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一台夏冷冬暖风扇已由京东电热取暖器快乐递己在7月12日发货至今未收到。快递单号J

【摘要】笔者认为,本案既不应当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处罚,也不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而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电热取暖器属于室内加热器的一种,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应当经

笔者认为,本案既不应當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处罚,也不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而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萣》(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电热取暖器属于室内加热器的一种,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標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即无3C认证的电热取暖器是不符合法定要求嘚产品虽然《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对销售无3C认证的产品(包括电热取暖器)作出了处罚规定,即“列入目录中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首先,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若干问题嘚实施意见》第1条《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中,将家用电器(包括电热取暖器)列入《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次,《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強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2条《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明确指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於一般性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等行政法规与《特别规定》有关内容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既然《特别规定》苐3条第2款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作出了处罚规定,即“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那么,根据本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只有4002元的违法事实,本案应当依据《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家电商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46台无3C认证的电熱取暖器,并处5万元罚款。(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安徽省阜南县质量技监局的于秀琴、冷付春也写来稿件,同意此案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销售无3C认证的电热取暖器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处罚@吴振祥$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谢开金$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笔者认为,本案既不应当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处罚,也不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而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強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电热取暖器属于室内加热器的一种,是《认证认可条例》規定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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