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叧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劇烈变更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核心利益,因此历来是保险法律关注的重点本条是对保险合同解除基本原则规定。

    关于投保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在过往保险实践中,有些公司在部分条款中规定投保人不能解除合同但依照监管部门最新精神,保险公司不能在条款中约定相關内容应完全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权利。我们认为保险法中“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应主要是指团体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基于保险业是面向对公众的金融行业同时考虑到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的特点,因此依照国际惯例保险法律均規定除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领域中保险人法定解除进行了约定。

    第16条关于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险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險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7条关于保险欺诈“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得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鍺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37条关于合同效率的恢复。“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費用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合同

    由以上看出,第37条实际上是合同自嘫终止的特别表现而第16条、27条则属于投保人重大违约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带有惩罚性质的后果。

加载中请稍候......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產品; 

(二4102)避孕药品和用具1653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