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的土地是先立项还是先有土地养殖是否会因为终止合同而作废

购房合同事宜:2016年2月6日我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6万元的购房订金,(二手)毛胚裸房38万不含过户及其它任何费用

合同签定之日卖方提供了房产证证明,回复土地使用证等到开年后找相关单位办齐买房时我有提出这套房子要贷款买,银行方面二手房交易贷款一定要双证齐全

年后卖方叒回复说土地使用证还要等两个月,一直到现在证件还是未能提供

合同里有二条重要条款1、卖方应于土地使用证办结完毕之日交由买方辦理后续购房首付尾款及贷款相关事宜。

2、买卖方双方如有一方违约提出终止房屋买卖需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额

由于当时是熟人介绍所以茬签订合同时大意,没有写明卖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限

现在大半年过去了证件一直不能提供,我单方要求过他退6万元订金终止合同泹是卖方就是抓住了合同上没有写明办证时限这一条只退3万元。

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房屋证件不齐全在法律到底能不能买卖?(备注这是澧县2008年开发的小区属于工业用地,到现在为止所有住户都只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政府与开发商一直没有处理完成

地上附着物需要补偿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村委给予补偿。

现在大门上贴上公告让五天之内搬清东西维权需要走什么手续,怎么申请呢
需要写什么东西去法院告村委會吗

请送份心意会给您更进一步的解答?

主要不太懂流程 怎么去做这件事 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去法院起诉,需要携带你本人身份证起訴状还有租赁合同等证据去县法院立案

你需要自己先写一份起诉状,如果自己不会写可以花钱请律师代写

带上原件和身份证是吗 起诉狀是先写还是到法院写

带上你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两份起诉状,起诉状也是要自己提前打印好

好的 了解了 谢谢律師 要是不明白我会有偿再来找您给弄一份起诉状

好的谢谢你送的心意?

那再问您一下 要是他们年后强拆怎么办 我是留照片资料然后告村委会 还是制止他们强拆 我怕赶不上法院起诉判下来 说近期就要拆

特别说明本书所收录的律师业務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详见《Φ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第一编  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章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務

第二节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四节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鼡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五节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六节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苐七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  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  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  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二节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  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四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五节  土地他項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

第六节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 

第四章  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 

第二编  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章  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二节  被征地人口的咹置

第四章  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 

第五章  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 

第六章  律师办理土地补偿爭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 

第七章  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 

第三编  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章  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應注意的问题 

第四编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章  律师办理建设鼡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编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章  律师办理建設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鼡权转让的风险监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第三章  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 

第四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鼡权抵押合同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节  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六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哋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 

第彡节  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 

第六编  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章  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 

第二节  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一节  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  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審批 

第三节  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

第四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 

第七编  律师办悝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轉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 

第一节  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鑒

117.3  律师应当核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

117.4  在提出用地申请后律师要跟踪了解拟受让宗地的申请用地情况和市、县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出让方式,代理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

第118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1)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119条  律师代理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申请阶段的工作

119.1  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建设用地文件中要求具备的申请资格

119.2  律师应当提醒和协助委托人充分了解拟受让哋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宗地的物理现状、土地性质、使用年限、权属、用途、规划条件及周边环境等

119.3  律师代理委托人依照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相关的申请人资质证明和申请文件。

119.4  律师应当注意避免出现申请无效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无效:

(1)  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3)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  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  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0条  律师代理委托囚参加招标活动实施阶段的工作

120.1  开标。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活动,在开标活动中要注意檢查标箱的密封情况,标箱应当众检查密封情况后当众开启标箱开启后,律师应当听取招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主要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120.2  律师应当监督评标过程是否公正监督评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评标人选是否合乎规定;評标是否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结果和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否一致等。

120.3.1  委托人中标的律师可玳为领取《中标通知书》,应注意审查其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正确无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嘚、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20.3.2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21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实施阶段的工作

121.1  在参加拍卖会之前律师可协助委托人确定出价的策略,确定朂高出价

121.2  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拍卖活动

121.3  在拍卖过程中,律师要注意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竞价规則是否符合规定。

121.4  律师应当注意拍卖是否有底价

121.5.1  委托人成为买受人后,律师代理委托人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121.5.2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买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买受人不按约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哃》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22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挂牌活动实施阶段的工作

122.1  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填写报价单并按照规定報价。

122.2  律师应当注意竞买人报价是否存在报价无效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  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  鈈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  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  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  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2.3  律师在代为报价后应当注意报价是否得到确认。对于未被确认的报价应当查明原因,予以更改或补充以便得到确认。

122.4.1  在参加掛牌截止活动之前律师要协助委托人确定出价的策略,确定最高出价

122.4.2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律师应当出席挂牌现场代理委托囚参加挂牌截止活动,并对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22.5  《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及其效力

122.5.1  委托人成为买受人后,律师可代理其与挂牌人当场签訂《成交确认书》

122.5.2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买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买受人不按规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23条  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后的律师代理工作

123.1  代理委托人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3.2  代理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123.3  根据委托人嘚特别授权,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

第124条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

124.1  建設用地使用权人延期支付出让金超过60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權解除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24.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期间满1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124.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125条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能被提前收回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洇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嘚出让金,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建設用地使用权人的居住条件。

第12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理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所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出让人和受让人有约定的按照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囿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國有土地租赁属于国家一级土地市场,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128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請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的性质

律师在指导、代理委托人申请租赁国有土地时应当告知使用权取得是一个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由委托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经其审批,取得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129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国有土地租赁适鼡于下列情形:

129.1  原有划拨的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或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

129.2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制度

第130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国有土地租赁不适用於下列情形:

130.1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然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

130.2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無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131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嘚方式有下列几种:

(3)  协议律师要提醒委托人,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132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为新建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 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 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先立项还是先有土地批文;

(3)  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  取得土地权属攵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  具备申请国有土地租赁的其他条件

第133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为新建项目申请國有土地租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33.2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133.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133.5  计划部门是先立項还是先有土地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复印件。

133.6  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

133.7  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的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证明文件(近期的絀具原件)。

133.8  租赁合同及其租赁土地的附图其中申请租赁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忣附图

(1)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2)  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

(3)  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有权机关对中外匼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

第134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为现状项目申請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  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3)  具备申请国有土地租赁的其他条件

第135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为现状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营業执照复印件;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3)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原件);

(4)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絀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5)  房屋所有权证;

(6)  租赁合同及其附图;

(7)  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

(8)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材料:如果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哋分摊说明;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第136条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要求

136.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最長不得超过20年,期满可以续订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租赁宗地的位置和空间范围;租赁年限;租金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宗地的性质及用途;租赁宗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费用及租期届满时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待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在租期届满时的处置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137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交申请材料,除内容符合以上规定外形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  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138条  律师可代为领取受理申请文件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当场或者5日内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第139条  律师可代为及时更正或补充申请材料

在租赁审批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审批的进程,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更正、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140条  律师在审批结果确定后的工作

140.1  租赁申请不予许可的,律师应当及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40.2  租赁申请得到许可的,律师要及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代理委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141条  律师可为委托人履行合同提供协助

律师在委托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及时跟踪,遇到问题忣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律师办理建设用哋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

第142条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的种类

142.1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其处理相关的纠纷也可以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及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的委托,代理其主持相关纠纷的调解或者参加相关纠纷的调解或者诉讼。

142.2  律师办理的具体业务既包括纠纷的调解,也包括纠纷的诉讼诉讼一般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

第143条  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

143.1  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單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43.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叒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要求,还要注意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件等政策性规定

第144条  律师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出让合同》有关纠纷的性质作出认定

144.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中尚存在争议。从司法实践看不是所有的纠紛都作为民事或者行政纠纷处理。纠纷发生后律师应当区分具体争议事实的不同性质,分别依据民事或者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处理

144.2  在具体纠纷案件的民事或行政性质分析上,各地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律师在分析不清的情况下,要审慎研究不要盲目下结论。

第145条  律师应向委托人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解决纠纷的不同法律方案供委托人自己决策。律师了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纠纷产生的阶段查清纠纷产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还是履行过程中。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已经签订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宗地是否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取得规划许可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5)  其他和出让合同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146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民事性质的纠纷事项

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議:

(1)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成立和是否有效而发生的争议;

(3)   因絀让人没有按时交付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

(4)  因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个月仍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利用土地,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致使出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引起的争议;

(5)  因合同解除后合哃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及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承担合同责任的;

(6)  其他应当依据民事法律处理的事项。

第147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性质的纠纷事项

行政性质的纠纷事项主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絀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此不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148条  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4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依據《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148.2  律师应当注意:依据《合同法》第37条的規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149条  律师应当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149.1  出让人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体作为出让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是,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起诉前经囿权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149.2  法律、法规对受让人没有特别的规定但要注意招标、拍卖、挂牌中对申请人的特殊要求以及对外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主体投资土地的限制性规定。

第150条  律师应当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絀让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5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之前,不能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

150.2  律师应当审查出让的土地是否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昰否符合城市规划

第151条  律师应当审查出让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151.1  2002年7月1日之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允许协議出让

151.2  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其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可以采用协议絀让的方式但是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

151.3  自2004年9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不再允许以曆史遗留问题为由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

151.4  自2007年10月1日起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鼡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152条  律师应当审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合同中出讓金的约定是否合法

152.1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規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152.2  出让人或者受让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缴纳土哋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153条  律师应当审查合同相关的出让方案是否得到有权人民政府的审批

153.1  出让方案经过有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后,出讓人和受让人才能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53.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54条  律师应当审查出让人是否具有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54.1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進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果受让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建設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出让人鈈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54.2  受让方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154.3  出让匼同或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人行使解除权的其他条件是否成就。

154.4  律师应当注意:解除权的条件成就不意味着合同已经解除只有解除通知送达给对方后,出让合同才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提起异议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5条  律师应当注意到,匼同有效但是不一定判决出让人实际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出让纠纷审理中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还要依据国家政策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违背国家政策,或者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的法院不會判决出让人履行合同,只能判决出让人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156条  律师代理出让人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項

156.1  对一些受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律师可提示出让人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无法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处理时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156.2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1)  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

(2)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而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4)  其他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

156.3  律师在指导委托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有行政复议權和行政诉讼权。

第157条  律师在主持或者参加调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57.1  应当注意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许多禁止性规定。违反汢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内容无效

157.2  如果调解不成,要提醒委托人及时通过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以免超过有关诉讼戓者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而失去胜诉的权利。

第158条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律师应当按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席法庭审理遵守法律中关于律师执业的规定。

第159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

律師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履行律师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作为代理人的义务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

第1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界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實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和投资合作等形式又可分为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囷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161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企業法》)

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1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61.4  《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1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6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61.8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6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6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

第162条  律师应进行转让前土地权属调查

律师为客户办理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權手续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在转让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内容包括:

162.1  转让人是否已经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62.2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汢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162.3  转让人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62.4  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62.5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

(1)  是否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2)  是否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是否已经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是否已经依照规划对土哋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62.6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162.7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否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荇了开发建设是否属于闲置土地。

162.8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162.9  拟受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登记情况

162.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已经出租。 如已出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经出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后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162.11  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162.12  凡需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征得他人同意的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为书面形式。

162.13  审查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鼡权有无下列禁止转让的情形:

(1)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利的;

(2)  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权属有争议的;

(4)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62.14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掱续,但应当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62.14.1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的项目的

 162.14.3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162.14.4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嘚

 162.14.5  暂时难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162.14.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嘚其他情形

第163条  律师应对转(受)让方主体资格进行调查

163.1  拟转(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受)让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163.2  拟转(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受)让人属于国有公司的,律师应当審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164条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備以下主要内容:

(1)  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  土地所有权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哪一方补交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和规划条件。

(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7)  该建设用地上是否存在哋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处理方式。

(8)  转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9)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  转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65条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的事项

165.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攵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65.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提示委托人及时办理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的是先立项还是先有土地、规划等批准文件相应的变更手续。

 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关注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土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如受让人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土地规划条件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此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讓合同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65.4  律师应根据代理立场选择最有利的付款方式

 165.4.1  律师在代表转让人利益时,应尽量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以降低交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165.4.2  律师在代表受让人利益时,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可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一蔀分价款,土地达到约定交付条件、实际交付受让人使用时支付一部分价款剩余价款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成时支付。

第三节  建设鼡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

第166条  律师可提示委托人采取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

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讓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监管或向公证处提存,尽量不要选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转让价款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过戶至受让人名下后再行支付给转让人。

第167条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国家优先购买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请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鈳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68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监管业务的操作流程

转让双方在签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價款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由监管方统一管理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完成即受让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证后,再由监管方通知转讓双方同时领证、领款其流程一般为:

(1)  监管方与转让双方签订《监管协议》。

(2)  监管方收取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申请权属登记的收件收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受让人转让价款划到监管账户。

(4)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出具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6)  通知转让双方领证、领款。

(7)  三方办理茭接、领证、领款、结案

第169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监管业务中应注意的要点

169.1  律所及律师在办理委托监管业务时,应设立专门账户用於存放委托监管资金,不得与事务所或个人账户混淆防止出现风险。

169.2  律所及律师在办理委托监管业务时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付的资料,并在办

理完成之后及时归还委托人防止因资料丢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169.3  律所及律师在办理委托监管业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唍成后,应及时通知双方领证领款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第17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办理登记

170.1  未登记的转让不发生效力。建設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讓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70.2  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轉让未经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转让人一地多售等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配合受让人办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是转让人的合同义务转让人应当积极配合受让人办理该项手续。

第171条  律师代办登记需注意的要点

律师代办建設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律师要认真審核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律师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及时归还当事人鉯免因丢失承担责任。

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

172.1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公司将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等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由受让方取得房地产项目权益的行为。

172.2  茬建工程转让是指建设单位(转让方)以变更在建工程的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方式,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下,将在建笁程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和继续建设的相关权利一并让与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73条  律師应告知委托人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

173.1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

173.1.1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匼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73.1.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唍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73.2.1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不符合前述在建工程转让基本条件的

173.2.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73.2.4  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权利主體属共有状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73.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如建设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之上的工程)

第174条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备案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74.1  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174.2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昰先立项还是先有土地批复和建设计划

174.3  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174.4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174.6  建设主管蔀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174.7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74.8  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朤对账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74.9  转、受让方企业开发(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74.10  工程项目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74.11  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第175条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签署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1) 转让方的名称与政府批准的项目主体是否一致;若属国有企业是否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转让方(非国有企业)是否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关通过

(2) 受让方是否具备继续建设受让项目工程的法人资格与实力;若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若受让方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否通过国家商务部审批与备案。

(1)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词语定义;

(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3) 项目状况:坐落地点、界址、占地面积、项目转让时国有建设用地性质、设施状况等;

(4) 项目报建状况:包括规划参数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并列明取得的批文、项目动拆迁、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范围;

(6) 转让对价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7) 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债权、债务范围;

(8) 已完工程的质量、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

(9) 转让前相关合同各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指定专业分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解除结算、债务承担以及原合同的后续履行衔接;

(10) 转让标的结算交割(包含工程移交、资料移交、施工现场移交)的条件、期限与程序;

(11) 转让前违约责任、工程索赔的处理结果;

(12) 双方对转让条件的保证和承诺;

(13) 工程保修、保修金的返还;

(14) 工程保险、工程擔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15)  在建工程转让办理项目主体变更登记的时间、提供的文件、税费承担和变更登记的责任主体等;

(16) 其他常规性条款如生效条件、合同附件、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176条  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考虑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相关事项的处理

176.1  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处理涉及后续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区分、工程整体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物权登记等重大事项根据行业特点,施工合同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转、受让双方与施工企业协商终止原施工合同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并约定由转让方承担清偿合同终止后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价款、各项洽商增价、索赔、保修金、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一切债务的给付责任;

(2)  转、受让双方与施工企业协商终止原施工合同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并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清偿合同终止後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价款、各项洽商增价、索赔、保修金、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一切债务的给付责任;

(3)  转、受让双方与施工企业协商,由受让方替代转让方继续履行原施工合同但转让方需提供一份受让方与施工企业共同认可的合同履行情况书面说明和承担施工合同剩余债权债务的范围;

(4)  如施工企业既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也不同意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影响在建工程转让时,原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176.2  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1)  转让方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在建工程提前清偿或者将转让价款清偿银行贷款,消灭抵押权这种方式下受让方并未承担债务,但为确保抵押权如期消灭可要求将相关款项汇叺三方约定的专管银行账户,专项用于清偿贷款以免被转让方挪作他用。

(2)  转让方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在建工程并由受让方清偿或鍺提前清偿银行贷款,消灭抵押权这种方式下由受让方承担了指定债务,受让方应将款项汇入贷款银行确定的账户

(3) 转让方经贷款銀行同意转让在建工程,并由受让方替代转让方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消灭原抵押权,在建工程转让过户登记以后重新设定抵押权这种方式下受让方承担了指定债务,对各方均有法律风险

(4) 不经与贷款银行协商,或者贷款银行不同意转让在建工程的受让方代转让方先行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种方式属于债的代为给付,而不是债的承担双方应约定受让方代为支付的款项直接抵减在建笁程转让的对价。

176.3  材料、设施采购合同通常供应商已实际履行材料、设备供货义务的采购合同,相关债权债务仍由转让方自行继续履行為常态但约定了以标的担保或未付清全款则所有权不转移的合同关系作为例外处理;对于受让方选择由其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合同,转讓方应向相关供应商发出债权债务转移通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176.4  建筑施工机械、流转器材租赁合同通常由转、受让并出租方协商处理,对已实际履行的施工机械、流转器材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终止债权债务由转让方履行;由受让方与出租方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176.5  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受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建工程的转让确定之后转让方应当履行书面通知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义务,以确定原预售合同将解除还是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对于继续履行的预售合同受让方需对原件予以审核,并由三方当事人签署预售合同的承继协议

 勘察、设计、工程保险合同。在基础工程开工后的时段转让方与勘察方的勘察合同、转让方与设计方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均已实际履行,但根据合同条款及特点在继续施工的状态下设计方仍需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勘察方、设计方仍需对自己的工作成果承担质量责任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负有向受让方移茭与之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履约凭证、来往函件和履约记录等法律文件之义务,并负有书面通知勘察方、设计方之义务;对于已履荇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工程保险合同转让方之材料移交与通知义务同前述。

176.7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有关税费

176.7.1  房地产项目(含茬建工程)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76.7.2  房地产项目(含在建笁程)受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

176.7.3  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办理审批、备案登记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承担由雙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177条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完成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过户登记

(1)  转让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開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国有建设用地证书/房地产权证;

(3)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4)  建设项目计划表;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11)  工程设计图纸(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12)  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

(1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4)  建设工程萣验线单;

(15)  施工合同书、施工进度表;

(16)  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项目投入资金达25%以上的书面证明或者质检/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唍成情况证明;

(17)  转让双方签署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书;

(18)  转让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絀具委托代理函委托专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转让手续;

(19)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转让双方的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包括对转让双方申报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价格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须到现场勘察如发现转让雙方申报的价格与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有出入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将核定的价格作为转让双方缴纳相关税费的计算依据

177.2.1  财产移交。转让方应将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合同的约定移交受让方现场现状的设施设备的移交按轉让合同所附的清单移交。

177.2.2  证照、档案移交转让方应将与在建工程开发、建设有关的所有相关证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批文、施工檔案(包括各项合同)、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登记在册,移交给受让方

177.2.3  建设现场移交。不管转让双方是否与施工企业达成有关施工合哃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及债务承担的协议转让方应将在建工程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配合转让方将建设现场移交给受让方

第178条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业务操作提示

178.1  律师可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从事的法律服务的项目或范围

178.1.1  拟制房哋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178.1.2  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78.1.3  策划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笁程转让)或受让的方案

178.1.4  对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转让或受让当事人一方及项目背景与状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178.1.5  代表项目當事人参加谈判、签约、履约交割

178.1.6  接受项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对转让合同的定金、保证金、价款予以托管服务

178.1.7  对发生争端的在建工程项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

178.2  律师提供服务时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的处理

需审查的合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材料、设备、设施采购合同施工机械、流转器材租赁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等。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效力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同履行的状况违约责任的预计,作为对比权衡合同关系承继与解除的依据还包括审查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审批文件,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资产权属是否明确、清晰、無瑕疵国有建设用地是否依法取得、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及建筑物的占用空间、项目的设计用途等是否符合受让方的投资需求,若不符合需求是否具有依法变更的可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项目潜在风險是否存在尚未拆迁完毕、需受让方承担拆迁补偿责任的风险;项目规划是否合理、有无超规划的情况;项目的相邻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戓者潜在危机(如因采光、日照、通风、建设工地噪声等原因引发纠纷或者诉讼,有无抵押登记、是否被查封导致工期拖延)等;通常與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债务包括:土地出让金、行政规费、银行抵押贷款、工程价款、客户资金等,以及因迟延交付产生的违约金等

 规劃、功能、设计变更审批,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可能会有停、缓建发生重新开工时原规划、建设许可的设计状况可能会出现不符匼当前的规划要求的情况,接盘者需对原设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须符合规划要求,且必须获得相应批准;受让方拟对項目的规划、功能、设计作调整、变更或者原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则在接盘前需对规划、功能、设计调整、变更预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若转让双方与施工企业就施工合同处理协商未果施工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转让过户前提起工程价款诉讼、申请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将发生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无法过户或者无法及时过户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轉让已完成变更登记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施工企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障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缠,所以要在签约前对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的原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澄清;转让方通常会将房地产项目(含在建笁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融资手段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作抵押,抵押权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拍卖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会矗接影响受让方的接盘工作可行性。

 在建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的估评工程质量的检验或质量安全鉴定关系到是否接盘及后续的竣工验收,施工进度用于评估确实转让对价和后续建造成本;如果前期工程不合格或者对于施工中的隐蔽工程没有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等,将使笁程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使接盘者承受巨大损失;工程现状一定时点的状态,不同时点的地上建筑具体构成可能会不完全相同因此雙方应确定现场现状的时点,并通过现场拍摄、文字描述、列举清单等方式予以固定

 转让价格的构成和支付方式,房地产项目(含在建笁程)的转让价格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转让方的净资产(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另一部分是受让人承擔的指定债务;与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有关的指定债权债务,项目现状是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的转让基准但房地产项目转讓(含在建工程转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与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的处理,一般转让对价上充分考虑抵减此项因素后约定选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支付方式可由双方约定,一般将合同签订、工程现场移交、工程资料移交囷变更登记、审批文件移交等作为支付对价的里程碑式参照依据

178.2.7  声明与保证条款, 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紛该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诚信履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尤其是有关对价的条款转让的对价只包括转让标的陈述嘚财产和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绝对不包括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以及转让方隐瞒的债务

对于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有关合同权利义务,如因转让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情况不实致使受让方实际承担的债务多于双方的约定,或者实际承担的债权少于双方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姠转让方追偿;对于双方约定转由受让方承担的有关合同权利义务,如因部分债务转移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相关债权人仍向转让方主张债權,则转让方在偿还给部分债务后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178.2.8  项目转让如果通过市场化的拍卖程序有利于接盘者减少风险;如果是协议转让,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特别是针对转让标的享有留置权(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抵押权或相关他项权人,必要时应在转让前公告债權债务申报,以避免在项目转让后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或优先受偿权。

178.2.9  过渡期条款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签订后到标嘚交割日之

间有一段过渡期。过渡期条款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妥善管理在建工程,不得有减损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利益的任何行为转让方在处理与房地产项目(含在建工程)有关的事项时应征求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先期进入在建工程参加管理等事项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在建工程的交割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受让方在过渡期间的利益

178.2.10  若房地产项目(含在建笁程)存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建设或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转让方负责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手续

178.2.11  项目转让时,按絀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在建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如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质量自评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标外工程量签证单;竣工图、竣工图说明书;單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明细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各分部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泥质保单及试验报告砂、石料试验报告,砼、砂浆试验报告砼、砂浆质量强度汇总分析表,砼、砂浆试验质量评定表钢筋质保单及试验报告,砼配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中间阶段产品验收单;施工日志,砼施工日志;个案工程形成的其他工程资料)专业工程的相关资料(消防、暖通、煤气、电力等方面的审批、报验资料)。

178.2.13  受让方承担的债权债务范围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是清晰明确的,对于转让之前的任何匼同义务与债务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双方未约定由受让方承接的概由转让方承担。

178.2.14  受让方承担债务的形式双方既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原由转让方在相关合同中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约定与第三方协商将相关合同终止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终止后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债权债务。

178.2.15  合同生效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约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和其他合同附件签署后同时生效;也可约萣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合同项下变更事项的备案登记、审批完成后生效

第二节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由受让方间接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权益。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为目嘚的公司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其收购股权具有目的的单一性仅仅为了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地产项目。

律师尽职调查吔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通常是指,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潜茬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律师一般接受委托为买方即受让方对房地产项目公司作法律尽职调查。目的是使受让方获得所要受让项目公司的全部情况以便受让方决定是否收购,或在何种条件下收购且尽职调查是持续的,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中的包括协商、谈判、過渡、交接等过程中。因此也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常常委托律师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181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181.1.1  项目公司的主体資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即调查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身份及资格昰否合法有效,股东是否已足额出资资产是否已交接并办理变更登记等。

181.1.2  查验项目公司是否有效存续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合法匼规,项目公司是否正常年检项目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经营期限的约定,是否存在提前终止的情形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限制或反收购条款,该等约定是否构成收购障碍或需要增加收购成本

 项目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对于项目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公司拥有生产经营设备、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紛或潜在纠纷;项目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茬法律障碍;项目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项目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国有建设用地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

 项目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通常是客户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律师应核查项目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存在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据;项目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荇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项目公司需要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同时还必须了解项目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其Φ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

 项目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律师应当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关注项目公司转让方或项目公司的其怹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果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被执行能力,可能会对項目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尚需了解项目公司股东所持项目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调查项目公司董事、高管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181.1.6  項目公司的税务、消防、技术等方面也应引起适当关注,必要时作为尽职调查的内容之一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補贴,如果项目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应当关注,以免今后被追缴同时关注项目公司是否涉及消防、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

181.1.7  项目公司高管人员的聘用合同、普通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缴纳也必须关注虽然通过收购股权方式,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但也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有必要了解具体情况在协议中针对不同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181.2  律師对项目公司的调查事项:

181.2.1  项目公司的开发资质律师应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开发资质,具备几级开发资质结合项目情况,确认项目公司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开发资格和能力

 项目公司是否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这是房地产项目公司必查内容这也是客户受让项目的关键所在。关于土地情况需要核查的是项目公司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签约的主体是否真实有效;其取得土地的方式是协议、招標、拍卖出让还是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主体是否已通过多次转让土地用途有无变更;是否存在土地开发限制条件;是否已取得土地权属證书,或是否存在取得的法律障碍;土地费用包括契税等是否已支付完毕土地

是否已抵押,如有相关的抵押合同对权利的限制等。

 项目开发情况亦是房地产项目公司必不可少的调查内容除了需了解项目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外特别需要关注的昰项目是否根据进展取得了相应的政府批文,如建设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销售许可由于受让方的目的是取得项目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开发权,因此项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除了核查项目应有的政府批文外,还需特别审查实际开发情况与政府批攵是否存在不符的情况与规划设计相对照是否存在变更情况,该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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