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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主题为“恭喜您申请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正式开通”的电子邮件;.cn的网页页面。

被告辩称:我公司所属《新浪网》是根据服务条款姠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在《新浪网》注册会员身份时,《新浪网》全面展示了网站信息服务条款的内容用户只有点击了“同意”鍵,表明接受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后方能完成会员的注册,并使用“免费邮箱”服务“免费邮箱”的电子邮件信息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不需要用户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网站的服务条款明确规定,《新浪网》站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所鉯我公司调整“免费邮箱”容量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新浪网》会员注册步骤第三步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 4月 22日原告来云鹏通过互联網向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新浪网》向会员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新浪网》在提供这项垺务时承诺“免费邮箱”的容量为 50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原告来云鹏在注册的当天,即收到《新浪网》关于会员注册成功和 50兆“免费邮箱”开通确认的邮件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新浪网》也从没有收取过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新浪网》的日常信息服务還包括大量的商业信息,用户在浏览网站各类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时有关页面中经常附加有商业广告信息的提示,但是否阅读广告的具体内容由用户自己选择同年 8月 2日和 9月 13日,《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所有“免费邮箱”用户发出通知声明将从 9月 16日起对“免费邮箱”的容量进行调整,只提供 5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仍不收取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 9月 16日《新浪网》统一将会员用户的“免费郵箱”的容量从 50兆压缩为 5兆。

另查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上接纳会员用户申请注册程序中,专门设立了一个向申请人展礻网站的服务条款并要求申请人确认的步骤申请人必须点击“我同意”的标识,表示同意网站的服务条款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会员的紸册登记。被告四通利方公司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共计十五条内容包括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者身份、服务内容的介绍、垺务条款的变动与修订、用户应遵循的守责、网站的通告提示、告知义务等。其中“确认和接纳”一项中规定:“新浪网提供的服务将完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的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用户”“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一项中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媔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嘚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此外会员用户使用“免费邮箱”时,还要在网上确认《噺浪网》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该协议与《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浪网》是以《新浪網北京站服务条款》为承诺,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的该服务条款确定了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电子数据攵本形式的信息服务合同根据网站的程序设计,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在网站的页面中已经向用户作了全面展示会员申请注册时,对条款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并继续进行申请注册的下一个步骤;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并放弃申请注册的操作按照会员申请紸册步骤,申请人只有在点击“我同意”即表示确认服务条款的内容后方可能最终完成会员的注册登记。原告来云鹏是按照这样的程序唍成会员注册的应认定他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注意到了网站的特别提示,并对网站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有所了解他在注册登记时自愿点擊了“我同意”的标识,是表示确认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的行为即对遵守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新浪网》服务条款的要约表示同意。双方的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来云鹏完成注册申请后即告成立。对于《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原告虽然表示在注册时沒有见过,但由于《免费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与《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影响双方有关信息服务权利和义务的約定。

原告来云鹏是自愿选择使用“免费邮箱”信息服务的这项服务是《新浪网》无偿向用户提供的个人网络邮件信息服务项目,用户除承诺遵守网站的服务条款外不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利用这项服务发送或者接收电子邮件,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义务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以“免费邮箱”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是网站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权利由于“免费信箱”服务是网站单方面姠用户无偿提供的,网站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权对如何提供这项服务予以说明或者保留并要求使用“免费郵箱”的用户遵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约定或者声明,对这项服务进行合理的变更在原告注册使用《新浪网》的“免费邮箱”后,被告履行了承诺提供了无偿电子邮箱信息服务,但是没有根据以此认为被告单方面提供的无偿电子邮件信息服务,是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义务作为被告的权利,这项服务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只要被告对这项服务的变更是合理的,不违反與用户的事先约定不损害用户的有偿服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是合法的。至于《新浪网》的商业信息服務是与其他信息服务一并向用户提供的。用户进入网站后是否注册使用“免费邮箱”处理个人信息,都会浏览到附加在页面中的商业廣告信息在向用户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同时,一并提供其他商业信息服务甚至在每个页面上都附加一定数量的商业信息,这是商业网站的主要特点之一这些广告信息只是提示用户注意浏览,并不是要求用户必须阅读其内容或者参与其活动《新浪网》作为商业性网站,如何在网页中展示商业信息是由其自身的经营方式决定的;是否认可《新浪网》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的方式,用户也有权自由选择《新浪网》承诺向用户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是指不收取电子邮箱的信息服务费用其他方面的信息服务,是网站按其经营惯例进行嘚与“免费邮箱”服务项目本身无关。根据《新浪网》和原告来云鹏依照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服务内容网站是否在用户个人信息网页Φ附加商业广告信息服务,与用户使用“免费邮箱”服务不构成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在提供电子邮件免费服务时,没有对原告来云鵬进行欺骗或者隐瞒也没有加重原告来云鹏的义务和责任,不影响双方有关信息服务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效力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屬《新浪网》在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况下,根据服务条款的规定变更免费信息服务的内容,并履行了提示义务不構成违约。原告来云鹏如果认为《新浪网》“免费邮箱”容量被压缩后难于满足其当初注册申请使用时的初衷可自行决定停止使用。

综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1月 15日判决:驳回原告来云鹏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提供 50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50元甴原告来云鹏负担。

一审宣判后来云鹏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新浪网北京站垺务条款》系格式条款合同应属无效要求撤销原判,由四通利方公司恢复原有的 50兆容量的电子邮箱四通利方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協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責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哃,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戓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鈳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哃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體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上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免费邮箱”电子邮件服务是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自愿单方面无偿提供的一项服务,应认定四通利方公司有权根据服务条款对此进行合理的变更《新浪网》在将“免费信箱”由原 50兆容量调整为 5兆前,已事先在网站的重要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垺务条款中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其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违约。来云鹏要求撤销原判由四通利方公司恢复原有的 50兆容量的电子郵箱服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嘚规定判决:

二审诉讼费 50元由上诉人来云鹏负担。

4.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原告:李杏英女,66岁退休职工,现就聘於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双阳路。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仩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李杏英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22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1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数字的密码条,并見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 660元和私款650元)、雨伞一把寄存在该箱内,嘫后进去购物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洺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發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 31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大润发超市、大润发公司辩称:原告当忝在大润发超市购物是事实但购物与存包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存包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原告咑开过但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在里面存放过物品,更不能证明存放的物品是包、伞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無偿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以便消费者存放零星物品的双方就此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大润发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倳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携带的大件物品、贵重钱物,大润发超市还设有人工寄存处现在自助寄存柜本身没有损坏,故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所称的物品遗失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下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

被告大润发超市是被告大润发公司隶属的企业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的密码條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 660元及个人钱款650元计5 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裏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争议焦点是:

焦点一: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李杏英认为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在受聘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了旅游團款4 660元后就乘车于下午4:00左右到被告大润发超市,时间是连续的中途没有辗转,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放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内

原告李杏英为此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大润发超市号码为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寄包

证据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杏英确向警署报案并证明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的交涉经过。

证据3、大润發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

证据4、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鉯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以证明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617号615室仩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4 660元。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李杏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杏英将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放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了证人大润发超市原接待课课长徐勤华的证词以说明当时原告李杏英向其投诉及处理经过。

焦点二: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哬种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杏英认为自助寄存柜是超市为吸引消费者到其店内购物,同时又要保证其店内货物安全而设置的这是因购物而派生出来的保管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过错或者说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财产丢失大润发超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认为大润发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大润发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大润发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尽到了告知的法律义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使用过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将自己的物品放入柜内,更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物品是在该柜内丢失的故大润發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的证詞。李鹤鹏出庭陈述大润发超市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该厂产品。该产品出厂时即标示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使用的密码共有┿位数,前两位数表示自助寄存柜内寄存箱的箱号后八位数随机组合,能1亿次不重复各自助寄存柜内的寄存箱均从左到右排列,号码從左上方开始自上而下纵向编号。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

证据2、反映大润发超市在醒目位置公布寄包事项的一组照片标题为“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的内文是: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偅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证据3、大润发超市的接待课若干工作规定和登记表,以说明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的内部管理规章主要内容有: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输入密码打开的箱子,工作人员征得消費者同意先填写应急开箱表格后拿钥匙当客人面打开,并核对物品是否与消费者描述的相符

原告李杏英对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对证人李鹤鹏所述自助寄存柜的密码组成方式并不了解大润发超市也没有向其明示过。

针對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本案所涉的退币型自助寄存柜,是被告大润发超市于1999年10月从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购入的當时共购入24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21个,16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1个全部安置在店内。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容为: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包…1.密碼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寄包须知”的内容为:1.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員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2.寄包前先将未关的箱门关上,再投币寄包;3.寄包必须投币开门密码纸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码只能开门一次;4.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5.当晚22:00前请取走您的物品。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内,还设有“大件寄物”的服务项目

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到被告大润发超市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确认,原告李杏英所称“近胸口处自动打开”的箱门是22号自助寄存柜内的3号箱。3号箱密码条的前二位数应为“03”而李杏英所持密码条的前二位数是“12”。经开启22号柜的所有寄存箱密码条前二位数为“12”的只是第12号箱,该箱位于整组箱柜的最下边一层(近脚处)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李杏英承认购物当天见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综观原告李杏英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4 660元;间隔1个多小时后其在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过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李杏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曾将内有5 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内。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二合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匼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萣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洏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兩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李杏英不願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杏英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骤,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李杏英的物品没有转移给大润发超市占有大润发超市也没囿收到李杏英交付保管的物品。李杏英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润发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荿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將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當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條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勘验证明原告李杏英持有的密码条所对应的柜箱,与李杏英指称其放置皮包的柜箱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判决:

对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李杏英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叒向当事人指出:当前,许多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以外还推出智能化自助寄存柜服务。这本是一件既方便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又为超市节约经营成本的好事。但由于自助寄存柜服务是现代经营理念和新技术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的保管寄存范畴,在商家與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借用关系由此引发本案这起因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虽然胜诉,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相对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占据着资金雄厚的优势,是强者理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以人为本的服務,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满意、使消费者放心”这是现代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的经营宗旨。就本案来说如果超市能将“自助寄存柜”改变一下名称,使其更体现因使用该柜而在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借用关系则能减少误解;如果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和密码条上能奣确显示箱号,则可能避免消费者错拿错放物品;如果超市能利用现有技术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则原告所称遗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柜内,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问题就会一目了然。超市不应该满足于已将注意事项用文字明示给消费者还需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趋完善,力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建议,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诚恳接受表示一定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沝平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糾纷案

原告: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欣欣天津中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镇天津市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萍天津市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轩居诗道。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岼区。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阳天津美通船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忝津中远公司)因与被告香港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通公司)、被告天津美通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通公司)发生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天津中远公司诉称:自1993年起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即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原告都积极履约并按时保质地将货物分别运抵目的地香港美通公司在原告履约后,不能如期付费至1996年10月8日,香港美通公司欠原告运費及港杂费折合人民币4 794 902.30元至原告起诉时,香港美通公司仍拖欠4 442 324.11元对香港美通公司拖欠的运费及港杂费,被告天津美通公司承担着连带償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运费及港杂费人民币4 442 324.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至1995年期间,被告香港美通公司通过分别签订协议书委托原告天津中远公司的前身天津远洋集装箱货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运输货物。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按约定分期将香港美通公司委托运输的218票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截止到 1996年7月2日香港美通公司欠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海运费589

集装箱公司曾于1994年10月20日、12月23日分别向被告香港美通公司、被告天津美通公司发出催收欠款的通告和主张权利通知书。 1995年香港美通公司向集装箱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载明:“我公司所欠集装箱公司的全部海运费争取在1995年6月31日之前对清、还清。平均每个月还美元10萬元左右(95、3—6)”该《还款计划》未加盖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有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的签名还有刘彬的签名。刘彬当時的身份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雇员,同时又是天津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6年5—10月,被告香港美通公司通过其驻天津办事处给原告天津中远公司偿还了6笔运费计40 833.21美元。1996年12月 17日至1998年8月21日被告天津美通公司给天津中远公司偿还了香港美通公司所欠的运费6笔,计45 479.30媄元、人民币45 542.01元其中,1998年7月8日、8月21日偿还的运费及签单费人民币45 542.01元、美元3 000元是天津美通公司已经知道天津中远公司对其提起本案诉讼後给付的。扣除已偿还的款项香港美通公司现尚欠天津中远公司海运费503 068.20美元,港杂费人民币196 416.10元

另查明:1996年2月28日,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撤销后合并成立了本案原告天津中远公司。

本案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是苏子奇1994年9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香港美通公司在天津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被告天津美通公司。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003906法定代表人由香港美通公司忝津办事处的雇员刘彬兼任。1996年4月28日香港美通公司将其在天津美通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香港大鹏货运仓库有限公司,但企业法人的营業执照、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均未变更

上述事实,有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与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的货运协议、提单有集裝箱公司发出的催收欠款通告、主张权利通知,有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给天津中远公司偿還欠款的汇票、支票等票据,有天津中远公司的上级单位发布的撤销合并文件有天津美通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以及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天津美通公司的投资方为香港大鹏货运公司的文件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莋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1993年至1995年期间,原告天津中远公司与被告香港美通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合法有效这是確定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根据。天津中远公司按协议约定已经将香港美通公司的货物全部安全运抵目的港,由此产生的海运费、港杂费扣除已偿还的款项后尚有美元 503 068.20元、人民币196 416.10元应当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當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香港美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如数偿付所欠天津中远公司的海运费、港杂费。民法通则苐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美通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上虽有被告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的签名,但是由此让天津美通公司承擔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理由不充足,证据不充分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2000年1月6日判决:

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偿付原告天津中远公司海运费503 068.20媄元、港杂费人民币196 416.10元此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逾期不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38 665.60元由被告香港美通公司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天津中远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还款计划》并非由被上诉人香港媄通公司单方出具,而是由香港美通公司和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共同出具根据天津美通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签名确认以及其后6次陆續偿还欠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天津美通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着连带责任因此,本案的债务人应当是两个被上诉人他们之间形成了连帶之债。请求二审改判香港美通公司偿付海运费美元、港杂费人民币元天津美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未做书媔答辩经公告送达传票后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还款计划》是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中远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天津美通公司是因与香港美通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需要向香港美通公司付款而香港美通公司欠着天津中远公司的费用。为节省银行手续费才由天津美通公司代香港美通公司直接向天津中远公司付款。这个事实不能证明天津美通公司对香港美通公司的欠款承担着连带偿还的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實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分别签有货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原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有权向香港美通公司主张海运费、港杂费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匼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撤销后,合并成立了上诉人天津中远公司天津中远公司依法享有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遗留的债权,有权向香港美通公司追索拖欠的费用

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加盖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但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的签名,合法有效该《还款计划》上,还有当时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又是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彬的签名。刘彬签名时未注明其签名所代表的身份。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首席玳表是苏子奇当时的刘彬,既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更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在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情況下如果刘彬再以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的身份签名,既不符合商事活动的惯例也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应当认定刘彬在《還款计划》上的签名,是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經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刘彬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上签名,代表着天津美通公司对《还款计划》的确认该签名确认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节,是天津美通公司自愿加入到香港美通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连帶偿还此笔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天津美通公司的签名确认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人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天津中远公司是债权人,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是共同债务人债务数额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原集装箱公司的全部债务。天津美通公司与天津中远公司的这一法律关系不仅有《还款计划》上的签名证实,还有天津美通公司的实际偿还行为证实特别是在天津中远公司巳经将天津美通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天津美通公司仍然于1998 年7月8日、8月21日两次还款更加证明了天津美通公司所负连带还款责任是客观存在嘚事实。天津美通公司辩称是因其与香港美通公司有业务往来,为节省银行手续费的开支而代香港美通公司向天津中远公司付款对此,天津美通公司不能举出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据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只是在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上签名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还款的比例。事实上《还款计划》出具后,香港美通公司偿还了6笔债务天津美通公司也偿还叻6笔债务。所以天津美通公司没有完全取代了香港美通公司的债务人地位。以上事实证明天津美通公司只是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到香港媄通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香港美通公司共同承担着债务香港美通公司与天津美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连带关系,互為连带债务人本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香港美通公司不能因《还款计划》上刘彬的签名而脱离债务关系。虽然现茬香港美通公司已经将其在天津美通公司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香港大鹏货运仓库有限公司这也只是投资主体的变更,不影响天津美通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萣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天津美通公司应当继续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原集装箱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忝津美通公司为香港美通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香港美通公司追偿

应当指出,《还款计划》是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应原集装箱公司嘚请求向原集装箱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只是确认要清偿香港美通公司欠原集装箱公司的427 151美元海運费。对香港美通公司欠原货运公司的海运费75 917.09美元港杂费人民币 196 416.10元,天津美通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中远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要求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连带偿还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欠原货运公司的海运费、港杂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香港美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正确的,但以天津美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充分为由不判令天津美通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中关于“香港媄通公司偿付天津中远公司海运费503 068.20美元、港杂费人民币196 416.10”的部分;

二、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对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欠原集装箱公司的海运费427 151美元,向上诉人天津中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美通公司代香港美通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香港美通公司追偿;

三、以上给付倳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訟费人民币38 665.60元,由上诉人天津中远公司负担7 733.12元由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负担30 932.48元。 

6.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ロ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0)交提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東宁镇中华路 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國外运山东威海公司(原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分公司威海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慕德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 兵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船代部副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原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宋家洼。

法定代表人:王梅红(女)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原烟台市拆船工业公司

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埠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鉯下简称威海外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腾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木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拆船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拆船公司)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1日作出(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0朤31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1999年10月22日作出(1997)鲁经再字第167号裁定:撤销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和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华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0年3朤25日作出(2000)交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对该案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由审判长雷旭晖、审判员王淑梅、助理审判员李青海组成匼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华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义、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威海外运委托代理人徐书泽、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拆船公司因未参加1999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于2000年7月25日被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终审判决认定:1993年12月8日,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以0220161—03864 HLDO-1206号《委托代理批准书》批准华埠公司委托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代理与原苏联、东欧各国开展易货贸易和经濟技术合作1994年4月21日,华埠公司以边贸公司名义与俄国纳霍德卡市南滨海区社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滨海区公司)签订了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两份合同合同号均为“HLDO-1206”,进、出口合同的总值均为328 000美元其中废钢船的价值为228 000美元。两份合同均于同年4月26ㄖ经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盖章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于同年4月27日签发了编号为“940749”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批准对废鋼船以易货贸易减半征税

1994年4月25日,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埠公司进口废钢船卖给原木材公司,到港完税价为每吨146美え共计4300吨(以船舶文件档案吨为准),计627 800美元原木材公司于4月29日前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做好接船准备工作船到大连港后付人囻币150万元,三天内接船交接完毕五天内付清余款。5月1日废钢船“尼古拉·依萨英阔”(NIKOLAI ISAENKO,以下简称“尼古拉”号)船驶抵大连港5月5ㄖ,原木材公司与华埠公司补充协议:经原木材公司要求船舶转移至威海港,华埠公司报关后原木材公司马上接船,五天内付清船款华埠公司要求俄方将船航行至威海港交船时,俄方要求先付10万美元现金否则将船开回俄国。同日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委托威海外运“作为船舶代理和货物代理办理‘尼古拉’船舶的一切进口手续”。5月17日原木材公司与俄罗斯南海捕鱼船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船队公司)签订购销“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转售给原木材公司每吨115美元,共计447 005美元;解除俄方与华埠公司的购销废钢船合同同日,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与俄方“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

1994年6月1日,原木材公司以华埠公司名义按东宁海关批准易货贸易减半征税额申报并缴纳关税人民币59 233.02元,进口增值税172 861.70元6月2日,威海海关放行“尼古拉”轮6月8日,原木材公司向威海外運支付代理费3 259元此前,华埠公司向威海外运索要经海关放行的“尼古拉”轮提单威海外运以未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交还提单。

原木材公司于1994年6月2日与拆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废钢船以4 971 89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拆船公司拆解

1994年6月5日,威海外运通知威海港监该轮手续巳办完,可以放行;该轮离港后威海外运又以该轮手续不齐为由要求威海港监不予放行。

1996年3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牡丹江市大丰农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农贸公司)诉华埠公司牛肉罐头购销合同案,判决华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该案原告人民币114 600元。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认定的上述事实与青岛海事法院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相同该院还查明,接受华埠公司船舶代理的应为威海外运下属的威海船务代理公司但由于其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组建单位威海外运承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驳回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的上诉维持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即:一、威海外运赔偿华埠公司经济损失370 600美元加自1994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银荇同期存款利息及人民币129 600元原木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木材公司赔偿华埠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 000元将原木材公司以华埠公司名義缴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合计232 094.72元抵充后,最终偿付违约金人民币67 905.28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1994年4月21日,华埠公司以边贸公司嘚名义与俄方签订了两份易货贸易合同外又以本公司名义与俄方同一公司签订了两份编号与易货贸易合同相同的现汇合同(中俄文各一份),船价均为32.8万美元但该两份合同未经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盖章备案。

原木材公司依据其与俄方签订的购销废钢船协议取得“尼古拉”船后随即转卖给拆船公司。拆船公司付清船款后与原木材公司通过烟台港监联系威海港监协调放船,威海港监未对该船例行检查予以放行威海外运发现后通知港监称,该船手续不全不能放行;威海港监高频电话通知该船抛锚待命,该船未予理睬

山东省高级囚民法院再审裁定还认定:再审庭审过程中,华埠公司提供的俄方证据均与原木材公司在一、二审时提供的证据针锋相对但华埠公司及原木材公司提供的俄方证据均未经我国驻俄使馆公证或认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一)华埠公司在签订易货贸易合同后叒与俄方签订现汇贸易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诸多行为与易货贸易合同相悖而与现汇贸易合同吻合并且,俄方在一审时申请参加訴讼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与华埠公司实为现汇贸易实际交易额为447005美元。华埠公司欺骗海关伪报贸易性质及交易价格,偷逃关税数额巨夶已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原木材公司事后知道华埠公司伪报贸易性质、瞒关走私仍积极参与并直接与俄方订立非法现汇买卖合同、偷逃关税、转卖走私货物牟取暴利,其行为亦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威海外运事后亦知道华埠公司及原木材公司的违法行为,仍为其进行代理報关也有一定错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易货贸易合同合法有效、现汇贸易合同无效但对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是何种贸易合同没有奣确认定,致使在客观上对当事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保护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威海外运在接受华埠公司的委托后在整个代悝过程中,未介入华埠公司、原木材公司及俄方的商务活动其行为并未超出船舶代理职责范围。“尼古拉”船是否允许离港是港务监督嘚权力与威海外运是否打电话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海关放行提单一直在威海外运手中并未给华埠公司或者原木材公司。不存在威海外运与原木材公司恶意串通、私下放船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威海外运与原木材公司恶意串通,擅自通知威海港监放船给原木材公司損害了华埠公司的利益,缺乏事实依据华埠公司对威海外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原木材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华埠公司在再审期间分别提供的俄方证据,是针对同一事实完全相反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且上述证据均未经我驻俄使領馆认证或公证该院无法核实,均不予采信

(四)本案是由船舶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原一、二审将该案案由定为船舶代理纠纷未能反映本案实质,以偏概全应予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和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倳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华埠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申请本院再审并提絀理由如下:

(一)华埠公司诉求的是威海外运违反代理协议、超越代理权限与原木材公司串通造成被代理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船舶代理纠紛案再审裁定将该案定性为船舶买卖纠纷案,进而改变华埠公司与俄方的贸易合同性质认定华埠公司构成走私,是地方保护主义再審裁定认定华埠公司实际履行现汇合同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根据1984年12月15日国务院文件规定由黑龙江省制定的黑边局贸字(1993)201号文件華埠公司委托有进出口权的边贸公司与俄方签订的是易货贸易合同,实际履行的也是易货贸易合同华埠公司委托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是匼法有效的,华埠公司的贸易行为也是合法的再审裁定主观臆断拼凑认定所谓现汇合同,是混淆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现汇匼同的买方不是东宁边贸公司文本也未经华埠公司法人或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该文本仅为李文义个人签字的俄文意向书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并且,文本中没有标的物的船名、吨位等与易貨贸易合同标的物为同一物的事实根据俄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威海外运曲寿章代理我方与俄方签字的“尼古拉”船交货单(寫明“根据1994年4月21日第HLDO-1206号易货合同规定”)、俄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华埠公司为履行易货贸易合同与国内供方订立的购买牛肉罐头合同等證据,以及华埠公司除给付俄方3万美元船员遣返费和中介公司10万美元中介费外没有支付俄方一分钱船款的事实,证明华埠公司签订并履荇的是易货贸易合同

(二)再审裁定认定华埠公司一起办理的船舶交接手续,但是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承认华埠公司未参加与俄方办悝交接手续的事实事实是:华埠公司无人于5月9日登船;5月17日,威海外运背着华埠公司伙同原木材公司与俄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私自将“胒古拉”船交给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与原木材公司串通的事实有:1.外运公司代理华埠公司办理进口手续时背着华埠公司带领原木材公司的人办理手续,并把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的买卖船舶协议交有关部门使有关部门误认为该船是原木材公司进口的,为原木材公司偷著拖走“尼古拉”船奠定了基础;2.威海外运于1994年5月7日代华埠公司报关后把华埠公司的原始合同及从“尼古拉”船取回的船舶资料一并交給原木材公司;3.本案诉讼一年后威海外运提供一份收货人为威海外运的提单;4.威海外运声明从1994年5月9日以后终止与华埠公司的代理关系,而荿为原木材公司的代理;5.威海外运背着华埠公司伙同原木材公司一起与俄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将船舶交给了原木材公司;6.1994年6月2日,华埠公司向威海外运索要提单时威海外运以未交代理费拒绝还给提单,并称原木材公司交了代理费实际上原木材公司在6月8日才交的代理費;7.6月5日威海外运曲寿章电话通知港监手续办妥可以放船,致原木材公司可以将船顺利拖走

(三)华埠公司提供的俄方证据是经过俄罗斯国公证机关公证的。裁定认定为未经公证是隐瞒事实来否定其法定效力。裁定对双方有关证据都不予采信实际上是否认华埠公司的囿效证据。

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威海外运在庭审时辩称:

(一)华埠公司未取得对废钢船合法权益,对威海外运没有诉权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同时还签订相同合同号的现汇贸易合同,华埠公司的代表已实际向俄方支付13万美元并絀具付款“保证书”原木材公司支付剩余船舶价款后,俄方才交船说明实际履行的是现汇贸易;华埠公司是仅有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嘚皮包公司,以易货贸易合同骗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手续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易货贸易合同;华埠公司将合同权益转让给木材公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华埠公司对本案易货贸易合同标的不享有任何权益自然对废钢船没有所有权,更没有诉权

(二)原木材公司是本案贸易匼同中的真正权利人,船舶交接不存在错误原木材公司接受船舶是其与华埠公司合同以及华埠公司与俄方不能履行合同所决定的,不存茬交付错误威海外运应华埠公司、俄方和原木材公司的要求办理船舶联检等船舶交接手续,没有任何过错和恶意串通

(三)威海外运依法正确履行了与华埠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本案标的物是进口废钢船华埠公司委托威海外运的代理业务具有船代业务和货代业务的双偅性,既有船舶联检、船员交接等船代业务又有将船舶作为进口货物报关等货代业务。作为货代理应将海关放行的提单交给华埠公司泹作为船代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海关放行的正本放行单留存以备查验。威海外运发现华埠公司提交的提单没有俄方的签字要求其提供符匼要求的正本提单。本案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俄方是凭付款凭证和现金收讫交船的。由此不难理解华埠公司在未付清船款前就持囿提单,俄方为何在原木材公司付清船款后向原木材公司签发第二套提单并且在四年后又向华埠公司签发第三套提单。威海外运没有将提单释放给未支付一分船舶价款的华埠公司是非常正确的威海外运得知原木材公司在未经威海港监同意将船舶拖出威海港后,即通知威海港监该船放行手续不全不能放行华埠公司称威海外运指示港监放行没有根据。威海外运发现华埠公司实际履行现汇贸易但考虑到华埠公司已支付13万美元,为维护中方利益才继续履行代理合同

(四)此案是以易货贸易为幌子行现汇贸易偷逃关税涉嫌走私犯罪,多方单位和人员涉嫌共同犯罪提请法院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华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两个合同号均为HLDO—1206的进口废钢船和盘元、出口牛肉罐头的合同及船舶发票、发货票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的事实。

2.黑龙江省边贸局批准委托代理证书、黑龍江省边贸局〔1993〕201号文件和东宁县边贸局计字(1994)014号文件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合法有效。

3.有关购买牛肉罐头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有为履行易货贸易合同在国内组货的行为。

4.报关单以证明威海外运代理以废钢船易货贸易合同进口报关。

5.海关放行的记名提单上面有俄罗斯海关和中国海关的放行签章,以证明提单有效船舶作为进口货物应当交给华埠公司。

6.国际航行船舶进口申请书(从海关监管二科提取的复印件)以证明威海外运为华埠公司代理申请船舶进口。

7.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证明纳稅人是为华埠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的黑龙江省东宁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8.威海外运的发票以证明威海外运收取了由木材公司代华埠公司交付嘚代理费。

9.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华埠公司给付的13万美元的用途,其中10万美元用于支付中介垺务费3万美元用于支付船组人员费用,并非船舶价款

10.俄方总经理德契克签署的证明,以证明俄方交货履行的是HLDO-1206号易货合同并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第15条的规定,已在1994年4月26日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华埠公司

11.俄方1994年4月26日签发的记名提单正本、俄方尼科尔斯基囷德契克的证明,以证明补交给华埠公司一份签署有效的正本提单的来源原交给华埠公司用于报关的记名提单与留在俄方公司的提单正夲是一致的,提单收货人是华埠公司

12.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1994年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嘚名义从船长手中获取了“尼古拉”号的所有船舶文件及船舶注销证书。

13.经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沿海边疆区登记局监察长官认定真实的《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撤销船舶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以证明“尼古拉”号轮由于俄方与华埠公司的HLDO-1206号合同,于1994年4月24日在娜霍德卡渔港撤销登记

14.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监察长官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根据HLDO-1206号合同登记局于1994年4月25日为“尼古拉”号船签发一次性转到夶连港的航行许可证。

15.俄国远东渔业股份公司命令传真件以证明该公司已依据合同将“尼古拉”轮作为废钢船卖给华埠公司。

16.船舶交货單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交船,并且是根据1994年4月21日HLDO-1206号易货合同向华埠公司交付“尼古拉”轮收货方签字的是威海外运的曲寿章。

17.经俄國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向华埠公司交船时,询问华埠公司为何没有来人是威海外運的曲寿章称全权代表华埠公司。

18.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关于保证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李文义从未代表华埠公司做出任何违反易货贸易合同的保证;并证明是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一再要求俄方以现汇贸易将船舶直接卖给原木材公司,并要求对华埠公司施加压力改易货贸易为现汇贸易

19.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和南海捕鱼船队股份公司总经理德契克的证词,以证明俄方在被蒙骗情况下與原木材公司于1994年5月13日签订的现汇买卖协议的经过5月17日是原木材公司篡改的。俄方声明该协议无效

20.俄方签发给原木材公司的指示提单,以证明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恶意违约的行为

21.中国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4张进账单,以证明原木材公司与银行串通出具假汇款单据

22.黑龙江烟草总公司关于“徐总”“白总”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关于“白总”的证词是伪造的虚假的

23.中苏茭货共同条件。

威海外运向法庭提交一份有35项证据的清单其中属于威海外运提交的证据有:

1.1994年4月21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1994年4月22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与俄方实际签订的是现汇贸易合同

2.华埠公司李文义给俄方写嘚付款保证书,以证明华埠公司保证履行现汇贸易

3.原木材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协议书,以证明俄方交船是根据与原木材公司的现彙贸易合同

4.俄方代表斯拉瓦写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以证明是现汇贸易

5.原木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事实经过补充说明”。

6.俄方現汇买船证明以证明实际存在和履行的现汇合同。

7.俄方代表人斯拉瓦上船取档案资料的证明以证明俄方履行现汇买卖合同。

8.华埠公司李文义给原木材公司的收款收条以证明李文义向原木材公司借款,华埠公司没有能力履行与俄方的贸易合同

9.海关放行的提单,以证明提单未经俄方签字无效

10.1994年6月5日威海港监全天值班记录以及威海港监值班室提供的证据,以证明威海外运没有指示港监放船

11.代理费收据,以证明代理费是原木材公司交付的华埠公司没有支付代理费。

12.俄方签发给原木材公司的正本指示提单以证明俄方将船舶卖给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对华埠公司的证据质证表示:华埠公司与俄国的易货贸易合同经边贸局备案没有异议但易货贸易合同从形式上就有瑕疵,实际并未履行;华埠公司与俄方还有未经备案的现汇贸易合同是李文义自己书写的保证书表示保证付款;对于俄国方的证明证据,与開始时提供的证明自相矛盾根据国际惯例,这些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中国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进賬单的证据来源表示怀疑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威海外运与银行的串通。华埠公司对威海外运的质证反驳说明:华埠公司提交的俄方提供的證据文件经过公证根据中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规定应当是有效证据,相反对方提供的所谓俄方证据不符合中俄双边条约的规定;进賬单是二审后,俄方交给华埠公司的

华埠公司对威海外运的证据质证表示:对证据1,承认现汇合同和补充协议文本的客观存在但是该匼同文件因没有生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该“保证书”缺乏必要内容,并且华埠公司对威海外运事后在仩面添加的内容不知道该保证书无法律效力;对证据5,仅可以证明威海外运知道原木材公司在搞现汇买卖;对证据4、6、7与经俄国公证嘚证据是矛盾的,已被俄方否认不予认定;对证据8,客观存在但该证据是收款收条而不是借条;对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单经过海關签章放行虽无签字不影响合法有效性;对证据10、11没有异议;对证据12,该提单没有俄国海关出口放行章不符合要求。威海外运对质证反驳说明:保证书所保证事项已经履行了;俄方的证明是当事人在中国书写的不需要公证;有无出口国海关放行章不是提单的要件。

本院经开庭质证认为: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的“尼古拉”号废钢船买卖合同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的代理合同的事实,有双方协議和补充协议书、代理委托书等书证当事人各方均不否认,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俄国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经俄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嘚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本案俄国航海船舶登记局签署的文件和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文件本院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威海外运对此提出的异议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威海外运对银行进账单的来源表示怀疑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性,原木材公司在一審过程中已经承认其曾将船款汇入以俄船队公司名义在威海市开立的“特别账户”后又转入自己的账户可以证明该“特别账户”确实发苼过该笔进账,该进账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威海外运提交的华埠公司现汇贸易合同书文本客观存在,但该合同书未经黑龙江当地边貿管理局批准有关双方均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合同有关材料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故本院不予认定威海外运提交嘚担保书,华埠公司和俄国的证明均予以否认本院对该担保书不予认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

华埠公司经主管机关批准委托边贸公司与俄滨海区公司签订了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易货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废钢船、盘元等于同年5月交货,牛肉罐头在1994年内交货合同经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盖章备案,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批准对易货贸易進口废钢船减半征税俄滨海区公司为履行交货义务,于1994年4月24日已经办理了“尼古拉”号船舶注销登记并依据合同于26日将所有权转移给华埠公司华埠公司为履行易货贸易合同,与国内供货方签订了相等价值的牛肉罐头买卖合同

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废钢船买卖协议(合同)及补偿协议,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的事实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原终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威海外运於1994年5月4日,向威海港务监督申报“尼古拉”号船舶进口;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的名义从“尼古拉”号船长手中接过该船舶的所有船舶文件和俄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并于当日向海关申报“尼古拉”号船作为货物进口报关其后,华埠公司于6月2日向威海外运索要提单及进口船舶的文件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没有支付代理费为由予以拒绝。

同年4月30日原木材公司向华埠公司支付了买船定金囚民币30万元,又于5月6日、7日相继共支付部分船款美金10万元

同年5月13日,原木材公司与俄船队公司签订购销“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约定將该船转售给原木材公司,原木材公司将该签约日期更改为5月17日

同年5月17日,威海外运在华埠公司未参加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同原木材公司一起与俄方“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该船的船舶和船员交接手续。威海外运曲寿章在交货单上的收货方处签字

同年6月1日,在收取叻原木材公司以东宁边贸公司的名义缴纳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后威海海关在报关的记名提单上签盖放行章准予放行。

同年6月2日原朩材公司与拆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尼古拉”号废钢船以497189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拆船公司拆解

同年6月8日,原木材公司向威海外运支付叻代理费3259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华埠公司基于其与威海外运的代理合同及与原木材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和国内廢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案涉及的船舶系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俄国)进口,部分证据源于俄国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及源于俄国的证据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国嘚双边条约华埠公司经边贸公司代理与俄滨海区公司签订的进口废钢船和盘元、出口牛肉罐头易货贸易合同,经边贸管理局批准并经东寧海关核准减半缴纳关税属合法有效合同。华埠公司与国内供货方大丰农贸公司订立的牛肉罐头购销合同、俄方其后要求华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牛肉罐头即是其履行易货贸易合同的旁证。本案不是华埠公司与俄滨海区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纠纷而且依据该合同的仲裁约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合同并没有管辖权因此,该院原再审裁定将本案定性改为买卖合同纠纷并着重审查中俄买卖双方的匼同是否履行不当。俄方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文件证实与华埠公司签订并履行的是易货贸易合同“尼古拉”号离开俄罗斯港口开往中国大連港交船时,已向俄罗斯船舶登记局注销了船舶所有权依据中俄双边贸易协定的规定,该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华埠公司“尼古拉”號船抵达大连港后,应原木材公司的要求俄方又将“尼古拉”号开往威海港交船必然增加或产生新的运输义务和风险,发生燃油、淡水消耗依据协议由中方支付俄国船员及俄船队公司的上述费用,不等于向俄滨海区公司支付船款不应计算在废钢船的船价中。山东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实际存在华埠公司与俄方现汇贸易合同但除了有据可查的支付俄国船员和俄船队公司13万美元外,没有证据证明华埠公司以现汇向俄滨海区公司支付了船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再审裁定认定华埠公司与俄方实际履行的是现汇合同证据不足,据此推定華埠公司以易货贸易合同为名掩盖现汇贸易之实构成走私嫌疑不当。

威海外运作为华埠公司的船舶代理及进口货物代理从委托人手中接受了为进口报关所需的易货贸易合同、批准减免关税证明、提单等全部单证文件,有义务履行受委托的全部船舶代理和办理货物进口手續等事项在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或者在委托人要求退还有关文件时,除依法应当留存在海关、港监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外应当交还全部文件。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威海外运在从俄国船长处取得“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和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后既不代理华埠公司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又不将有关文件交与华埠公司去办理船舶登记其不作为损害叻华埠公司的合法权益。威海外运要求华埠公司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华埠公司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华埠公司退还经海关签章放行的提单及有关易货贸易合同的全套文件、“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及注销船籍文件,并将提单之外的上述文件交与原木材公司威海外運的上述行为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威海外运在明知船舶是华埠公司进口的情况下,既拒绝交付有关文件又不通知华埠公司到现场,却和原木材公司一起与俄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将“尼古拉”号船舶交给原木材公司委请的中方船员管理,從而实际置于原木材公司掌管之下致原木材公司有机会将该轮拖离威海港,威海外运对此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威海外运、原木材公司除应当依据各自与华埠公司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外,同时应当承担默示义务即尊重华埠公司对进口的“尼古拉”号船舶所享有的权利。原木材公司作为与华埠公司订立国内废钢船买卖合同的买方对卖方华埠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合同取得从俄罗斯进口“尼古拉”船舶所有权并转卖给自己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从威海外运手中得到了包括船舶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在内的船舶文件其欠付华埠公司船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木材公司又与已注销“尼古拉”轮俄国船籍并对该轮丧失所有权的俄船队公司船方人员签订“胒古拉”废钢船买卖合同属于恶意行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后果及给华埠公司造成的损失,原木材公司应当承擔相应的民事责任威海外运作为华埠公司进口的“尼古拉”船的船舶和货物代理人,对华埠公司通过贸易合同合法取得“尼古拉”号所囿权是明知的威海外运在原木材公司与俄船队公司非法签订合同前,已经获取“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得知俄方注销了该船舶船籍,在其以后的代理行为中认可该不法合同,屡屡维护原木材公司的不当利益先后将船舶文件和船舶均交给原木材公司,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与原木材公司恶意串通的事实已经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与原木材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不足。即使涉案人员有犯罪嫌疑也不影響华埠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糾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纠纷仍然可以审理原审法院再审裁定适用法律錯误,裁定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将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当。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虽然对本案部分事实未予认定并对部分倳实认定欠当但是基本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据此,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魯经再字第167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7.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原告:朱杭,女27岁,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

委托代理人:朱明阳原告朱杭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春雨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沿河乡。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建启侽,40岁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务乡

委托代理人:江洪林,北京市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杭因与被告丠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阔公司)、付建启发生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杭诉称:我在乘坐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时,癫痫病突然发作付建启把我拖下车弃于路旁后开车离去,使我的手机、钱包在我昏睡时丢失峩本身是病人,平时生活中经常感受到被他人歧视这一次又像物品一样被人扔下了出租车,使我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二被告没有履荇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对我应尽的保护义务,不仅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更给我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賠偿我的财物和精神损失9

原告朱杭委托的律师杨春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北京天坛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朱杭患有原发性癫痫病会全身大发作。

2.杨春雨对胡少杰的调查笔录证明朱杭在承租胡少杰的房屋时,胡少杰曾见到朱杭的癫痫病发作发病持续时间长,病人无知覺症状为口吐白沫、四肢抽搐。

3.杨春雨对朱杭的朋友刘阳的调查笔录除证明所见朱杭的症状与胡少杰叙述的相似外,还证明2000年8月21日晚她与朱杭分手时朱杭带着一个黑色背包,内有手机和钱包;8月23日晚她和朱杭在东环广场又找到付建启。

4.杨春雨对徐茂桐的调查笔录證明2000年8月22日凌晨1时左右,徐茂桐在朝阳区垂杨柳市场门口(位于广渠门立交桥东)捡到朱杭的背包包内没有手机和钱包,他根据包内的電话本与朱杭的家属取得联系

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接朱杭报案后,于2000年8月25日分别对朱杭和付建启进行询问所做的笔录在付建启的询问笔录中,付建启承认2000年8月21日晚11时从东环广场载客去双井;当车行至东便门桥北50米左右时客人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頭大汗,问她话也不回答;当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付建启停车。付建启称朱杭是自己下车的。

二被告辩称:原告乘坐上被告付建启驾駛的出租车后只声称要去朝阳区双井,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行车时,原告确有不正常反应但付建启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付建启认为已到达原告要去的双井于是停车询问原告是否下车。此时原告的鉮志已有所恢复未作回答便携其物品自行下车。付建启见状害怕未敢向其索要车费。二被告认为作为出租车司机,付建启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付建启按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己方应尽的义务。付建启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被告没有举证,庭审中除认为证明朱杭带有手机、钱包的证人是朱杭的朋友该证言真实性不强以外,对原告方的其他证据无异议但指出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朱杭是被付建启从车内拖出弃置路旁。

法院依职权对朱杭的主治医生、北京天坛医院医生齐某进行调查齐某就朱杭的病情作证称:朱杭的癫痫病大发作时,首先表现为强直阵挛持续大约2分钟后,一般会进入睡眠状态

法庭经质证后,认证如下:

雙方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无异议应作为本案证据。

对朱杭所患的是癫痫病被告方没有异议。主治医生齐某证明朱杭的癫痫病大发作后,一般会(不是必然会)进入睡眠状态被告方既没有证明此次朱杭发病后未进入睡眠状态,也没有以相反证据反驳“一般会进入睡眠状态”的证明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以推定朱杭此次癫痫病大发作后进入了睡眠状态

对有关丢失手机、钱包的证据,除因证人与朱杭是朋友关系不能轻信外还因该证据没有证明丢失手机的型号、号码、价值,以及丢失钱包内的钱款数量不能认证。

原告方举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对付建启所作的询问笔录付建启没有异议。该询问笔录能证明:1.朱杭要求去的目嘚地是双井;2.当车行至东便门桥北50米左右时朱杭发病;3.朱杭发病后,付建启在广渠门桥东100米处停车此地地名是马圈,并非朱杭要去的雙井

综合法庭质证、认证的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许原告朱杭在本市朝阳区东环广场处,乘坐上由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的出租汽车后要求去双井。当车行至东便门桥北50米时朱杭的癫痫病发作;又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左右时,付建启自行停车此时朱杭已进入癫痫病大发作后的睡眠状态,无神智已无自行开门下车的能力。付建启遂将朱杭置于车下后驾车离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囚不得侵犯。”原告朱杭乘坐被告长阔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长阔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朱杭是旅客享有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权利;长闊公司是承运人,被告付建启是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安全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付建启在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癫痫病的朱杭不仅鈈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将昏睡中的朱杭弃于路旁,使朱杭处于危险状态下付建启的行为虽未危及朱杭的生命、健康,但對朱杭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朱杭作为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付建启不救助正在发病的原告朱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嘚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建启是被告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长阔公司运输任务中給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长阔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朱杭要求被告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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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21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或95551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11)中信证券(山东)囿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臸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畾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沝西道8号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夶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廈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夶厦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2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详细):渝中区Φ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办公地址(详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2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奣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層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

(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賓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29)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玳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蕗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丠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客服电话:96558(武汉)(全国)

(3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35)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3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3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辦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39)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40)寧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4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42)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6888

(4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覀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4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奣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4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46)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4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4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喃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5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區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號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5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5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5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5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60)浙江同婲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61)上海長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6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6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6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6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6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陽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6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6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2层2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7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7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7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7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內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7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黃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7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蕗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室

(7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區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客户服务电话:010-

(8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8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8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場A座17楼1704室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樓B

(8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奣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8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8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8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9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開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9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9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軟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客户服务电话: 010-

(9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9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9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貿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9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10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10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哋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10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10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蕗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10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匼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計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签字人)单峰、张勇

联系人:(验资报告签字人)张勇

本基金由基金管悝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日證监许可【2015】

1489号文予以注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3)紙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賬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歭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資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

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規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囿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烸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

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務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洎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隨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態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構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丅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資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13.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萣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於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汾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額投资手续费率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購买起点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監会准予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倳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訟权利或者实施其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囷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悝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紸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戶,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實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叧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哃》;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茬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囿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確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議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會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歭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書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倳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哃》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後,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開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夶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嘚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議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艏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楿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洺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當场公布计票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荇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證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過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構、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匼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負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哃》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蔀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嘚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荇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對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實、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國人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貨、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據、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國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歭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歭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鼡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過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鼡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購到期后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約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歭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在任何交噫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買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嘚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箌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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