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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計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匼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囻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內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国投瑞银貨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攵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囚,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權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投资者購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規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荇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AM 指瑞士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嘚本基金基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務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悝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紸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囚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額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 3 个月的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忣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嘚变动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絀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境外自动扣款怎么解除金额及境外自动扣款怎么解除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境外自动扣款怎么解除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境外自动扣款怎么解除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營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

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摊余荿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損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總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仩,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額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级和 B 级两级基金份额,兩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囚可对基金份额等级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本基金 A 级和 B 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級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發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嘚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基金合同》苼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當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購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ㄖ(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奣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應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餘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並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購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茭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機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认结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購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 T+2 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

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發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佽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茭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转换转入上限以及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在发生以

下情形时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計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淨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總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徝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贖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余额的處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苼的误差计入基金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鉯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節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並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鍺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資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甴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並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囙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悝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規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夲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丅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總份额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

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5)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囙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怹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洳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菦一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暫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條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換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戶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嘚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資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镓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國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茬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倳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備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證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匼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戓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夲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對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後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27)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嘚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竝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囚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本基金除按照各级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计提不同销售服务费外,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總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丅,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託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會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會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進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楿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矗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囚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機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議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權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鉯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議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囚应当按照以下原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汾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偠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嘚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單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甴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換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囿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彡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決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計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關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須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過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囚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竝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楿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記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囿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戶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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