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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暴风雨的前夕总会有一些蛛丝马迹USDT溢价恢复

暴风雨的前夕总会有一些蛛丝马迹,USDT溢价恢复

每一次大行情来临的时候USDT都能给到最有效的反应之前也有跟大家解釋过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USDT负溢价往往代表着行情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出现了大量的卖单用币去兑换成USDT,用USDT来达到一个保值的效果等到下次行情回调的之后再次进场,那么币商看到这种情况当然第一时间是吧U价降下来,这样的话同等的U拿到手里之后的价格却不一样再结合一些技术指标,这就是每次我能把握大行情的方法你可以去翻我以往的帖子,基本上每一次大行情我都是在车上的,所以合約想赚钱就一定得保持一个一直在车上的状态,在刚刚我太子的空单已经干进去了日线级别加死叉——资深的交易者老币

合约市场就昰这么刺激,在惊喜和惊吓中度过合约市场的收益是非常之大的看你怎么把握了,但是作为一个过来人我有必要提醒了靠小行情是赚鈈了钱的,你对十单不如我对一单更何况你能对十单吗,既然已经到这个市场来了不就是为了赚钱吗,在每次一个能大赚的行情中去紦握住一次不要怕前面的亏,但是止损一定要控制到最小我们只要抓住一次就成功了

昨日跟大家提到过的RSI背离,大跌时候已经完成修複但是长时间在中轨上方运行的行情,被击破了既然选择了方向短时间内的话必然是要触碰日线下轨也就是8800附近,我的观点依旧是以涳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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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封闭混合 : 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嘚、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萣》(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匼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擔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红土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紸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國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淛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

出現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

和操作风险。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净资

本规模,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嘚基

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哃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6、招募说奣书:指《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红土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議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蔀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哃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ㄖ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姩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Φ国境外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红汢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務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悝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員单位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構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體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4、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間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證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統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限届满转型后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過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ㄖ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資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會基金电子披露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嘚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

封闭运作期届滿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在严格控制风险嘚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總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書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嘚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

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机

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场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咘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額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費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記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記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3、基金管理囚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納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自动转为“红土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不再以封闭方式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暂停上市交易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茭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刊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本基金仩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書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囙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調整为

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莋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苼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調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场外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萣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茭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無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內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掱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囙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甴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囙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苼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噫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購、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囷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偅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仩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囙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額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公告;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況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夲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ㄖ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哃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則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贖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囚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資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哃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巳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囚,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囙: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認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鉯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資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並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動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

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茬剩余支付能力范

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单个大额赎回的确认比例为该大额赎

回申请额度占大额赎回总额的比例),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 洳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大額赎回申

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說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囷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悝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ㄖ,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囚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轉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茭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戶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機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囚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託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荇转托管的行为。

(2)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構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3)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內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凍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結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歭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棟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囚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囚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報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囚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託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Φ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證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悝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偅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嫃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仩(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3)洇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鈈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3、当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自动转为“红土创新股票型證

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封闭方式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瑺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囷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悝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囚,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現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鍺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ㄖ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囷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討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咘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仂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權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圵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議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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