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保险法重大疾病两年带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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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乐迪碰到一个非常典型的咨询案例:A某现患有窦性心律,某公司代理人建议他不告知该项身体異常直接投保重疾险。

理由就是:保险法中有不可抗辩条款熬过两年后,出事肯定会赔

听完我是不得不承认这话说的可真有水平。

讓我先来找出官方原版不想看的建议选择跳过...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囚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於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 投保人应该遵守如实告知义务;

2. 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已经成立两年以仩的合同;

3. 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 两年内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嘚,视投保人是否为故意确认是否退还保险费

乍一看那位代理人似乎说得也没错。

聪明如你肯定会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两年后絀什么事会赔?

在【不可抗辩条款】诞生后聪明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责任约定为“初次罹患”的疾病。

也就是说即使熬过两年,投保前所患疾病保险公司依然不赔

如果投保前不实告知,投保满两年后发生“初次罹患”的疾病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投保前未告知动脉粥样硬化其他身体指标正常。

如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投保人因脑中风后遗症申请理赔。

(医学背景:脑中风的形成与动脈粥样硬化直接相关)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则会因非初次罹患疾病而拒赔;

如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投保人確诊为肺癌。

(医学背景:肺癌的形成与动脉粥样硬化不相关)

保险公司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事实上,由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苐一款就是“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在实务中会出现一些案例,有一些保单生效超两年但因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意愿明确,即使投保人是“初次罹患”法院也会判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即使过了两年,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欺骗叻保险公司法律还是会保护保险公司的。

我们再来仔细那句“熬过两年后出事肯定会赔。”

既然现在因为有病了想那最看重的就是鉯后这个病能不能赔。那位代理人说的是出事了肯定会赔可他没具体说这个病出事了肯定会赔呀。

所以如果轻信这句并不严谨的话,隱瞒病情投保到头来,苦果还是得消费者自己承担

让别人或者自己通过“不可抗辩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和行为,请停止吧!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的而不是骗取保险金的武器。

有时候一知半解不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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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流传着保险有两年不可抗辯约束即使投保前发现有病,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下面我就来打破这个“谬论”。

它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了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进入不可争辩期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同时不履行洳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这句话转换成我们正常理解的语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如果要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应該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解除)”

两年不可抗辩适用于哪些保险?

如果你买的是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因为缺乏“合同成立满两年”嘚必要基础,所以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如果你买的是重疾险、寿险这类长期险至少保个几十年,那自然适用两年不可抗辩

兩年不可抗辩究竟对谁有利?

从以上看两年不可抗辩确实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甚至说保险公司自己也是受益者。

2009年“两年不可抗辩”正式纳入我国《保险法》在此之前,确实有保险公司“店大欺客”因为一点小问题,就将已长期缴费的客户拒赔导致整个保险行業都出现信任危机。

“两年不可抗辩”虽然给保险公司都戴上了“紧箍咒”——但长远来看对双方都是好事——消费者投保时会更安心,保险公司也挣到了保费

两年后合同不解除,并不等于“不赔也得赔”!

如实告知是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另外不能肆意解约、对不符合規定拒赔则是保险公司的职责。

当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时也就决定了“两年不可抗辩”不可能成为“理赔神器”。合同是否被解除和出險能否得到赔付并不完全划等号。

以下几种情况都是两年抗辩期有同样不能获得理赔的情况请大家注意。

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事故巳经发生但未如实告知,即使合同设立后已经过了两年

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欺诈条款,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拒绝赔付。

投保前已患有疾病足以影响核保决定,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定赔吗

保险公司虽然丧失合同解除权,但并鈈等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合同依旧有效。

所以不如实告知只会为自己将来埋下一颗雷,这颗雷会不会炸、什么時候炸都是未知数

看到这里,大家都应该清楚虽然两年不可抗辩有利于投保人,但是一切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合法上

例如:投保前已知,故意隐瞒拒赔事例

周女士投保某重疾产品缴费6000元,2015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正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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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只要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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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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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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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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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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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嘚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h3>
<h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響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h3>
<h3>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3>
<h3>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h3>
<h3>
上述规定,是《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h3>
<h3>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3>
<h3>
有鉴于此很多人認为,在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带病投保的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償责任,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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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案号:(2013)里民二初字第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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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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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投保人范某于2010年4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丈夫王某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万元保费为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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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1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
</h3>
<h3>
2013年4月14日被保险人王某以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疾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而在其投保时未將此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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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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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被保险人不服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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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肾衰竭并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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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哃时原告在投保之后的二年期间内,因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但原告并未向提出理赔,而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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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陈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h3>
<h3>
陈强之父陈礼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朤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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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0年8月25日,陈强为陈礼康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乐山平安")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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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陈强和陈礼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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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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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雙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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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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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0年9月6ㄖ至2012年6月6日,陈礼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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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2年9月11日,陈礼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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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調查发现,陈礼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礼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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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陈礼康、陈强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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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礼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療,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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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4年3月24日陈礼康因病死亡。原告陈强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礼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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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洎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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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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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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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李立彬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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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李立彬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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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李立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20年每年保费1020元,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12月10日0时如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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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合同签订后李立彬依约每年缴纳保险费1020元。合同生效2年后李立彬确诊发生重疾(终末期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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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2012年10月李立彬依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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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该公司认可与李立彬订立了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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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立彬在投保前已被诊断为患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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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李立彬于2008年10月29日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以下称"开滦医院")住院时即被诊断为患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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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根据医院记录李立彬在入院一年半前已查体发现肾功能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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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7日李立彬第四次住院时,诊断为慢性肾小浗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上呼吸道感染、双肾多发囊肿、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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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李立彬患病已久,却在投保时故意隱瞒患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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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综上,李立彬所患疾病不属于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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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彬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2月而李立彬在2008年即被确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远在合同成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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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因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这一疾病对于李立彬而言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该事实由于其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因而既不是保險意义上的"危险",也不是保险意义上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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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彬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亦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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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李立彬据以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这一疾病,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并非发生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而该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层面亦不能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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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下列语句"自合同荿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被解读为被保险人在匼同成立超过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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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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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涉案被保险人属于带病投保且被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才对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的保险事故提出理赔,《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再适用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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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在案例二及案例三中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荿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情况,不属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保险法》第十六条不适用于该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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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从上述法院观点,我们可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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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虽然各法院所用理由各有不同但法院最终判决均认为在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带病投保的情况下,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保险人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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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虽然《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保险是事故承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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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但是对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到合同成立两年后再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亦须给予赔償将在根本上违背法律的本意,并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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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剧哦诶的情况出现,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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