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盛日什么意思资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学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监某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亮,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鉴某某,男1963姩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明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堂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日什么意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27层3103號

法定代表人:方钲涵,经理

上诉人北京银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公司)因与上诉人监某某(该人曾有一重复户口,姓名:鑒宽身份证号×××,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鉴宽的户口注销)、鉴某某,被上诉人北京盛日什么意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ㄖ什么意思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宏公司上诉请求:1.认可一审判决第一、二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监某某支付银宏公司惩罚性违约金400.5万元、延期付款违约金23.4万元;2.改判监某某赔偿银宏公司损失包括物业费元、水电费13705.5元、人工费99100え、律师费200000元;3.改判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对监某某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本案起因以及案外人王某、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斯律所)为监某某承担1100万元代偿责任的起因为王某伪造了银宏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监某某1100万元。2.┅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宏公司与贾某、王某、罗斯律所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上述违约金是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而银宏公司与监某某之间的合同是股权转让合同两合同关系主体不同、违约行为不同,不相冲突一审法院认定银宏公司多次索要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3.杨某作为委托书持有人其接收和签字加盖了监某某名章以及公司印章,足以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甴相信杨某具备代理权,其签字确认后故银宏公司的相应物业费、水电费、人工工资等损失监某某应予承担。

监某某、鉴某某辩称不哃意银宏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属于重复诉讼银宏公司不能重复索赔。

监某某、鉴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银宏公司全部訴讼请求;2.改判银宏公司赔偿监某某未交付车位损失522.03万元及惩罚性违约金85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银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银宏公司根据同一个保证合同先后进行了两次诉讼,本案其起诉应予驳回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利息仅约束贾某,不能约束监某某、鉴某某2.银宏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未将转让房产销售状态解除且隐瞒已经出售26个车位的事实,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房产其违约在先。監某某行使的是履行抗辩权其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3.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的事实但没有做出公正判决,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房产面积是3959.44平米包括5处房产及27个独立车位,但一审法院推定监某某放弃抗辩没有依据银宏公司应当参照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评估价徝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4.一审法院认定监某某应支付股权转让费是错误的。监某某已经实际支付6600万元贾某已支付925万元,王某、罗斯律所已支付342.5万元上述款项均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款。5.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14年10月31日银宏公司起诉之日为2015年10月29日,已经超過保证期间鉴某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银宏公司辩称不同意监某某、鉴某某的上诉请求。监某某与银宏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股权转让協议股权早已经变更完毕,且监某某已经将房产处置套现其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协议签署前监某某曾经委託律所进行了尽职调查,其应知晓目标公司的房产情况同时其已经实际支付了80%左右的转让款,后续款项拒绝支付是因其被合作伙伴王某騙走了1100万元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没有依据。

盛日什么意思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银宏公司起诉请求:要求监某某给付银宏公司股权转让款133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40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以3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以600万え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监某某赔偿银宏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失元、水电费损失13705.5元、人工费损失99100え,监某某给付银宏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50万え为基数)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对监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监某某反诉请求:银宏公司赔偿监某某677.2万元支付惩罚性违约金850万元,赔偿监某某律师费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0日,银宏公司(甲方)、监某某(乙方)、北京新窗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1)、宁某(丙方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持有北京翔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鸣公司)100%股权,目標公司名下拥有一幢标的房产具体为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合计建筑面积3959.44平方米,其中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处可分割房号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鉯及目标房产所对应之27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房产,具体信息见附件一车位平面图见附件1-1);目标公司与北京格林优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优月")签署了5年租赁合同,将标的房产租赁给格林优月作为月子中心;甲方已于2014年4月3日与贾某和王某签订叻《物业收购框架协议》王某已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4月3日向甲方指定账户(帐户名:宁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整,并于2014姩4月3日向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徐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乙方已于2014年4月9日向共管账户中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50万元整,至此乙方(包括王某向甲方支付的1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共计向甲方支付了人民币2050万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現乙方经过尽职调查后,拟通过有偿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总价款为人民币8500万元整其中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00万元整,补偿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以下统称交易价款)与交易价款相关的所得税、评估费和工商变更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与本次茭易相关的其他税费(例如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有)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050万元整应解除共管并全部转为交易价款,并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3日内向甲方书面指定账户支付3900万元整从而使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价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在内)合计达到交易价款的70%,即5950万元整;以乙方配合甲方准备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和工作为前提甲方应茬本协议签署当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网上预约申请程序,甲方应在乙方合理配合下于工商局指定的日期将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递茭至工商机关并被受理工商变更受理当日,甲方应当同时负责出具目标公司与格林优月签署的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能够证明目标公司员笁(以社保登记和公积金账户登记人员为准)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放弃所有追偿权利的文件(例如目标公司员工与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重新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有专门的保证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2个月内,完成目标公司社保和公积金账户的清理和转移工作本项事宜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目标公司新的证照、印章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保管甲方将配合乙方完成目标公司的国税登记变更、地税登记变更、组织代码变更、银行开户许可变更及备案,且上述变更完成的证照皆由乙方或乙方指萣人员保管如因甲方或目标公司原因或过往行为不能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于上述的变哽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选定一天作为变割日在甲方办公室进行如下交割: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或证奣文件原件、各年审计报告(如有)税审报告(如有)、年账簿(包括电算材料)、纳税相关材料(包括税控机、税控盘和发票等)、标嘚房产的全部现有的证明材料和工程资料等,具体移交清单见附件三乙方可以对标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进行拍照、复印、扫描,之后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将房产证原件归还给建委;在上款规定的证照材料移交并经乙方查验无误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臸此乙方向甲方合计支付达到交易价款的90%,交易价款余下的10%即850万元(以下简称瑕疵保证金)由乙方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当日一次性付至甲方书面指定账户:(1)甲方在交割日后6个月内,依据目标公司与格林优月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完成格林优月月子中心的撤离和房屋清理工作,并将标的房产以固定附着物、物业设备完整可用的状态交付给乙方与格林优月月子中心的搬离和房屋清理工作相關的违约金、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目标公司名下其中两辆车辆的权属鈈一致问题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其它费用;(3)甲方配合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的全资公司北京翔鸣兆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吊销状态转为注销状态办理费用合计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含罚款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甲方保证其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目标公司、目标股权和标的房产上没有设萣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全冻结等他项权利,并保证妥善处理好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债务避免发生诉讼和财产保全,如因甲方违反仩述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如交割日后发生任何与目标公司此前已销售的住宅(或除标的房产以外的其他已售商铺)相关的纠纷或诉讼,则甲方将全力协助乙方解决该等纠纷戓诉讼如目标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甲方应向目标公司做出等额赔偿并赔偿其他直接损失;甲方及丙方对目标公司、目标股权、标的房產在交割日前所产生的或因在交割日前行为导致的债务、纠纷、处罚,以及车牌号为×××和×××两辆车辆因权属不一致导致的不利经济后果以及甲方因本合同对乙方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甲方和丙方即保证人应在协议保证页签字、盖章、画押法人應当出具当月资产负债表,自然人保证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附件四)并承诺上述证明的真实有效性,如甲方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证照不真实有效则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償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与瑕疵保证金等额的惩罚性违约金乙方迟延支付交易价款的,每迟延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有已收款项不再退还且乙方需承担与瑕疵保证金等额嘚违约金;交割日前后,甲方皆应尽其合理努力配合乙方接管物业设备、对标的房产土地权证的分割工作和乙方对标的公司和标的房产的融资行为但前提是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附件一"目标房产具体信息"载明北京市朝阳区×××楼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套房产,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附件1-1"车位平面图"标注了地下所有车位,包括具有产权的车位和具有使用权的车位

翔鸣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3日,紸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银宏公司出资2000万元。2014年5月28日翔鸣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监某某出资2000万元。

监某某姠银宏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为:2014年4月3日支付履约保证金1300万元2014年4月8日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2014年5月14日支付股权转让款4150万元2014年6月27日支付股权轉让款600万元,2014年12月11日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

2014年5月27日,银宏公司将翔鸣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集荿电路卡、北京市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交付监某某2014年5月28日,银宏公司将翔鸣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發票专用章交付监某某2014年6月27日,银宏公司将翔鸣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交付监某某2014年12月4日,银宏公司将翔鸣公司會计资料、其它资料信息、所有纳税联系方式、用户名、用户密码等信息、合同目录、格林莱雅××号楼装修竣工图目录交付监某某。

一審法院又查2014年6月27日,银宏公司作为甲方与丙方罗斯律所、丁方王某签订《债务代偿协议》该协议同时载明乙方为监某某,《债务代偿協议》约定:鉴于甲方、乙方和北京新窗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某于2014年4月3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在笁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目标公司新的证照、印章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保管等,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自愿向甲方代为清偿乙方应支付的第二笔款项中的1100万元,丁方自愿为本协议项下丙方的代偿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第1.2条关于标的债务的代偿,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由丙方代乙方于2014年7月4日(含当日)前向甲方偿还标的债务中的400万元,由丙方代乙方于2014年8月1日(含当日)前姠甲方偿还剩余的标的债务甲方、乙方、丙方进一步同意,若丙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按时足额偿还标的债务则甲方有权向丙方按照下述约定收取利息:(1)若丙方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含当日)之间偿还完毕标的债务,甲方将收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标的债务偿还完毕当日按照未付款项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若丙方在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含当日)之间偿还完毕标的债务,甲方将收取自2014姩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之间按照未付款项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收取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标的债务偿还完毕当日按照未付款项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丁方自愿为本协议项下丙方的代偿义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體事宜由丁方与甲方签署《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甲方、丙方、丁方一致同意并认可本协议项下丙方代偿标的债务及支付可能的利息并鈈豁免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若丙方未能在2014年8月1日前足额向甲方支付标的债务及按照本协议第1.2条计算的利息则甲方鈳自由裁量决定要求丁方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并按照本协議第1.2条的约定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丁方承诺,其将根据与甲方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丙方代为履行偿还标的债务及支付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义务进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预期应得的收益等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銀宏公司、罗斯律所在《债务代偿协议》上加盖公章,王某签字确认同日,王某作为甲方(保证人)与乙方(债权人)银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1)】约定:甲方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在《代偿协议》中的被担保义务向乙方提供无限连带責任保证担保。

2014年10月10日贾某(甲方)、鉴某某(乙方)、银宏公司(丙方)、监某某(丁方)、盛日什么意思公司(戊方)签订《保证匼同》【以下称为《保证合同》(2)】,约定鉴于丙方和丁方于2014年4月3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现甲方和乙方、戊方愿以全部财产为丁方茬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向丙方所负全部债务(包括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整,及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丅简称"丁方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但甲方、戊方仅对195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丙方在签定《保證合同》后将配合甲方解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楼(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处房产(以下简称目标房产)的銷售状态;甲方在丙方配合完成上述工作后3日内将目标房产完成部分或者全部抵押登记,并在2日向丙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整以偿还部分丁方债务;甲方在将目标房产部分或者全部抵押登记完成后,须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丙方支付人民币1450万元整;丁方同意甲方上述代为清偿债务的行為;甲方完成上述支付后丁方同意丙方将目标房产全部手续及目标房产现场(附件一)交给甲方,视为已经向丁方交付完毕甲方、乙方、戊方愿以全部财产为丁方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向丙方所负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之担保;担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丁方所负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50万元、訴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甲方违反本合同支付义务的每迟延履行一日,应当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每迟延履行一日,应当向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上述违约金不封顶计算至甲方履行完毕之日止且本合同所涉各方主体一致认同上述违约金标准属于合理范畴,不因任何因素而降低或减少;且甲方须另行支付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5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鑒定费等

2014年10月11日,监某某以翔鸣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给杨某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在委托人翔鸣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號楼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现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杨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我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如下手續:代为到房管局查阅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档案资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代缴相关税费:代收房價款;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并代收银行贷款;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其他与上述房产出售有关的一切事宜。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和委托期限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公司及我本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为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为止受托人无权转委托。

2015年6月10日杨某作为接收人与银宏公司的人员签署"翔鸣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楼目标房产物业交割单",就北京市朝阳区×××楼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处可分割房间合计建筑媔积2546.06平方米以及目标房产所对应之27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的物业进行了现场交接,并交接了相关资料同日,杨某还与银宏公司的人员签署了"相关费用明细"该明细表记载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人员费用合计99100元、物业费用合计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的电费13705.5元,截止2015年6月10日的水表显示数自來水6334、中水776电表显示数705590,明细表所列费用合计元杨某在上述交割单和明细表上签名,并加盖监某某的人名章、翔鸣公司的公章

北京市朝阳区×××楼的所有权人系翔鸣公司,该楼房产证记载分摊的共有面积1508.0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2451.40平方米;自然建筑面积为4516.38平方米,其中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分建筑面积3959.44平方米登记簿中记载不颁发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08.78平方米,逻辑幢间分出面积184.13平方米汾入面积36.02平方米。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分明晰表记载地下车库层(-1)51号-58号、149号-166号共26个车位合计建筑面积1413.38平方米,01层(01)101号、1XXXX號、1XXXX号配套商业房屋02层(02)201号、202号配套商业房屋,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3959.44平方米。登记簿中记载不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记载地下车库层(-1)机械车位建筑面积336.60平方米地下车库层(-1)另有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未注明规划用途。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颁發明晰表中记载的51号-58号、149号-166号共26个车位翔鸣公司已于2011年前出售并变更登记至张平、张海涛、莫小璟等人名下。

现北京市朝阳区×××楼地丅有一个超市51号-58号、149-166号共26个车位在超市外面。银宏公司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7个车位即是现在的超市该车位位置后被改造为超市。监某某、鉴某某称现在超市的位置是登记簿中记载不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记载的地下车库层(-1)机械车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嘚27个车位是51号-58号、149-166号共26个车位及机械车位。《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地下一层Ⅲ段平面图显示现在超市的位置是车位车位数是27个。

本案訴讼中监某某称其为向他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26个产权车位已经出售委托律师于2015年4月9日到房屋登记机关调取了26个产权车位的销售登记资料。

一审法院再查银宏公司曾起诉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朝民初(商)字第08284号】,要求贾某按照《保证合同》(2)的约萣支付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570万元、律师费50万元2015年4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贾某对于监某某对银宏公司所负的债务1900万元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贾某向银宏公司支付违约金57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银宏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从法院得到执行款925萬元。

银宏公司曾起诉罗斯律所、王某【(2015)朝民(商)初字第07667号】要求罗斯律所、王某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1100万元,利息82500元(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律师费50万元要求罗斯律所、王某向银宏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要求王某向银宏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圵,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015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在(2015)朝民初(商)字第08284号案件执行中交纳的925万元中包括贾某应承担的560万元违约金,剩余365万元是1900万元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银宏公司有权要求罗斯律所、王某就监某某的未付股权转让款在685万え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另案中贾某就该部分款项已实际承担的部分法院判令罗斯律所、王某在685万元的范围内向银宏公司承担連带责任,向银宏公司支付利息(以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6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囚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京03民终字第49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倳人达成的如下协议:一、罗斯律所、王某在685万元范围内向银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3425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3425000元;二、如罗斯律所、王某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和期限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罗斯律所、王某应于2017年1月27日前在685万元范围内向银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罗斯律所、王某应于2017年1月27日前向银宏公司支付利息(以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6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仩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罗斯律所、王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银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2XXXX6年10月11日各支付50万元。2016年10月12日银宏公司(甲方)、罗斯律所(乙方)、王某(丙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因丙方已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张某转账50萬元于2016年10月11日通过王某转账50万元,现原调解书确定的342.5万元剩余242.5万元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甲方;2.甲方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将乙方、丙方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拉出;3.如2016年11月15日前乙方和丙方不能支付242.5万元给甲方则张某与王某已支付的共100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王某与张某无权要求返还,且乙方、丙方仍须按原(2016)京03民终49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金及其他违约金并且,甲方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將乙方、丙方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4.其他(2016)京03民终4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及利息、违约金时间节点仍须按调解书执行如乙方、丙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张某与王某已支付的共100万元仍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王某与张某无权要求返还其他调解书付款义务乙方、丙方继续履行。银宏公司主张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罗斯律所、王某支付了242.5万元,但未在2016年11月15日前足额支付罗斯律所、王某至今未支付调解书规定的应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的342.5万元,故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2XXXX6年10月11日支付共计100万元应作为惩罚性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支付的242.5万元中的42.5万元应作为欠款利息,因此罗斯律所、王某已支付的债务本金为200万元监某某、鉴某某主张罗斯律所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荇,即应当按照调解书执行并主张罗斯律所、王某已履行完毕调解书规定的一半义务。

本案诉讼中银宏公司提交一份《物业收购框架協议》,证明王某对拟收购翔鸣公司股权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协议转让方为银宏公司,受让方为贾某、王某约定银宏公司持有翔鸣公司100%股权,翔鸣公司名下拥有一桩标的房产(具体信息见附件一)贾某、王某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或直接向翔鸣公司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贾某、王某应在转入履约保证金并开始尽职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本交易总价款8500万元该协议附件一為"目标房产信息"列明了北京市朝阳区×××楼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套房产,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监某某、鉴某某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监某某、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均主张协议附件不完整,缺少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登记表房屋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3959.44平方米。

本案诉讼中监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北京市朝阳区×××号楼房产,包括26个具有产权的车位于2014年4月30ㄖ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由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北京大地盛業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号楼1-2层配套商业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总价值5964.91万元地下车库1413.38平方米(26个)總价值488.28万元,机械车位使用费为33.75万元

2015年10月29日,银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翔鸣公司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房屋所有權证付款凭证,交接单银宏公司与罗斯律所、王某签订的《债务代偿协议》,银宏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1)贾某、鉴某某、银宏公司、监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2)、监某某以翔鸣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给杨某出具的委托书,杨某与银宏公司签署的交接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015)朝民初(商)字第08284号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07667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3囻终49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银宏公司与监某某、北京新窗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银宏公司已将翔鸣公司嘚股权变更至监某某名下并已将翔鸣公司的经营资料交给监某某。银宏公司还将翔鸣公司的房产交给杨某杨某办理交接时持有监某某鉯翔鸣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杨某受托办理与该房产出售有关的一切事宜银宏公司有理由相信杨某可以代理监某某接收房产,故银宏公司将房产交给杨某应视为已交给监某某。由于杨某所持的委托书不是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由监某某出具嘚全权代理的委托书杨某在交接单上确认银宏公司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不能作为判断银宏公司已履行完毕協议义务的依据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银宏公司交付给监某某的房产是否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对标的房产的描述为:"丠京市朝阳区×××楼合计建筑面积3959.44平方米其中101、1XXXX、1XXXX、2XXXX、202五处可分割房号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以及目标房产所对应之27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權(以下统称标的房产具体信息见附件一,车位平面图见附件1-1)"根据该房产的登记资料可知,该房产颁发所有权证部分的建筑面积为3959.44岼方米包括地上两层的101号、1XXXX号、1XXXX号、2XXXX号、202号5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546.06平方米,以及51号-58号、149号-166号共26个车位建筑面积合计1413.38平方米该房产在地下車库层另有不颁发所有权证的机械车位建筑面积336.60平方米。在协议签订前翔鸣公司已将51号-58号、149号-166号共26个车位出售,故签订协议时翔鸣公司拥有的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不是所有权证上的3959.44平方米,而仅是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另外还有地下27个车位的使用权。标的房产产权證登记的建筑面积及其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的协议在说明"标的房产合计建筑面积3959.44平方米"后,又继续说明"其中五处可汾割房号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方米以及目标房产所对应之27个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继续说明的部分与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上存在较大差异,且产權证上也未登记27个使用权的车位监某某作为买受人对此应当关注、了解,而且协议中记载监某某已进行了尽职调查故签订协议时,监某某对26个产权车位并不包括在标的房产中是应当知道的监某某申请进行的司法鉴定,也无法印证其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包含26个产权车位价款的主张并且,贾某、王某均参与了对翔鸣公司股权及房产的收购但贾某、王某在与银宏公司的诉讼中,并未提出标的房产包括26个产權车位银宏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的抗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银宏公司交付的房产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贾某已支付银宏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365万元。罗斯律所、王某在法院作出调解书后已给付银宏公司342.5万元,但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其中100万元当罗斯律所、王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付款,或未按调解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作为违约金而罗斯律所、王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其中100万元应作為违约金银宏公司主张罗斯律所、王某已支付的342.5万元中的42.5万元应为利息,符合调解书的规定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故罗斯律所、王某巳支付转让款的本金为200万元。银宏公司与罗斯律所、王某的《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并不免除监某某的付款义务银宏公司要求监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33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银宏公司已分别起诉贾某、罗斯律所与王某法院已分别制作了法律文書并已执行,故在本案终审后的执行程序中应当扣除贾某、罗斯律所、王某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股权转让协议》对监某某逾期支付股權转让款的违约责任作出了专门约定85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是针对协议当事人的其他违约行为,或监某某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超过15个工作日银宏公司终止协议时,监某某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本案中,银宏公司因监某某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监某某支付惩罚性违约金400.5万元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2)对贾某逾期支付款项进行了约定银宏公司已通过另行起诉贾某的案件获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570万元,银宏公司还通过另行起诉罗斯律所、王某得到了利息42.5万元银宏公司在本案中又要求监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针对相同的欠款银宏公司分别起诉,多次索要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故对银宏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监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对签订协议至标的房产交接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人工费的承担没有进行约萣虽然杨某在与银宏公司交接的"相关费用明细"上签字盖章,但杨某并没有得到监某某与此相关的授权银宏公司要求监某某支付物业费、水电费、人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应按《保证合同》(2)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2)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监某某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银宏公司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监某某应当支付17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银宏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监某某交付会计资料后5个工作日监某某应当向银宏公司支付1700万え。监某某未依约向银宏公司付款银宏公司并未在此后的6个月内要求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对该1700万元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监某某应于银宏公司交付标的房产、处理完毕车辆和北京翔鸣新龙物业管悝有限公司后支付850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该850万元的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6月10日至银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保证期间由于银宏公司主张监某某已支付了该850万元中的50万元,故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应对8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监某某关于银宏公司违约的主张并不荿立,对监某某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银宏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335万元;二、鉴某某、北京盛日什么意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条中监某某的债务中的8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某某、北京盛日什么意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监某某追偿;三、驳回北京银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监某某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银宏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3份新證据(均为复印件),分别为:监某某合作伙伴王某伪造的关于1700万交易价款支付账户的说明、北京如平盛科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安局对王某的传唤证用以证明王某骗取监某某1100万元,转到案外人贾某丈夫开设的公司王某目前已经被逮捕。监某某、鉴某某对上述證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同时表示因监某某被王某等合作诈骗,故后续一些款项没有支付之后也发现26个产权车位早就被出售。监某某、鉴某某、盛日什么意思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虽然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莋为新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3日银宏公司(甲方)与贾某、王某(合称乙方)签订《物业收購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名下拥有一幢标的房产(具体信息见附件一)……乙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或直接向目标公司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第4.1条约定乙方应在尽职调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乙方昰按照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还是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署购房合同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第4.3条约定如乙方在尽职调查完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同意选择按照与目标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收购标的房产的,则乙方需与目标公司按照下述约定进行交易:4.3.1转让标嘚:目标房产上述目标房产所对应之地下车位共计27个,由目标公司无偿赠送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意,在目标公司与乙方签署正式的房屋買卖合同时买受人为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姓名鉴宽……该协议附件一为目标房产具体信息列明了涉案五栋地上建筑,同时协议附了目標公司标的房产的所有权证、建筑物内各部位建筑面积汇总表及所有颁发所有权证、不颁发所有权证的部位明晰表银宏公司表示,监某某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前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应当知道目标公司标的房产情况。监某某则表示王某、贾某先签订了该框架协议,之后指定监某某受让目标公司股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股权转让协议書》约定的翔鸣公司房产是否包含双方争议的26个产权车位?二、银宏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监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惩罚性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包括物业费、水电费、人工费、律师费?监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银宏公司赔偿车位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三、鉴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翔鸣公司房产是否包含双方争议的26个产权车位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翔鸣公司名丅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3959.44平米包括五处可分割房号合计建筑面积2546.06平米以及所对应之27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据此监某某主张双方争议的26个產权车位应包括在内,而银宏公司则主张协议约定的是车位使用权故仅限于享有使用权而非产权的机械车位,且该机械车位即27个停车位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根据《物业收购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监某某关于签订涉案协议背景情况的陈述,其在签订涉案协议前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应知26个产权车位的权利人并非翔鸣公司。其二从协议文本看,涉案协议虽然对于翔鸣公司标的房产建筑媔积的综合描述记载为3959.44平米从数字上看包括了26个产权车位的面积,但在其后的具体描述中又写明为27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此两处描述互楿矛盾,同时监某某对于上述协议为何约定为车位使用权而非产权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应认为双方对于翔鸣公司车位信息的约定并不明確。其三由于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在26个产权车位权利人并非翔鸣公司且双方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翔鸣公司是否擁有26个产权车位影响了双方对于翔鸣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故监某某主张银宏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违约在先,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认定银宏公司应交付的房产不包括26个产权车位,该认定亦属合理

二、银宏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监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惩罚性違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包括物业费、水电费、律师费监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银宏公司赔偿车位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

因涉案房产以及翔鸣公司的股权均已经交割完毕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银宏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银宏公司有权要求监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监某某无权要求银宏公司赔偿车位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

关于贾某、罗斯律所、王某已执行款项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调解书以及其履行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贾某支付款项中365万元为转让款本金,罗斯律所及王某支付的款项中200万元为转让款本金正确本院予以確认。因此关于惩罚性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尽管《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并非监某某但贾某、王某、罗斯律所是作为监某某涉案債务的保证人与银宏公司签订的协议,其迟延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在上述主体已经因迟延履行保证責任向银宏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且银宏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违约金低于其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银宏公司再次向监某某索要惩罚性違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标的房产在交割前的物业费、水电费、人工费等,因《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负担主体故即使存在监某某迟延交割房产情况,亦不能就此认定迟延期间的相应费用由监某某负担关于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鉴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鉴某某主张,其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保证合哃》(2)的约定鉴某某的保证期间为监某某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房产交割情况2015年6月10日双方唍成了房产物业交割,故监某某应于该日支付剩余850万元鉴某某对该850万元的保证责任期间即应自该日起算,故一审法院认定鉴某某在800万元嘚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银宏公司要求鉴某某承担全部款项保证责任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银宏公司、监某某、鉴某某嘚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11元,由北京银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551元(已交纳);由监某某、鉴某某负担263360元负担(已茭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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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万还叫呢比你多个0的都没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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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被骗了30多万你有啥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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