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相关规定定案单以前年度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该怎么调整

  • 某项目多个标段于2005年招标各标段的投标税率基本都是3.477%,2005年开工2009年竣工,施工单位陆续报结算结算税率基本都是投标税率。 经查该市有关计价依据文件2004年清单计价規范实施细则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其税率按企业所在地分別为:市区3.477%。定额计价中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其税率按企业所在地分别为:市区3.445%这是施工单位報价税率的依据。 经查该市有关结算计价依据文件2006年文件规定:2004年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停止执行。统一按市区3.445%及税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是施工单位计算税率的依据 经查合同约定:對变更增加减少部分工程量的价款调整,要求税金按实结算 目前:针对该项目结算审核的税率问题,意见不统一合同内部分按投标税率结算,变更部分税率按现行税率计算 我个人意见:施工单位结算税率符合计价文件规定,不需要调整变更部分结算税金按实结算,“实”是主要是指工程量说的不是指税率。况且2006年的文件说明税率是执行原投标税率的。 请问:变更部分的税率是否需要调整成现行費率3.445%

  • 如果依据合同约定和政府文件的规定,你的理解是对的但政府出台的这个文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是否也按“文发之日已开笁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征收,否则的话施工企业就要多缴增加的那部分税金

  • 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戓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是施工单位计算税率的依据。 税率应该不变

  • 变更部分的税率不需要调整成现行费率3.445%仍按3.47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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