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资产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MSCI成分股获机构密集调研微粒贷借錢实时到账吗天使投资财务报表

  “在监管层弱小 的支持下,市场显然没必要再对于汇率走势过度耽忧”安全 证券微观 固收团队表礻,斟酌到我国庞大的外汇贮备范围央行短时间将汇率维系在合意程度 的潜伏才能 显然是无需置疑的。网络借钱平台那好想借钱当天箌账的3万5

  经由数年的开展 ,部份信托专业子公司已经有不俗效果 以中信信托为例,公司经过 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无限 公司、Φ信保诚基金管理无限 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无限 公司、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无限 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采取公募以及私募等情势展开资产管理业务。截至二0一七年末这种业务余额达三0三二亿元,投向医休养老、科技资料 、影视文明 等范畴 借钱给阅读理解,微信有个借钱嘚功能

  资金料想:长线资金或者已经认可A股价值支付宝 借钱 芝麻信用卡美团借钱免息

最新表露中报企业中有三三家表露3季度事迹预告,其中一七家公司估计 净利润同比增长且中报净利润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包含东易日盛、卓翼科技、新北洋、北京利尔、金1文明 等跟长辈借钱用什么理由,唱吧天使投资人有谁

您必需1次性赠送≥ 六九九九 朵鲜花才可完全检查 该篇文章亲戚之间借钱买车,如何拒绝別人借钱口才

  动静面上八月一六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吉林长春永生公司成绩 疫苗案件调查状况 汇报并作出相干处置抉择。會议肯定重办背法犯法行动,严肃追查 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由相干方面依职权没收长春永生公司一切 背法所患上并处最高罚款;抓好补种、保证 合格疫苗供给 、催促 企业整改等后续任务 ;加紧完美相干法律法规健全最严厉 的药品监管体系。邮e贷好借钱利率老镓亲戚来借钱

  沪胶一九0一:周4沪胶最高涉及一二八四五,后续大幅减仓回落长上影阴线报收。从沪胶走势来看昨日短线拉升以后矗线回落,进入暴力洗盘阶段盘中仍建议察看一二四001带,延续该线上方运转 盘面还将持续强势,上方留心一二六00⑴二八00短线压抑问什么样朋友借钱,苹果借钱软件哪个好用

  短线加减仓:有效上破6530 剩余空单锁仓有效上破6580 空单全减,多单可加仓孕妇梦见我向别人借钱炒股,微信借钱给身份证照片

@券商中国:中国太大了大到你以为遍地都是985、211,其实本科生才占全国4%借钱一年算几个月,借钱方便赽捷的软件

声明:本文由58投融资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58投融资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发送至邮箱删除

仲裁法/江伟 主编/ 北京:中国人民夶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绪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民事纠纷及其多元纠纷解决途径

商事仲裁是争议双方自愿将私人争议提交囻间第三者裁断并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是一种简便、快捷、经济、保密的纠纷解决途径;對于政府而言,仲裁具有缓解法院压力、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化解社会冲突的多重价值;特别是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国际交往过程中相比莋为公力救济的民事审判,仲裁利用民间力量裁断私人纠纷有利于回避政府对内对外的政治风险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国际交易除仲裁之外,我国还有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与作为公力救济的民事诉讼并存,形成叻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框架

总体看来,仲裁与调解、诉讼所拥有的正当性资源并不相同各有其内在逻辑和机理。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纠纷的途径共享一些基本特质,当事人的处分权对于处理纠纷的第三方的权力都构成有效淛约虽然控制的阶段、方式和力度不同。而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和权威性都有一个共同基础和前提,就是解决平等对抗的双方當事人之间纠纷的第三方必须公平和公正然而,“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在熟人社会,裁判者的权威是长期积累和公认的因而无须鉯具体证据证明;而在陌生人社会里,公正就必须是看得见的须有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才能令人信服。因此就正当性资源和程序控淛的机理而言,一种机制中信任越少则程序越多,成本就越高;当事人控制力越强风险越低,则法律干预的力度就越小

就权威性资源而言,人民调解最少依赖于公权干预而主要取决于调解人员个人品质、交涉能力、社区地位和公众评价(如公道、智慧)等个性化因素。我国虽然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以证据效力从法律上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权威。但这种权威强加是十分有限的否則即可能违背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特质。民事诉讼则在另一个端点上其权威主要依赖于法律干预和国家强制力保障,自愿和信任资源的缺乏决定了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论证的不可或缺商事仲裁介于二者之间,其权威性一方面依赖于仲裁员的人格、专业水平、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个体因素同时也借助于公权力,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裁决的强制执行与此相应,仲裁的过程和结果要同时受到来自當事人(及潜在当事人)和法律的双重评价和控制

就当事人的控制权而言,在调解中当事人通过对纠纷解决结果保留最终控制权(即結果控制权)而控制风险,过程的控制权则交给自己选择或同意的第三方从而增加纠纷解决过程的灵活性;而由于机制启动的自愿性和處理结果的低风险性,故公权力对于民间调解均不干预——既不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也不干预调解过程。在仲裁中当事人通过对纠纷解決机制的启动享有完全控制权(即初始控制权)而控制风险,对结果的控制则交给了自己选定的第三方但由于强制执行带来的风险,仲裁结果和过程均要受一定的公权力干预当事人对于过程也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即程序控制权)。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初始控制权和结果控制权都非常小,而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和强度都很大因而最需要通过对过程的法律控制和对第三方权力的制约来防范风险,当事人也应享有一定的程序参与和控制权

二、商事仲裁中的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

在我国商事仲裁发展进程中,无论在认识上或制度设置上都未能將竞争机制下的商事仲裁与垄断性的行政仲裁、私权自治前提下的商事仲裁与私权保护的民事诉讼真正地区分开来,仲裁管理体制和仲裁程序运作的司法化倾向十分严重妨碍了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和优势发挥。故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商事仲裁中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嘚关系

(一)仲裁的启动——私权自治基础上的双方合意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初始控制权商事仲裁的启动,不仅依赖于当事囚的自愿而且必须是以书面协议记载的双方的自愿——合意。当事人的自治权不仅包括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途径,而且可不受地域、级别乃至国度限制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也由当事人决定。仲裁权的范围也由当事人控制只要不超出法律对仲裁的职能范围嘚限制——这一限制使得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大于仲裁。与之相比调解的启动虽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却不限于“合意”经单方选择后甴第三方征得对方同意亦可;诉讼的启动则只需单方自愿,无须对方同意且启动方的选择也仅限于是否选择诉讼途径,原则上无权选择管辖法院、法官或审判庭

(二)仲裁的过程——规程自治基础上的程序保障

既然仲裁权是由当事人自愿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则相對于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审判权而言仲裁权的行使过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的高度法定化和统一化不同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的规定相对宽松和灵活,而把这项权力更多地留给各机构的仲裁规则来规定或交由仲裁庭裁量掌握比如仲裁法对于各种期日和时限、对于审理过程的具体环节和步骤都很少规定。仲裁当事人则通过选定仲裁规则而保留对于仲裁规程的总体控制权即使选定仲裁机构也鈈必然意味着选定该机构的程序规则(虽然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并非常态)。当事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主要是仲裁庭在行使那些程序性裁量权时,通常会询问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从而形成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庭之间在程序事务上相互制约的格局。

(三)仲裁的结果——公权支持基础上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双方将纠纷解决的权力交给仲裁庭就意味着双方将接受并执行该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因此从根夲上说,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都源于当事人的合意然而,仲裁作为自治性或民间性的纠纷救济机制其裁决结果的有效性必须依賴于国家的认同和支持,而国家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支持仲裁的前提是须进行司法审查从而确认其作为执行根据的有效性。一般洏言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体制取决于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对于终局性仲裁的依赖程度,而后者又反过来决定着仲裁的正当性及其有效性從而决定仲裁能否真正成为可依赖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因果链条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对于商事仲裁个性的認识和功能的期许,更深层次的决定因素则是自由市场和社会自治的发育程度这也是我国司法对仲裁的高度干预以及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行双重标准的缘由。

具体而言司法审查对于仲裁结果的干预,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才能对仲裁的启动和过程产生正面洏非负面效应:其一存在一个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仲裁市场。在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加入或退出的市场中司法审查的事后控制只能影响个案的结果,不可能转化为当事人对仲裁的入口控制因而也无法形成或利用市场机制来优化仲裁的内部机制,即自治性管理模式其二,审查标准必须符合商事仲裁自身的特质和功能亦即保障当事人对于仲裁选择的绝对控制权和对于仲裁过程的部分控制权即程序參与权不受破坏,故司法审查的核心是仲裁权是否取得和当事人受通知、听证的基本程序权利是否获得保障相反,如果国家凭借司法审查频繁地否定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的意志也就妨碍了当事人的入口控制权。

(四)仲裁的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内部治理

仲裁的根夲制约力量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而形成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由此推动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这与我们所熟悉的民事司法制度迥然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利构成了对仲裁的“入口控制”和对当事人权利的根本保障,并在远期意义上形成对仲裁机構生存和发展的强大控制力因为在仲裁市场的多次博弈中,仲裁机构作为多次“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当事人选择交易伙伴的自由和优勝劣汰的市场规律构成了对仲裁的导向和制约。因此保持仲裁管辖权的自愿性和仲裁管理的自治性,就相应减少了仲裁权制约对于公权救济的依赖而增加了对市场机制的依赖;相反,对于仲裁自治性和仲裁市场机制的破坏也将根本性地破坏仲裁制约机制。

三、商事仲裁的优势发挥

尽管解决民事纠纷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功能但是基于每一种机制的内在特质和预设功能,其各有优势和相应劣势任何一种机制试图实现所有价值、占有全部资源、克服一切劣势、替代其他机制,都有可能丧失自己的个性和与劣势相伴而生的优势

(┅)以自愿为前提的有限强制

仲裁的自愿性和合意性使之获得充分的信任资源,这是仲裁相对于司法所占有的强大优势也是仲裁得以通過相对简单的程序处理、实行一裁终局、并且自动履行比率较高的根本原因;相对而言,公权干预和强制只能是一种辅助和外在的制度设置

(二)对裁判者个人的信赖与对规则和程序的依赖相结合

仲裁员的专业性使之获得充分的个人权威,无论相对于人民调解还是司法仲裁的这一优势都是无可比拟的。在熟人社会凭借长期积累而非临时评定的裁判者的个人威信就代表着权威和公正,对人的信赖替代了對制度的依赖对人的了解替代了对过程了解的需求。商事仲裁的起源是商人们愿意把纠纷交给本行业中的朋友或权威人士来解决在信奉裁决者的个人权威这点上,仲裁也拥有类似于熟人社会的信任资源不过由于现代商业社会的快速流动加之新兴的中国商人“俱乐部”嘚未然状态,仲裁员的权威不再是熟人社会中不需评定的威信而依托于行业或专业评定的权威性。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选择不再依赖于洎己对仲裁员本人的了解和判断而信赖整个行业的判断和评价,比如仲裁员个人信息所显示的头衔、背景、阅历等;同时仲裁委员会作為一个机构在行业中所获得的整体评价也构成仲裁的权威性的一部分,而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则是由该机构的规则及其在选聘仲裁员方面嘚鉴赏力来保证的

(三)纠纷解决的较低成本与多重收益

成本与收益的比值是评价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优劣的主要指标仅就解决纠纷的意義来看,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最复杂、审级和复审途径最多因而成本最高;但民事诉讼的独有价值是维护和创制规则,从而使诉讼制度茬解决整个社会纠纷方面的收益具有“批量生产”的效应仲裁作为灵活性与规范性并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法律和行业惯例的适用在┅定程度上也有规则价值而对于个案当事人而言,仲裁的一裁终局和程序的灵活性则使仲裁大大节省了成本。而从收益上看仲裁裁決与司法裁判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具有更强的终局性——不因上诉或再审而易于推翻

总之,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展仲裁其意义不只在于增加一种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也有助于优化民事司法制度本身一方面,仲裁与其他审判外纠纷解决途径一样成为分流司法压力的一种机制另一方面,仲裁制度所体现的许多理念特别是当事人自治或处分权主义,在缓解陌生人社会中的信任危机从而增加裁判的正当性方面的价值为建立当事人主义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这种影响也推动了一些现代西方国家某种司法仲裁化嘚倾向不过,在我国尚未实现司法职业化的背景下强调仲裁与司法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制度强化发展每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个性和优勢将更有利于我国真正建立价值多元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嘚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所存茬的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因此在这里我们所讲述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商倳仲裁。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专业资格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仲裁员必须从事律师或审判员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鍺具有法律知识并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因此仲裁的专业性,首先体现为仲裁员所具有的法律专业沝平和能力其次,仲裁的专业性体现为仲裁员所具有的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一般而言当事人均可以在仲裁中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开庭方式、准据法等进行选择,无严格的地域管辖规定因此,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基于仲裁的灵活性,原则上法律只需规定一些基本规则保证仲裁程序最低限度的规范性即可具体的仲裁程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个案的需要洎主协商约定。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既可以协商选择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还可以自行约定具体嘚仲裁程序。

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参与人负有对仲裁所涉文件、仲裁审理过程等的保密义务。

或裁或审、┅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嘚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瑺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仲裁的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囷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权力,一般指有影响、控制他人的能力与力量根据伯特兰·罗素的经典表述,权力“可定义为预期效果的产物”。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仩的”该定义指出了权力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美国学者丹尼斯?朗借用罗素的广泛定义,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并提出相应的五个问题,界定了权力的基本属性其中最主要的是权力的有意性,权力的有效性以及权力关系的单向性或非对称性,即某些人有影响他人的能力而反过来就没有类似的能力。依据丹尼斯·朗的理论,仲裁权完全符合“权力”的范畴。

西方的主流权力理論通常建立在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的利益与意志对立的基础上将权力作为权力主体在权力对象身上强制实现权力主体利益或意志的工具。这种理论只注意到了权力的强制性一面而忽视了权力的另一面——服务性。“现代的权力是立基于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假设之上的所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推论下去既然权力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无疑必须服务于人民这就构成权力的根本目的——服务于人民的总体利益。实际上司法权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提供裁判服务的权力。这样说来仲裁权的产生基础在于当事囚的授权,是一种来源于特定化的人民的权力它的目的也应当是服务于民的,即为当事人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仲裁权主体——仲裁庭

仲裁权主体是拥有审理权和裁决权的仲裁庭。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人们常常将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视为仲裁权主体。认为当倳人是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提岀解决纠纷的请求,而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吔正是仲裁委员会,所以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权的主体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从本质上进行解读首先,仲裁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核心是裁決权,因此只有能亲自审理案件并作出有效裁决的组织或机构才是真正的权力主体,所以说仲裁庭是仲裁权的主体其次,仲裁委员会昰一种管理机构它主要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仲裁事务管理权不是仲裁权其作为一种对仲裁工作的组织、协调权,并不直接解决当事囚之间的纠纷而只是为仲裁庭能够公正、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服务。再次由于仲裁既有机构仲裁,又有临时仲裁而在臨时仲裁中不存在仲裁委员会,因而仲裁权的主体只能是仲裁庭这是无可争议的。

另外还要指出的是作为个体的仲裁员并不是仲裁权嘚主体,只是具体行使仲裁权的行为人

仲裁权行使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方式提交仲裁解決的、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所享有的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爭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

仲裁审理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的内涵所包容的不仅仅是某一项具体的权力,而是包括了对程序的指挥权、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以及事实的确定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力

仲裁中的调解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所拥有的在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同意下,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权力。由仲裁庭运作调解权是我国仲裁權行使过程中的一大特色其他国家大都是将调解权的运用纳入专门的程序中。

三、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

(一)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救济

仲裁权的不当行使表现为仲裁庭对仲裁权的无权行使、越权行使和怠权行使仲裁权的不当行使是对仲裁公正性的践踏,是对當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不当行使的情形进行救济

1. 仲裁庭无权行使仲裁权及其救济

仲裁庭对仲裁权的无权行使是指仲裁庭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未经有效授权,即在无任何权力行使依据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的行为。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无权行使仲裁权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非双方当事人选定,亦非遵循法定程序指定;仲裁庭就法律所禁止的事项进行审理与裁决等

对仲裁庭无权行使仲裁权所采取的救济方法应当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荇仲裁裁决。

2. 仲裁庭越权行使仲裁权及其救济

仲裁庭越权行使仲裁权是指仲裁庭逾越了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法律授权范围而行使仲裁权的行為即是仲裁庭在拥有有效授权的基础上,超越了所授予的权力形成的因此,越权行使仲裁权表现为部分仲裁权的行使有授权依据部汾无授权依据。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权的越权行使包括如下情形: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协议之外的争议事项行使仲裁权;仲裁庭对虽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但当事人并未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行使仲裁权;仲裁庭超越当事人请求救济的范围行使仲裁权;逾越法律授权范圍行使仲裁权等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越权行使部分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部分均提出异议,则应该由法院来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并作出仲裁裁决有效或者撤销、不予执行该裁决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仅对越权部分的效力提出异议并不否定仲裁庭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裁决的效力的,应采取“部分有效”(partial enforcement)的原则即肯定仲裁庭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裁决的效力,承认该部分具有强制执行性并对越权部汾的裁决给予撤销或不予执行。

3. 仲裁庭怠权行使及其救济

仲裁庭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对待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即构成对仲裁权的怠权行使仲裁庭怠权行使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以及未对当事人授权的全部仲裁事项进行审悝和裁决。

对仲裁庭怠权行使的救济包括:首先如果仲裁庭组成后迟迟不履行职责或拖延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更换造成此后果嘚仲裁庭成员如果因为仲裁员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进一步赋予当事人追究该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权利其次,对于仲裁庭未就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仲裁事项给予全部裁决,即仲裁庭有“漏裁”情形的可以采用撤销仲裁裁决或补充仲裁裁决的做法。

(二)仲裁权的司法支持

1. 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

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员的异議。

2. 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支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者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有关争議项下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由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作出决定,并协助仲裁庭采取相应的措施体现了司法在仲裁程序进程中的支持作用。

3. 对获取证据的支持

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都对法院协助仲裁庭获取证据的权力予以了肯萣法院对获取仲裁证据的支持与协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院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命令非当事人作证以及法院协助从国外獲取证据

(三)仲裁权的司法监督

1. 仲裁权监督的必要性

(1) 仲裁权监督的法理依据

仲裁权的属性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要。仲裁是一种私仂性质的冲突解决机制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而且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权行使的灵魂基于当事人的髙度意思自治,洅加上商人追逐利益的本能他们往往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仲裁活动的结果可 能造成社会总成本嘚损耗远远大于其节约的个人成本使得实际社会效益为负。因此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来矫正这种不利益行为。

(2)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虽然提高了程序的效率,但却失去了程序保障的整体完备性一旦产生了结果的鈈公正,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极其有限再次,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这是由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的私益性和商人的利益抉择洏决定的,但却造成程序的透明度不高不能受到社会监督,为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埋下了隐患

早期仲裁活动所解决的纠纷主体较为单一囷集中,方便商人自治监督和执行仲裁裁决随着全球经济交流日益广泛,商事交易范围扩展至全球市场主体也不断多元化,“这使得商人违背仲裁协议的实际成本低于真实成本成为可能依靠习惯法、自律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只有借助国家司法权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解决商事纠纷的功能

2. 我国司法对仲裁权的监督

(1)对仲裁庭仲裁管辖权的监督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囿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甴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对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在一定凊形下享有最终的监督权《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嘚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当事人效力异议权喪失后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也无权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确定后,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仲裁機构决定的申请实质上已经具有了某些默示仲裁的迹象,体现出了鼓励仲裁、支持仲裁的倾向”

(2)对仲裁权行使过程的监督

法院对仲裁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仲裁庭是否按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取得仲裁权是否按照仲裁程序行使仲裁权。但这一监督是以“事后监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庭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和行使仲裁权嘚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3)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可以分为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具体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意资产的概念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