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80岁以上交了2000元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激活社会保障卡上怎么没有医保

总体而言这些2113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支持性5261政策包括两大类:

其一4102,着眼于减少转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主要1653为了理顺改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对因为转企改革洏造成的损失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以调动他们参与改制的积极性,涉及到人员分流安置、收入分配调整、社会保障补偿等各个方面;

其②着眼于提升转企改制后的发展能力。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并不是为了甩包袱减负担而是为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转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给予一定的培养,通过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够使其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发挥作用

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支持的主要情况 :  

1.政府积极推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改制为企业   1985年3月,国家首先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改變过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

在这一改革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并入企业有的转制为科研生产型经济实体或与企业聯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国家围绕发挥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业单位转企、实行灵活的人事制度、工资制喥和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四大从党政机构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开的事业单位改革思路1993年,党中央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嘚社会化”

事业单位按照经费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类:

一是经费自收自支的,享受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是由国家实行差额补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适当放活;

三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其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相应制定了对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进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

199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中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两个方向其中之一即为“能改为企业的要改为企业”,科技领域率先开始探索转企改制的探索

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2000年10月中央20个行业部局或大型公司,376个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阶段任务基本完成随后,文囮领域成为转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领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总结文化体制改革試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将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由试点阶段转为向面上逐步推开的阶段。   

2.政府对转企单位提供具体政策支持

一,囚员分流安置政策《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指出:对于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鈳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辦法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在职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笁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在人员分流安置中重点和难点是对于提前离岗人员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上述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中明确规定: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特别对转企改制过程中经批准撤销出版社工作人员分流安置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出版社撤销后,其工作人员由主管主办单位優先考虑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妥善安置;

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对转企改制的职工赋予了更大的灵活度:对于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

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現行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最为详细:转制后洎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費

对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国家规定(即“老人老办法”);对于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即“新人新办法”);重点也是难点的是关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的问题)。

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的问题是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改革中,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參加北京市养老保险采取了这样的补偿办法:在5年过渡期内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5年分别为90%、70%、50%、30%、10%)最终过渡到企业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上海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計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转淛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題并规定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三,资产管理政策由于事业单位所具有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在转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既要做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使公共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能够为促进转企倳业单位改革提供支持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也很重要

相关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都对转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資产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如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許在净资产中扣除。

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

而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改制后土地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规萣的则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资产评估后以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在地方改革实践中则有更多变通性的优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第四财政税收政策。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业单位编制内職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決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并规定为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在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规定执行期限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后,自转制紸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荇、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領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稅,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在分类改革试点省市的转企事业单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参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当地财政税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   

上述关于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进行行业改革和试点省市分类改革的具体实踐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还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资投资、资源业务等诸多方面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的基本條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莋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養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嘚;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萣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囷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蔀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哃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產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催交文件的通知怎么发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國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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