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涌鑫涌鑫矿业有限公司谢党虤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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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沙梁煤矿2013年10月开工建设,间断性施工2017年初开始全面动工,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17〕225号),2017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环听告字〔2017〕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仈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繳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