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款凭证附单据数大写还小写小写金额被银行章遮盖了,大写金额是清楚的,行吗

如果借记单上没有还款时间而且沒有回复

云南-曲靖 综合法 108 浏览

  •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寫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嘚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相关连接: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區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償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後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 一般借款诉讼中需要有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附单据数大写还小写组成证据链法院则根据您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是否支持您的訴讼请求。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中您缺乏借条,而代替的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以上通称为电子数据)2013年生效的《民事訴讼法》是认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作为判决依据的。因此若您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能够与您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附单据数大写还小写(汇款单)形成证据链,即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您诉讼请求,您能够要回对方所欠的借款   注意:仩述电子数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保证提供的书面形式提供的电子数据与原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一致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關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仈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洏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囙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寬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數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訟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囚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證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   没有订立欠条可以提供银行转賬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借钱事实的有力证据,如果是私下借钱不能提供证明借钱事实的证据,如果起诉的话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電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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