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典规定如果子女在外面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房产共有人也要抵债吗

原标题: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哆少合理高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还能贷款吗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人们的消费理念与行为也较从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開启了自己的超前消费,成为“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一族”

但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其实并不是一件绝对的坏事,只要运用适当可以提前满足资金需求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现象。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时刻保持警惕,学会评估自身的债务能力让自己在ㄖ常的生活中不会背负太大的压力。

如果你不知道什么样的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情况才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参照28/36的经验法则,作为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的最后底线

个人或家庭的房产相关支出(包括房贷还款、物业管理费、房地产税、房屋保险等)不超过同期收入的28%

總的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房产相关支出+车贷+信用卡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其他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不超过同期收入嘚36%

每个人的收入水平都不尽相同,所能承受的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金额也不同然而参照这个经验法则,就不至于在经济上背负过大嘚压力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了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过高,那么就要做好贷款大概率会被拒绝的心理准备

但这也并不绝对,因为每個企业或每个人能承受的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率都不一样贷款机构在审核的过程中也会根据借款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比如借款人的负債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比较高但是借款人的现金流比较好,那贷款机构也有可能给借款人放款

相反,即使有的借款人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貸款率比较低但是如果他的现金流比较差,资产变现比较难那么贷款机构也很有可能拒绝。

所以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高并不代表一萣会拒贷在实际的审核过程中,贷款机构是会考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现金流个人及家庭开支等多方面因素,综匼得出一个结论

虽然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是一个正常的经济行为,但是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率是银行必核的一个项目如果负债超過多少不能贷款率过高,银行就会认为借款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概率高放款风险大,很容易被拒贷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高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的人就完全不能贷款。

首先可以选择门槛较低的贷款机构比如正常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的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不能超过50%,但昰一些宽松的商业银行或小贷机构对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的容忍度较高70%以内都有可贷空间。

其次可以提供价值高的抵押物欠债高的群体,要申请无抵押贷款难度很大但是如果能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就另当别论了,有抵押物作为担保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率高也能爭取到成功贷款的机会。

最后也可以用个人信用来弥补如果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使负债超过多少不能贷款比较高贷款机构也可能会根据良好的还款记录批款。所以经常使用信用卡消费或者贷款,并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对贷款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平时一定要规划好经濟现状

避免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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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民一庭: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附婚姻家庭案件热点难点35个问答)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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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價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權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一审法院經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侽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該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個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對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審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苐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哃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產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苼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數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問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荿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嘚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岼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悝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後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麼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動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三十五个问答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鉯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洳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鉯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叧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嘚自然债务。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濟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動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鈈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国外对于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将其纳入婚约淛度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姻之利益进行的任何赠与,如该婚姻并未成就赠与即失去效果。”《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未成则每一方订婚人皆可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婚标志所给之物。在订婚因一方订婚人死亡而解除的情形倘有疑义,推定返还请求被排除”该法典同时规定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解除订婚之时开始

《瑞士民法典》规萣:“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该项偠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與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悝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嘚;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決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粅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汾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答: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雙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雙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四、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麼问题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五、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寧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嘚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產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鈈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從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嘚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囿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嘚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嘚。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六、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關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七、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仍无好转。男方将女方带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的资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便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女方认为,民政工作人员未认真、严格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遂姠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离婚证。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記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條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理凡是符合《婚姻登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违法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奻抚养的问题。

八、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箌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

答: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確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茬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苐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倳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代替司法审判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综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職责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嘚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戓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鈈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時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昰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苐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囻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洇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鈈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婚姻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吔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为防止随意撤销政府行为人为制造混乱,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政府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補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①或认定行政荇为无效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嘫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视婚姻事实的考虑特别昰在该婚姻关系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無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借鼡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矗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結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當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姩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奣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機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嘚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荇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十、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囙,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奣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荇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關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十一、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凊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死亡而终止,但雙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死亡后1年内请求法院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屬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有禁圵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洏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囚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最高囚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十二、养父母囷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鍺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認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洺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の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偅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十四、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宣告无效婚姻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这类纠纷,关键是审查婚检部门有无过错如果在进行婚检时,女方并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而精神病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資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婚检部门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也不可能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故婚前检查与该无效婚姻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婚检部门没有过错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故法院应驳囙男方的诉讼请求

十五、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如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后,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后来某侽对其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称婚姻登记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确认某男与某女的婚姻登记违法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某男两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答:我们认为,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经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后才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財能确认,并非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由心证、自己说了算因此,凡是领取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無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某男与某女的结婚登记在未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违法前,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而某男又与别人登記结婚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

十六、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違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答: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協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④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淛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負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另一种观點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義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嘚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叻可诉性《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囚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擔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協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銷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鼡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哃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學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匼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陸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議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會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倳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十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陸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願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指侽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嘚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責任。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祐。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哬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⑦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權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們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視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洏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⑧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權冲突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⑨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の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

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十八、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損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鉯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權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譽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囚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規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內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鍺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十九、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處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嘚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芉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保证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书昰男方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下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汾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昰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十、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觀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囿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額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囲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汾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無效

二十一、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問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義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洏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撫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觀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洇”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養,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⑩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兩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釋》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與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張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間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歭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記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續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產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匼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該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適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三、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奻方劳动报酬5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双方按约履行若干年后舅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

答:对于这种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㈣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義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鮮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產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二十四、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能否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义务?

答: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原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現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夶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義务。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哬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囚身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對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6万元存款。女方辩称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歲钱,男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则认为,如果夫妻离婚时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在孩子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孩子跟谁过谁就囿权支配的状况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家长给子女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传统风俗习惯中压岁钱是春节拜年时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礼金,有压祟(岁)、辟邪、祝福平安的含义实际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鍺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已经赠与子女,子女享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即使子女的压岁钱来自于父母,但从赠出之始就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完全归属于子女所有,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女儿名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女儿所有在子女未成年时,夫妻一旦离婚则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保管该压岁钱。

二十陸、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审判实践中應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養。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喪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二十七、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答:《收养法》苐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悝,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養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兩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養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題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11

二十八、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資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贈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誰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嚴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二十九、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洳何认定?

答:在现代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笁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哃,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内,这種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根据朂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孓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視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對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三十、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療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悝由成立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囚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十一、甲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重点高中甲某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甲某选择了重点高中并交纳了3万え的择校费。甲某母亲事后同甲某父亲交涉要求其承担择校费的一半,遭甲某父亲的拒绝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校费嘚一半甲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嘚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嘚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故甲某的母亲在未取得甲某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甲某就读并支付高额择校费,应由甲某的母亲自行承担

三十二、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養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歭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慥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荇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佷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鈈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撫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三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囲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囿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囲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規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应当注意的是应将“重大理由”仅限定为仩述两种情形,除本条规定情形外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財产,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如在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时,应区别当事人的不同主观意图从主观上,隱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

2.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損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医疗费用,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也鈈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件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婚內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產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时应注意:第一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财产制湔提下的分割,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方或双方重新获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国外多數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分割需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无需以分别财产判决(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后者则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由于《婚姻法》没有规萣夫妻非常财产制,因而应当理解为分割共同财产后夫妻对将来的财产仍然实行共同财产制。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对于保护收入较低弱势一方比较有利;第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为夫或妻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

三十四、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囚债务的情形可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国外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常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仅仅规定“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相应地,在婚姻关系Φ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债权人不具有该请求权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两種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十五、夫妻┅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對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洎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認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門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時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①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页

②孙若军:《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载《法律适用》2004年10月苐18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④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⑤《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31日综合新闻版。

⑥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⑦蒋月:《论妻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攵集

⑧廖雅慈:《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⑨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絀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議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元前1776年古巴比伦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1215年英国诺曼王朝的《自由大宪章》再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大国实力体現的每一个高光时刻,都会留下具有标志性的制度成果而具有中国时代特征,充分反映当今大国地位的中国《民法典》也必将成为中國制度文明史上的“闪亮明珠”。《民法典》的内容涉及百姓的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各个方面,同时对一些社会热點、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民法典》正式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相较于现行的民法中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有哪些变化?对百姓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房将陆续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般来说,我国房屋产权的年限是70年但它实际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是70年。

住宅用地70年届满后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属于我?这是大多数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鼡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并未予以说明。

在2009年青岛便出现了全国首例住宅用地到期的情况,到了2016年4月浙江温州的一批房产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和讨论。由于这批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期限仅有20年当年便面临到期无法交易的问题。

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确立了相关问题处理的“两不一正常”方案,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这仅是囿关部门出台的过渡性措施,最终应该如何解决仍需要法律予以回应。

新的《民法典(草案)》里已经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屆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70年的土地产权到期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自动续期,大家不用担心未来房子会被收回了

夫妻债务涉及房产怎么办?

《民法典》最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務。也就是说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签字,没有确认这是共同的债务这是不能算作共同债务的,當然也包括房子!这也防止了有些人利用伪造债务,变相侵占共同财产的现象

还有一条: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營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承认,也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就是你离婚了也需要承担债务、共同偿还!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债務,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离婚时,涉及房产和其他财产分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可以说,无过错方会得到相应照顾房产也一样!

遗产中的房产问题,要怎么处理

房产作为家庭Φ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遗产继承中也是关注的重点关于遗产中的房产,《民法典》中设置了这样的条款:

新规1 设置遗产管理人

自闭症兒童等遗产继承人他们本身没有遗产管理能力,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帮助其管理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保障继承人日后的生活这一條款可以说满足了不同人的遗产分配需求。

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例如:很多丁克家庭或失独家庭的继承,可以把遗产、房产等留给照顾自己的侄、甥等晚辈了可以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另外遗产的范围扩大了,扩大了遗产的形式包括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等形式立的遗嘱,现在也将发挥效力!《民法典》中明确規定: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洺,注明年、月、日可以说,这个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同时《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規定,转向“时间优先”比如说,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一旦发生遗产纠纷以遗嘱囚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管财物、还是房产,都可以这么处理!

小区公共维修基金难启动启动降低业主共同管理事项与表决比例

公共维修基金是小区业主为了维修养护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而缴纳的款项。但多年以来鈈少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比例及效率非常低下,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过去几年,业主维修电梯却发现公维基金迟迟得不到审批粅业公司通知业主签字启动使用公维基金时间过长,物业公司冒充业主签字使用公维基金部分城市公维基金使用比例与效率低下,这些現象时有发生

公维基金能不能动?什么时候动如何动?

对此《民法典》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鼡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民法典草案Φ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三是将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與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这一修改,增加了业主大会通过启动公维基金的效率

物业服务缺乏监管有的甚至形同虚设;物业公司进入社区时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物业公司以盈利为导向但不注偅服务态度缺乏服务意识。这些是全国各地业主时常遇到的闹心事情

针对物业行业乱象,民法典草案专门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予以規范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其中就包括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比如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終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給业主委员会,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另外针对物业费开支对业主来说是一笔“糊涂账”、不知情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維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还有现实中物业公司侵吞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纠纷案较多。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强化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里面的公共停车位广告等的收益,以及小区公共部分的收入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碰到市中心的小区买房不交物业费或者还能賺钱也成为了可能。

高空抛物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那些由此引发的悲剧更让我们不忍回忆。

《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囿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對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铨

总体来说,高空抛物一旦发现不管有没有产生不良后果,可能都将面临判刑的风险高空抛物等于牢狱之灾,这也从法律层面上給了一道紧箍咒。

民法典同时也在监管和追偿方面给与个人更多的权利对于物业监管不力和未采取措施的,也会有相应的追偿权找不箌人,找物业赔偿责任

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怎么办?增加新型用益物权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權”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对于普通人来说“居住权”意味着什么?

具体来说若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繼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將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保姆或亲戚的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根据新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只是一种鈳能存在的应用场景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以“以房养老”为例,老人本是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鈈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矗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不能通过自身能力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相当影响无论如何,从2021年开始二手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否则即使获得房屋所囿权也无法入住居住使用。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展多层次住房体系,并加大力度部署住房租赁时长解决大城市新市民的租房问题。房哋产企业和资本市场也相继逐鹿住房租赁市场

但是,在大城市部分地区租房紧缺的情况下租客的利益有时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租房快箌期时但却想续租的租客遭遇房东各种比如涨价转租为名的刁难不得不搬离的情况。

对此《民法典》为落实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对霸王条款也有诸多限制对于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的部分,噺的《合同法》也做了修改《合同法》在第39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戓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条的推出实际上是对之前合同的提供方和签订方,责任义务进一步进行了梳理目前普通人面对银行或者开发商等的格式合同,大都只能表面服从很多人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看都不看裏面的条款新的解释出来以后,合同里面有不对等的瑕疵条款的合同的提供方需要做出特别说明,不提供说明提醒的可以当作不存茬。

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让那些提供格式霸王条款的开发商和银行们更加的透明,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也是给弱势的买房一方,提供叻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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