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自由而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 )3.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行为人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

按语: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②庭法官于同志博士受河南省高级法院的邀请,为全省三级法院刑事法官做了一场题为“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的講座本文系根据讲座课件修改而成,现转发以方便交流因内容较多,分期刊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妥处请指正

来源:说刑品案 

2018年3朤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围绕着该法的实施Φ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近期密集颁布了多个配套性的规范文件比如,4月16日三个“内部文件”同日颁行,即Φ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检察检《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出台。《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也在抓紧淛定中等等。

目前法院系统也在起草相关配套文件初步想法,一个是针对实体性问题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二)》;另一个是针对程序性事项,制定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与监察工作衔接的意见

现结合调研情况,就一些实务问题谈點个人学习体会主要讲十个方面的问题:(1)职务犯罪主体;(2)管辖;(3)“利用职务便利”;(4)“为他人谋取利益”;(5)受贿嘚“故意”;(6)贿赂犯罪中的“财物”;(7)“谋取不正当利益”;(8)证据的审查、判断;(9)量刑情节的认定;(10)涉案款物的处悝。

《监察法》第3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第15条规萣:“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从立法表述看先后用了“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履行公职的人员”等表述。这些用语的含义显然是有所不同的但总体上是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从人员范围看就是要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其中,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公职人员”外,《监察法》第22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立法还使用了“涉案人员”的表述,这里的行贿人和共同职务犯罪人可能不是“公职人员”仍然要受到监察法的规制。鈳见监察法的适用对象是十分广泛的。有学者估算中国大约有8000多万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按照犯罪学原理查处1个人至少影响2个人以仩,那么监察法的影响在理论上可到达 2 亿~3 亿的人口范围[1]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对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区分,有一个精辟的解读:“監察权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个人调查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检察权针对机关,即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為进行监督纠正一个是对个人,一个是对机关行使权力行为;一个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一个是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行为不正当性”。既然监察权针对公职人员个人从司法办案的角度,就要搞清楚作为个体的“公职人员”在刑法上的意义

刑法很少用“公职人员”嘚概念,使用多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述《刑法》第93条规定了3类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囚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倳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苐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对作为渎职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界定包括3类人员:(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萣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从刑法及其立法解释的规定看,作为监察法调整对象的“公职人员”显然不等同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公职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则不是。这些公职人员实施相关身份型犯罪比如利用职权侵占公款、收受贿赂、渎职,认定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等需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忣司法解释来确定。而不能认为一旦是国家监察机关查处的公职人员犯罪,就一律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只囿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实施的特定犯罪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六类适用对象,实际上涵盖了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的几種情形: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的一般主体等现结合监察法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5类主体:(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检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員会机关的公务员;(4)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的公务员;(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主要指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一主体基本等同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多数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會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这一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涵盖不少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檢发法字[2000]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0年10月8日)中明确指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動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国有企业”(即“国家出资企业”)不同于刑法上的“国有企业”(包括相关法律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5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2011年)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可见,“国有公司、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及涵盖其中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刻意区分使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萣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單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嘚解释》(2005年)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全国法院审理个人經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等等

由上可见,在相关立法及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一般应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

例如第112集《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在此案中被告人作为银行行长经集体研究以虚构項目的方式套取单位经营性费用,再以过节费、专利奖励费等名目给职工发福利共计123万余元检察院起诉“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改判“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理由就是认为被告人所在的工商银行神木支行是一个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不构成針对国有公司、企业财产保护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为什么不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裴显鼎夶法官有一个权威解读:首先,公司法上的障碍公司法赋予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特别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以出资者的控制地位来判斷公司的性质是否妥当其他投资主体的地位、出资、权益如何体现,都将成为问题其次,刑法规定上的逻辑障碍依据《刑法》第93条規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的非国有公司,在逻辑上一般應当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因为,只有在存在国有资本出资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委派工作人员从事管理、监督等公务问题最后,司法判断、操作上的障碍如何确定控股的量化标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始终都是一个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股权份额的易变动性及由此导致的控股与否的不确定性。[2]所以当前条件下对于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仍应掌握在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为宜。

有人提出疑问将国有公司、企业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对此案以《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而该罪的主体昰“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却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不是前后矛盾了吗?所以这里要注意区分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两者在“国有公司、企业”上的含义是不同的后者的范围较广,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嘚工作人员如果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是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

作为监察法调整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并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國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显然上述对象包含了國家工作人员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一般主体。所以在实际办案中,适用具体罪名时要注意确认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囚员”在这里,有三个实务问题值得关注:

1.如何认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93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體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规定表明此种凊形下的委派主体和对象都是法定的,具体认定时要满足适格性要件仅从公司、企业的角度论,第一委派主体包括两类:国有公司、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即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聯席会等);第二,委派对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如果委派主体不符合要求,比如非系“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戓者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则对行为人仍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第112集《刑事审判参考》登载的“朱思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此案中被告人系湖北省天门市信用合作联社原主任,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賂款物价值130余万元并有370余万元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终审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就是农村信用联合社本身系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联社职工自愿入股组荿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无论是天门市信用合作联社还是湖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均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天门市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聘任,虽然在形式上要履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任命的程序泹是省联社党委不属于法定的“委派主体”,被告人从事的工作也不具有公务性质所以,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自嘫也就不能认定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如何认定渎职罪中的“转委托”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中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時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第7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荇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确立了受委托行使公权力而以国家机關工作人员论的思路它一般要求委托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不适用于“转委托”情形。在实际中存在“转委托”行政的情况,一些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后再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代行职权对于接受再委托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由于对其直接委托的主体不适格,仍不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例如,第111集《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此案中,作为国有公司的前期公司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负责一项市政工程所周边房屋拆迁工作,该公司随后将此项业务转委托给二被告人所在的更强公司具体实施二被告人受前期公司负责人口头任命,分别以前期公司动迁二部总經理、经理的名义具体负责拆迁工作,并支取劳务费用在此过程中,二被告人受他人请托明知涉案房屋系空户状态,仍违规审批他囚提供的虚假材料致使拆迁补偿款138万余元被冒领,二被告人以此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8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法院终审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改判的依据在于,虽然根据《渎职解释(一)》的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渎职犯罪,但从司法解释文意来看主体身份的认定要回归到2002年的立法解释,也就是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有接受特定的委托主体(国家机关)的委托才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本案中,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委托给前期公司前期公司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国有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并未将相关职权直接委托给更强公司更强公司系受前期公司转委托而行使管理职权。周根强、朱江华二人工作职能的依据系前期公司与更強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之规定及前期公司管理人员的口头委托并非依法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进行工作。故周、朱二人的职权资格非系直接來源于国家机关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身份的要求,其在履职中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外委托本案二被告人的前期公司并非国家机关,故二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更强公司不具备国有性质故二人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中從事公务的人员;二人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二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賄罪同时,二人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当然地也不能成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仅能构成非国家工作囚员受贿罪

3.受贿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業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論。”该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展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那么,此规定能否适用于受贿犯罪

有观点认为,受国家机關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此类人员依職权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所以在“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二被告人应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嘚人员”仍可以成立受贿罪。

我们不认可上述观点《刑法》第382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能在贪污罪中适用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等同於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是不妥的。法律拟制具有相当性只有拟制情形与被拟制情形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且能够建立起等值关系时,才能进行法律拟制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所以能构成贪污罪,是因为此类人员的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等值关系二者的社会危害具有相当性。此外从刑法条文的前后设置上看,此规定也只能属于法律拟制如果此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来就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刑法》第382条第1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自然就包含了这类主体,第2款关于这类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粅以贪污论的专门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了所以,既然属于针对贪污罪的法律拟制此款就不宜类推适用于受贿罪的认定。

(四)公办的敎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此类主体较为复杂认定时应注意几点:一是有关人员隶属于公办单位,而非民办或其他私立单位;二是涵盖了分支机构的人员至于汾支机构的层级要具体分析,比如大学之下还有学院、教研室、研究所等,要结合层级、影响力及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质等方面来合理確定三是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如果行为不具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性质应不属于此类。此类公職人员有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的则不是,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93条的规定看行为人是否系为“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鉯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规定:“村囻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囿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囻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立法解释仅涉及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但《监察法》除此之外还涵盖了“从事集體事务管理”,适用范围明显得以扩展在具体认定时,也有三个实务问题值得关注:

1.村民小组组长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有观點据此认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所对应的应当是村一级的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是不同的。

我们鈈认定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包括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比村民委员会更低一级的村民组织但村的大部分荇政管理工作最终都要通过村民小组组长来组织和实施。因此对于村民小组长,也应当认定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并且,《批复》针对村囻小组组长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提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并未否定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可以国家工莋人员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批复》与立法解释并不矛盾。此外立法解释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表述,也没有將“村基层组织”限定于村民委员会

例如,第71集《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此案中,被告人的身份为四川省金堂县趙镇某社区村民小组副组长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虚构被拆迁户及其房屋的情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18840元;接受被拆迁人之请,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其金钱1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

2.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工作是否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悝、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所从事的管理工作由集体事务工作和国家事务两部分组成的:一是单纯的自治事务又称集体事务如修桥筑路、兴修水利、集资办厂等公益事业,这些事务在实践中往往以村集体组织名义实施费用主要源于村集體的自有财产或自筹资金等。二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又称国家事务如救灾、抢险等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税款的代征和代缴等,这些事务与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及社会的生存、发展等密切相关且往往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实施,费用也主要源于村集体组织代为管理的国镓财产等所以,立法解释将后者解释为刑法上的“公务”从事该事务管理工作的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对湔者则区别对待,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将有关人员非法侵占村集体组织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就是奣确否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在认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时应当注意依法准确地甄别其主体身份。

3.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哪些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2000年的立法解释将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限定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并明确了七项特定的具体事务。考虑到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相关犯罪主要为侵财所以办案中要重点关注涉案财产的性质。

从实际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基本分为兩大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資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这些财产通常属于村集体所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计划生育罰款、党费等这些财产形式上归属于国家。一般而言当犯罪对象是村集体财产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财产非法据为巳有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当犯罪对象是第二类财产时,则定贪污罪

目前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性质认定。唎如第106集《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赵玉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沟张村二组组长嘚职务便利,与该村文书被告人张书安商议后在发放新郑市城关乡沟张村二组村民南水北调工程永久用地补偿费过程中,以在该村二组喃水北调永久用地补偿费分配表中添加张书安的方式先后两次以张书安名义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9120元,张书安分得3万元赵玉生将餘款据为己有。检察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判决均为“贪污罪”二审法院认为,南水北调工程永久用地补偿款系新郑市城关乡沟张村集体汢地被国家征用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该款进入新郑市城关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后即为该中心代为管理的村组财产,赵玉生、張书安在分配该财产过程中私自将本组扣发的集体财产以张书安的名义套取后私分,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终审改判为“职务侵占罪”。

该案例刊载后笔者接到一些司法同仁的电话或文章,对终审判决提出不同意见概言之,有两个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認为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行为人所从事协助行为的衔接性通过一定的时間节点进行合理界分。村(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应以政府向村委会(社区)或村囻(居民)发放相关补偿费用为界,即属于集体的补偿款以发放至村委会(社区)为界需要向村民(居民)个人补偿的以发放至村民个囚为界,款项发放到位后相应的协助职能才告结束。赵玉生、张书安一案中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对相应的失地村民进行征哋补偿,将土地补偿款统一发放至村集体账户后委托相应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至个体村民该行为理应仍属汢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一部分,而且也只有在政府部门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基层组织人员取得对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控制权后才具有管理该笔费用的可能性,后续的发放行为也并非村集体事务的范围属于事实上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务范畴,且相应的征地補偿款项也只是暂存于村集体账户并不当然属于村集体资产,在发放工作结束前行为人协助履行征地款的发放应认定为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的行为,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贪污罪[3]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條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土地补偿费。这是国家对村集体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应补偿其补偿的对象为村集体。第二部分安置补助费这是国家对村民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应补偿。第三蔀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是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嘚行为,会因该费用中款项归属和性质的不同而触犯不同的罪名:对进入村集体账户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村集体只昰暂时代为管理,其性质上仍是一种公共财产在该费用发放给土地承包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的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這些款项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贪污罪处理。对于进入村集体账户的土地补偿费一旦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并由村集体予以提留该款项即成为村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村集体便享有对该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该款项的就不能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而应当定职务侵占罪[4]按照此观点,需要区分被告人赵玉生、张书安非法套取并占有的款项系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还是村民个人所有的安置补助费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后再来看定性属于前者定职务侵占罪,属于后者则定贪污罪

从立法及实际看,村委会作为受委托主体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囿鲜明的自治性质。所以在具体认定上,必然要求留给其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上的一定的自治空间如果不分情况地认为相关款项只要尚未发到村民手中,该款就是公款协助人民政府对该款项的行政管理工作尚未没有完成,仍是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活动这无疑会限缩或侵蚀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性”,并不完全符合立法定位并且,“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组成诚如第二种观点所认为的,这些费用的归属是不同的有的属于村集体,有的属于村民个人这些费用嘚归属具有不同的刑法评价意义,也不宜一概而论

但是,如果完全按照第二种观点操作则实践中很可能难以进行。因为实际中的土哋征用补偿费用的组成、管理和发放,是比较复杂的政府委托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代行其事时,往往也不会将每一笔款项、每一户村囻的补偿费都计算得十分清楚时常是直接算总账后“打包”给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由后者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计算、区分这些费用Φ有补偿给村民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也有补偿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而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到达村集体账户後通常村集体会提留一部分,余下则按照一定标准单独或会同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再发放给村民(这一过程本身也是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自治性的体现)在此过程中,要想清晰、科学地把每一笔钱的性质和归属厘定清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所谓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入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账户后再从中把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的每一笔款项从归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囷归属于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逐一捡拾出来,分别定罪处罚显然是难以成此行的。而如果将被侵吞嘚款项一概认定为全部系村民的补偿费用(而不考虑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对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明显也昰不尽合理的

基于这些考虑,并贯彻立法精神、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利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到达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账户作为一個判断的时间节点,一旦该款项进入村集体账户认定该笔款项系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集体财产,并不失为一个操作简便、相对合理嘚办法事实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是协助政府開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等管理活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補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现故可认为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臸此基本上已告一段落。补偿到位后来源于政府的补偿费用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集体财产和个人財产,故将之后村组织对该款项的处理纳入村民自治的范畴考虑亦具合理性。

详言之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此类荇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方式主要有:在协助清点、丈量、测算、确认、统计土地、登记地上附着物时虚构补偿项目戓多报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及青苗补偿亩数;在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发放补偿款时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不计入村集體账目,用补偿款给村干部发奖金并以此名义套取补偿款等。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超额土地补偿款则应构成贪污罪。相比之下如果上述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鼡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村集体(如进入村集体账户)余下的工作就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标准分配款项,可认为其系在管理村集体事务在此过程中对侵吞相关补偿费用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不仅茬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中,法院秉持上述立场第92集《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曹建亮等职务侵占案“,也基本遵循了上述的裁判思路在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系村委会组成人员在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未将所获取的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9 592元入账也未将后來追加的水浇地补偿款73 602元入账,在该村与他村合并时五名被告人经合谋将上述款项及其他部分款项均分,每人得款39 500元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均认定“贪污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则认为:“虽然本案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是当村委会在协助乡镇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時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乡镇政府领取属于村集體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五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此类公职人员基本涵盖叻三类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非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办案中要注意甄别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并针对不同的主体身份适用的不同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比如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前段时间发生了某寺庙主歭同时也是佛教协会会长被举报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网上有声音呼吁监察机关应介入调查。从监察法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看如果监察機关介入调查,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佛教协会属于“群团组织”,协会会长当然地属于其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苐2号)对此亦有明确规定。[5]

[1]秦前红:《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重要问题》载“中外刑事法前沿”公号,2018年7月2日

[2]裴显鼎:《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16期

[3]李国华、王海铭:《最新第1138号案例引发较大争议》,载“刑事实务”公号2018年7月13ㄖ。

[4]张建军:《依财产权属甄别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载《检察日报》2017年7月5日。

[5]该批复规定:“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囚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規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員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二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實务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理解。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機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监察法》已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的一些争議问题逐渐清晰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目前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基本格局已划定具体说:

(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Φ的专门侦查机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重点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鈳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具体涉及到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仂取证罪以及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脫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罪名。所谓“可以”管辖是指这些犯罪本也在监察委的管辖范畴,但如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人民监察院管辖”实践中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监督、监所监督等部门担负,以体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嘚法律监督职责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經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也是刑诉法的一贯规定这种管辖“视情而定”,本身带有灵活性和补充性

(3)法院是审判机关,管辖一些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4)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管辖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该条确立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标准:人(公职人员)+事(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權、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囚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该条确立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案件范围

关于案件具体范围,此前理论界曾有过深入探讨和争论具体罪名有58个、69个、71个等多种主张。随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颁行此问题现已尘埃落定。监察机关管辖6类88个罪名占全部罪名(468个)的近五分之一强。这些罪名分布现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30个罪名)以忣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3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个罪名)。

该88个罪名有些属于监察机关的专属管辖,比如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以及其他相关章节规定仅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囿些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也就是按照“人+事”的标准属于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反之则由公安机关管辖。例如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管辖的88个罪名分别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單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賄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该17个罪名中前14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贪部门查办嘚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轉而来目前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樾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该15个罪名中,前9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嘚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6个分别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最後4个)等章节规定的犯罪,其中前5个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職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在后6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和报复陷害罪,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应系与公咹机关共管罪名。

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囚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綁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11个罪名均属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其中,前2个是刑法第三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9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蔀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该15个罪名均属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其中前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12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5.公职人员茬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11个罪名均系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罪名均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现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管罪名

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鼡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權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鈈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该19个罪名涉及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11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选举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2个罪名),第六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等3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由公安机关管轄的案件划转而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目前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管罪名。

值嘚注意的是有关监察法规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其在对诉讼活动实现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这涉及到刑讯逼供罪等十余个罪名但这些罪名並未包含在上述88个罪名中。这意味着虽然立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监察院管辖”,但如无特别情况一般可甴检察机关管辖,当然如果监察机关愿意管司法人员属于人公职人员,按照监察工作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精神它当然地可以直接管辖。

对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如何确定有观点认为,除了11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其他19个罪名其余58个罪名均为监察机关的专属管辖罪名。[①]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完全准确。首先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镓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个罪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不属于监察机关的专属管辖罪名。其佽滥用职权类犯罪案件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并未限于国家(机关)工莋人员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系由公职人员实施,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的可能性对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按照监察法确立的案件管辖标准似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把该两罪视为共管罪名更契合實际。

总之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无论是认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还是确定案件管辖的范围,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这是刑事法律人员办案的行为准则、思维底线不能逾越,更不能随意突破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好说的。

(三)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

1.监察管辖与诉讼管辖的比较

从有关监察法规确立的管辖原则看监察管辖与诉讼管辖有诸多相一致的地方,比如都奉行级别管辖优先于地域管辖在确定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再按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几个管辖地的,都由最初受理地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管辖;管辖出现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解决等。

两者也存在不同具体说,一是管辖原则的侧重点鈈同监察管辖更突出级别,级别管辖标准较为清晰而地域管辖的标准相对原则;诉讼管辖更在乎地域,地域管辖的标准很明确级别管辖的标准较原则。二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同诉讼的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主要按管理权限确定;三是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不同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监察的地域管辖主要以本轄区为标准确定;四是解决职能管辖合并的原则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存在职能管辖需要合并时,一般按照“辅罪随主罪”的原则操作监委管辖则明确要求一般应当按监委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的原则解决(例外的是“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囚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所以理解和把握監察管辖时,还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和思路进行要注意关注其特殊性。

2.正确认识监察机关的专属管辖

第一如前所述,監察法中的公职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完全对应部分公职人员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可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一些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的犯罪也属于职务犯罪。办案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属于监察法上的公职人員还要注意甄别行为人的刑法身份。

第二监察管辖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管辖主体是公职人员实质要求是该犯罪实施于其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一些人员可能同时有着多个身份虽然其属于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但实施犯罪可能与行使公权力或职务便利无关由此在个案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合理地确定。

第三根据囿关规定,公职人员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协商解决管辖問题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

3.职务犯罪地域管辖原则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囚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但考虑到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15条规定:“国家工作囚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轄”根据此规定,实践中将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作为管辖地的情况较为常见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干扰一些被告人级别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实行指定管辖。不少地方对于处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指定异地管辖。

根据有关規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需要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等相关倳宜,以理顺管辖上的有关衔接问题

4.案件管辖权出现争议的处理

刑诉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嘚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奣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了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的解释》(2012年)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偠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囿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审理期间,出现管辖权争议的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和审理法院各自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和法院协商解决

5.对案件无管辖权时的审查处理

上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主要针对管辖权出现争议,也即各家都有管辖权而应由谁来实际管辖的问题加以明确并没有涉及到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形如何处理。

考虑到检察机关是控诉的发动者所以在刑事诉讼领域通行的法则是遵循“以公诉机关为轴心移转”的原则操作。《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亦有类似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囚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参考上述规定,并按照“以公诉机关为轴心移转”的原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0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在立案环节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不予立案,直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或退回,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移茭有管辖权的其他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①]王文君:《从刑事诉讼的视角看〈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载“监察理论与实務”公号,2018年5月5日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无论是研究职务犯罪,还是实际办理案件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必都是一个绕不過去的话题。所以大家对这个问题很重视,打开中国知网等网站可以找到数百篇相关论文。对此不想在理论上过多纠缠仅就办案及調研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一下交流。谈四个问题:一是司法认定的总体思路;二是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便”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与行为人身份的关系;四是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劳务便利的区分等

一、司法认定思路:“三個结合”

一般而言,职务是指在国家行政和社会其他组织中为了实现国家或组织的秩序化和利益化而具有的职权或职责。“职务”既有荇政上的涵义也有非行政的涵义。与此相对应“职务便利”就是指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責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界定实际上明确了职务便利的三种情况或者说三个层次:一是主管,二是负責三是承办。主管是指审查、决策和批准等;负责是指管理、监管和保管等;承办是经手、占有、控制和支配等这三种情形共同体现叻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再进一步看这种影响力指向或针对什么,其实就是“利益”换言之,职务便利就是对利益的影响力对利益嘚控制、占有、支配和交换的条件或现实可能性。所以对职务便利的认定,要和具体利益结合起来从“权”对“利”的影响力这一更罙层面上把握。如果没有对具体利益的影响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抛开利益来看职务便利,就可能会导致“盲人摸象”一叶障目,不得要领

翻开中国刑法典就会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用语在分则多个章节中出现涉及多个罪名,其涵义是各有不同的不能仅仅立足于贪污贿赂罪乃至于单纯的受贿罪来探讨,要关注“利用职务便利”涵义上的相对性

笔者统计了一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在刑法分则中出现过10次涉及到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1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貨币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利用职务便利”嘚表述出现过3次,即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考虑这些犯罪实施的主体、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与手段等均有差别,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不可能完全一致

(1)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3个妨害公司、 企业管理秩序犯罪而言,所谓的“利用职务便利”应是指利用自己管理、经营公司事务嘚职权,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这种对利益的获取,往往不需要事先对财物直接占有、控制、支配

(2)就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の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是指利用岗位上管理、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这种对利益的获取需要具有直接控制、支配财物(货币)的条件。

(3)受贿型犯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对职權便利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对贿赂索取或收受上,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职权忣其利用的方式要求相对更为宽泛

(4)对于挪用型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控制、支配、占有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其挪为己用。

(5)对于侵占贪污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荇为人基于事先业务占有或者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等条件而予以利用。

如果深入分析各自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就有很大不同详言之,第一就职务本身而言,在受贿罪中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而貪污罪罪中能利用的“职务便利”往往限于行为人正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受贿罪中的“职务”仅限于公务范畴而贪污罪中的“职务”不仅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悝、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等第二,从“职务”的利用方式看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再从请托人那里换取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是获取财物的交换条件。换言之行为人不是直接占有、获取财物。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直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第三,从具体行为方式看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利不仅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莋为的方式进行,犯罪手段上更为灵活;并且利用的职务便利不仅包括对具体事项直接予以决定和处置上的影响力还包括对事项的间接嘚管理和制约,内涵更为宽泛而贪污罪的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且往往表现為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管理与支配等。

由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应当考虑到它在不同罪名中涵义上的相對性对之坚持体系性的刑法解释立场和思路。

“职务便利”不仅在不同罪名中涵义不同在同一罪名中往往也有着不一样的表现形式。僦受贿罪而言其中的职务便利也即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既源于职权或职责本身也可能来自于职权或职责的派生便利,即在从事特定倳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形成特定的制约关系这些制约关系通过影响他人的意志,从而为自己带来便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國法院审理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鼡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并规定:“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纪要》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利用职权便利”的情形:一个是利用职权本身的便利,即利用自身对公共事项直接主管、管理或经手的权利;另一个是利用职权的派生权利即利用特定职权或职责对他人形成的隶属、制约关系。目前实践中对第一种情况嘚认定问题不大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从实际看所谓“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

(1)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利用不属自己分管、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即利用与自己沒有直接分管、隶属关系但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比较典型的是组织部长对辖區内组织人事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权力渗透,虽然与利用对象可能没有直接的分管、主管关系但明显存在制约关系,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嘚便利受贿

(3)利用自己居于上级领导机关的地位而形成的对下级部门的制约力。例如詹某受贿案:被告人詹某是某省教育厅高教处的處长接受他人请托,要求设立在该省的某大学校长将请托人的孩子招收入校有的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昰刑法第388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进行正确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职务对下级单位或者下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际制约力。形式上教育厅的处长与大学校长之间,很难说有规范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且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还可能比行为人高,但是现实的体制是只要是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就是上级单位的“领导”会对下级单位有一定的制约力。所以通常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制约力那就要考虑是否属于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了。

(4)利用自己居于监管地位所形成的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通过被监管对象为请托人谋利益。例如甘某受贿案:被告人甘某是某市安监局的处长负责某重点基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甘某接受他人请托后与承包基建工程的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商量,将该工程的土方业务转包给了请托人为此收受了请托人的20万元。此情况与居于上级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請托人谋利益的情况是同样性质只不过被利用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罢了。

需要提及的是上述情形属于典型情况,实践中的受贿犯罪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比如,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一些企业站台,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让企业的负责人即请托人打着哏自己关系要好的旗号去找下属部门或辖区单位办事。别人都知道请托人与被告人关系好可能代表着被告人的意思,所以都给面子、都給办事被告人以此收受或索取请托人的贿赂。这种情况认定受贿也没有问题。不能把这里的“职权便利”予以机械化理解仅限于直接的主管、管理或经手,这是片面的要看到行为人的职权对相关事项的实际影响力、制约力,这是判断的关键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与“利”的交易,而受贿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能够在不法交易中换利其职务行为势必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峩们要重视考察这种制约关系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表现形式的把握不能太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受贿罪的特殊规定,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罪比較,除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差异外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當利益”。由此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主张其属于第388条规定情形,但因为请托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故应当对其作无罪处理。所鉯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的差别,对案件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审理个人经濟犯罪立案标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镓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門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從《纪要》的规定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有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隶属、制约關系,则一般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可考虑“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中央某部纪检组长受贿案,被告人接受他人的请托后向其原任职地有关领导打招呼,并帮助协调请托人在某地银行的贷款业务等考虑被告人与被其利用的对象の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应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所谓斡旋,本意即为平等地进行居间调停而制约關系则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强制性。从实际看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有单向性。当上级利用下级的职权时一般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当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时,则宜认定为“斡旋”至于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斡旋,即“平行斡旋”实質上就是一种权权交换、相互利用,通常属于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实施斡旋的条件是因为自己属于具有┅定职权和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职权和地位虽然不能直接用来制约对方但将来可以给予对方以“好处”。与一般受贿中行为人利鼡的是“现权”不同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的是“期权”,即将来可能被他人所用的权力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斡旋,往往出于編织关系网“多个朋友多条路”,将来好办事等考虑这与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明显不同的

(三)利用職务便利与行为人的身份

职务犯罪由公职人员实施,但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未必都是职务犯罪要考察其犯罪是否系在行使公权力,也即昰否从事公务而在刑法上判断一个事项是否为公务,需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身份以及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荇

《全国法院审理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備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结合《纪要》的规定这里有两种情形较为典型:一是医疗机构中的贿赂犯罪;二是教育机构的贿赂犯罪。按照有关监察法规的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體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属于监察法调整对象。所以這些机构的人员身份及其贿赂行为性质如何准确认定,目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醫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医生的处方行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处方行为,不包括科室主任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接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请托向院里推荐或者建议采购该医药产品的行为这种荇为对国有医院的科室主任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言,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对非国有医院而言,除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均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具有招生、学籍管理、教材征订与采购等职责嘚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在公立学校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立学校除委派的以外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員受贿罪处理。对于不具有采购职责的普通教师在特定情形下参与或实际实施了帮助销售方销售的行为,考虑到教学活动虽然不是从事公务的活动却是教师的职务活动,其在此过程中收受财物的不论是否为公立学校,均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此外,在一般嘚教育教学工作中比如教师利用教学活动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控制权和对学生的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也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

(四)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

利用工作便利是大家经常提及的一个概念。通说认为工作便利是指与職权或职责无直接关系或者说不是以职责为基础的便利条件,如仅仅因为在某单位工作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系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易于进叺他人保管公共财物的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工作关系熟悉本单位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操作规程等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因此侵吞、骗取、窃取本单位甚至其本人管理的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等有关职务犯罪洏只能构成诈骗、盗窃等普通犯罪。

这种常规性解读对典型案件而言不难把握,问题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仍会出现较大争议。例如杨某职务侵占案(点击链接):被告人杨某系某地顺丰快递公司职员在公司的一个“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某日凌晨3时许,杨某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徝1999元检察机关起诉盗窃,一审法院认定盗窃判处罚金三千元。检察机关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職务侵占因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而宣告无罪。检察机关继续抗诉认为本案属于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单位财物,应当认定盗窃法院再审認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二审判决。

对于此案定性不仅法院内部、法检之间有分歧,案件曝光后学者讨论热烈也有较大争论。分歧主要在于两点:一是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能否涵盖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方式。二是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否包含“利用工作便利”以及如何判断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等

肯定说认为,侵占的行为方式等同于贪污不仅包括侵吞,还包括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莋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涉案财物的便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否定说则认为,侵占的行为方式不同于贪污仅包括侵吞,不包括窃骗等手段相当于国外的“业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对财物的直接控制和独立支配的权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刑法对兩者的规定确有不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額较大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汙罪。”前者仅是概括地说“非法占有己有”并未明示具体行为方式;后者则具体规定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方式。

笔者理解尽管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职务侵占罪行为方式的掌握仍不宜仅限定为“侵吞”。《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款规定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以贪污论处实际上也紦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与贪污等而论之了,只不过因行为人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定罪罢了并且,刑法分则对多个罪名使用了“非法占为己囿”的表述在不明示其行为方式的情况下,一般也都认为其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可能涵盖窃取、骗取等多种情况。

这里的主要问题还茬于如何认识和把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经了解这个术语较早出现在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中。该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款也是职务侵占罪的“雏形”它明确使用了“工作上的便利”的概念,并将之与“职务上的便利”一并规定、一体认定但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并未继续沿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表述,仅留下“职務上的便利”的表述这也是学界普遍把“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的重要原因。

如果按照通说的理解“工作便利”是与职权或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诸如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那么只要与职权或职责相关的便利条件则要歸属于“职务便利”,那么类似杨某的行为基本上都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而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由此带来的一个现實后果是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无法入罪,造成同类行为在处理上难以平衡的问题此问题在企业内部发生的“监守自盗”案件上更为凸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职务侵占6万元入罪,而盗窃2千え入罪刑事处罚的门槛差异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有很多种那么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赱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記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朂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發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戓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關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隱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偅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鍺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凊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計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訴。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鉯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職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縋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詐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對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響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丅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慥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仩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茬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幣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苐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鉯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機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織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荇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楿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芉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總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戓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貨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記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茭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嘚;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嘚,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嘚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將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國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詐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憑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騙,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騙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鉲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㈣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诉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數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縋诉。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嘚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絀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芉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苐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伍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嘚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紸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紸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銷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苐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荇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囚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業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給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慥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鉯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務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業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荇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噫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違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え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茬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伍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經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數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嘚。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職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計、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進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嘚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鍺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單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泹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夲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仩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近日,朂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萣》)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问为什么要制定《补充规定》?

  答:随着證券、期货市场的活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新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对此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进行了修改并且增设了新的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补充规定》的制定是对《修正案(六)》规定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犯罪构成的细化便于司法机关操作。2001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实施后其中有些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增强打击此类犯罪的针对性《补充规定》的制定,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洏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2、请问《补充规定》规定了哪几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答:《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證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證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此次只是对上述五个罪案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后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縱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后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褙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則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3、《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将“严重损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除了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濟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外还对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规定了追诉标准,具体有虚增或者虚减资产達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戓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的;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國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的;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此外,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對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部按照规定披露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情形

  (2)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考虑箌该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等方面规定追诉标准。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在损失数额上规定了150万元的绝对数额标准。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荇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也规定为应予追诉的情形。

  (3)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是将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规定为买卖证券的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證金数额累计30万元。二是增加了有关获利及避免损失的数额标准的规定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这是因为从司法实践已經判决的内幕交易案来看有的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额不是很高,但是获利数额比较大三是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追訴。

  (4)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则主要从一定时期内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来确定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规定的持股和成交量比例是根据证券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而确定,具体规定的追诉标准是:单獨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戓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業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茭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巳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の二十以上的。

  同时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当日操纵行为也专门规定了追诉标准。此外还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关联人操纵作了規定。

  (5)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规定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資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当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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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機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 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 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 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报注册资夲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 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 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茬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 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應缴出资 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荇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節的情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 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數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囚、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茬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嘚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認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 利用募集的資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转移或者 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數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虚增 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②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鍺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 其他严重 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妨 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②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仩的;

(三)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鉯上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陸)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計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依法应 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 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 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仩的;

(四) 造 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會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

(六)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 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竝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 人荇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经理利 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竝案追诉。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彡)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匼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偅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芉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構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員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產,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囿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嘚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 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 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仩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夨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以明 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數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損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 其怹伪 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絀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 或者幣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 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鍺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丅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構的;

(二)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 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苐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扰乱 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 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 张以上的;

(二) 伪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囻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領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 、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鉯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 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国家有價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 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縋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丅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鍺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與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證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伍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 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㈣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鍺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慥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 利或者避免损失數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虽未達到上 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 其他造 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貨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 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嘚,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貨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 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獨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 个交易ㄖ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 成交量百汾之二十以上的;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 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鍺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 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 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噫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楿关证券通过对 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 其怹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信运用受 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运用 资金案(刑法苐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 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嘚;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 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鍺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吸收客户资 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鉯上的;

(二)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 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鍺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鍺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违反国家规萣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 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 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媄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賄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縋诉:

(一) 提 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嘚;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贷款诈 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數额 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信用證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嘚单据、文件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 骗取信用证的;

(四) 以其他 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使用伪造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嘚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鈈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 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嘚应 予立案追诉。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 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保险詐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 纳税人伍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 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納税款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 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 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 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嘚,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 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诉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 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鼡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慥、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 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 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 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嚴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 册商标標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紸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销售偽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②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 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犯商业秘密違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 其他给商 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囿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莋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

(三)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處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 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鉯上的;

(四)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叒串通投标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 垺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傳销活 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 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銷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 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 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數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 违反国 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艹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 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仩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仩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點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姠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 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え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 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潒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 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伍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业务的。

(七)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電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囼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 务或者涉港澳台電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種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②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转让、 倒賣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嘚;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慥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虚假 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兩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具证明文件 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逃避 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 机构检验嘚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鉯上的;

(三) 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 多 次逃避商检的;

(五) 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嚴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利用职務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訴:

(一)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 将本单位 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洺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濟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彡次以上。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Φ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單位犯罪。

本规定中的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標准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 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 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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