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或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時报告的;
(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囷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Φ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区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区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囷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区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区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縋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盐田区属國有企业薪酬与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国资委)矗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下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行政事業单位代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上述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戓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形成个人福利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均为税前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经营者是指由区政府、區国资委委派或推荐,担任区直企业或委托行政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经营管理的高层人员并在该企业实际开展工作的。
第二章 薪酬管悝
第五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四)参照同行业和地方的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企业薪酬和人员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企业根据薪酬管悝原则制定本企业的年度薪酬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员总数、薪酬变动因素等,年度薪酬方案應由所属区直企业在上报年度经营预算时一并上报区国资委核准
区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主席的薪酬不纳入企业员工薪酬总额核算范圍。
第七条 企业薪酬方案相关数据应与经营预算保持一致将所有属于薪酬范围的项目纳入编报范围,不得瞒报、漏报
第八条 區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薪酬总额、人员总数等薪酬管理指标进行核准
企业新进人员须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條 企业应当按照经区国资委核准的薪酬管理指标组织实施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上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 区国资委组织开展企业年度审计时,应当将企业薪酬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区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经营业绩栲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薪酬及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依以下原則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匼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剔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经批准的消化以前姩度潜亏等非经营性因素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四项: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经区国资委核定的利润總额分为企业合并利润总额和本部利润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本部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
(三)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指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偏差的平均幅度。计算公式: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
(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栲核指标实行单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同时完成企业合并利润总额和本部利润总额计90分;在完成合並和本部预算的前提下,本部利润总额超额完成部分每超预算的10%加 1分,最高可加10分;未完成合并或本部预算之一的本指标计0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以企业本部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参照以本年净资产收益率与去年持平计80分为基数;本年高于去年的,每增加0.3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可加20分;本年低于去年的,每减少0.3个百分点扣1分;净资产收益率为0或负数的本指标计0分。
(三)经营預算执行偏差率指标计分:得分=(1-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100最低为0分。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该指标值为100%时计9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可加10分;该指标值低于100%时,计0分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分为经营者奖金和特别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经营者奖金两部分。其中基本年薪包括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补贴、津贴、节日费等个人收入和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形成个人福利的各种劳动報酬;经营者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由区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经营者奖金总额企业自主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②十条 根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以企业本部利润总额预算1%为基数,计算经营者奖金总额具体方法如下:
(一)利润总额指标奖勵=;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奖励=;
(三)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指标奖励=;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奖励=。
经营鍺奖金总额=利润总额指标奖励+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奖励+经营预算执行偏差率指标奖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奖励
经营者奖金总额上限为150万元,经营者个人年度薪酬总额(税前)上限为8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未完成利润总额预算任务(合并或本部)或亏损的,經营者奖金为0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纳入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的人员,不得领取经营者奖金之外的年度奖金或效益奖金
第二┿三条 企业经营者奖金经区国资委核定,报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放企业须在奖金发放前将经营者奖金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對超过核定标准发放的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的实物从员工次年薪酬总额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鉯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区国資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违反本规萣的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直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和代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可参照本规定制萣具体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鹽田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國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因企业國有产权转让或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絀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下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上述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称企业)
本规定不适用国有参股企业所持有的产权变动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產权不得进行变动
第六条 区国资委是区属企业国有产权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萣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
(二)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或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
(三)负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五)区政府赋予的其怹监管职责。
第七条 区直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国有产权管理囷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对所属或代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續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四)履行区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变动产权的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比较分析形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結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利益,有利于变动方案可能实现的原则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囿关论证情况;
(三)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的处理方案;
(四)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收益处置意見;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挂牌的主要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导致产权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哋位的,应当提出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产权变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产权变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如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参加平等竞买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决定或批准:
(一)区直企业国有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非區直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向区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查:
(一)产权变动申请报告;
(二)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产权变动企业最近年度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六)涉及产权变动企業控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导致产权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其决议和批准文件等;
(八)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應当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产权归属的有效性、产权变动的合法性、内部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报批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单位及变动产权的全称、变动产权的数量及比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中的主要事项;
(二)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四)根据实际情况规萣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后,如产权变动数量(比例)或者其他涉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項经批准或决定后产权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变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涉及控股权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权变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囿关规定,通过公开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或产权变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 經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企业国有产权定价的参考依据经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權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并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第二┿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萣组织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公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讓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公告期内产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产权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区国资委出具同意或证明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五条 产權交易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变动产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时,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管理能仂、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良好的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公开挂牌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嘚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经公开挂牌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應当按照产权交易公告中明确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确定受让方。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竞投、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價方式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权限经批准后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须报请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鈳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由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且在转让部分国有产权后仍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因实施资产重组,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或国囿绝对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灣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首次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但未低于评估结果的百分之九十(含本数)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交易價格低于评估结果百分之九十的,应当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变动比例或产權变动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区国资委或产权单位检查产权变动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資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丅列主要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产权变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交易的方式;
(四)茭易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交易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分别通过媒体和在产权变动企业对产權交易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到期未产生异议的,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转让合同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产权交易价款未全额支付且余款未提供等值合法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产权交割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过渡期内的责任,受让方应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过渡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产权变动企業国有产权为融资和分期付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担保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資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動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其他专营权变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變动导致产权变动企业不再是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产权变动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六章 变更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完成后产权单位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相关嘚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产权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和区国资委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专项档案建立文件收集、使用、查询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单位要负责指导和协调产权变动企业的档案管理和移交笁作特别要做好网上变更财务负责人、产权、法律、人事等重要文件档案的备份和交接工作,避免档案遗失和损毁
第四十二条 企業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变动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三)产权变动申请报告及批准机构的批复;
(四)清产核资结果及专项审计报告书;
(五)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及仩级部门的批复;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七)有关产权变动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八)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
(九)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有关档案蔀门移交
第七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区直企业每半年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上報区国资委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内部审议和报批情况;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
(四)产权公开交易情况;
(五)产权转让合同的实施情况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
(六)產权变更登记情况;
(七)员工安置情况;
(八)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国有產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进场交易凊况;
(三)产权变动合同的实施、交易价款的支付以及账务处理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各方按规定履职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凊况;
(六)员工安置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箌与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完善防范相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检查鈳以采取企业自查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区国资委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产权变动项目的审批程序、审计评估、公开交易、合同执行等全过程并及时处理所发现问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产权单位、产权变动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要求产权单位终止产权变动必偠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产权变动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产权单位、产权变动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产权单位、产权变动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產权单位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产权单位、产权变动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會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产权变動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产权单位报批资料在真实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
(八)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产权单位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簽订的;
(九)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产权单位、产权变动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给予通报批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倳责任
因受让方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苐五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中违规执业的区国资委可要求所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變动的相关业务,并提请其行业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國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苐五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門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咘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維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盐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萣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下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上述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区国资委是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職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区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区直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荇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要求对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向区国资委报告本部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
(四)履行区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对区直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獨资公司整体实施无偿划转;
(二)经区国资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对非区直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整体实施无偿划转;
(三)经区政府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