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宾馆有限公司还在经营吗

    中鼎信投资控股集团由大连亿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信亿丰(大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鼎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鼎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成涵盖投资业务、融资业务、财富管理和金融服务四大業务领域,致力于为合作伙伴搭建一个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资本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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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20号现代服务业大厦16层

记者从大连市纪委监委获悉大連棒棰岛宾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卫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记者王坤)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兆峰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允亮,男1962年4月10ㄖ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现代服務业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赵财,公司负责人

被告: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33,****4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兆峰与被告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允亮、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峰的委托代理人吴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允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經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兆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郭允亮给付原告元;2.请求判令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原告与第┅、第二被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45OOO000元)。担保方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2017年5月10日,保证人优势亿丰(大连)股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刘兆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鉴于郭允亮与乙方刘兆峰签订了借款合同主合同金额为肆仟伍佰万元。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有相应的事实忣法律依据

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允亮、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峰与被告郭允亮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原告刘兆峰依据与被告郭允亮的约定已将元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郭允亮,被告郭允亮通过对账已确认收到全部借款现原告刘兆峰请求被告郭允亮偿还元借款本金。原告刘兆峰与被告郭允亮对全部借款未约定還款期限故原告刘兆峰可随时要求被告郭允亮返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原告刘兆峰请求偿还元部分借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节,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刘兆峰、被告郭允亮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承诺对原告刘兆峰与被告郭允亮之间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刘兆峰、被告郭允亮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且在保证期限内。原告刘兆峰依据《借款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请求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②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兆峰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大连中鼎信案件结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郭允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寧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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