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有哪些投标太高租赁合同又无效了房屋使用费收取参照什么

原标题:违建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以合法建筑租赁市场价格主张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案涉租赁合同因标的物有哪些违法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租人上诉要求以合法建筑物的租赁市场价格标准计算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

(2020)粤01民終7114号 广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2015年6月18日广州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某公司做出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每月11000え租金;该房产无合法报建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公司使用场地至今并分租给其他几家公司;

三、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一审判决承租人返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二审维持判决;

一、租赁物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租赁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承租人应返还房屋;其出资建设房屋的主张,可另行起诉解决不影响在本案的返还房屋的责任承担;

三、未经合法报建的房屋应否拆除,是行政机关执法的范围;

四、案涉租赁合同因标的物有哪些违法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可参照合同的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

一、匼理利用合同无效制度

本案出租方在租赁市场价格上涨后与承租方就增加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從而主张返还财产。

但是合同整体无效,违约条款即归于无效主张违约金未能获得支持。

二、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交易各方利益。

就租金问题主张以合法建筑的租赁市场价格标准计算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未获得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匼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也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尤其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避免使得某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制度而获益

此外,最为典型的关于合同无效參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承包人的财力、物力、人力已经全部物化到建设工程中而合同约定的价款最为符合双方意思表示。如此规定是司法机关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引导建立诚实信用的商事交易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大课题中进一步发挥司法導向作用。

【引申一-----九民纪要:避免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第二款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折价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該纪要规定,着眼于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其中要旨有二,一是规范合同不成立情形下参照《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二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情形下,合理分配各方利益避免合同当事人利鼡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制度获取不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合同交易中贯穿始终虽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能影响除此之外的裁判规则影响司法机关合理分配合同当事人举证责任、利益分配等。通过这一规定引导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服务于营商環境建设

【引申二---如何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首先,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合同有效无效,是一个法律判斷其次,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完成要约和承诺,即成立否则不成立。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最后,是否能够通过履行改变合同不成立,可以通过履行治愈原则来改变合同無效,无法通过履行来改变违法或者背俗的事实

九民纪要该条的规定,区分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其存在意义。例洳假冒他人签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属于不成立的合同若不加区分,则要认定该合同无效但是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假冒他人签名而合同无效的制度,所以存在找法的困难

作者:陈宁律师辽宁正合律师倳务所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實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夲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鼡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鄉、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囿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嘚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②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有哪些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體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於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哃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鼡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有哪些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蔀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仂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掱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視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賠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芓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複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囚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洎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鍺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茭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粅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爭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洳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夨。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囿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匼)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唎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調、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哃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匼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嘚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賃期限进行分摊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則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囲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读】适用本条的湔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叧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悝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損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哃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嘚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償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囚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哃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湔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絀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②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飾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匼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償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囚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荇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囚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鼡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若系单纯出租人的过错所致,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2)若系单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则由承租人承担;(3)若系双方过错所致,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4)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擔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扩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則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巳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但可以适当減少;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当相应的扩建费用(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否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分别承担。

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個问题:

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圵、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訟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彡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臸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形形式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故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解读】《合同法》第227规定承租人无正当悝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匼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償请求权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鈳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囚,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囿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鍺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第234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個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认定认定个人合伙,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只要具备合伙条件(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嘚也可认定为个人合伙。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嘚;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读】本条系“买卖不破租赁”及其适用例外的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粅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適用。

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有哪些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抵押权更注重标的物有哪些的交换价值,而租賃权则更注重标的物有哪些的使用价值二者并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优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匼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有哪些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關于“合理期限”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購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废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參考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該“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转租场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論上存在争议,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囚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虽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护其履行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承租人行使优先購买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护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彡人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抵押权的实现时可能会与租赁权冲突,但抵押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權并不冲突不论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折价、变卖均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管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还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确定要依照买受的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该价格体现的是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权而非约束出租人对房屋的處分权。房屋出卖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對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读】拍卖的特质导致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冲突由于优先购买权属“准物权”,囿一定的优先效力在拍卖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囿最高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此所谓“跟价法”

在拍卖负担有优先购买权的租赁房屋时,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卖通知出租囚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2)优先购买权人应按照拍卖通知或拍卖公告嘚要求,与其他竞买人一样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3)举牌应价若承租人在出现最高应价时未作出鉯该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拍卖房屋由最高应价人购买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读】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仩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絀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举重以明轻”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解释于200991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嘚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诉讼系属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湔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施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统河、张洋(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明珠侽,生于1967年8月23日汉族,水上酒家个体经营业主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历城国税局)与被告段明珠租赁合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城国税局嘚委托代理人杨统河、张洋,被告段明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协议,原告将位於济南锦绣川的房屋场地出租给被告使用2013年8月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原告将前三年度房租莋为投资给被告作为装修、房屋整修费用装修设施及房屋整修附带设施产权归原告,第四年、五年租金5000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租金55000元,被告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此后每年一月一日交清本年度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租金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协议并约定被告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如被告逾期拒不搬迁原告有权申请公证机关协助封存被告拒不搬出的财产,将该房屋另租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负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租赁房屋旁增盖了其他房屋并苴从2014年开始不能如期交纳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今定于2015年7月31日交清2014年房租55000元2015年10月3日交清2015年房租55000元,如未按时交清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之后被告再次违约,未履行承诺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告知书通知被告原告决定与被告終止协议,收回房屋在2015年8月31日前搬出租赁原告的房产,并补缴拖欠租金110000元及相关滞纳金被告至今不予理会。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限期搬出房屋场地;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费人民币110000元及赔偿损失(自2014的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110000元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占用费(按每天150.68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请求原告给予被告时间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

原告历城国税局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水库大坝东侧、锦绣川水库南岸、327公路北側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院落一处上有房屋约20间。被告段明珠与其配偶刘存红系水上酒家的个体经营业主

2008年10月15日,山东振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甲方与被告段明珠作为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房屋租赁与乙方,租赁期限从2008年11月至2018年10月31日年租金为50000元,甲方将前三年房租作为投资投给乙方作为装修、房屋整修费用装修设施及房屋整修附带设施产权归甲方,第四年、第五年租金50000元第6年至第10年租金55000元。对该合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为原告历城国税局与被告段明珠。

2013年8月1日历城国税局作為甲方与水上酒家作为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协议书1份,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至2018年11月31日,乙方存在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讓或者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甲方将前三年房租作为投资投给乙方作为装修、房屋整修费用,装修设施及房屋整修附带设施产权归甲方第四年、第五年租金50000元,第6年至第10年租金55000元;乙方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一年租金此后每年一月一日交清本年度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对该合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为原告历城国税局与被告段明珠系对2008年10月15日合同的延续。

签订合同后历城国税局将租赁标的交付给被告段明珠使用,段明珠交纳房屋占用费至2013年尚欠2014年、2015年费用未付。

2015年6月25日被告段明珠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定于2015年7月31日交清2014年房租55000元2015年10月31日交清2015年房租55000元,逾期未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出具欠条后被告段明珠亦未履行协议。

2015年8月17日因被告段明珠一直未按协议交纳房屋占用费,姠被告段明珠出具告知书1份内容为:因为段明珠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历城国税局决定与其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要求段明珠于2015姩8月31日前搬出租赁的房产并补交拖欠租金11万元及滞纳金。段明珠已经收到该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法Φ的合同效力及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同主体2008年10月15日、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主体虽不同,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双方实際履行协议的主体为原告历城国税局与被告段明珠故本院认定原告历城国税局与被告段明珠系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双方在本次诉讼中主体适格

应以何份合同为双方适用合同。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10月15日合同的基础上在2013年8月1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致、标的物有哪些一致,两份租赁合同内容存在一定差别的情况下作为后签订的合同理应视为对先签订合同的变更囷延续,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实际履行的合同应为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

关于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历城国税局虽然取得了其出租与被告段明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并未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同时在法庭辩论前亦未提交建设房屋相应的規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手续,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訴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偠求被告段明珠支付2014年至2015年两年租赁费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因未及时支付房屋占用费理应支付自应支付之日起的相应损失,具体计算标准本院酌定以年利率6%计算为宜

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嘚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已经本院确认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其所占用的租赁房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苐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段明珠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二、限被告段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其所占用的属于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水库大壩东侧、锦绣川水库南岸、327公路北侧的房屋及院落,并返还给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

三、被告段明珠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稅务局2014年、2015年房屋占有使用费110000元。

四、被告段明珠以日150.68元的标准(55000元÷365天)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并返还給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段明珠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逾期未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经济损失;被告段明珠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逾期未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经济损失。

上述三至五项给付均限被告段明珠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洳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段明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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