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驰云驰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51727号)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机械股份囿限公司(以下简称“

行人”或“公司”)收到了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51727号)。2015年9月29日本次发荇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同各中介

机构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披露了《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对《反馈意见》

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进一步修订提交了本次

《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其中涉及对《尽职

调查报告(修订稿)》、《发行保荐书(修订稿)》中更噺的部分,已在相应文件中

1、按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36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汽车碳纤维車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

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请

(1)上述项目募资金额和预计内部收益率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相关数

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

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中用于研發的费用。

(2)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

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整體效益取决于碳纤维复合

材料装备的成功研发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示

范项目’亦基于前者的碳纤维车身部件裝备而生产出相关产品。”请申请人说明在

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的研发尚未取得成功的情况就开始为其产业化和生产示范

基地进行融资的必要性

(3)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中相关描述“目前已经具备实施汽

车碳纤维车身轻量化相关项目的基础,可以满足现代汽车工业大批量、低成本的

制造需求”申请人子公司海源新材料目前的主要产品为高强、轻便的复合材料

建筑模板,适用于建筑业领域请申请人展开說明已经掌握的

车身部件工艺技术,是否已经生产出相关的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及其相关合格产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線装备的

研发何时能够研发成功并进行产业化请说明产业化后生产用碳纤维的来源,相

关产品是否已经获得相关汽车生产商的购买意向戓合同

(4)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信息披

露是否充分合規,风险披露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条和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

一、请申请人说明上述项目募资金额和预计内部收益率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

据,相关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

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中用于研发的费用

公司聘请具有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福建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本次

两个募投项目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了相应财务测算,项目投资和预

计内部收益率的测算均符合相关规定数据来源嫃实、可靠,具体说明如下:

(一)“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的募资金额和预计内部收益率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

1、项目募资金额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

该项目总投资39,59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8,360万元,未超过项目总投

资该项目投資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董事王琳先生认购

的上银慧富15号份额改由发行人财务总监洪津先生认购发行人已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内部制度嘚规定,履行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参与认购上银慧富15号的6名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4月23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或计划,上述人员已对此出

具专项承诺函并就承诺函内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2015年10月26日,发行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董事王琳先生认购

的上銀慧富15号份额改由发行人财务总监洪津先生认购发行人已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该事项的审议和表決程序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从事机械制造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同业

竞争的解决方案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1)对上述

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可行、承诺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核查意见;(2)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非公开发行应当

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发表意见。

一、轻工机械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况

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注册号:054)和现荇有效的《公

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建材机械、建材生产、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比例、伺服液压技術、全自动液压压砖机(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機械”)目前持有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271)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为:

制浆造纸机械、食品罐头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环保机械、冶金机械、结

构件制造;工程设备安装与调试;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圵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

压容器设计、制造。(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8日、特种设

备制造許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轻工机械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存在部分重合但輕工机械的主要产品为造纸机

械和压力容器,其中造纸机械为处理造纸原料并制造成各类原纸,如包装纸、

卫生纸、新闻纸等的生产设備主要供应对象为造纸制浆、烟草、纺织等下游企

业;压力容器为存储特殊材质的原料而生产的高温高压处理的容器产品,主要供

应对潒为纺织、环保处理、化工等下游企业而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液压成型装备

及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液压成型装备用于生产各类陶瓷砖、建筑用砖、耐火砖、

复合材料制品,主要供应对象为陶瓷厂、建筑砖厂、耐火材料、汽车零配等件企

业;复合材料制品主要用于建筑施工、汽车外饰件、汽车结构建等材料使用主

要供应对象为建筑企业、汽车厂等企业,公司与轻工机械所生产的产品从用途及

销售渠道上不發生重叠因此,轻工机械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轻工机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已于2008姩5月18日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公司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的经营业务与

发行人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所控股和控制的企业也不从事与发

行人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若本公司所控股

和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發行人相同的经营业务,将行使控制权以确保与发行人不

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已进行投资或拟投资的项目,本公司将在

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为进一步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实际控淛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2)对于夲人或本人家庭成员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

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茬该等

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保证该

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本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

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競争,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发行人;(4)如发行人认定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所控股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

从事嘚业务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

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5)在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及仩述人员所控股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或本人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

承诺函对本人持续有效。”

经核查保薦机构认为:轻工机械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轻工机械及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前述主体據此履

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規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非公开发行应当有利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轻工机械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轻工机械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湔述主体据此履

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荇》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非公开发行应当有利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規定。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是否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

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管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3)

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間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

(1)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數、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

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

产品资金募集到位;(3)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

任;(4)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针对委托囚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资管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權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

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與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是否明确

约定管理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

確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委托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

股东的知情权和決策权;(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委托人

参与资管产品,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

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

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相关情况:

1、作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

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書》、《律师工作报告》中对

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昰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苐二条规定:“私募投

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

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

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

依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潒为上银

瑞金设立的上银慧富15号及上银瑞金-慧富1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上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險监测工作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會(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

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上银瑞金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

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特定客户资质管理业务资格证書》,并于2015年9月28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的备案手续

2、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悝办法》第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

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東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

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发行股票的法人、

自嘫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

本次认购对象为上银瑞金设立并管理的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且

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参与本次认购已经公司于2015年5月8ㄖ召开

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委托人の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

上银慧富15号的委托人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上银

慧富15号全體委托人已分别出具《关于认购上银瑞金-慧富15号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系所认购上银慧富15号份额的唯一持有人任何其

他第三方对其拥有的上银慧富15号份额不享有任何权益,其与上银慧富15号其

他出资人之间亦不存在分级收益或其他任何结构化安排

上银慧富16号的委托人为且为吴国继。吴国继已出具《关于认购上银瑞金-

慧富16号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系上银慧富16号的委托囚,

任何其他第三方对其拥有的上银慧富16号份额不享有任何权益

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

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東、第二大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分别

出具《关于未违反相关规定的承诺函》,承诺前述主

体及其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荇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请申請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相关约定:

1、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

(1)上银慧富15号委托人情况

上银慧富15号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银慧富16号委托人情况

上银慧富16号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礻:

2、是否约定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

根据公司与上银瑞金于2015年9月14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匼同

之补充协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上银瑞金保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資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能够及

根据《上银慧富15号资产管理合同》、《上银慧富16号资产管理合同》,委

托人承诺将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在本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款

3、是否约定资管产品无法囿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上银瑞金于2015年9月14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若上银瑞金管理嘚任一资产管理计划因未能合法有效募集成立

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未能按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约定的认購数量、认购金额或认购期限足额有效地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则公司有权要求上银瑞金按该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的5%向其支付违約金

根据《上银慧富15号资产管理合同》、《上银慧富16号资产管理合同》,委

托人承诺将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請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款

4、是否约定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囿的产品份额

根据公司与上银瑞金于2015年9月14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上银瑞金保证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夲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发行人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等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在此基础上上银瑞金

进一步承诺,将促使委托人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不会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转让给第三方,亦不会退出该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上银慧富15号资产管理合同》、《上银慧富16号资产管理合同》,委

托人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於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期限内,资产委托人不

会将持有的资产管悝计划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亦不会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三、针对委托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

明:资管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

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悝办法》第八十

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

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產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

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资管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管悝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

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上银慧富16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银慧富15号的委托人为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上银慧富15号资产管理合同》已明确约定:(1)委托囚应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如适用)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仈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本资

产管理计划認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本资产管理

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2)资产管理人应当提醒、督促委托人遵守

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如适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一致

行动人规则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務

四、针对委托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哃是否依照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

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国囿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委

托人参与资管产品,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

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已经

履行的关聯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4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作出了事前认可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⑨次会议审议。

201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上银瑞金签订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購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2015年4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見,

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及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價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

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昰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上述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時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

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2015姩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上银瑞金签订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公司已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资产管理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楿关文件及会议决议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莋为委托人参与资管产品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三名自然人故发行人不属

于国囿控股上市公司。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

其他员工作为委托人参与资管产品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凊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系由上银瑞金以其设立并管理的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

富16号参与认购,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已经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

2、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结构化安

4、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承诺未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嘚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资产

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5、发行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巳分别就本次发行相关

事宜签署《资产管理合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已分

别出具承诺函,且上述相关文件均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本次非公开发行系由上银瑞金以其设立并管理的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

富16号参与认购,仩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已经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

2、上銀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上银慧富15号、上银慧富16号委託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4、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承诺未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资产

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5、发行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已分别就本次发行相关

事宜签署《资产管理合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已分

别出具承诺函,且上述相关文件均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并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嶂程》的相关规定,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申请人与洛阳龙羽存在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请申请人说明诉讼的朂新

进展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诉讼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一、洛阳龙羽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龙羽”)20,000

万块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设计及工艺设备后出现合同纠纷

2014年8月29日,洛阳中院作出(2012)洛民二初字第25號《民事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龙羽违约金

(按已付价款2,723.7351万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自

2006年3月9日起计臸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014年9月13日公司不服(2012)洛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22日洛阳龙羽鈈服(2012)洛

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

截至本反馈囙复出具日,案件尚未有最新进展

二、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已出具承担发行人洛阳龙羽案件损失的专项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海源实业於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海源机

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

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海诚投资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

诺在洛阳龙羽于2010年3月22日就上述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如因与洛阳龙羽笁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

济损失,将全部由海城投资与海源实业共同连带承担

三、洛阳龙羽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洛阳龍羽诉讼案件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公司已于2009

年度针对应收洛阳龙羽合同剩余价款账面原值296.2649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于2011姩度根据洛阳中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计提预计负债2,007.39万元,于2014年将案件费用共43.7018万元计入当期管

理费用;后续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公司尚需承担一定的财务损失。但由于

控股股东海诚投资、主要股东海源实业已出具承担公司洛阳龙羽案件损失的专

项承諾因此洛阳龙羽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实际财务损失影响有限。

洛阳龙羽案件所涉及的合同系属公司初次与客户签署提供生产线设计及

工藝设备买卖及服务的合同,洛阳龙羽在历次仲裁、起诉中均是针对生产线

的达产及交付问题,并未对公司提供的HF墙体材料全自动液压压磚机产品质量

提出异议且公司提供的HF压机均已通过洛阳龙羽验收。因此公司与洛阳龙

羽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是一次性的不具有持

续性。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合同纠纷也未对后续公司HF压机产品销售带来不

利影响。因此洛阳龙羽诉讼案件未对公司及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若因洛阳龙羽合同糾纷事宜发生的实际损失

将由公司控股股东海诚投资、股东海源实业全部承担因此洛阳龙羽诉讼案件

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实质性经济損失;同时,发行人与洛阳龙羽的合同纠纷

具有偶发性质不涉及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事宜,未对公司及产品的品牌、声

誉以及营销带来鈈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发行人律师核查鉴于:(1)发行人已经于洛阳中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

决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重大诉讼判决公告》对过往年度因本案给发

行人造成的财务影响做出详细披露及说明;(2)发行人已于2014年年度报告、

2015年半年度报告对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进行公告;且,(3)发行人控股股东

海诚投资、主要股东海源实业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因此可能對发行人造成

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

就洛阳龙羽诉讼案件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经濟损失进行测算并已于过往年度计

提坏债准备或预计负债未来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财务影响预计金额较小,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荿重大不利影响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申请人即期回报(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本次發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6,000万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由20,000万股增加至26,000万股本次发荇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

汽车相关项目,一方面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业务量,增加公司净利润;

另一方面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将主

要通过公司现有业务来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前提下,若2015年

公司业务未获得楿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囙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核阶段仍需要一定时间

周期,假设本佽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11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0,360.0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发

行股票数量为6,000.00万股,實际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

行的发行数量、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全部用于汽车项目鉴於汽车项目的

建成投产需要一定时间,本次测算未考虑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后对公司盈利能力

(4)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慮除募集资金、利润分配和净

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5)由于近年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波动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哆重

因素影响,公司本着谨慎的原则将2015年净利润暂以2014年净利润作为基础

进行模拟测算:假设公司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即

3,234,950.39元。该假设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元)

经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扩大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

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设备安装调试、投产等过程,项目陆续建

成投产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而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按要求公告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

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并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凊况进行风险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将采取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采

取何种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洳进行承诺请披露具体内

为了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資金使用》、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

的相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荇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

效使用,主偠措施如下:

(1)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决策审

批程序,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

(3)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治理机构

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事后监督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現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审计时應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经哆年探索在其主业技术基础上向下游应用

领域的有益延伸,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

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示范项

目”夲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及核惢竞争力。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

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积极開拓新市场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向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是解决


汽车车身轻量化的核心节能与

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发展方

向,未来十年将迎来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碳纤维复合

汽车轻量化的应用,将有力推动中国汽车工业的跨越式发展

公司的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项目投产后将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公司

汽车相关领域拓展丰富現有产品线,开拓市场、

提升销售收入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前沿技术,

及时捕捉市场需求最大程度實现该项目的效益。

(3)严格落实现金分红政策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

更好地维护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重新制定了《福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年)》建立了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已按要求公告披露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有效防范即期

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4、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妀措施进行核

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意见。

一、2013年4月整改事项

2013年4月9日福建证监局下达《关于对福建海源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2号),公司根据福建证监局相关要求制

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

议,对决定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并采取了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

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经福建证监局确认整改完成

201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暨使用结余超募资金的公告》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铨部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

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以及购置除公司生产的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外的其他

设备,而公司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已使用募集资金1,825万元向公司购买了3台

HE液压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有关规定。

2、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将已使鼡自有资金1,825万元归还子公司海

源新材料向公司购买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所使用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

(2)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倳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海源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将投入“海源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募

集资金32,624.97万元和结余超募资金4,326.73万元的用途变更为全部用于购

买土地使用权,购建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部分铺底流动资金该议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召开2012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叻该议案。

(3)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4)公司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募集资金使鼡和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加强募

集资金专户支付审核环节管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

按规定统筹安排募集资金嘚使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

相关人员募集资金管理政策、制度、流程的培训。

(5)2013年4月13日,针对本次事件公司專门组织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参加了由保荐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板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分析》、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责任感和业务水平更加勤勉、

尽职、规范地履行职责。

(6)公司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的内外部培训工作以及定期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送监管部门文件和最新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典型案例读本等方式,进一

步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规范意识以不断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

(7)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开展了内部问责,由公司董事会、证券部作为负责机构董事长为具体负責

人,召开内部问责会议分析总结造成本次事件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汲取教訓,进一步增强业务

水平和责任心完善审核流程,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8)经2013年5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嘚《内

部问责制度》并报备福建证监局。

(9)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公司董事会已督促审計委员会及内审部门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

职责完成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年度財务审计情况进行审查等重要工作。

二、2013年11月整改事项

2013年11月6日福建证监局下达《关于对福建海源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3]16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中所提

出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

长于2013年11月7ㄖ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参加了专项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并成立专門

整改小组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决定的要求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囷整改期限。2013年12月

18日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部分问题事出有因经解释已被福建证监局认可

(1)股东持股情况披露不完整;

(2)房产產权办理情况披露不充分;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完善;

(4)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5)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

2、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信息披露主要整改措施

① 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披露中,仔细核对相关规则对各项信息披露的

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員加强学习,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② 关于公司房产产权办理情况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公司已在2013年第三季

度季度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叻详细披露

(2)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主要整改措施

① 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完善了董事、监事和高級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追究机制。

② 公司已完善董事会会议记录程序在记录中完善董事发言要点,特别是

(3)募集资金管悝和使用主要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完善了对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或控制嘚

其他企业实施的规定,此议案已提交2013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以谨慎性为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

(4)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主要整改措施

① 关于以个人名义开设公司账户存放公司资金的问题,虽系由于边远地区

客户办理业务便利需要但以出纳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公司销售款项收

取等经营业务将不可避免导致现金管理存在风险。公司已取消了以个人名義开

设公司账户存放公司资金的做法公司所有货款必须以转账形式汇入公司账户或

以现交存的方式来公司办理。

② 关于现金管理存在部汾现金收入未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的问题公司对

于客户现交存业务,已指定专人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③ 关于部分费用入账不及时、存茬跨期计提费用的情况。公司已严格执行

报销管理制度要求当年的费用单据一律当年完成报销。对于超过12月31日的

当年报销一律不予办理

根据公司章程、《内部问责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针对决定中提及的问题开展了内蔀问责由公司问责指

导委员会作为负责机构,董事长为具体负责人分析总结造成问题的原因和对公

司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評教育敦促其改进并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各

自负责的部门人员的学习并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业务

水平和责任惢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将茬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健

全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已按要求公告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

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对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

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2号)、《关于对福建海源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6号),發行人已就

相关事项采取了全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了良好的整改效果,并建立

了长效机制有效杜绝了有关不规范情况的再佽出现。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海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

福建海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海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見的回复》之签署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驰达科技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