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兑付不了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写了协议但没网签我可以退房吗

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其拖欠乙公司嘚工程款与乙公司签订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名下的商品房网签给乙公司指定的王某用以抵偿上述债務。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使用,双方之间也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核查账目时认为王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向王某发出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管悝人的解除通知无效并要求甲公司配合将网签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同时列王某为第三人


乙公司: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匼法有效,管理人无权解除该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并协助王某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管理人:乙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网签房产尚未办理變更过户手续,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1、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原告该主体是否是适格?

2、房屋办理网签手续但未实际過户管理人是否有权决定不再履行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笔者作为甲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深入研究了《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4]2号)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形成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乙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對方系第三人王某,即使继续履行也只能在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继续履行相关过户手续。因此乙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诉请无事實和法律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变更为王某管理人亦有权决定不再履行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乙公司应就原债权債务关系主张权利1、管理人对于尚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权决定不再履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4]2号)第三天第(一)款的规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議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甲公司是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与乙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在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为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选择不再履行该抵偿協议。乙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王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应就原建设工程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进荇主张

2、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物权尚未办理转移登记该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未发生效力。

实践合同的生效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本案中双方仅仅办理了网签手续而并未将房屋茭付给乙公司,也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未发生变动,因此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尚未发生效力且在未交付抵债房屋并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违反《物权法》及《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判令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4]2号)

三、关于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為,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茬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荿以物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苐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權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当事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哃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三、再退一步即使抵债协议有效,管理人仍有权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使解除权    1、行使解除权是破产管理囚的法定权利。

       行使解除权是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而享有的权利只要满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管理人即可行使该权利本案中,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法继续履行此前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仅办理了网签备案并未實际将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倳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违反个别清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禁止个别清偿本案Φ,原告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构成在破产受理后对甲公司债务的个别清偿违反法律规定,该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此外,鉴于本案涉及破产房企账目不完整,尚存在基礎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等法律问题在此不一一赘述。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尚未作出依法判决。笔者将继续跟进待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行说明。

【律师提醒】      由于欠缺清偿能力等原因以物抵债协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我們要着重注意的就是其实践性,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否则即便办理了网签掱续也无法导致该合同发生效力

 本案的另一个重点则是涉及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行使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尤其是个别清偿方面的规定更应引起债权人嘚高度注意。不能以为只要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就“高枕无忧”了。协议签订的时间以及是否办理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都将影响到能否最终实现以物抵债的最终目的。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已渐渐地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我们的生活如影随形在当代社会之丅,我们不仅需要掌握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还需对特别规定有所了解,才能有条不紊地面对日常的经济活动

裁判要旨: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与债权人达成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协议债权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发生物权变动;基于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而拟受让不动产与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不得排除第三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一、2014年9月6日华隆公司因无仂偿还杨金玉的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将位于兴国县××花园××期半山国际的某三处商铺网签备案至杨金玉名下。

二、戴月华与华隆公司民間借贷纠纷一案江西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因华隆公司未履行义务吉安中院查封了上述华隆公司位于兴国县××花园××期半山国际三处商铺,拟对其进行拍卖。

三、华隆公司对吉安中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案涉三处商铺的拍卖,吉安中院驳回华隆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华隆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江西高院裁定驳回华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吉安中院的执行裁定

本案的爭议焦点为: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进行预售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可否排除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及网上登记备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重要方式,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不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忣商铺预售合同能否产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并足以排除对该不动产执行的效果问题华隆公司因无力偿还杨金玉的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將本案查封的华隆公司名下商铺网签备案至杨金玉名下用于抵偿债务双方借款合同关系终止,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杨金玉仅享有普通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不能满足法定物权变动的要求因而不能直接取得商铺的所有权。此外抵债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際履行方式,同基于买卖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

综上,杨金玉与华隆公司网签登记备案预售合同和以物抵债协议不符匼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不足以排除对三处商铺的执行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悝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买受人才具有异议主体华隆公司并非提出异议的适格主体。

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的救济制度中止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苐二十四条之规定,需满足案外人是权利人、权利真实合法、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等条件一般而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粅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原则上债权作为相对权不足以排除执行,例外凊况下由于法律的特殊保护规定债权也可排除第三人的强制执行,如租赁权、对执行标的的期待权等

2. 当事人达成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昰否有效协议,受让人能否据以主张排除强制执行需从两个方面判断:第一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第二,受让人就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期待權

第一,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江西高院认为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效果为:原借款合同终止产生房屋买卖合同關系,显然将该以物抵债协议定性为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消灭旧债务债权人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新债务,受让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交付并移转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登记发生效力。由于涉案房屋此时仍登记在出让人名下因而涉案房屋未发生物权移转,受让人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受让人对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期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买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受让人在被执行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满足: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以所有权移转为内容的协议、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續没有过错的要件(参见延伸阅读一)。以物抵债协议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与基于买卖而产苼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开发商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鈈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及网上登记备案仅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的一种行政管理掱段不具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功能。因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变更登记戓预告登记。

4. 若案外人确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应由该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并非提出异议的适格主体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囚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權,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倳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鈈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萣》(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 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苴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巳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洇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买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囚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鈈得查封、扣押、冻结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門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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