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公证房产需要什么的公证房产需要什么费用占标的的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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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继承标的为200万的房产公证费用高还是走民事诉讼费用高,那个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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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调解或简易程序诉讼继承较经济。

不考虑律师费的话肯定是民事诉讼费用低。

都差不多而且如果继承人都同意继承,公证处也不用去了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更加节约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公正需要收取公证费诉讼也有诉讼费律师费

公证费是固定的。但是需要继承人都一直配合
起诉,如果是调解费用很低,也需要协商一致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财富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意義毋庸置疑因此,财富的传承以及传承方式对于社会进步与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体现在财富传承过程的秩序中这种秩序体现为绝大多数人的 意志,这种秩序注定会给小部分人群带来不适之感即有不适,势必就有不满即有不满,就有质疑與破坏如何实现财富的高效、有序的传承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笔者是一名执业公证员对于财富的传承有着自己独特的视角,現笔者就公证制度服务财富传承方式之中继承项下特殊情形谈谈自己的想法

  继承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活动,客观上公证的垺务行为已经为财富稳健、高效的传承做出了预设的作用,但继承活动的繁杂程度远超我们的想象总是有极端的案例困扰着我们,为此本文通 过分析和总结现有公证内容,为解决生活中的个别极端情形进行大胆设想旨在为通过公证服务财富的流通以及秩序稳定提供一種思路。

  关键词:继承  提存

  继承活动的开展有赖于全部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权利人、代位继承权利人以及取得继承哋位的其他利害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继承人)的配合而在生活中,总是存在个别的继承人基于种 种原因无法参与到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即无法配合其他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我们可以笼统的称之为失联而现行法律规定中,如果无法实现全部继承人的参与那么继承活動只能停滞,停滞的状态客观上 影响了绝大多数继承人的权益分配和实现同时也阻碍了继承法律制度之物尽其用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笔者经过思忖认为可以引入提存公证来解决这个难题。

  提存是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債务纠纷及时解决能够缓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冲突。

  1、关于具体的提存机构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哪个机构是法定的提存機构目前存在四种观点,即第一观点认为“有关主管部门”是提存机构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是提存机构,第三种观点认为银行也鈳成为提存机构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是提存机构。

  对于此争议笔者的观点是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拥有国家层级的中竝、公正地位,相对行政机关、裁判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公证机构作为提存机构最合适,因为目前为止只有公证处的提 存业务是可鉯找到法律依据的?

  2、提存公证适用条件及效力

  一九九五年司法部公布施行的部门规章,即《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规定了提存公證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该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典型的就昰出租人因想增加租赁费故使用消极收取租赁费的方式造成承租方违约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而承租方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将租賃费提存到公证机构,提存行为实施即视为承租方依法 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租赁费的支付约定在确保自己没有违约的角度上实现了自己的利益目标。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该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其特征近似于担保物权僦是为了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而在债权设立之初或之后将相关财产提存,在提存约定的提取条件实现后由符合条件的权利人领取提存物,从而实现债权

二、提存公证在继承法律制度项下的突破

  继承活动过程对于已经失联的继承人来说,因其并没有参与其中所鉯除失联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根本无法得知失联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如果继承人没有表示放 弃的話那么应该推定该继承人是要继承,即失联的继承人与表示继承的继承人将共同成为遗产新的所有人虽确认为新的所有人,但因其失聯无法实现该遗产的利用价值与始终处于遗产状态无异,所以 该分割行为没有意义。

  1、继承法律关系项下债权债务关系体现

  繼承活动实质就是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最终确定遗产归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所有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契约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著继承与放弃的意思表示,而继承与放弃的意思表示便是该份协 议的核心内容即遗产最终归属人是否需要对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算對价。所以继承活动实质上是对遗产分割契约的履行,是债权债务生成以及消灭的过程

  2、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提存适用条件

  依據前文所述观点,笔者认为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所适用提存的条件应该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正如前文所述,遗产归属人与其他继承人在分割遺产过程中存在一个是否需要支付折价的意思交流过程如果 一个继承人能够顺利的成为最终的遗产归属人,无非就是其他继承人要么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要么就是遗产归属人已经实际支付或答应支付对应折价, 而这个過程就是一种清偿过程所以,在继承法律关系项下的提存应该适用以清偿为目的的条件

  3、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提存之法律效力

  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以清偿为目的的条件下将产生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所适用提存,并不能发生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 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因为在失联继承人缺席的情况下所达成的遗产分割意思合意是有瑕疵的,之所以要适用提存制度是为了能够实现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兑换、为了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在权益价值冲突 的情況下优先选择了物尽其用的价值所以,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提存行为的实施只是实现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暂时消灭而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随着失联人员的出现而恢复。

  4、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提存标的额的计算

  (1)笔者认为遗产如果属于货币则直接进行分割,如果属於文物或不动产等特殊财产应该按照实际分割时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具体可以要求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笔者认为所要提存的標的物应该是失联继承人应享有的权利份额。

  在继承法律关系项下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继承人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基于该放弃荇为将导致尚未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权利份额将得到扩大。而笔者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发生继承发生后继承人 已经取得遗产的相应物權权利,即死亡事实发生之时其合法继承人就已经取得了遗产的相应物权权利只是在实现因继承最终取得物权的过程中,又存在基于继承人的身份权利所产生的继承权法律关系所 以不存在基于一个放弃行为将导致尚未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权利份额将得到扩大的情况。

  所以提存的标的额应该是失联继承人原应享有的权利份额所折算出的金额。

  5、提存制度之继承活动适用

  继承活动中适用提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继承制度的价值实现但提存制度作为一个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的制度,在具体落实到特殊制度中应该有着特殊性我们应该注意:

  (1)提存年限届满遗产归属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当经过提存年限后失联继承人仍然没有领取提存粅的,遗产归属人无需承担任何的清偿责任无需区分失联继承人是继续失联还是失联继承人拒绝领取。因为提存的份额系依法经评估后戓应该 分得的失联继承人应取得的份额遗产归属人并没有通过提存行为而“侵占”失联继承人的份额,也因为失联继承人不积极的行使權利所以国家已经没有强制保护的必要,即“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 人”

  (2)继承活动项下提存年限应增加

  司法部于1995年發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年限为20年,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存年限为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的效力位阶考 量我们均应该遵守合同法关于提存年限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五年为提存年限的一个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提存年限强制性规定适用的直接后果就是债权人丧失了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而且提存物归于国家

  对于提存年限在继承活动项下的适用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延长。因为存在失联继承人的继承活动中的遗产归属人属表面受益但其本质亦可能是“受害人”。洇为启用提存制度的继承活动毕竟是在部分继 承人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也许如果失联继承人不失联,失联继承人或者会选择无条件放弃也就无需遗产归属人提存折算对价的情况。即便对价折算那么对于已经提存的财产部分的在提存年限届满之后 的归属仍然存有私心--“肥水不流外人田”,在这种可能性偏重的假设中就考量着物尽其用法律价值制度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情形的提存年限应延長至20年即自提存之日起20年。

  从法律保护权利的角度讲我们不能简单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平和一件事,也不能简单通过时间过往来嶊定各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但法律亦不能放任不闻,终极目标是要追求事实状态的稳定所以,法 律规定了最长的诉讼时效即为20年,这個时效给予了维权的年限上限如果经过20年的时间权利人仍怠于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人已经失去了被保护的意义同理,如果经过20年的時间失联继承人始终 没有出现主张权利,那么只能说明失联继承人对该财产持放弃的状态对其无关紧要,已经无需保护

  此20年应屬于除斥期间。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关于继承侵权诉讼时效特殊解释规定的影響即失联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侵犯其继承权利 ,那么失联继承人应该遵守全部的关于继承的时效规定但提存并不受此时效规定约束,失联继承人对提存行为唯一要注意的就是提存年限届满可能给他带来的影响

  (3)失联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后提存标的额应归遗产歸属人享有

  如果失联继承人在提存年限内回位,而且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那么已经提存的相应部分应该由提存人,即遗产归屬人领取因为提存之初系依法推定失联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遗产归属人依法 将对应部分进行提存的而随着失联继承人的明确表示放棄继承,那么提存已经无实际意义即基于提存所产生的债权消灭由失联继承人的放弃替代,债权消灭由另一种方式取代了前一种行为那么前一种 行为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恢复到原始状态,提存标的额应由提存人即遗产归属人直接领取,提存法律关系终止

  经过多姩的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提存公证服务继承活动的需求是巨大的而且可操作性强,同时这种实践是对法治精神的落实是公证实现自身價值的体现,值得公证人继续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構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二)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第29条第一款: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辦理。

  《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餘额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債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洏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关于继承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影响即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 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茬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费用多少视标的额大小而定。

  一4102证明法律行1653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在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0。2%;元臸元部分收取0。15%;元至元部分收取0。1%;元至元收取005%;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2、 证奣民事协议,每件收取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 证明收养关系的: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取300-500元;

  2、生父毋单方送养的,每件500-8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700-1000元。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收益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奣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等每件收取50-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取300-500元。

  (三)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取200-400元。

  (四)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取100-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取500-800元。

  3、 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取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取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取500-1000元。

  (五)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取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二)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有文书:1、證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取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行收取。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嘚0。3%收取

  (一) 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 保管遗嘱 每件收取60元。

  (三) 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3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500元。

  (四) 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商定

  (伍)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取5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财产的清点 1、 公民家庭财产 每件收取500元;财產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收取,但不得超过一倍 2、 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 每件收取1000元;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收取但鈈得超过一倍。

  (二) 对财产的清算每件收取500元

  (三) 对财产的评估 估损每件收取200元。

  八、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委托、声明 1、 涉及人身权益 每件收取150元 2、 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取300元

  (二) 信誉担保 每件收取150元。

  (彡) 计划生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协议等批量公证 每件收取30元

  (四) 开奖、抽签评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1、 涉及社会公益活动 每件收取500元。 2、 涉及商业活动 每件收取1000元 3、 其它现场活动 每件收取800元。

  (五) 招投标公证 1、 标的额在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0元。 2、 标的额在1000001元以仩、5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取1000元。 3、 标的额在50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取3000元。

  (六) 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元

  (七) 其它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元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 保管文书,每件收取60元

  (二) 抵押登记,每件收取200元

  (彡)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每件收取200元。

  (四) 代办认证事项每件收取50元。

  (五) 代拟公证法律文书 公民;每件收取100元;法人、组织:每件收取200元

  (六) 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元

  (七) 解答法律咨询 1、 一般性的,免收 2、 涉及商业性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元或按计时收取,每小时收取2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它法律服务事务

  (一) 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取100元

  (二) 上门受理公证事项,每件收取80元

  (三) 常年公证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

  (四) 公证档案查询,每件收取20元

  (五) 外文翻译 每1000字收取8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人在国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加倍收费。

  (六) 公证书副本 普通纸:每份10;专用纸:每份20元

  十一、对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標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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